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规范.doc
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规范 1.总 则 1.1为规范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履行和其他相关行为,明确矿业权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矿业权评估业务范围及其他约定事项,维护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所称业务约定书,是指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确认矿业权评估业务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服务费、评估报告类型、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和方式、评估报告使用者和使用方式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约定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的书面合同。 1.3矿业权评估机构受托、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规范。受托执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规范。 1.4签约双方签订、履行业务约定书,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 2.业务约定书的签订 2.1评估机构受托承担矿业权评估业务,在明确矿业权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后,与委托方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 政府采购性质的业务,其委托书及其他类似书面文件,视同于本规范中的评估业务约定书。但评估机构应明确评估业务性质、评估范围等基本情况。 2.2评估机构在签定业务约定书前应当关注委托方根据法律、法规是否有权委托评估、是否具有委托资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资格,并为所承接评估业务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和其他评估专业人员。 评估机构不得在业务约定书签订过程中作出超越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影响独立性的承诺;不得对预测和未来事项作出承诺;不应承诺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业务约定书应当由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人与委托方签订。 2.3评估机构及参与评估项目的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和其他评估专业人员,在签订业务约定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业务约定书是否成立,不得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 2.4评估机构应当将业务约定书存档。 3.业务约定书的基本内容 3.1业务约定书的内容因评估业务不同可以存在差异,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1)签约双方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2)评估目的; (3)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 (4)评估基准日; (5)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6)评估报告类型及要求; (7)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和方式; (8)评估报告使用者和使用方式; (9)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0)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11)签约时间。 3.2业务约定书中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评估目的表述应当明确、清晰。 3.3评估对象通常表述为探矿权、采矿权,签约双方应当在业务约定书中以恰当方式表述评估对象。 3.4业务约定书中载明的评估基准日应当惟一,并符合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3.5业务约定书中应当明确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并明确评估服务费未包括的其他费用项目和承担方式。 3.6业务约定书中应当约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业务约定书中应当约定,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许可,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不应将评估报告及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公开。 业务约定书中应当约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征得评估机构同意,委托方不得将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在公开媒体上披露。 3.7业务约定书中还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3.7.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3.7.2委托方应当为执行约定评估业务的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如果委托方不是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委托方应当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就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与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之间的协调提供必要协助。 3.7.3评估机构应当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完成矿业权评估业务并提交评估报告;委托方应当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评估服务费。 3.7.4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过程中受到限制,无法完整实施评估计划、执行评估程序,且所受限制对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中止评估业务,并由所在评估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如果委托方等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排除限制,评估机构可以终止矿业权评估业务,解除业务约定书。 4.业务约定书的履行和变更 4.1签约双方应当按照业务约定书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4.2业务约定书生效后,签约双方发现相关事项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发生变化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业务约定书生效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类型发生变化,或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评估机构应当要求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5.业务约定书权利和义务的终止 5.1业务约定书履行完毕或解除,业务约定书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 5.2业务约定书权利和义务终止后,签约双方应当履行与业务约定书终止相关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6.1签约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业务约定书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业务约定书的,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签约双方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2业务约定书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签约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和地点解决争议。 7.附 则 7.1本规范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解释。 7.2本规范自2008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