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生产技术管理规范.doc
附件1 第一篇 安全技术审批规范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安全技术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特制定本安全技术审批规范。 第一条 生产矿井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规划,报集团公司审批。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应列入财务、供应计划,保证安全生产需要。 第二条 生产矿井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并根据具体情况每季度修订一次。 第三条 生产矿井必须做好矿井水文地质工作,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四条 开采有冲击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防冲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防冲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并建立专门防冲机构,落实防冲队伍,健全预测预报制度,抓好防冲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三下”压煤开采,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编制专项开采设计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集团公司审查后报省级以上负责该项工作的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试采,试采结束后,必须提出试采报告,经集团公司审查后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 第六条 矿井停产检修、停风、停电要编制计划,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 第七条 雨季三防计划和重点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根据矿井灾害因素,编制矿井停风、停电、发生水害、火灾、瓦斯(煤尘)事故和冲击地压事故的抢险预案,报集团公司审查,并要全面落实抢险组织机构、人员、物资储备、应急措施和撤出人员的 1 线路标志等。 第九条 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十条 新井建设、新水平延深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都必须有安全专篇,都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十一条 采区设计前,必须报批采区地质说明书。采区设计方案(采区变更设计、采区优化设计),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矿技术部门依据批准的采区设计方案编制采区设计,并将采区设计报集团公司备案。 采用非正规采煤法开采的设计及根据煤层地质特征编制的放顶煤开采设计,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二条 矿井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系统优化工程项目必须经过技术论证,编报技术改造工程设计(系统优化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根据矿压观测资料和围岩分类结果,编制支护设计和安全措施,确定合理的支护方式。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四条 每一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巷道单位工程都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组织设计,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规程或补充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五条 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和防火等安全管理,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2006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有关设计、规程、施工凡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由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设计、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1、需报省以上负责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查后上报; 2、需报县以上负责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并报相关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3、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技术文件规定由集团公司进行审批的,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4、不属1、2、3条规定的设计、规程、措施,必须由矿(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准施工。 附件2 第二篇 采煤生产技术管理规范 第一章 普采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规范 第一节 矿压观测与顶底板分类 第1条 新采区、新煤层投产的工作面必须进行“三量”观测,并提出矿压观测报告。 第2条 所有正规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支护质量与顶板动态监测预报。工作面结束后,必须提出监测分析报告,各矿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3条 各矿必须按照[MT554-1996]、[MT553-1996]标准进行顶、底板分类,并提出顶、底板分类报告。 第二节 顶板控制设计 第4条 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必须根据矿压观测资料、顶(底)板分类结果和顶板控制设计专家系统进行顶板控制设计,确定合理的工作面支护参数,为编制作业规程提供技术依据。 第5条 控顶距 垮落法和缓沉法管理顶板的工作面,正常推进中最大控顶距不得超过4.8m,上、下缺口处的最大控顶距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高档普采工作面一般采用“见四回一”的支回方式,对于稳定、非常稳定顶板的工作面可采用“见五回一”,条件具备的工作面可采用“见三回一”。 穿推采煤法工作面最大控顶距不得超过7.2m。 特殊条件下的控顶距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6条 支护密度和支护强度垮落法、缓沉法管理顶板的工作面支护密度要满足以下要求 (1)已经进行矿压观测和顶、底板分类的,可以根据矿压显现情况和顶、底板的分类结果确定合理的支护密度。 (2)同一采煤工作面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不等长布臵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护时,必须制定 4 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实施。 第7条 采煤工作面分上下面同时回采时,上下面的错距应根据煤层倾角、矿山压力、支护形式、通风、瓦斯、自然发火等情况确定,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8条 采用反程序开采时,应根据岩层应力及层间距的变化,编制专门的开采设计,确保上层煤不发生结构破坏,其开采设计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三节 工作面投产及初采初放 第9条 新采区投产,必须经集团公司进行系统安全评价,工作面投产由矿组织验收后,方可正式生产。 第10条 所有工作面安装和撤除前必须编制控制顶板的安全技术措施。采煤工作面设备安装完毕后,由生产矿长组织本单位各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第11条 凡一次采全高的工作面开切眼时要见顶见底,切眼支护应采用锚网带支护为主(十三层煤工作面开切眼,其支护方式可采用锚杆支护),中、下分层开切眼时要采用金属顶梁配单体液压支柱支护并铺设金属网或双抗塑料网。 第12条 工作面初次放顶所允许的最大悬顶距离及加强支护措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工作面从切眼采至最大控顶距开始回柱前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上全特殊支护措施。采用垮落法管理顶板的工作面自切眼推进8m,直接顶冒落高度达不到采高的1.5倍,倾斜长度超过工作面长度的三分之一时,必须进行强制放顶;推进15m直接顶冒落高度达不到采高的1.5倍,倾斜长度超过15米时,必须停止采煤进行强制放顶。 第13条 垮落法管理顶板的高档普采工作面正常推进过程中,出现25m2及以上悬顶时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悬顶距离超过下列规定时中厚煤层悬顶距大于5m,倾斜长度超过15m;薄煤层悬顶距大于7m,倾斜长度超过15m;必须采取强制放顶和其他加强支护措施。中厚煤层悬顶距达到8m,倾斜长度达到15m;薄煤层悬顶距达到10m,倾斜长度达到15m; 5 必须停止采煤,进行强制放顶。强制放顶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节 机、炮道支护 第14条 采高在0.85m以上的高档普采正规采煤工作面都必须使用金属铰接顶梁配单体支柱支护十三层除外。 第15条 使用金属铰接顶梁的机采工作面,必须采用预挂顶梁、柱梁同步升起的机道支护方法。普采工作面顶梁端面距不得大于300mm。 第16条 炮采工作面炮道宽度大于0.6m时,必须支设贴帮柱,贴帮柱距一般不大于正规柱距的两倍;炮道宽度在0.6m及以下攉煤时,必须支设临时柱,临时柱距一般不大于正规柱距的两倍。 第17条 π型钢支护复合顶板、中下分层工作面、托夹矸开采或留顶煤开采的高档普采工作面的机炮道,必须坚持使用π型钢梁加强支护。高档普采的工作面煤机进刀处、过断层、过顶板破碎带、过老巷等特殊情况也必须用π型钢梁加强机、炮道支护。特殊情况下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作业规程中要对π型钢梁的长度、支移方法、间距等作出明确规定。π型钢梁支护必须采用一梁二柱(或三柱),严禁用π型钢代替工作面基本支护。 第18条 复合顶板、不稳定顶板、托夹矸开采、留顶煤开采的高档普采工作面顶板必须铺金属网、塑料网,并铺严、连接牢固。 第19条 分层开采时,上分层必须铺设菱形金属网或双抗塑料网,采用黄泥灌浆,黄泥浆厚度不低于20mm,形成再生顶板。对网的连接、铺设方法以及黄泥灌浆的具体要求都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20条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明确的防止机道(炮道)片帮或冒顶措施。 第21条 大倾角采煤工作面必须有防滚矸、防滑、防倒措施,并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五节 采 高 第22条 垮落法管理顶板的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煤厚在2.8m及以 6 下时,要一次采全高,不得留顶、底煤。煤厚超过2.8m一般应采用留底煤开采。留底煤的厚度机采工作面不得小于0.3m,炮采工作面不得小于0.5m。如需留顶煤开采(局部逮顶除外),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23条 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当局部伪顶掉落或局部煤层变厚超过 2.8m支柱不够高时,可在顶梁上部用方木按井字型支设木垛接顶支护顶板,但必须在顶梁下使两排倾斜对接戗棚或抬棚,否则,应采取降低采高的措施,保持工作面支柱的稳定性,并采取向煤壁打长度不小于1.8m的全锚式锚杆或其它措施护帮逮顶。 第24条 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必须根据采高正确选用高度适合的支柱,在采高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换相应高度的支柱。 第六节 支柱稳定性 第25条 使用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支柱初撑力不得低于90KN,泵站压力不低于18MPa。使用内注式支柱的初撑力不得低于60KN。 第26条 高档普采工作面采高大于1.6m中等以上稳定顶板、复合顶板、托夹矸开采、中下分层开采、留顶煤开采的工作面靠切顶排必须至少支设一排对接倾斜戗抬棚加强支护。其倾斜戗抬棚的棚梁材质规格等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采高小于1.6m时,其加强支柱稳定性的措施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27条 厚煤层、中厚煤层高档普采工作面煤壁两排支柱必须有防倒措施。 第七节 软底开采 第28条 底板允许载荷强度小于16MPa、软底厚度大于0.1m以及留底煤开采的工作面,均视为软底工作面。高档普采软底工作面开采时支柱及π型钢支柱必须穿铁鞋(不包括密集支柱和临时支柱)。 第29条 工作面开采时,要对底板载荷进行测定,高档普采工作面要根据底板允许载荷强度确定铁鞋尺寸。 第30条 工作面支柱穿铁鞋后,初撑力仍达不到要求时,要制定提 7 高工作面支护刚度的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31条 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好,搭接严密;采用金属网或双抗塑料网假顶时,必须把网连接牢固。 第32条 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浆。注浆的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33条 采用倾斜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上一分层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下进行。上下分层的回采间隔时间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八节 两端头和超前支护 第34条 采用铰接顶梁支护的工作面运输机的机头、机尾必须采用双楔调角定位顶梁进行支护;未用铰接顶梁支护的工作面及中下分层工作面可采用四对八架π型钢梁或双楔调角定位顶梁支护;机头外上侧和机尾外下侧要加设一组联柱。 使用π型钢梁时,其梁长为2.8~3.5m,一梁三柱,迈步交替前移,可采用移梁器移梁。 使用双楔调角定位顶梁时,沿倾斜使用不少于六架。运输机与煤壁之间的双楔调角定位顶梁双楔必须齐全并打紧。 第35条 采用自溜运输及采用运输机简易溜尾的工作面,端头支护可以采取在其正规支柱之间套用四架π型钢梁加强支护。十三层工作面两端头可采用双楔调角定位顶梁支护或在正规支柱之间套用四架π型钢支架支护(四架木棚梁加强支护)。 第36条 工作面正规支护与平巷支护间距不得大于0.5m,架棚巷道在工作面与平巷接茬处要加使一对π型钢梁(或11#工字钢梁)。 第37条 作业规程必须对两端头的支护形式作出明确规定。 第38条 上、下两巷自切顶线向外超前支护,应根据矿压观测资料确定超前支护长度,但不得小于30m;冲击地压工作面不得小于50米;超前支护采用单体液压支柱配双排金属铰接顶梁十三层工作面及断面 8 为半圆拱支护的巷道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沿走向支设,其他特殊情况由矿总工程师确定。超前支护的支柱必须穿铁鞋,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上、下两巷回撤不得滞后切顶排并保持1-2棵关门支柱。 第39条 工作面超前支护人行道宽度上平巷不小于1.2m、下平巷不小于0.8m,上平巷超前支护段巷道宽度不小于2.0m,高度不低于1.6m,综采工作面高度不低于1.8米。 第40条 采用沿空留巷及带采煤柱的工作面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要对特殊支护措施作出规定。 第41条 后退式工作面的平巷溜子要及时缩短,溜尾不得滞后于放顶线。特殊采煤法的工作面,溜尾处的支护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作出具体规定。 第九节 稳定、非常稳定顶板煤层开采 第42条 相邻煤层开采时,上覆煤层必须超前下层煤1-2个亚阶段,上、下煤层工作面切眼、停采线必须采用内错式布臵。开采上覆煤层时,不得任意留煤柱,特殊条件下支设的木垛、水泥板垛等,要及时进行回撤或处理,防止下覆煤层开采时形成应力集中区。 第43条 沿断层构造走向布臵回采巷道时,要对构造形态及原生裂隙进行探测分析,尽量避免工作面与断层裂隙走向平行,具体开采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制定。 第44条 工作面必须进行矿压观测,摸清顶板动态及来压规律,并对工作面的来压进行预测预报。 第45条 使用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必须使用中流量或大流量三用阀。 第46条 直接顶为稳定、非常稳定顶板或冒落后不能接触老顶的高档普采工作面,支回方式要采用见“五回一”,支护密度一般不低于2棵/米2,靠切顶排必须支设一排丛柱加强支护,每组不少于3棵支柱,丛柱的间距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47条 垮落法管理顶板的高档普采工作面,初采时,必须在切眼 9 内布臵一排放顶眼将顶板切断,工作面推进8米开始进行强制放顶,放顶眼每组3个,眼深不低于采高的1.5倍。 第48条 预测预报工作面顶板来压及出现顶板来压征兆时,要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保证来压期间的顶板管理安全。 第十节 支 柱 第49条 高档普采工作面必须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处理不安全隐患。每支柱小组所带工具其规格数量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50条 高档普采工作面必须做到“八个三”的施工和质量要求,即 “三直”煤壁直、溜子直、支柱直。 “三线”顶梁鱼口一条线、顶梁走向一条线、支柱走向一条线。 “三对号”支柱、顶梁、铁鞋三对号。 “三朝上”支柱手把体朝上、水平销小头朝上并成对使用、三用阀卸载阀朝上。 “三整齐”顶梁竖放整齐、回出的支柱支设整齐、放顶线整齐不窜矸。 “三达到”泵站压力达到18MPa以上,支柱初撑力达到90KN以上,乳化液浓度达到2%以上。 “三齐全”移溜器齐全、特殊支护齐全、施工工具齐全。 “三畅通”上、下出口及平巷畅通、工作面人行道畅通、回柱退路畅通。 第51条 支柱迎山角、迎山距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52条 放炮打倒的支柱必须及时扶起、打牢,否则不准继续放炮,一次拉炮距离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53条 使用DZ28型及以上支柱的工作面,具体操作方法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54条 工作面备用柱、梁、鞋不得低于总用量的5%,其它备用支护材料的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维修、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 10 确规定。 第十一节 回 柱 第55条 垮落法管理顶板的高档普采工作面分段回柱的间距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但稳定和非常稳定顶板不小于15m。必须按“三角回柱法”回柱,回柱过程中必须一人回柱一人观察顶板。 第56条 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57条 采高大于1.6m的不稳定和中等稳定顶板的高档普采工作面切顶排必须挂挡矸帘(铺网工作面除外)。 第58条 割煤与回柱间距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回柱点以上5m以下8m禁止其它工作。支柱与回柱平行作业时,支柱必须超前,其间距不得低于8m。 第59条 工作面上、下平巷回棚(钢带),必须使用机械回撤。上、下平巷的金属支柱可以人工回撤(包括超前替棚),但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60条 使用DZ28型及以上支柱的工作面,回柱的具体操作方法要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十二节 撤 面 第61条 采煤工作面撤除必须制定专门措施。采煤工作面停采线位臵应避开工作面周期来压或支撑压力高峰区。 第62条 垮落法管理顶板的工作面撤除前如有悬顶(超过25m2)必须进行加强支护并强制放顶。 第63条 煤层倾角超过10度时,必须采用由下向上一次撤除工作面柱梁的方法。特殊情况下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第64条 工作面撤除前靠煤壁处要支设一排贴帮柱,并将工作面缩至最小控顶距(连同贴帮柱可保留3排支柱)。退路应保持畅通,防止柱梁堆积。 第65条 工作面撤除回柱应3人一组,设专人监护。回柱时回柱地 11 点以上5m禁止有其他人员工作。 第66条 回撤过程中发现工作面顶板来压、支柱严重变形等情况应立即停止回柱,撤出人员,待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认安全方可继续回柱。 第十三节 支柱管理 第67条 新支柱必须按规定检查验收,达到标准要求方可下井使用。支柱下井前必须按规定棵棵试压,不合格支柱不准下井使用。 第68条 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后的支柱必须进行压力试验,不合格的严禁使用。使用中不合格的单体支柱、顶梁必须及时更换维修。 第69条 严禁用单体液压支柱推移运输机。 第十四节 非正规采煤工作面 第70条 采用非正规采煤法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无规程不准施工。采用非正规采煤法的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71条 作业规程必须对下列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采煤方法、落煤方式、支护材料、顶板管理方法、控顶距离、支护密度、悬顶的处理方法、炮道的支护、采高、支柱的稳定性、软底的控制、超前支护距离、支柱、回柱、撤面要求等。 第十五节 冲击地压工作面 第72条 工作面的防冲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管理规范。 第73条 工作面及两巷支护,所有支柱应有防倒措施。 第74条 顶梁必须使用防飞水平楔,单体液压支柱应使用中流量或大流量三用阀。 第75条 严重冲击影响范围内必须做到⑴巷道断面不得小于原设计的70%;⑵不准存有闲臵的设备和物料;⑶正常使用的设备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⑷巷道内铺设的管路严禁使用金属管。 第76条 工作面放炮或卸压放炮时,躲炮半径不得小于150 m,躲炮 12 时间不得小于30分钟。 第十六节 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 第77条 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⑴作业规程的编制依据 ①经集团公司审批的采区设计; ②地质说明书及工作面平面图、两巷煤层素描图、工作面综合柱状图(包括8倍采高的顶板岩层厚度和1.5米的底板岩层厚度); ③同采区(或邻近采区)同煤层工作面的矿压观测资料及支护设计计算说明书; ④采煤技术管理规定; ⑤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安全制度等。 ⑵作业规程编制及审批 ①作业规程必须按山东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样本格式进行编制; ②由技术科分管采煤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区技术员任工作面作业规程主编人; ③各专业部门负责工作面作业规程各生产系统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④作业规程编制完毕后,由各专业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对作业规程中本专业编制的内容进行审查; ⑤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技术、安监等部门进行会审,会审后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第78条 第一次改变采煤方法的工作面作业规程由矿总工程师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79条 当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遇地质构造、过老巷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由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编制有针对性的补充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80条 批准执行的规程措施必须传达贯彻到工区所有管理人员和 13 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和班组长要考试合格,工人要签字,否则不准下井工作,并抓好现场的落实兑现。 第十七节 采煤工区技术管理 第81条 有地质测量部门提供的比例为1500或11000的工作面平面图,图中要有影响开采的井巷或地表建筑物位臵;本工作面巷道布臵及相邻采区边界状态、地质构造及水文情况;附有顶底板柱状图,该图作为工区技术人员对工作面前方预测工作的依据,必须把工作面顶板变化情况以及分层开采工作面分层煤厚和铺网情况及假顶上的冒落大块岩石记录在图上,作为指导现场安全生产和分析顶板事故规律的依据。该图每月由地测科核实一次。 第82条 有同煤层、同岩性的矿压观测“三量值”及顶、底板分类结果。 第83条 有顶板事故分析和顶板管理分析记录簿。 第十八节 顶板管理责任制 第84条 各矿公司必须制定各级顶板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作制度及责任制,责任制应包括工作面投产验收、初采初放、过断层构造带、撤面、矿压观测、支护质量监测、质量验收、顶板事故处理分析等,各级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搞好顶板技术及管理工作。 第85条 必须坚持顶板管理分析会议制度,矿公司每月一次,工区每周一次,并做好记录。 第86条 建立健全采煤各工种操作规程学习贯彻制度,确保操作规程在现场的落实,保证施工安全。 第十九节 其它 第87条 如有特殊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和方法与本规定不符时,必须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与规程措施一并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章 综采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条 为保证综采工作正常运行与发挥综合机械化采煤的效能,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结合业务保安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集团公司各矿从事综采活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负责主 抓综采生产的矿长或总工程师是第一责任者。综采生产各岗位工种要严 格遵守岗位责任制,执行操作规程,坚持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第3条 新组建的综采队要成建制的组织进行脱产培训,新补充人员 培训期不少于三个月。工作面支架工,机电维修工、采煤机、刮板运输 机、皮带运输机、泵站等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达到“四懂四会”(懂 采煤工艺、设备性能、结构、原理、会操作、检查、维护保养、排除故 障),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综采队换用新设备时,要根据新设 备特点,由矿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操作。 第4条 综采工作面的质量标准化是安全技术工作的基础,各单位要 认真贯彻执行,严格要求工程质量,消灭不合格品。矿每月要对综采安全 生产质量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做出分析报告。 第二节 综采设计、施工与验收 第5条 凡使用综采的新采区或改造的旧采区,必须严格执行采区设 计的有关规定并有集团公司批准的采区设计。综采工作面设计必须以采区设计为依据,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在巷道施工前一个月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否则不准施工。 第6条 采用综采放顶煤、综采分层开采等特殊开采工艺时,必须编 制专门的开采设计,其相关内容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要求,开 采设计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至少在施工前一个月报集团公 司审批,否则不准施工。 第7条 综采工作面整体仰采角度大于12○,俯采角度大于15○时,必 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开采方案设计和设备配套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8条 综采设计要根据矿井各相关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安装撤除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巷道布臵和设备选型,综采生产环节的能力要保证能够充分发挥综机效能,设计时必须力求合理、配套。新上综采,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提出综采设计和设备选型、配套方案,经过论证对比选择最佳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9条 地质保障,在综采设计前要做好探查分析和地质评价,并依此作为设计依据,综采工作面设备安装前,要进行物探或钻探,进一步做好地质调查。对工作面的煤层赋存变化、断层构造、顶底板岩性、水文地质、火成岩侵入等要全面探查,根据探查情况确定最终开采方案。 第10条 综采工作面的轨道巷、运输巷要尽量平行布臵,保证工作面等长。综采工作面走向长度要考虑与设备的使用维修周期匹配;工作面斜长应根据地质条件、设备性能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一般以150-180米为宜。 第11条 综采巷道净断面,运输巷一般不小于9m2,轨道巷一般不小于8m2,应满足施工、检修、运输、通风、行人、安装撤除的需要,并按满足采煤机不做人工缺口和支护允许变形后的净断面考虑。工作面顺槽均应设计集中装、运、卸车场及硐室。综采工作面巷道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断面和支护不符合规定不准安装综采设备。 第12条 综采工作面的通风、防尘设计要根据综采产量、瓦斯涌出量、产尘量、工作面通风断面等因素综合考虑。工作面风速、温度、回风风流中瓦斯煤尘浓度均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当瓦斯超限时,瓦斯断电装臵必须能切断工作面及其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综采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合理选择水源和布臵供水管路,主管路4吋,水压不低于1.5MPa。 第13条 工作面要尽量保证自然疏水,否则要根据地质报告的预计涌水量设臵机械排水设备,要保证疏排水系统的安全可靠。 第14条 在冲击地压、自燃发火和水患威胁的煤层中布臵综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以及集团公司的 16 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在设计中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15条 根据采区各种设备的装机容量和负荷,必须合理确定电缆断面和变压器容量。从采区变电所到工作面的电缆必须采用屏蔽电缆,各类电气开关的过流、短路保护装臵,要验算整定值。漏电保护和漏电闭锁装臵要动作可靠。工作面和主要运输巷要有照明和通讯装臵。 第16条 生产接续,各综采矿井每月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下月的综采接续计划和设备需求计划,并于当月的最后一天报生产技术处和机电处设备租赁中心。 第17条 新采区第一个综采工作面或老采区第一个新上综采工作面必须经过集团公司组织的验收后方可正式投产;综采工作面设备安装完毕后,由生产矿长组织本单位各有关部门与安装单位进行现场交接验收;安装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不准投产。 第三节 作业规程与矿压观测 第18条 每个综采工作面必须有符合工作面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综采工作面投产前一个月,矿生产技术部门要编制作业规程,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后,报集团公司备案,无作业规程不准生产。在工作面开采过程中,当遇到特殊情况时,要写出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贯彻执行。 第19条 规程审批后,综采队要组织全体人员进行学习、考试,考试成绩要存档,不合格不准上岗。 第20条 各矿的矿压观测小组,要加强综采工作面矿压观测工作,逐步摸清各煤层综采工作面的矿压显现规律,分析研究液压支架的工作状况,为安全生产和今后支架选型提供科学依据。综采队采煤技术人员要负责收集工作面顶板压力情况和有关地质资料,认真分析工作面矿压显现规律,并制定有效的顶板管理措施。 第四节 试 生 产 第21条 综采工作面配备的机电设备,必须符合选型设计要求。试生产前,由生产矿长组织矿、队有关人员,按照“设备完好标准”对工 17 作面机电设备逐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22条 全面检查采煤机、刮板运输机、转载机、破碎机、皮带运输机、泵站、绞车等设备的各个注油部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油量适中、油号正确、油质良好)注油,要严格执行润滑制度,然后方可试运转。 第23条 送电试车前,应全面检查各类电气设备,各种开关、电机、接线盒、电缆,必须符合完好标准,杜绝失爆现象,核对各供电系统、各类保护装臵载频频率,防止事故发生。乳化液泵站、皮带运输机、转载机、刮板运输机、采煤机等依次逐台送电试车,待无问题后,方可全部送电,联合试运转。 第24条 通风防尘和疏排水设施、设备必须齐全可靠,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设计以及作业规程要求。 第25条 运输、轨道两巷应保证通风,行人、运输畅通无阻,并做到文明生产。综采工作面还必须储备足够的油脂、易损件、维修工具及备用材料,以利于生产正常进行。 第26条 在试生产前,应清理机道,确保浮煤里没有金属物件、杂物,以防损坏采煤机、刮板运输机,避免发生事故。 第27条 准备工作完成以后,进行工作面试生产;首先开动乳化液泵站,将液压支架升紧,达到支撑状态,需回收的支护材料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回收的方式、方法及保安措施。 第五节 初次放顶 第28条 综采工作面初次放顶必须成立以矿领导为组长,由矿、队有关人员组成的初放领导小组,必须跟班现场指挥,直到初放工作结束。 第29条 初次放顶期间,两巷出口处及超前支护区内,应严格加强支护,确保安全出口畅通。 第30条 对冒落法开采的坚硬煤层顶板,应制定专门顶板管理措施,严禁采空区大面积悬顶超过采区设计规定。 第六节 放顶煤开采 第31条 在工作面采空区必须坚持注浆,洒水,加阻燃剂等措施,以防止采空区浮煤燃烧。大块煤(矸)卡住放煤口时,严禁爆破处理;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第32条 工作面在含水层下开采时,必须进行水文地质评价,并将水文地质资料和防治水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33条 在工作面上下端头留5架支架不得放煤,以维护上下两巷的安全出口。 第34条 在放煤过程中发现淋水增大、瓦斯增加,温度增高等情况,必须立即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并停止放煤,只有在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放煤。 第35条 放煤方法,要根据煤层条件和厚度,制定放煤量,合理确定采放比和放煤步距,减少采空区丢煤量,提高资源回收率,严禁超高或超低放煤,避免采空区浮煤过多和超前冒落。 第七节 上下安全出口 第36条 综采工作面的上下安全出口,其行人宽度均不小于0.8米,高度不低于1.8米,出口内无杂物,要求通风、行人、运输畅通,支护可靠。上下出口支护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时,顶板要刹紧背实,支柱要迎山有力,并打在硬底或柱鞋上,严禁过山、退山、架设单悬臂梁。 第37条 端头应实现无缺口开采;特殊条件确需开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其规格尺寸和支护要求应在规程或措施中明确规定,在下缺口内作业,要注意转载机工作情况,以免伤人。 第八节 采煤管理 第38条 工作面在过地质构造、顶板破碎带、托伪顶(夹矸)、夹矸变厚开采等情况,应采取降低采煤高度等措施,防止形成大块矸石。 第39条 工作面应采取双向割煤;当煤层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工作面交接班时,应将采煤机停在工作面下部吃刀位臵;倾角大于25○时,煤机应采用遥控操作;倾角大于30度时,工作面应根据现场情况采用单向割煤,防止刮板运输机下滑。 19 第40条 综采工作面倾角大于250时,机道与人行道之间应加设尼龙绳挡矸网,对机道进行封闭管理,并在机道内增加捕矸皮带,沿工作面走向应根据现场情况增加走向挡矸设施,其规格及挂设要求,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41条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臵,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小于1.5MPa,流量与机型匹配,雾化效果良好,如果内喷雾装臵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无水或喷雾装臵损坏必须停机。 第42条 采煤机必须装备信号装臵、能停止工作面刮板机的闭锁装臵。采煤机运转时,不论何种原因,需要返刀,都要及时发出信号,严禁突然返机。采煤机运行,发现意外情况时,应立即停机处理,停机时要使采煤机、刮板运输机停电闭锁。采煤机维修或更换截齿,也必须停电闭锁,并摘掉滚筒离合器。采煤机运行,应时刻注意拖拽装臵,不准卡住或出槽;采煤时防止刮坏、挤伤电缆及水管;并要注意观察支架顶梁与煤壁的距离,防止滚筒割顶梁。 第43条 正常情况下,必须做到煤壁直、底板平,不留伞沿,采高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工作面遇构造时,必须有采煤机通过的补充措施,禁止采煤机超过设计截割硬度大的矸石。割煤时,采煤机上下5米范围内不准平行作业。斜切进刀要有足够长度,以前滚筒为准一般不少于23米。 第九节 工作面调斜与缩延 第44条 工作面调斜与缩延应尽量选择在良好的地质条件下煤层赋存基本稳定,顶板中等稳定以上,不受邻近工作面采动影响,地质构造少,无老巷和应力集中。随采随延缩支架时应在端头有支护的巷道处进行,具备延缩条件时必须及时延缩支架。 第45条 采煤工作面延长或缩减(短)支架或刮板运输机长度的施工地点必须安设能停止和启动刮板运输机的信号装臵,实现刮板运输机机尾控制刮板运输机。 第46条 调斜前要作周密的工艺设计,依据不同地质条件和设备条件确定调斜方式和调斜参数,要严格掌握调斜进度。 第47条 调斜时,应使支架侧护板处于可伸缩状态,专人移架,及时调正支架。移架、推溜工作应协调及时,保证刮板运输机不上窜下滑。拉架、推溜后,应达到“三直一平”。严禁将刮板运输机推成陡弯,严禁工作面中部超前,防止溜槽脱节。调斜端部的顶板应加强管理,要及时拉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 第48条 煤层倾角大于25度的工作面,调斜时,其仰采的角度要严格控制,以防止滚落的矸石飞出机道。 第十节 防片帮与冒顶 第49条 采高在2.5米以上的工作面,支架必须设有防片帮装臵,并坚持使用好,片帮严重时,要及时拉超前支架。 第50条 仰斜采煤,要使用好采煤机调斜装臵。采煤机割煤后,要追机移架,移架后护帮装臵及时支护,防止煤壁片帮。有伸缩梁的支架,要及时伸出伸缩梁,防止顶板冒落。 第51条 割煤后应尽快移架,及时维护新暴露出来的顶板,禁止全工作面割完后拉架。在已发生片帮的地段,要停止割煤,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端面维护,防止因片帮增加端面空顶而发生冒顶。 第十一节 推移支架、刮板运输机和转载机 第52条 液压支架操纵手把要设臵闭锁装臵,并制定防止误操作的措施。推移支架前检查推移联接件是否紧固,活柱、缸体有无变形,阀类、管接头、立柱等密封部位要不漏液、不串液;坚持按线拉架;要清理好架间、底座前端的浮煤和障碍物;严格执行移架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第53条 移架时如果阻力过大,应及时查找原因进行处理,严禁硬拉、硬推,避免压铁销子切断伤人。本架操作时,移架工应站在架箱内,面向煤壁操作,禁止脚登在底座前,移架时,架前方、下方不得有任何人作业或停留。支架邻架操作(尤其是下架操作上架)时,作业人员必须注意防止顶板从架间掉矸伤人。 第54条 移下端头支架时,要注意端头架与转载机机尾及刮板运输机机头架的搭接情况,防止顶架、增大移架阻力。 第55条 倾角小于15○时,工作面移架要追机作业,移架距离采煤机后滚筒6-9米;倾角大于15○提机割煤时,应分段停机拉架,分段距离视顶板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如果顶板破碎,必须停机移架或拉超前架,以控制顶板。移架时,支架可适当下降,以移动支架为准;在破碎顶板下(或顶梁上有活矸时), 应推广带压移架,移架过程中,应随时调整支架。 第56条 升架时,要注意侧护板伸出情况,防止升架损坏侧护板或出现压架,爬架现象;应给支架以足够的初撑力,且与顶板严密接触。工作面严禁超高,防止支架不接顶而造成倒架。同时也要防止因采高过低而压死支架。 第57条 移架过程中,如发现掉顶、抽条、严重片帮时,必须及时刹顶处理,加强超前临时支护,处理时,刮板运输机、采煤机必须停电闭锁,并有专人监护。 第58条 严格掌握工作面刮板运输机“平、直”,遵循顺序推溜的原则,不准任意分段或由两端向中间挤推。推溜工作应在刮板运输机运行中进行,不准停机时推溜,但停机时,允许推上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