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管理办法(试行).doc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对已发生的各类事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查找、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编制依据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7月3日); 2.1集团公司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定(试行)(1生制〔2010〕1308号,2010年12月3日)。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煤矿调查处理权限范围之内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范围鉴定及超出范围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执行1集团公司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定(试行)(1生制〔2010〕1308号,2010年12月3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煤矿及各参建单位。 第二章 报 告 第五条 施工单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或非伤亡事故,发现事故的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调度室同时根据灾防计划或应急预案组织救护,同时由事故单位调度人员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形成事故逐级报告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六条 事故现场的报告人员必须详细说明以下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或非伤亡事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第七条 接到报告后的调度人员应对报告的现场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在积极救护伤者的同时,尽最大努力保护现场,以保证现场取证的真实性。 第十条 矿接到事故报告应由组织有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并勘察取证。 第十一条 由矿事故调查组,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充分了解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尽可能的从各类工作人员中收集事故发生前的作业内容及操作方法等情况,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根据现场勘察,取证的现场实际情况和询问现场人员的详细材料,从人、机、环、管四方面认真分析,找出事故的原因,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第十三条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及管理责任者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由事故调查处理组报安全管理委员会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事故资料归档,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通报全矿职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及地方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及上级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煤矿安全监察科负责解释。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