安全生产责任制.doc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 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第一条 贯彻并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第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对公司安全生产决议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制定公司的安全生产规划、计划。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机构及人员配备。 第五条 编制公司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合理安排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并组织落实。 第六条 对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分析研究,并积极进行整改。 第七条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八条 统筹规划、研究协调企业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指导企业全局性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监督、指导、审核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规划、计划。 第十条 定期组织全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并监督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 安全环保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环保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形成完整的管理网络和工作体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调查处理各类事故等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环保部,主任由安全环保部经理兼任。 第三条 公司各外委承包施工单位、采矿部(生产技术部)、选冶厂、综合办公室、财务部、安全环保部、保卫部、设备管理部必须成立安全、环保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教育,制定安全环保措施,并组织实施。 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各项安全环保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安全环保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各工段,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环保管理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工程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专(兼)职安全环保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各工段、班组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工段、班组人员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的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本工段、班组的安全环保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九条 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 董事长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三条 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确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审定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技术措施计划,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第四条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向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员工大会报告安全工作,认真听取员工代表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督促、检查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各部门、单位领导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问题进行决策。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颁发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七条 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八条 配合上级或安监部门开展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在隐患整改指令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监督各部门、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九条 组织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并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条 领导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决定重大安全生产奖惩事宜。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 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董事长领导下,全面抓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领导和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主持制定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负责实现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组织制定公司的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合理安排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第四条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督促、检查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各部门、单位领导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五条 主持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落实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第六条 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负责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七条 组织和配合上级或安监部门开展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提出整改措施,在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监督各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 主持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并提出安全防范措施。 第九条 主持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的重大安全生产奖惩事宜。 第十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 副总经理(生产)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条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条 领导和组织员工学习和贯彻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主持制定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组织实施,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协助总经理实现公司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负责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主持召开公司的安全生产例会,对例会决定的安全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并部署安全生产有关事项。 第五条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和季度安全大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或向总经理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在上报的同时,组织制定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第六条 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察看现场,及时准确地向总经理及上级报告,同时主持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确定事故责任,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七条 经常检查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安全环保部的工作情况。 第八条 指导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新员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安全环保部积极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第九条 领导制定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研究安全奖惩事宜,按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并参加有关部门对各项工程的设计、审批和验收工作。 第十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 副总经理(经营)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条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领导、监督、检查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 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组织制定经营、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认真贯彻“五同时”原则,保证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经费到位,并监督专款专用。 第四条 负责分管范围内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的增强和技能的学习,提高员工的整体安全素质。 第五条 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经营管理工作中,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定期召开分管部门的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经营动态,发现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及时解决。 第六条 主持分管部门的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调查分析,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提出预防事故的有效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七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七 副总经理(机电工程)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条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的机电设备、基建工程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领导、督促、检查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 主持制定机电设备、基建工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负责组织有关管理部门,定期开展机电设备、基建工程项目安全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或向总经理报告,在上报的同时,要组织制定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第四条 在分管的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要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察看现场,并及时准确地向总经理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同时主持事故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 负责组织有关管理部门抓好对机电设备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以及对外来检修人员和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督促审批有关管理部门制定的机电设备“大、中”检修计划。 第五条 定期召开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研究设备安全运行状态,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研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奖惩事宜。 第六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八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条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技术方面保证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得到贯彻和落实。 第二条 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安全、技术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 主持召开有关部门会议,研究解决安全技术方面的问题,保证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按期实施,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条 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同时研究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计和制造新的生产设备,要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要认真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五条 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技术隐患,负责组织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按整改措施实施。 第六条 发生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时,要参加指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组织对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进行分析、鉴定,形成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 重视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引进、推广和应用,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管理。 第八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九 财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条 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有关文件精神,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环境保护费用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并监督执行,切实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整改费用到位。对不按计划拨付或挪用安全与环保经费,又不进行监督管理而造成的事故负领导责任。 第二条 组织编制公司经营计划的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条 支持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活动,审核各类事故费用支出。 第四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 综合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条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合理配备和调整安全技术管理岗位的人员。 第二条 对新聘任的管理人员,督促其安全管理知识的学习,使其懂得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三条 把安全工作作为对员工考核的内容之一,列入员工上岗、定级、晋级、晋升、奖励的考核条件。 第四条 根据各岗位劳动(工作)、安全生产条件,合理调配使用人员。对不适合本岗位工作的员工,提出调换工作意见,在人员使用上保证安全生产。 第五条 不得分配国家规定禁止女工从事的工作岗位,切实保护女工的利益。 第六条 严格履行新录用员工的体检制度。审查新录用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不得录用。新录用员工在分配前要通知安全环保部,经过公司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分配到部门、单位。 第七条 不断优化劳动组织,合理确定岗位定员,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做到劳逸结合。 第八条 负责对员工的劳动(工作)纪律教育,工作中因劳动(工作)纪律松弛,不执行安全规定的,应予制止,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和关键设备操作人员,要安排适当,并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安全生产。 第十条 严格按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以及职责范围内因工作失误导致伤亡事故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协调、督促各部门、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拟定年度工作目标时,应将安全工作目标列为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在总结年度工作时,应将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协同安全环保部定期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 协助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抢救和处理。 第十六条 按照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规和规定,做好所属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其安全驾驶。 第十七条 按文件管理规定,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和指令。 第十八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一 财务部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条 按国家规定和要求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环境保护费用,纳入公司生产经营预算,并建立部目,专款专用。对不按计划拨付安全与环保经费或挪用,且又不进行监督管理而造成的事故负管理责任。 第二条 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完成情况,合理支付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等费用的开支,同时实行财务监督。 第三条 保证安全设施和设备购置、事故隐患治理、安全宣传和教育费用,确保资金到位。 第四条 审核各类事故的处理费用支出,并将其纳入公司经济活动分析内容。 第五条 在审定和编制公司基本建设和工程项目费用时,应留足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并负责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费用使用情况。 第六条 在编制公司年度全面预算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预算,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条 编制年度、季度维简资金计划,同时把安措计划列为其中的内容。 第八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二 采矿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二条 编制或修订公司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并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对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三条 在制定长远发展规划、编制公司技术措施计划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有确保安全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安全技术项目。 第四条 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保证生产计划的可靠性。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必须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纳入生产计划同时下达。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要认真执行“三同时”制度,负责推广先进的生产和安全技术。 第六条 指导工程技术人员在各项工程设计中,应有安全方面的要求。在审批各项工程设计的同时,审查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第七条 及时掌握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导生产。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负责通知事故单位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及安全环保部,同时派人参与抢救、调查和处理。待现场勘察处理完毕,经有关领导同意后,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恢复生产。 第八条 负责检查指导施工队爆破器材的加工运输、保管、发放、使用、销毁等工作。协同安全环保部对爆破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 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重大隐患,要提出整改措施,监督整改,无法立即解决且需要资金的,要列入工程计划,并要采取有效的临时措施组织生产。 第十条 将安全指标纳入年、季、月生产计划内,同时下达。 第十一条 审批生产方面的地测资料时,须有安全方面的说明和要求。必须按安全规程的要求说明地质构造等情况,注明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第十二条 在副总经理(生产、技术)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各矿区开采范围内的岩石移动情况的测绘,研究采空区上盘岩石移动程度及稳定情况,提出采空区范围的安全措施、保护地面建筑物和主要井巷工程及设备免受破坏的意见,报副总经理(生产、技术)统一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负责对生产采掘计划、采掘比例、采掘顺序进行检查,按安全规程要求提出调整意见,合理安排生产。 第十四条 负责检查各矿区采掘工程质量、监督指导各矿区测量人员按规定设计标准和安全、文明生产要求验收采掘工程。 第十五条 负责组织公司调度会,及时传达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对生产中的安全问题要及时组织解决。 第十六条 查询各单位生产情况的同时要查询安全情况,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在调度会上给予表扬或批评。 第十八条 负责组织所属采矿、地质、测量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牢记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承担安全技术责任。 第十九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三 安全环保部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条 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公司的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各单位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条 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的审查和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参加竣工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第四条 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防范措施,审查安全措施计划,督促有关单位按期实施。 第五条 负责组织每季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月的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巡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有权下达指令限期整改,并督促实施。在生产中,遇有重大险情时,有权下令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分管领导。有权制止和处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 第六条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矿区主任、选矿厂厂长、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指导兼职安全员开展工作。 第七条 参加各种生产、调度会议,传达上级文件精神,提出安全、环保方面的建议与要求。 第八条负责监督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的检查和监测工作。 第九条 负责填报各种事故报表和事故结案材料的归档工作,及时统计安全工作各种数据和上报各种安全管理指标。负责抓好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用品的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和上报工作。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提出预防事故的防范措施。 第十条 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公司员工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职业病普查工作。 第十一条 重伤、死亡事故及重大险肇事故的现场勘查、调查分析、事故处理和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加强安全基础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并督促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做好通风防尘工作。 第十五条 负责检查交通规则的贯彻执行及交通违章与事故的处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召开“夏季四防”、“冬季四防”工作会议,并组织进行大检查,督促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落实和实施。 第十七条 制定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在演练中找出不足,认真组织整改。 第十八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四 设备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二条 负责公司的机电等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装置和附件齐全、灵敏、可靠。按照安全规程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检验,使全部设备保持完好状态。 第三条 对因设备长期失修、设备安全装置缺陷、防护装置不齐全造成的设备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负管理责任。 第四条 在组织设备的迁移、安装、改装以及检修工作时,检查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原有的安全防护装置要保持完好,对缺少的安全防护装置提出解决方案,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机电设备安全检查和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规程标准的及时解决。对无法立即解决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方可运转,并将其列入整改计划,限期整改解决。 第六条 对设备上的安全装置,要纳入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计划。负责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对电气、热力、压力容器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 负责组织机电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事故处理,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八条 参加制定和修改有关机电运转工的安全操作规程,检查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操作规程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严格执行设备维修和定期检查制度,拟定和审查维修工程中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 对特殊设备、安全仪表、检测仪器等进行定期检查,使其保持安全状态,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负责对防雷电设施的试验,提出检测试验报告,组织对不合格的防雷设施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组织审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安全措施,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负责组织新建、改建、扩建和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按照“三同时”的原则,保证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设计应符合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要有安全措施及施工顺序,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负责与施工单位联系、配合、交接工作,认真审查图纸,根据生产和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负责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检查,对施工中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有权停止作业,同时报告分管领导。 第十六条 负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现场要有安全防护设施,签定合同必须有安全条款,发生事故按合同处理。 第十七条 负责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十八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五 保卫部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条 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二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发放、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各项安全规定,确保安全。 第三条 要加强仓库的安全管理,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主要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条 负责检查公司范围内的安全防火工作,经常检查公司各区域消防器材是否齐全并保持完好状态,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做好职工宿舍的安全管理,搞好防火工作,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负责锅炉、液化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使用。 第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 第八条 对因防火管理不严而造成的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负管理责任。 第九条 负责公司防火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条 负责消防器材的管理,搞好消防器材的合理配备和布局摆放,并定期进行检查更换。 第十一条 负责组织公司的消防安全检查,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施、设备、防雷装置的验收工作。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 做好公司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六 选冶厂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条 负责选矿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负责堆浸场、选冶、化验、检测、计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杜绝安全环保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加强本单位现场的通风、降尘、防噪声工作,注意工人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病发生。 第四条 做好堆浸、选冶、化验设备和贵、贫液管路及维护工作,防止跑冒滴漏污染环境。 第五条 负责各类检修计划的编制工作,并在计划中标明安全注意事项,在具体实施检修过程中应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现场安全确认和监护。 第六条 加强用工的安全教育和现场作业监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规定的用工制度。 第七条 制定本单位内部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上墙。 第八条 定期进行安全、环保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环保隐患。 第九条 负责本单位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严防“三违”现象发生。 第十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七 地质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规定,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做到安全生产与工程技术的统一,确保地质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 第二条 对所提交的地质资料必须有平、纵、横剖面图及矿体地质构造、矿石围岩性质说明,并附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生效。 第三条 在编制计划、设计时,要有安全措施,对所负责的工程,要在技术上保证施工安全,并经常到现场指导。坚持无计划、无设计、无图纸、无审批不施工的原则。 第四条 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问题,负责从专业技术上提出整改措施。 第五条 对有地下水威胁的生产区域,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经安全环保部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并负责监督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八 测量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条 对所提供的测量技术资料负责,资料数据必须保证准确,符合精度要求,经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条 严格执行测量验收规章制度,对无计划、无设计图纸、无审批手续、无安全措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程不验收。 第三条 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岩石移动情况观测,并做好记录,为预防露天边坡监测提供数据和报告。 第四条 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问题,负责从专业技术上提出整改措施。 第五条 在本职工作范围内,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从专业技术上保证施工作业安全。 第六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九 采矿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采掘技术政策、采矿技术规定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从采矿技术上对安全工作负责。 第二条 在编制采矿设计、工程计划、专业技术方案时,同时拟订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说明,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条 经常检查指导采矿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操作技术及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听取他们提出的有关安全技术方面的合理化建议,以改进技术设计和施工管理。 第四条 深入现场指导生产时,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确保生产正常进行。 第五条 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负责从专业技术上解决安全隐患,提出改善作业条件的意见。 第六条 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并及时向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十 选矿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选矿技术标准和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做好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从技术上对安全工作负责。 第二条 在编制选厂生产计划、工艺流程设计、生产重大问题改革、专业技术方案的同时,要拟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说明,并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条 负责制定修改选矿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指导选矿生产操作人员的工作,并对他们进行操作技术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条 深入选矿生产现场,检查指导生产,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从技术上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第五条 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从技术上解决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善作业条件和增加劳动保护的意见。 第六条 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第七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十一 机械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条 负责公司机械设备的技术与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掌握机械设备状况和运转使用情况。 第二条 负责对基建、大中小修、自制设备、技措、安措等工程机械的部分设计和材料计划编制工作,设计要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第三条 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施工中出现的不安全问题,及时解决机械设备上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第四条 负责巡查机械设备运转情况,发现设备非正常运转,有权停止,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督促协助解决。 第五条 参加设备事故或设备事故引发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协助有关部门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负责制定、修改有关机械设备方面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第七条 负责对机械设备操作和运转人员的机械设备保养、使用及技术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避免违章作业。 第八条 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机械设备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时提出整改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第九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十二 电气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条 按国家及上级有关电气技术规定要求,负责编制用电、基建、大中修、技措、安措等工程的电气技术及电气设计计划。 第二条 做好供电技术管理及线路检修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电工执行电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情况。 第三条 参加公司由电气事故而引发的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协助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四条 参加制定、修改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并对电工进行电器技术知识教育,定期进行技术考核,坚持电工持证上岗制度。 第五条 负责对新安装的电气工程进行调试、质量评估、鉴定验收等工作,对不符合电气安全技术规定的不予验收,不准投产使用。 第六条 负责提出电气设备及装置不完善的改进意见和预防电气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 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电气方面问题,提出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条 附则 1、本职责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职责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3、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十三 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条 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政策、法令、法规及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指示,认真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 负责对新员工(含实习生、参观人员等)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条 协助领导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卫生大检查,或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业性检查活动,并负责日常巡查任务,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整理,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有关单位按期整改。 第四条 协助领导制订、修改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编制安全措施计划。 第五条 认真监督检查员工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对于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及时排除隐患,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第六条 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预防措施,按“四不放过”原则,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七条 按上级有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