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评审.doc
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评审 办理部门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地质环境资源调查规划所 一、业主准备资料 1.省厅划定矿界批复(或招拍挂文件)〔对新办矿〕或采矿证正副本复印件 〔对延续矿山〕; 2.省厅备案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对新办矿或市、县审查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 对延续矿山及备案文件。 3.储量核实报告文本及资源量估算图、地形地质图2套。 4.报告说明书及图纸齐全 加盖设计单位签字; 5.开发利用方案设计资质证书年检合格,正副本复印件; 6.送审报告小型3份,中型4套、大型5份; 7.评审申请表1份(要求业主盖章); 8.委托书3份。 二、办文依据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 2.国土资源部分颁发的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省厅(或市、县)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及备案文件; 3.省厅划定矿区批复或采矿许可证; 4.其他与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有关的规定。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视报告编写情况略有变动)。 四、办文结果 1.经省厅出具备案证明的,下达评审意见书。 2.未通过的,复函说明理由。 五、办理流程 业主将申请资料交我院窗口审查,如审查不符合要求,在 1个工作日内退还业主重新组织资料,符合要求的,交地质环境资源调查规划所按程序组织评审专家在10天内召开评审会,并将评审结果通知业主,业主根据专家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交回我院,我院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合规性检查后上报省厅,并电话通知业主。 六、收费标准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报告类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年生产规模 ≥90万吨 45万吨60万吨 ≤30万吨 收费标准 1.5 0.8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