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专用回风巷道管理办法.doc
XX煤矿专用回风巷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专用回风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专用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不得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第二条 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进行运输、提升,不得铺设电缆,安装电器设备;原则上不拆除专用回风巷道内的道轨,以做维修巷道时备用。 第三条 专用回风巷内不得从事各种生产作业,如确需从事生产各项作业时,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调度室安排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 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行人,如确需进入时需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第二十六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条 每周由通风队负责冲刷专用回风巷内的粉尘两次,每半年由生产科安排专业施工队伍对专回内堆积煤尘、杂物等进行清理一次。 第六条 专用回风巷安内需按规定装风水管路,供水管路每隔50米设置一个三通闸阀,并悬挂标志牌,具体由机电科负责组织设计、施工、验收等,机电二队负责日常管理维护。 第七条 专用回风巷内需按规定安装抽放管路的,由防突科负责组织设计、施工、验收等,保证抽放管路严密不漏气;抽探队负责日常管理维护。 第八条 专用回风巷内需砌筑水沟或安装排水管路的,由地测科、生产科、安检科负责组织设计、施工、验收等,保证专用回风巷道内不得积水、流水。 第九条 专用回风巷内风、水管路、抽放以及排水管路吊挂必须平直,转弯处弧度平滑。 第十条 通风科做好专用回风巷道失修情况汇总并及时向生产科、安检科通报,生产科负责安排施工队伍对失修巷道进行修护工程,安检科负责安全监督备案。 第十一条 专用回风巷道的正常维修标准是井巷失修率小于2,其中严重失修率小于1。 第十二条 专用回风巷道按照失修程度的好坏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完好巷道完好巷道是指巷道规格(高度、宽度、坡度)全部符合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支架完整,砌碹巷道无变形,锚喷巷道无脱皮冒落,水沟畅通,井巷内设施,轨道敷设均符合要求;巷道保持整洁者。注有的专用回风巷道断面虽小于原设计要求,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路面基本消除积水淤泥,能够保证通风行走和运输畅通,亦算完好巷道。 2、失修巷道失修巷道是指巷道净断面不够,小于原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巷道净高不小于原设计300mm,支架失修,砌碹巷道变形,锚喷巷道脱皮冒落和水沟淤塞,路面积水深度超过200mm以上,影响通风、运输、行人安全和使用者。 3、严重失修巷道严重失修巷道是指巷道断面很小,巷道净高小于原设计规定300mm以上,支架严重失修,砌碹巷道严重变形,锚喷巷道严重脱皮冒落,水沟严重淤塞,路面积水淤泥深达200mm以上,严重影响通风、运输、行人安全使用者。 第二章 专用回风巷道隐患排查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检查时间每月的第一个周一 第十四条 检查范围各采区专用回风巷、12区、13区、14区回风斜井及14区、15区进风斜井 第十五条 通风科负责组织生产科、机电科、防突科、地测科、安检科、调度室、通风队、抽探队、机电二队人员参加。注分组检查,每组各单位必须抽调至少一名人员参加隐患排查,不得无故不参加,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说明。 第十六条 通风科负责统计汇总各单位人员所查隐患,并按照“五定”原则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对未处理的隐患要“建档挂号”并跟踪落实处理。 第十七条 专用回风巷顶板离层、冒落、巷道掬帮、底鼓以及支护脱落等问题由生产科负责安排施工队伍整改并跟踪落实。 第十八条 专用回风巷内防尘喷雾以及其他通风设施由通风科负责安排通风队人员整改并跟踪落实。 第十九条 专用回风巷内抽放管路吊挂、接口漏气等问题由防突科负责安排抽探队人员整改并跟踪落实。 第二十条 专用回风巷内防尘管路系统初步安装由生产科负责安排施工队伍,防尘管路系统不全、三通阀门缺失、漏水等问题由通风科负责安排通风队人员整改并跟踪落实。 第二十一条 专用回风巷内排水管路吊挂、接口漏水、排水沟积淤、堵塞或个别地点巷道积水等问题由地测科、生产科、安检科负责安排施工队伍整改并跟踪落实。 第二十二条 专用回风巷内出现其他隐患,根据矿总体业务划分,由相应分管科室、区队负责隐患整改落实。 第三章 专用回风巷联络巷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专用回风巷的各个入口处,通风队必须按规定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入内,栅栏要留有行人门,并上锁。 第二十四条 专用回风巷各个入口处栅栏由通风科负责设计,机修厂负责制作,通风队负责安装。 第二十五条 栅栏锁钥匙由通风队值班室、通风科值班室分别负责管理,需要进入专用回风巷道人员必须提前向通风科、调度室提交申请(需注明进入专用回风巷道原因、预计需要时间、人员姓名等),经值班科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在通风队值班室领取钥匙且在佩戴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情况下进入专用回风巷道,其他人员一律严禁进入。 第二十六条 通风队值班室负责建立进入专回人员领取钥匙记录,并由钥匙领取人员和发放人员共同签字后方可生效,进入专用回风巷道人员在升井后必须在当天或第二天及时到通风队值班室交还钥匙,并有记录可查。 第二十七条 专用回风巷各联络巷必须保持巷道完整、整洁,不得有堆放杂物、积水等现象。 第二十八条 各施工区队负责各自头面的回风联络巷日常维护,确保不得有堆放杂物、积水等现象。 第二十九条 各变电所、抽放泵站、炸药库回风联络巷由现看管区队负责日常维护,确保不得有堆放杂物、积水等现象。 第三十条 其余各回风联络巷由通风队负责日常维护,确保不得有堆放杂物、积水等现象。 第四章 专用回风巷奖惩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用回风巷各个入口处栅栏、警标由责任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由通风科划分责任区域及责任单位,原则上属地管理,各采、掘、开地点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硐室及设施由使用单位负责,无施工地点由通风队负责,通风队负责设施的日常检查监督。如出现人为损坏现象,落实到责任人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0500元;如不能落实到责任人的对对口负责维护单位罚款10003000元,主要党政领导罚款100300元。 第三十二条 专用回风巷道内供水管路由机电科负责监督管理、机电二队负责日常维护,如出现风水管路系统不全给于相关单位罚款500010000元,相关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供水管路三通阀门如出现损坏、缺失现象,给予相关单位罚款10003000元,相关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第三十三条 专用回风巷道内严禁行人,如出现私自进入专用回风巷道现象对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罚款500010000元,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5000元。 第十九条 每月各单位抽调进行专用回风巷检查人员不得无故不参加,如出现没有参加也没有请假说明人员给予相关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三十四条 专用回风巷内所查隐患根据专用回风巷隐患排查责任划分由责任科室、区队负责监督、跟踪落实,如果有隐患排查监督不力或者跟踪落实不到位现象罚相关单位一把手300500元,若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专用回风巷联络巷内不得堆积杂物、积水等,如果有杂物堆积、积水现象的按照专用回风巷联络巷管理规定责任划分对相关责任单位罚款10003000元,责任单位党政一把手罚款100300元。 第三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煤矿安全规程、XX煤矿2012年“一通三防“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