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煤矿)煤炭质量管理规定.doc
公司(煤矿)煤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矿原煤煤炭质量控制,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以质量求效益”的原则,生产前做好预测预报,生产中做好过程控制,生产后做好信息反馈与分析,根据山西省煤炭生产煤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煤矿的煤炭生产。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煤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成 员生产技术部、地测防治水部、调度指挥中心、机电运输部、销售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部,部是公司的煤质管理职能部门。 第四条 煤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全公司煤质管理领导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和公司有关煤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加强对煤质管理体系的领导,安排部署、检查和指导煤质管理工作。 (四)保证煤质管理工作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的需要。 (五)负责审定公司煤质管理的奖罚和煤质考核指标。 (六)负责组织调查重大煤质事故,对造成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五条 生产技术部职责 (一)负责对煤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下达煤质考核指标; 每月对矿井原煤、工程煤煤质情况进行预测预报。 (二)协调解决煤炭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煤质问题。 (三)负责组织煤质事故调查。 (四)负责与各矿业务部门沟通、资料上报等日常业务工作。 第六条 调度指挥中心职责 (一)参与公司煤炭质量管理工作。 (二)负责传达并落实好公司领导对煤质管理方面的指示指令。 (三)负责公司相关单位、部门以及用户就煤质信息沟通反馈。 第七条 机电运输部职责 (一)负责对煤炭生产设备完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煤矿采掘设备选型时要充分考虑减少影响煤质因素,保证煤质稳定。 (三)负责除铁器、煤质在线监测等与煤质相关设备的安装指导工作。 第八条 销售部门职责 (一)负责矿井煤的采样制样。 (二)负责公司所属矿井煤的地面存储、装车、发运与销售的日常管理。 (三)负责用户煤质信息的沟通反馈。 第九条 煤质化验中心职责 (一)负责矿井煤质化验分析。 (二)定期向公司相关领导、部门和单位报送煤质报表,煤质数据异常及时汇报。 (三)与公司相关部门、单位沟通反馈煤质信息。 第十条 地测防治水部职责 (一)负责矿井掘进、回采期间的煤岩层预测预报工作。 (二)对影响煤质的地质构造等因素及时分析、研究和预测预报,并及时提出建议反馈到相关部门、单位。 第十一条 各煤矿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有关煤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煤质管理实施细则。 (二)对本单位生产的原煤、商品煤质量全面负责。 (三)煤矿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煤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分管生产的副职对本单位煤质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煤 质管理负技术责任。 (四)成立煤质管理机构并配备煤质管理人员;负责矿井生产全过程的煤质监督检查与考核,明确各生产环节煤质管理责任;因回采工作面过构造影响煤质时,要每天对回采工作面煤质情况进行预测预报。并对于影响煤质的问题及时制订有效措施,保证煤质稳定。 (五)每年对员工至少进行一次煤质方面管理知识培训。 (六)在煤质管理方面实施的煤质方案、科研项目、技术改造等报公司生产技术部,经公司煤质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七)矿井煤质管理人员要参与采掘工作面的规划设计、生产接续计划及工作面作业规程的审批,做到采掘方法科学合理、要减少对煤质的影响,作业规程中必须有煤质管理措施。 (八)矿井要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煤质考核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并制定相应的煤质考核办法,严格监督检查与考核兑现。 第三章 质量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煤矿生产的煤炭质量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灰分(Ad) 褐煤≤30,其它煤种≤40。 (二)硫分(St,d) 褐煤≤1.5,其它煤种≤3。 (三)其它指标 汞(Hgd)≤0.6μg/g,砷(Asd)≤80μg/g,磷(Pd)≤0.15,氯(Cld)≤0.3,氟(Fd)≤200μg/g。 第十三条 各矿煤炭生产不得违反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和山西省、市有关煤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煤矿是保证煤炭生产煤质的责任主体。煤矿应当主动接受集团公司和有关部门对煤炭生产煤质的监管、检查。 第十五条 各矿推广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提高煤质。 第十六条 各矿要制定煤炭生产煤质保证和验收制度,完善煤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煤质管理责任,做好检测记录,建立煤质档案。 第十七条 各矿煤质档案应包含开采煤层、煤种、灰分、硫分、发热量、汞、砷、磷、氯、氟等常规煤质指标。 第十八条 开采煤层煤质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煤质指标的,各矿应逐级向集团公司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基建矿井工程煤煤质管理 第十九条 灰份控制(岩巷、半煤岩巷及遇煤层起伏、构造等特殊情况除外)。 (一)井巷掘进时严格按照作业规程确定巷道高度掘进,尽量减少割顶、底的岩石量。 (二)掘进工作面通过高压力区、顶板破碎等构造区段,掘进面短掘短支,加强顶板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漏矸和冒顶。 第二十条 水分控制 (一)掘进工作面必须合理布置排水系统,并配备足够的排水设备和人员,确保煤水分离。 (二)严格管理井下喷雾洒水系统。 (三)加强供排水管路的维护。 第二十一条 杂物控制 (一)加强雷管使用管理。 (二)掘进工作面不准有脏杂物,不得将喷浆料、木楔、钢筋铁线、金属网和塑料网等各种软硬杂物混入煤中。 (三)井下清理卫生时,脏杂物不得倒入煤中,掘进工作面及各转载点应设垃圾专用箱。 第五章 生产矿井煤质管理 第一节 生产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煤层样采取方法(GB/T482-2008)标准采取生产煤样、可采煤层煤样和各生产检查煤样的采样工作,并收集有关地质、煤质资料。做好采掘巷道和工作面的煤质预测预报工作。建立生产矿井的煤质台帐和有关图表。 第二十三条 灰分控制 (1) 采煤工作面严格按照作业规程确定的采高回采,如遇顶底板起伏或地质构造时要及时调整采高,严禁割顶、割底,最大限度地减少岩石割入量。 (2) 采煤工作面通过压力增高区、顶板破碎等区段,采煤机司 机和移架工要相互配合,及时移架推溜,支架要接顶严密,防止架前漏矸。 (三)采掘工作面两顺槽50米范围内不得有淤泥、积水和脏杂煤,综采工作面顺槽内垫的石子、脏杂煤必须处理干净;综采工作面每个循环必须将巷道浮煤清理干净,清理的淤泥要集中存放; (四)井下开拓工程产生矸石严禁上系统,根据矸石量大小,提前计划施工排矸巷或分割分运,实现煤矸分离,矸石集中排放。 第二十四条 水分控制 (一)采掘工作面必须布置排水系统,并配备足够的排水设备和人员,确保煤水分离。 (二)严格管理采掘设备冷却水,做到开机开水,停机停水。 (三)对于综采工作面顶板淋水、采空区涌水、工作面积水等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进入工作面运输机。 (四)加强供排水管路的维护。 第二十五条 原煤粒度控制 必须加强破碎机管理,定期检查滚齿和齿板,出现异常及时调整破碎机工作间隙,更换已磨损的部件,保证原煤粒级控制在300mm以内。 第二十六条 杂物控制 (1) 加强雷管使用管理。 (2) 采煤工作面不准有脏杂物,不得将喷浆料、木楔、钢筋铁 线、金属网和塑料网等各种软硬杂物混入煤流。 (三)井下清理卫生时,脏杂物不得进入煤流,采煤工作面两顺槽、掘进工作面、各转载点应设垃圾专用箱。 (四)综采工作面两巷内侧的金属网、钢筋铁丝和塑料网应提前剪网回收,进入煤流的锚杆应适时拣出。 (五)煤、岩、杂物要分装、分运,因条件所限无法分装、分运的,混装上井后,必须单独处理。 (六)运输系统应设置除铁装置,并定期检测。 第二节 洗煤过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 洗煤厂要充分发挥洗选系统作用,实现洗选中间产品和最终商品煤质量指标达到最佳状态,最大限度起到稳定和提高煤质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矿井原煤入洗率要达到100,实现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九条 积极开展降水、降灰、脱硫技术工作,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回收率。 第三十条 保证产品质量措施 (一)重介法选煤要控制好给煤量、排料速度、洗液密度、浅槽洗液上升流和水平流压力等工艺参数,根据原煤质量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二)离心脱水给料要均匀,随时检查转速、振动情况,经常清洗、检查筛篮,保证筛篮不堵不破,严格控制出料水分。 (三)停车期间要清洗压滤机滤布,及时更换破损滤布。根据煤泥情况及时调整操作参数。 (四)重介旋流器控制好固液比、处理量、放料压力、洗液密度等洗选参数,确保末煤洗选效果最佳。 (五)要始终保持与生产矿井的信息畅通,及时掌握原煤质量情况,随时调整洗选参数,稳定产品质量。 (六)严禁将清理出的高水煤、脏杂煤、煤泥直接进系统,必须经过空水、拣杂处理后返回系统。 (七)系统运行过程严禁用水清洗设备。 (八)系统启车前必须清理皮带积水。 第三十一条 定期进行快浮试验、产品粒度试验,以科学的数据指导生产,不断提高精煤回收率和质量指标。 第三十二条 合理调整洗选参数,杜绝洗矸石带煤,每周配合化验室对外排矸石进行2次检测,检测结果作为矸石灰分考核依据。 第三十三条 定期清理原煤仓下口积存煤。 第三十四条 选煤厂要定期对除杂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清理吸附杂物,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 设备检修、改造时,不得将各类杂物混入煤流中,施工完毕及时清理现场。 第三十六条 选煤厂每年对员工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煤质培训。 第三节 装车过程管理 第三十七条 装车站要配备测温装置,每旬对仓内的存煤至少进行一次煤温测量,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八条 要定期对除铁器进行维护、更新保养,并定期清理吸附杂物,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十九条 加强车底清理工作的管理。同时装车完毕做好车厢表面平车工作。 第四十条 装车站和商品煤采样点均应配备监控系统,逐车进行监控录像,录像带至少保存三个月,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负责指导全公司煤矿生产煤质监督管理工作。各矿负责本煤矿生产煤质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矿要制定煤炭生产煤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公司依法对煤矿生产煤质进行抽检,加大对生产高硫煤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煤炭生产煤质要求的煤矿,要加大惩罚力度。 第四十四条 任何矿和个人对违反煤炭生产煤质管理要求的行为,均可向公司煤质领导小组举报;领导小组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五条 煤矿生产煤质达不到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取证的,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煤质管理领导小组。各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政府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年 月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