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预算标准.pdf
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概(预)算标准 监理预算标准 (试行)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三年六月 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概(预)算标准 (试行) 编委会名单 项目组织单位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项目承担单位 四川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编 委 会 主 任 宋光齐 杨冬生 陈 炜 编委会副主任 杨文杰 徐志文 李学军 主编 吕建祥 吴宝和 罗晓灵 王全成 石胜伟 李桂蓉 黄稚微 肖德芬 杨 俊 胡孝荣 杨阿里 陈诗伟 谢烈平 赵 敏 栗小华 曾明刚 郑崇坤 刘 娟 韦满莉 何晓静 编委成员 (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映松 李晓亚 李 军 李云贵 李林洪 张正军 吴兰夫 杨治雄 邹嘉兴 周元园 倪 云 秦 敏 蒋 俊 薛思维 i 目 录 一、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取费管理规定 1 二、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取费标准4 三、附 表10 附表一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10 附表二 施工监理服务取费基价表11 附表三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11 i 1 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监理与相关服务取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预算标准(试 行)行为,维护政府职能部门(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地质灾害 治理工程项目,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 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以及工程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 政府职能部门(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 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监理取 费实行政府职能部门行业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与相关 服务取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职能部门行业指导价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 目监理取费,其基准价根据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概(预)算 标准监理预算标准(试行) 计算。根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的实际情况浮动幅度为上下 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工程 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取费额。实行市 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取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 确定取费额。 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与相关服务监理的主要内容有勘查、设 计、施工、保修等阶段的主要工作。 第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预算标准(试行),应当体现 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 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 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 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取费依 据,以及取费标准。 第八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 要求和相应的取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 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监理人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 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 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 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 市场秩序。 第十条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监理与 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 商,另行增加或扣减支付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监理实施过程中,由于监 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及费用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 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3 监理人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的资信 及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 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要求监理人 调整,充实监理服务人员以及保证工程质量或扣减支付相应的监理 与相关服务费用。 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质灾害 治理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和依据予以处 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及所附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概(预) 算标准监理预算标准(试行),由四川省财政厅、国土资源 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规定生效之日 前,已签订的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取费不再调整。 其他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4 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监理与相关服务取费标准 1 总则 1.1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 的委托,为发包人提供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保修 等阶段的相关监理服务,以保证治理工程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 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各阶 段的工作内容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 容(附表一)。 1.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取费包括工程项目施工 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服务取费和勘查、设 计、保修等阶段的监理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 务”)取费。 1.3 地质遗迹保护及矿山恢复治理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取费可 参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取费。 1.4 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取费根据相关服务工作所需人工日 (短期)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 准(附表三)取费。 1.5 施工监理服务取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施工监理服务取费=施工监理服务取费基准价(1 士 浮动幅度值) 5 (2)施工监理服务取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取费基价 X 工 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1.6 施工监理服务取费基价 施工监理服务取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施工 阶段监理基本服务内容的价格。施工监理服务取费基价按施工监 理服务取费基价表(附表二)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 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取费基价。 1.7 施工监理服务取费基准价 施工监理服务取费基准价是按照本取费标准规定的基价和根据 相应的概(预)算标准计算出的施工监理服务基准取费额。发包人 与监理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 施工监理服务取费合同额。 1.8 如工程因发包人原因等非施工单位原因工期延长,其工程 监理费可按延长工期的实际时间与合同工期监理费标准比例进行增 加或监理人与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解决,若因施工单位组 织不力造成工期延长,其延长工期的实际时间计算的监理费可比照 合同工期监理费标准比例进行计算,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并由建 设单位代扣代付给监理单位。 1.9 施工监理服务取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取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投资额分档定额 计费方式取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预)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程 费,如涉及设备购置和联合试运转的项目,其计费额为设备购置费 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预)算额 40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 6 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 40的 比例计入计费额,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 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预)算额的 40的工程项 目的计费额。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进行安装调度服务的,以签订工程监理 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取费的计费额;工程 中有缓配设备的,应扣除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 作为施工监理服务取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 设备的离岸价格折换成人民币作为施工监理服务取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取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取费 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预)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作为施工监理服务取费计费额的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投资 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均指每个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计 费额。 1.10 施工监理服务取费调整系数 施工监理服务取费调整系数包括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高 程调整系数。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不同灾害类型 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 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 一般(Ⅰ级)1.0 ;较复杂(Ⅱ级)1.2;复杂(Ⅲ级)1.3 。计算 7 施工监理服务取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 表中查找确定。。 (2)高程调整系数如下 海拔高程 2000~3000m为 1.1 海拔高程 3001~3500m为 1.2 海拔高程 3501~4000m为 1.3 海拔高程 4001~4500m为 1.4 海拔高程 4001~5000m为 1.5 海拔高程 5001m 以上的,高程调整系数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 商确定。 海拨高程按工程实施区间的平均高程进行计算。 1.11 发包人将施工监理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 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取 费,其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取费不宜低于施工监理 服务取费额的 70%。 1.1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 上监理人承担的,各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 算施工监理服务取费。发包人委托其中一个监理人对建设工程项目 施工监理服务总负责的,该监理人按照各监理人合计监理服务取费 额的 4%一 6%向发包人计取总体协调费。 1.13 本取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 1.1 以外的其他服务取费。其他 服务取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发包人 与监理人协商确定。 8 1.14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 (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工程监理取费一律按附表三 计取。 1.15 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项目取费按正常计算的 1.1 倍计 取,应急抢险项目取费按正常计算的 1.3 倍计取。 地质灾害应急与抢险项目(阶段)是突发地震或遇特大暴雨诱 发的地质灾害或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 2 取费基价计算 取费基价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方式进行计算。 取费基价直线内插法计算公式 y 21 11 21 y yy xx xx − − − y Y (取费基价) y2 y1 O X(计费额) x x2 x1 9 注x1、x2为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取费标 准附表二中计费额的区段值;y1、y2为对应于 x1、x2的取费基 价;x 为某区段间的插入值;y 为对应于 x 由插入法计算而得的取 费基价。 【例】若计算得出的计费额为 600万元,计算其取费基价。 根据施工监理服务取费基价表附表二计费额处于区段值 500 万元(取费基价为 16.5 万元)与 1000 万元(取费基价为 30.1 万元)之间,则对应于 600 万元计费额的计费基价 y 30.1 16.5 16.560050019.22 1000500 − − − (万元) 施工阶段经计算获得的计费基价小于20000元的,该项目监理费基 价按20000元计取。 10 附 表 附表一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 服务阶段 主要工作内容 备注 施工阶段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 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 方面的协调管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保修 等阶段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具体 工作内容执行国家、行业有关 规范、规定。 保修阶段 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 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 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 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 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 用。 11 附表二 施工监理服务取费基价表 单位万元 序号 计费额(建筑安装工程费) 取费基价 1 30 2.00 2 50 3.30 3 100 5.00 4 200 8.00 5 300 10.50 6 500 16.50 7 1000 30.10 8 3000 78.10 9 5000 120.80 10 8000 176.00 11 10000 200.00 附表三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职级 工日费用标准(元) 高级专家 1000~1200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800~1000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600~800 初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监理与相关服务 人员 300~600 注本表适用于根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际需要,发生相关工程监理与服务人 员提供短期(三天含三天以内)服务的人工费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