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闻采访权的重要性.doc
浅析新闻采访权的重要性 2012-05-31 论文导读为地下水动态的可视化管理提供依据。 结语城市地质环境数据库构建与应用研究,将改变目前大部分城市地质环境数据的管理仍处于纸质文件和手工管理的状态,通过城市地质环境属性数据库与空间数据库的构件方法的研究,整理、制定一套适合城市发展的环境地质数据... 为地下水动态的可视化管理提供依据。 结语城市地质环境数据库构建与应用研究,将改变目前大部分城市地质环境数据的管理仍处于纸质文件和手工管理的状态,通过城市地质环境属性数据库与空间数据库的构件方法的研究,整理、制定一套适合城市发展的环境地质数据标准与应用体系,将大大提高城市地质环境的管理水平。 城市地质环境数据库的建设与应用还需要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完善进一步研究地质环境数据库建库的理论与方法,不断完善城市地质环境数据库的组成框架及其组成内容。加强城市地质环境数据标准的研究,建立统一的城市地质环境管理的数据标准,为实现城市地质环境管理数据资源的共享奠定基础。 加强城市地质环境三维空间数据模型与数据结构的研究,建立城市地质环境三维空间数据模型。 拓宽城市地质环境数据库的应用面与应用深度,不仅是对城市环境地质的管理,而且能够为城市规划提供空间辅助决策支持。新闻采访权的概念要了解采访权,首先我们必须对新闻采访有一个准确的定性。比较普遍被接受和认知的解释新闻采访就是记者通过访问、观察的形式采集新闻材料的活动。它是记者的主要工作任务。 采访也是记者对客观事物的一种特殊的调查研究活动。我们在谈及“采访权“的性质时作广义上理解,即人人都享有采访的权利和自由,而在涉及新闻采访的法律问题时却使用具有特定意义上的新闻采访权,使得在一定程度上新闻采访权遭到侵权后如何有效的救济变得扑朔迷离。 一般采访权,即对凡具有公民资格的自然人一律适用,不论其是否具有合法的新闻记者的资格。故称是最广泛意义上的采访权。新闻采访权则是与特定的新闻机构和公民的特定身份和特殊资格密切相关,其权利主体特指依法设立的新闻媒介及相关新闻工作人员,实践中主要是指具有合法资格的新闻记者,即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记者证,不具有法定资格的主体是不能行使此项权利的。正是因为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特殊关系,新闻记者行使新闻采访权并非以其个人身份进行,而是代表相应的新闻媒体。 一般采访权体现的是公民的一般民主权利的价值取向,而新闻采访权则主要是基于新闻报道、新闻传播目的而进行的采访活动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新闻采访权才是新闻法学的研究重点,具备新闻法学价值。 实现公民知情权的重要途径20世纪以来,随着科技、经济、文化的发展,人们之间的交流日益频繁,在这样一个全国乃至全球经济、文化、科技一体化的今天,民众需要获知的信息也是日益增多,特别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自身权益的信息。 大量的信息通过各种方式在人与人之间传播,由于民众自身条件的限制,对信息的更广、更深的了解就需要专门的机构为其提供服务,这样新闻媒介就日益成为公众获知信息的主要渠道,成为公众实现知情权的重要途径,新闻工作者通过采访以采集、获取信息实现公众的知情权,新闻工作者也以实现公众的知情权作为自己的神圣使命。 制约公共权力的重要手段知情权的概念更多的是针对政府而提出来的,它从产生之日起就是要求政府采取积极的措施以满足公民获取信息的需求,防止种种妨碍、阻挠公民对自由寻求、获取信息的现象。 在今天,政府的权力日益扩张,控制着越来越多的社会信息,这些掌握着许多信息并处于强势地位的政府和其他公开权力机构就有义务通过媒介及时、准确、完全的公开信息,一方面民众通过了解政府的活动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支持国家的政策以实现政治民主。 美国司法部长在说明情报自由法时这样写道“如果一个政府真正的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人们必须能够详细的知道政府的活动。没有东西比秘密更能损害民主,公众没有了解情况,所谓自治,所谓公民最大限度的参与国家事务只是一句空话,当政府在很多方面影响每个人的时候,保障人民了解政府活动的权利,比任何其他时代更为重要“;另一方面国家权力需要监督和制约,没有监督、制约的权力极易被权力享有者滥用、腐败,损害民众、社会的利益。 政府机构将自己的活动置于公众之下,增加政府行为的透明度,接受公众、社会的监督公共权力的滥用、腐败现象就不会滋生和蔓延,一旦发生也能及时的察觉和纠正。 实现新闻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近些年,新闻传播界的纠纷案子逐渐增多,阻挠、殴打新闻记者的事情经常发生,以前行之有效的内部调解和行政干预已经难以化解新闻侵权纠纷,现行的法律也不能有效的保护记者的人身权,要实现新闻媒体的健康有序发展,新闻立法势在必行,依法保护记者的采访权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 只有建立专门的法律,明确记者的新闻采访权,才能使记者的采访权有法可依,使媒体进行独立自主的舆论监督有法可依。首先,记者作为公民的一员,其生命健康权、人生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人身权利理所当然不受侵犯。 但采访权是公众知情权的延伸,采访权法律保护的缺失,不仅仅使得对阻止、殴打记者惩罚力度不够,也让记者对一些采访客体的不作为、不配合束手无策。其次,记者要履行自己的舆论监督的职责,要提高媒体的权威,也必须在法律框架内,严格按照法律既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舆论监督。不明确记者的权利和义务,仅仅凭借记者的职业道德来维护媒体的真实可靠、客观公正,媒体可能就会失信于民,媒体的舆论监督效力也大打折扣。 从立法的角度来研究采访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在我国尚属于前沿领域,并将为我国在新闻立法中如何来保护记者的采访权奠定基础,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在新闻媒体发展过程中的实践,新闻立法规范一记者的采访权利和义务,让记者在采访报道上增加可预见性,更能为处理新闻纠纷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 以此为突破口,推动新闻自由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和完善,提高全社会新闻自由意识,真正使新闻自由成为监督政府、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新闻采访权是一种社会权利。新闻采访权不是国家权力也不是个人权利,更不是二者的兼备,它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权利。因为公民要实现宪法赋予自己的各项政治权利,就需要知情,要知情就要有信息的来源,信息从何而来,渠道肯定有很多种,但是在科技非常发达的今天,电视、电台、报纸报刊、网络是传播信息的最主要的方式,而这些媒体要获得信息,就需要记者的采访。 由此来看,记者的采访并不是只为了某一个体,而是为了公众,是为了满足公众对最新信息的需要,因此记者的采访实质上是代表公众行使一种职权,所以采访权具有公共权利的性质。新闻媒体报道国内外的重要新闻,实现了公众的知情权,公众通过媒体发表意见,实现了表达自由,正在这个意义上,新闻媒体是实现公民的言论自由的一种社会工具。 采访权作为保障记者实现新闻媒体职能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是以法律规定某些部门或机构来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的形式予以保障的。 由于篇幅有限,本文所研究的采访权是狭义的采访权即新闻采访权,探讨电视、电台、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的新闻采访权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