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专篇设计审查标准.doc
井工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 说明 矿井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是以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试行)为依据编制的,本审查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超额 技术改造的各类煤矿。 本审查标准中有关规程、规范编号顺序如下 1煤矿安全规程; 2煤矿设计规范; 3矿井防灭火规范; 4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 5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 6煤矿救护规程; 7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设计规范; 8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9矿井水文地质规程; 10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11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如在“审查主要依据”栏中,118中的“1”代表煤矿安全规程,“18”代表第18条。210.2.4中的“2”代表煤矿设计规范,“10.2.4”代表第10.2.4条。余此类推。 本审查标准除将“煤矿安全规程”的条款编号按阿拉伯数字编排外,其他引用规程、规范的编排号均按原文引用。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 顺序 项 目 主要审查内容 审查主要依据 前言 1 设计依据 设计委托 上阶段设计审批文件 地质报告审批决议 其他设计依据 2 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3 编制内容依据的各项法规等 编制内容依据的各项法规 第一章 矿井概况及安全条件 1 地震 地震烈度 2 其他主要自然灾害 其他主要自然灾害类别 3 安全条件 1)地层 冲积层厚度 2)地质构造 断层 褶曲 陷落柱 剥蚀带 3)开采技术条件 煤层层理、节理发育状况 顶底板岩性 冲击地压状况 顺序 项 目 主要审查内容 审查主要依据 煤层露头及风化带情况 瓦斯赋存情况 煤尘爆炸性及指数 煤的自燃倾向性及发火期 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 地温情况及地温梯度 4)水文地质 水文地质条件、类型 主要水害威胁状况 正常涌水量及最大涌水量 5)安全条件评价及存在问题 安全条件评价及存在问题 4 矿井设计 1)工程性质 工程性质 2)矿井开拓、开采 等各系统简况 开拓、开采等各系统简况 3)矿井总投资及经济评价 矿井总投资及经济评价 第二章 矿井通风 1 通风方式 通风方式 2第10.1.2条 矿井通风系统,应根据矿井瓦斯涌出量、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煤层赋存条件、表土层厚度、井田面积、地温、煤层自燃倾向性等条件,通过优化或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 顺序 项 目 主要审查内容 审查主要依据 一、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高瓦斯矿井、煤层易自燃的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采用对角式或分区式通风;当井田面积较大时,初期可采用中央式通风,逐步过渡为对角式或分区通风; 二、矿井通风方法宜采用抽出式。当地形复杂、露头发良、老窑多、采用多风井通风有利时,可采用压入式通风。 2 通风系统 1)通风系统设置 通风系统设置和图纸 1第107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1 第120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矿井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2第10.1.1条 矿井通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将足够的新鲜空气有效地送到井下工作场所,保证安全生产和良好的劳动条件; 二、通风系统简单,风流稳定,易于管理,具有抗灾能力; 同本章“通风方式”的2第10.12条。 2)风井 风井数目及位置 1第111条 井风井口必须布置的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制定安全措施。 提升井兼作风井 1第110条 箕斗揭开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完善的封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蟛时,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 顺序 项 目 主要审查内容 审查主要依据 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 二、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并应有可告的防尘措施,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 3)水平及采区通风 生产水平通风 1第113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一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烯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苍;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采区通风 同本章“生产水平通风”的1第113条。 回采工作面通风 1第114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期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的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 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他 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县城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 顺序 项 目 主要审查内容 审查主要依据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本规程第100条的规定。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1第115条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1第116条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水采工作面由采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新鲁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的必须符合本规程第136、第138第和139第的规定。 4)局部通风 掘进工作面通风 同本章“回采工作面通风”的1第114第、1第116条。 1第127条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2第10.1.9条 巷道掘进局部通风方式可采用压入式或混合式。采用混合式局部通风方式,应根据掘进巷道距离及断面大小、掘进设备状况、巷道瓦斯涌出量及粉尘产生状况,选择合适的通风阶段尘系统;在选择局部通风机时,抽出、压入风机的风量应匹配。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在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及瓦斯喷出区域,掘进通风不得采用混合式。 1第130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 顺序 项 目 主要审查内容 审查主要依据 硐室通风 或主要回风巷中。新建矿井采用对角式通风系统进,投产初期可利用采区岩石上山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和不燃性背板背严的煤层上山作爆炸材料库的回风巷。必须保证爆炸材料库每小时能有总容积4倍的风量。 1第131条 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 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地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1第132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进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 5)通风设施 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置 1第109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1第118条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1第121条 矿井必须休作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 顺序 项 目 主要审查内容 审查主要依据 6)通风机设置 通风机设置 (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三)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手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 内开动 (四)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用。 (五)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 1第123条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返风操作系统图 1第125第 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有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 严禁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安设辅助通风机。 7)其他 其他 3 安全出口 1第18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这界附近的安全出口。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例题地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1第50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道进风巷道。 开采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在瓦斯喷出、煤(岩)与瓦斯(二氧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 顺序 项 目 主要审查内容 审查主要依据 1)数目及位置 数目及位置 化碳)突出危险或突水危险的除外),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采煤工作面所用安全出口与巷道车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2)井筒安装装备 进筒安全装备 1第19条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第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两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1第101条 进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表2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井巷名称 允许风速/(m/s)最低 允许风速/(m/s)最高 无提升设备的风蟛和风硐 15 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12 风桥 10 升降人员和物料井筒 8 主要井、回风巷 8 架线电机车巷道 1.0 8 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 0.25 6 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岩巷 0.25 4 掘进中的岩巷 0.15 4 其它通风人行巷道 0.15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 顺序 项 目 主要审查内容 审查主要依据 4 井下避灾路线图 井下避灾路线图 5 通风计算 风量计算及依据 1第103条 矿井南非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它地点实 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它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 2第10.1.3条 矿井的总进风量,应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按下式进行计算 Qkj∑Qcj∑Qjj∑Qdj∑QqtKkt 10.1.3 式中Qkj矿井的总进风量,m3/min; Qcj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jj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dj独立通风的硐室实 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qt除了采煤、掘进、独立通风硐室以外其他井巷需要通风风量的总和,m3/min; Kkt 矿井通风系数(包括矿井内部漏风和配风不均匀等因素),宜取1.15~1.25。 1)风量计算 注①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应按瓦斯涌出量、二氧化碳涌出量、工作面温度、炸药用量、人数等分别计算,取其中最大值,并用风速验算; ②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应按瓦斯涌出量、二氧化碳涌出量、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炸药用量、人数分别计算,取其中最大值,并用风速验算; ③独立通风的硐室实际需要风量,应根据不同类型硐室分别计算,机电设备散热量大的硐室,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 顺序 项 目 主要审查内容 审查主要依据 应按机是设备运转的发热量计算,充电硐室应按回风流中氢气浓度小于0.5计算,其他硐室可按经济值配风; ④其他井巷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瓦斯涌出量和最低风速分别计算,取其中最大值; ⑤抽放瓦斯的矿井,应按抽放瓦斯后煤层的瓦斯涌出量计算风量; ⑥高瓦斯矿地蝇及有热害的矿井,矿井风量应分水平计算。 风量分配 同本章“风量计算”的1第103条。 2)风速 风速 同本章“井筒安全装备”的1101条。 同本章“风井”的1第110条。 2第10.1.4条 进、回风井,风硐和主要井、回风巷道的风速,应小于国家现行标准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高风速。 抽放瓦斯专用巷道风速不应低于0.5m/s。 3)风阻计算 风阻计算 2第10.1.5条 矿井通风的设计负(正)压,不应超过2640Pa。 2第10.1.6条 矿井巷的局部阻力,新建矿井(包括扩建矿井独立通风的扩建区)宜按井巷磨擦阻力的10计算,扩建矿井宜按井巷磨擦阻力的15计算。 4)通风难易程度 通风难易程度 6 主要通风机 1)设备选型 设备型号、规格、台数 同本章“通风机设置”的1第121条。 2)工况 正常工况及计算轴功率 2第11.2.2条 选择通风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满足第一开采水平各个时期的工况变化,并使通风设备长期高效率运行。当工况变化较大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 顺序 项 目 主要审查内容 审查主要依据 时,根据矿井分期时间及节能情况,应分期选择电动机; 二、风机能力应留有一定的余量,轴流式通风机在最大设计负压和风量时,轮叶运转角度应比允许范围小5,离心式风机的先型设计转速不宜大于允许最高转速的90; 三、轴流式通风机应校验电动机正常起动容量,还应校验反风时的容量。 2第11.2.3 条通设备(包括风道、风门)计算风量采用的漏风损失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风井不作提升用时取1.1; 二、箕斗井兼作回风用时取1.15; 三、回风井升降人员时,取1.2 。 返风工况及计算轴功率 1第122条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 3)返风方式 返风方式 同本章“通风工况”的1第122条。 2第11.2.5条 通风机的反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采用轴流式通风机时,宜采用可调叶片反风或倒转反风。采用离心式通风机时,宜采用反风道反风。 7 抗灾能力 1)通风系统抗灾能力 通风系统抗灾能力 2)开拓开采提供的安全 保证措施 开拓开采提供的安全保证措施 1第229条 对开采易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 顺序 项 目 主要审查内容 审查主要依据 3)其他安全保护措施 其他安全保护措施 8 矿井热害 1)矿井热害的 致热因素 热害种类、程度及致热因素分析 1第102条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必须停止作业。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 2条10.5.2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应根据井田勘控(精查)地质报告及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矿井气气温预测及热害程度的论证。 一、生产水平的原始岩温超过31℃; 二、矿井有热水涌出,水量较大; 三、开采深度大于600m,采掘工作面距进风井口的通风距离长,原始岩温接近31℃; 四、生产水平的原始岩温超过28℃,且主要作业地点单进风风路机电设备容量大于1000kW。 五、邻近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已出现气温超限。 2第10.5.3条 对气温超限矿井,应采取综合降温措施。结合降温面要合理选择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和通风方式。应优先采用加强通风,、隔绝或减少热源散热的措施。当通风和其他降温措施不经济或不可能将开采范围内主要作业地点的气温降低到允许最高值时,应采用矿井空调降温措施。 2第10.5.5条 气温超限矿井的开拓巷道布置与通风系统设计,应避免或减少热源向进风风流散热。 2第10.5.6条 气温超限矿进,在选择采煤方法、回采工作面参数和采区巷道布置方式时,应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 顺序 项 目 主要审查内容 审查主要依据 2)矿井热害的 防治措施 热害的防治措施 同时考虑矿井降温的要求。 2第10.5.7条 有热水涌出的矿井,宜将井下热水用隔热管道沿矿井回风巷道或钻孔排出地面加以利用。 热害严重的故井,应超前疏放热水,将水位降低到开采深度以下。 2第10.5.15条 气温超限矿井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降低井下空气的相对湿度。 3)矿井热源 散热量计算 热源散热量计算和所需风量值 同本节“矿井热害的致热因素”的1第102条。 2第10.5.4条 采用通风降温的矿井,进行通风设计时应分别计算出矿井各部分降温所需风量,经调整后再确定矿井总风量。 2第10.5.8条 井下空调方式应根据矿井地质条件、开拓方式、巷道系统、采深、冷负荷、涌水量及水质、矿井通风方式、采掘机械化程度及条件类似生产矿井的经验,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 2第10.5.9条 空气处理设备,宜选用直接蒸发式和水冷式表面冷却器,当系统所回空气处理设备数量不多,且各空气处理设备的冷煤流量可实行自动调节时,亦可采用喷水式空气处理设备或喷水硐室、喷水暗井等设施。 空气处理设备的处理风量,应根据冷负荷与送风温差确定,但不得大于供给所在巷道处的风量。对掘进工作面,其处理风量不得超过该工作面全风压供给该处风量的70。 2第10.5.10条 井下水水质、水量、水温合适时,应采用井下水冷却冷凝器的热负荷;当井下水不适用时,应采用矿井回风处理冷凝器循环冷却水排至地面进行降温处理。 2第10.5.11条 冷量舆管道的供水管必须隔热。回水管是否隔热,应根据所在巷道空气温度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 顺序 项 目 主要审查内容 审查主要依据 4)降温设备 降温设备、管道和制冷剂的选择 一、管道隔热材料与结构应能防火、防潮、隔汽,无“冷桥”产生,有一定的机械强度,温升不高于0.5~0.6℃/1000m; 二、冷量传输管道系统的输送效率不宜低于90; 三、低温冷煤宜采用氯化钙水溶液、某醇水溶液或丙三醇水溶液,溶液浓度应根据冷煤温度确定。 2第10.5.12条 地面集中分离式空调的冷量传输系统必须有耦合装置。耦合方式的选择应考虑节能因素,并根据技术经济论证确定。 2第10.5.13条 制冷剂的选择,必须符合防火安全、不爆炸、无毒、冷凝温度高、冷凝压力低、价廉等要求。 2第10.5.14条 选择制冷机时,负荷备用系数可取1.2~1.5。 制冷站制冷机应设一台备用。当冷负荷较大时,宜选用大型制冷机。 第三章 粉尘灾害防治 1 粉尘 煤尘爆炸性 1第151条 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 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1第739条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符合表26要求。 表26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标准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 顺序 项 目 主要审查内容 审查主要依据 粉尘中游离 SiO2含量 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 最高允许浓度/(mg/m3) 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10 10 3.5 10~<50 2 1 50~<80 2 0.5 ≥80 2 0.3 2 防尘措施 1)综合防尘 采掘工作面、装载点、运输、卸载点、仓储等产生粉尘的尘源地点以及沉积在巷道中的煤尘、降尘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 第17条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潮措施。 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第152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秘和阀门。防尘用水均应过滤。 水采矿井和水采区不受此限。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 顺序 项 目 主要审查内容 审查主要依据 2)回采、掘进 工作面除尘 采掘工艺,采掘设备采取的降尘、除尘和个体防护措施 1第154条 对生产煤(岩)尘的地点应采取防尘措施 (一)掘进工作面的防尘措施必须符合本规程第17条的规定。 (二)采掘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注水后易造成顶板垮塌或底板变形,或者地质情况复杂、顶板破坏严重,注水后影响采煤安全的煤层; 2、注水后会影响采煤安全或造成劳动条件恶化的薄煤层; 3、原有自然水分或防灭火灌浆后水分大于4的煤层; 4、孔隙率小于4的煤层; 5、煤层很松软、破碎,打钻孔时易塌孔、难成孔的煤层; 6、采用下行垮落法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或分层开采厚煤层,上层或上分层的采空区采取灌水防尘措施时的下一层或下一分层。 (三)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四)采掘机、掘进机作业的防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69条第一款第(四)项、第71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注“1第69条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四)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8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无水或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1第71条 使用掘进机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 顺序 项 目 主要审查内容 审查主要依据 (五)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太小于3MPa或无法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五)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六)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贞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七)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载防尘保护用品。 2第10.2.3条 矿井设计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掘进工作面应采取湿式凿岩、喷雾洒水、选择适当的局部通风除尘系统、风流净化、机械捕尘、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回采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采空区灌水、喷雾洒水、通风除尘、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 在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必须采取设置自动水幕,撒布岩粉,设置水棚、水袋、岩粉棚等有效的防隔爆措施。 水源,水质、水量、水压及消防水升压和降压的设备和装置;管路系统图中的各个消防设施、消火栓设置地点;各个喷雾、洒水(给水)给水点 同本章“综合防尘”的1第152条。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 顺序 项 目 主要审查内容 审查主要依据 3 1)防爆措施 预防煤尘爆炸的措施,消除引爆煤尘的浓度(对井巷中积聚的煤尘采取的防爆措施)和火源 同本章“综合防尘”的1第17第、1第152条、1第153第、1第154第、2第10.2.3条。 1第155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斯撒布岩粉;应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 2)进下电气设备及保护 进下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缆、照明灯具的选择 1第444条 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应符合表10的要求 使用场所 类别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 瓦斯矿井 井底车场、总进风巷或主要进风巷 翻车机 硐室 采区井 风道 总回风道、主要回风道、采区回风道、工作面面和工作面进风回风巷 低瓦斯矿井 高瓦斯矿井 1、高低太电机和电气设备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矿 用 一般型 矿 用 一般型 矿 用 防爆型 矿 用 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2、照明灯具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矿 用 一般型 矿 用 防爆型 矿 用 防爆型 矿 用 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3、通信、自动化装置和仪表、仪器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矿 用 一般型 矿 用 防爆型 矿 用 防爆型 矿 用 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 顺序 项 目 主要审查内容 审查主要依据 审查主要依据* 使用架线 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沿该巷道的机电硐室可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化装备和仪表、仪器)。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主泵房内,可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 ***允许使用经安全检测鉴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灯。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同第七章“井下及井下电缆”的1第467条。 井下引燃 (爆)火源 1第10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同第四章“防爆措施”的1第219第、1第220第、1第221条。 3)撒布岩粉 对岩粉的要求、对岩粉量的要求、撒布岩粉地点的确定、岩粉措施布方法和撒布周期 2第155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 4 隔爆措施 1)隔爆措施 隔绝煤尘瓦斯爆炸的措施(撒布岩粉、隔爆棚、隔爆水幕) 1第155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吉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人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 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应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 顺序 项 目 主要审查内容 审查主要依据 2)隔爆水棚(水槽、水袋) 水棚的结构与选型,水棚的布置方式及总水量,水棚架数、水棚长度、给水 同本章“隔爆措施”的1第155条。 3)隔爆岩粉棚 岩粉棚的结构与布置,对岩粉的要求和岩粉原料,岩粉棚区岩粉棚区岩粉总量及棚架数、棚区长度 同本章“隔爆措施”的1第155条。 5 地面生产系统防尘 主、副井生产系统及排矸系统防尘喷雾洒水、通风及其它除尘措施和装备 同本章“综合防尘”的1第154条,第一款第(六)项。 2第19.3.1条 筛分、转载、装卸等产生大量粉尘的生产环节,应设有喷雾降尘设施,并应设置冲洗地板用的给水栓及相应的排放设施。 第四章 瓦斯灾害防治 1 瓦斯 各煤层的瓦斯含量、矿井瓦斯涌出量、矿井瓦斯等级、瓦斯含量梯度 1第133条 一个矿井中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矿井瓦期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 m3/min。 (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 m3/min。 (三)煤(岩)与瓦期(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 顺序 项 目 主要审查内容 审查主要依据 新矿井设计文件中,应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 1第134条 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域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2 防爆措施 防止瓦斯积存措施,清除引爆瓦斯的浓度和火源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系统和工艺是否有效防止瓦斯积存(聚) 1第135条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1第136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装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水采和煤层厚度小于0.8mm的保护层的采煤工作面,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加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能降低到1.0以下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最高允许浓度为1.5,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面的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二)必须保持通风巷的设计断面。 (三)必须配有专职瓦斯检查工。 1第137条 采煤工作面玉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以上,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规程第136条的规定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但该巷回风流中的瓦期浓度不得超过2.5,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二)专用排瓦斯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一地1.5。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 顺序 项 目 主要审查内容 审查主要依据 (五)专用排(三)专用排瓦斯巷内风速不得低于0.5m/s。 (四)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防止产生静电、磨擦和撞击火花的安全措施。 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肓巷。 (六)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5m处,当甲烷深度达到2.5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七)煤层的自燃倾向性为不易自烯。 矿井通风方式和系统是否稳定、安全可靠并确保各作业地点有足够的风量和合适的风速 1第100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瓦斯、二氧化碳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