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doc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 1. 目的 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的方法和程序,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 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规范。进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考本规范。 3. 定义 为本规范需要,使用如下定义 3.1 收益途径,是基于预期收益原则和效用原则,通过计算待估矿业权所指向的未开发矿产资源储量,在未来开发获得预期收益的现值,估算待估矿业权价值的技术路径。是一类评估方法的总称。 本规范中,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包括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销售收入权益法和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四种。 3.2 预期收益,是矿业权所指向的未被开发矿产资源储量,未来开发所获得的收益额。本规范中,预期收益通过净现金流量、销售收入表示。 3.3预期获利年限,是指矿业权所指向的未被开发矿产资源储量,未来开发的收益年限。 3.4评估计算年限,包括后续勘查年限(评估基准日后需地质勘查工作的期限)、建设期(拟建、在建、改扩建矿山)及评估确定的生产年限。 3.5投资收益,是指在矿业权评估计算年限内,投资应获得的合理报酬。 3.6折现率,是指将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 4.收益途径应用的前提条件 4.1预期收益和风险可以预测并以货币计量; 4.2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或确定。 5. 收益途径评估程序及基本要求 5.1在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除应按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规定程序操作外,还应执行以下应用程序 (1)选择适当的收益口径及评估方法; (2)分析引用评估利用的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可采储量; (3)合理确定评估假设条件、分析确定评估参数; (4)进行评定估算。 5.2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基本要求 5.2.1选择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对应的经济行为; (2)勘查开发阶段或状况; (3)可获取信息资料的范围及可靠程度; (4)委托方的特殊要求。 5.2.2 采用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应根据折现率确定指导意见的规定,合理确定与收益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 5.2.3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所采用的其他评估参数,应根据相关应用指南、指导意见确定。 5.2.4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所采用参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但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在明确其涵义、分析其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评估参数。 从事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应委托方特殊要求,可以谨慎选择要求的评估参数,但应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形成评估结论的条件以及限制使用条件。 6. 折现现金流量法 6.1一般原理 折现现金流量法,即DCF法(Discounted Cash Flow ),是将项目或资产在生命期内未来产生的现金流折现,计算出当前价值的一种方法,或者为了预期的未来现金流所愿付出的当前代价,通常用于项目投资分析和资产估值领域。用折现现金流量进行资产估值是基于“现金流量及其现值”原理,将一项资产的价值认定为该资产预期在未来所产生的全部现金流量现值总和的一种估价方法。 本规范的折现现金流量法,定义为将矿业权所指向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为现金流量系统,将评估计算期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以与净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作为矿业权评估价值。 6.2计算公式 式中Pn矿业权评估价值; 年现金流入量; 年现金流出量; r折现率; 年序号( 1,2,n); 计算年限。 式中的折现系数【1/(1r)I】计算,采用“假设年初法” (1)当评估基准日为年末时,第二年现金流折现到年初。如200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时,2008年i1。 (2)当评估基准日不为年末时,当年现金流折现到评估基准日。如2007年9月30日为基准日时,2007年i3/12,2008年时i13/12,依此推算。 6.3评估模型 现金流入量() 销售收入 回收固定资产残(余)值 回收流动资金 现金流出量(-) 后续地质勘查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评估基准日已形成固定资产和未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 更新改造资金 流动资金 经营成本 销售税金及附加 企业所得税 净现金流量(即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 折现系数 净现金流量现值(净现金流量折现系数) 矿业权评估价值(净现金流量现值之和) 6.4 适用范围 6.4.1 适用于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和赋存稳定的沉积型矿种的大、中型矿床的普查探矿权评估; 6.4.2 适用于拟建、在建、改扩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以及具备折现现金流量法适用条件的生产矿山的采矿权评估。 6.5 运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6.5.1评估基准日前发生的地质勘查投资、矿业权价款或交易价格及其相关费用等支出,不计入现金流出中。 6.5.2资源储量是动态变化的,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三类,一是生产矿山因采出矿石消耗了原地质勘查探明储量,二是因矿山生产勘探增加或减少了资源储量,三是技术经济条件变化引起的资源储量变化。 6.5.3以评估基准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列示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在建工程账面值作为生产矿山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依据时 (1)应确定与评估所设定产品方案相对应的固定资产投资。 如采选冶加工联合企业,采用公司资产负债表确定时,评估所设定的产品方案为精矿,冶炼加工部分固定资产不应参与计算。采用矿山资产负债表确定时,评估所设定的产品方案为精矿,应将公司销售、经营管理等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分摊计入固定资产投资。 (2)不应包含与矿业权价值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应包含与矿业权价值无关的在建工程(如已停建在可预计的未来不可复工的在建工程)。 (3)对已提足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尽管账面净值为零,也应将估算所得的该固定资产现值,计入固定资产投资中。 (4)企业已形成的固定资产与账面记录的固定资产,并不必然相同,取决于会计核算中的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核算原则。对于经分析判断后明显为资本性支出进而应确认为资产、而企业核算为收益性支出的,应将估算所得的该固定资产现值,计入固定资产投资中。 其他帐外(盘盈)的、与矿产资源开发收益相关的固定资产,同样应将其计算在固定资产投资中。 (5)已形成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取决于企业折旧政策,折旧政策不同,其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不同。以评估基准日企业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列示的固定资产净值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明显不合理的,应根据矿山原设计等资料及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构成,类比近期建设的相似矿山投资情况或根据设计概预算定额标准指标等资料,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调整或重新估算,确定为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投资额,并在报告中详细说明确定的过程。 (6)不考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对固定资产价值的影响。 6.5.4生产矿山更新改造资金的确定,采用不变价原则考虑其更新资金投入时,应综合考虑已经发生的、账面记录的在建工程,与固定资产投资不重复计算。 7.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 7.1一般原理 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同样基于折现现金流量估价的基本原理,即将未来现金流转换成现值。 本规范的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即DRCF法(discoundted remained cash flow ),定义为,将矿业权所指向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为现金流量系统,将评估计算期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逐年扣减评估基准日已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合理报酬后的剩余净现金流量,以与剩余净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即剩余净现金流量现值之和,作为矿业权评估价值。 该方法,评估基准日已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不计入现金流出项目,评估对象未来实施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更新改造资金和流动资金计入相应年度的现金流出项目。 7.2 计算公式 式中Pi 矿业权评估价值; 年现金流入量; 年现金流出量; IP评估基准日已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收益; r折现率; 年序号( 1,2,n); 计算年限。 式中的折现系数计算,与折现现金流量法原则相同。 7.3评估模型 现金流入量()与折现现金流量法模型项目相同; 现金流出量(-)评估基准日已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不计入现金流出项目,其它与折现现金流量法模型项目相同; 净现金流量(即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 投资收益额(-)(即当年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投资收益率) 剩余净现金流量(净现金流量-投资收益额) 折现系数1/(1r)i 剩余净现金流量现值(剩余净现金流量折现系数) 矿业权评估价值(剩余净现金流量现值之和) 7.4 适用范围和运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7.4.1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适用于在建、改扩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以及具备条件的生产矿山的采矿权评估。未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应选用折现现金流量法。 7.4.2确定投资收益额,应依据本规范6.5.3条规定确定固定资产口径。固定资产投资收益率,一般不应低于社会资本无风险报酬(如长期记账式国债票约定利率和凭证式国债的票面利率)。 7.4.3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其他问题的处理,参照折现现金流量法相关规定。 8.销售收入权益法 8.1一般原理 销售收入权益法是基于替代原则的一种间接估算采矿权价值的方法。具体通过采矿权权益系数调整销售收入现值,估算采矿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采矿权权益系数反映采矿权评估价值与销售收入现值的比例关系。 8.2计算公式 式中 PS采矿权评估价值; SII年销售收入; 采矿权权益系数; 折现率; 年序号( 1,2,, ); 计算年限。 式中的折现系数计算,与折现现金流量法原则相同。 8.3 评估模型 销售收入 折现系数 销售收入现值(销售收入折现系数) 销售收入现值之和 采矿权权益系数 采矿权评估价值(销售收入现值之和采矿权权益系数) 8.4 适用范围 8.4.1 适用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均为小型,且不具备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等其他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条件。或者服务年限较短,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等其他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可能导致评估结论不合理的采矿权评估。 8.4.2 适用于资源接近枯竭的大中型矿山,其剩余服务年限小于5年的采矿权评估。 8.5 运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8.5.1确定生产能力时,应遵循矿山生产规模、矿山生产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相匹配的基本原则。矿山生产规模、矿山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不匹配时,应按照确定生产能力的原则和影响因素,对生产能力进行调整。但资源接近枯竭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矿山除外。 8.5.2 评估采用的产品价格应与实际的产品方案一致。原矿、精矿和金属产品,对应不同的采矿权权益系数。 8.5.3采矿权权益系数,主要反映矿山成本因素,是采矿权评估价值与销售收入现值之比。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统计已评估的采矿权价值结果测算。取值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矿体埋深、开采方式、开采技术条件、矿山选冶(洗选)难易程度等定性分析后确定。 8.5.4不考虑建设期。 9. 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9.1 一般原理 根据地质勘查程度较低的、稳定分布的大中型沉积矿产的地质特点,假设评估对象的资源储量是可靠的,可以预测其未来收益,可以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或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估算其价值,但任何矿床未经必要的勘查工作控制,其资源储量的可靠性是很低的客观规律,因而根据假设所估算的价值必须通过一定的修正才能趋向于较合理地反映探矿权价值。 具体为首先根据毗邻区矿产勘查开发的情况,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或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估算出具有上述特点评估对象的基础价值,然后用系数进行修正,从而得到评估对象的价值。 该调整系数是对一些能反映因地质勘查工作程度不足所存在的地质可靠性低、开发风险高的地质、采矿、选矿因素进行主观半定量化构成的,该调整系数是一组系数,统称为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 9.2 计算公式 PRPn1-R 式中 R探矿权价值; n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估算的探矿权基础价值; 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 调整系数。 9.3 使用的基本假设 9.3.1评估对象范围属于大中型沉积矿床的一部分,其周边已进行过较高程度的勘查或进行了开发,假定根据已有的较少的地质信息所估算得出的资源储量大致可靠; 9.3.2假定方法中考虑的地质因素已最大程度地代表了可能的来自于地质的开发风险因素。 9.4 使用的前提条件 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是针对地质勘查程度较低的稳定分布的大中型沉积矿产的探矿权价值评估而提出的一种评估方法。 9.4.1区域内矿层的层位和厚度基本稳定,赋存状况好;评估对象与毗邻区已开发矿产有相同地质成矿环境或者是毗邻区矿床的延续部分;毗邻区有同类型矿产勘查开发背景、评估对象周边已进行过较高程度的勘查或已进行开发,相关地质信息可以收集到,通过类比和推断可以预测出评估对象的资源储量、矿层赋存情况和开采条件等开发利用所必须的参数。 9.4.2具备矿产开发利用方案或相似资料;通过对本地区生产的矿山企业的类比,对评估对象未来矿山建成后的收益可以预测。 9.4.3区域内勘查程度低、地质信息不确定,可以通过对风险要素的分析和类比能初步预测、量化因矿产开发地质风险因素所不能达到的价值量。 9.5 适用范围 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矿种的大中型矿床中勘查程度较低的预查及普查区,且采用成本途径等难以合理体现探矿权价值的探矿权评估。 9.6运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9.6.1勘查工作程度主要考虑其勘查类型、已完成勘查工程的工程间距及对矿体控制程度,并比照现行地质勘查规范综合确定。 9.6.2计算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时,对于各种资源量应在项目经济合理性分析后分类处理,属技术经济可行的各种资源量(包括333、334)全部参加评估计算,不使用“可信度系数”进行折算。 9.6.3当评估对象范围较小,区内资源储量较少,规划生产能力为小型,难以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或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计算探矿权基础价值时,也可采用其他方法估算探矿权基础价值。 10. 附则 10.1本规范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解释。 10.2本规范自2008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