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规范(1).doc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 试行试行 安 徽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二○○八年○○八年五八年五月 1 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 目 次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基本术语 4 总则 5 工作程序 6 方案编制区范围、方案适用年限与方案编制工作分级 7 方案编制技术要求 8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9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10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 11 经济损失分析 12 提交成果要求 附录 A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工作分级 附录 B 矿山开采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破坏作用分级表 附录 C 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 附录 D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 附录 E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分级 附录 F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表 附录 G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大纲 附录 H 成果图件的编制要求 附录 I 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表 附录 J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图常用图例 前 言 言 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要求“申请人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了指导矿山企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特制定本标准。 编制本标准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规定、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本标准由十二个部分构成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工作程序、 方案编制区范围与方案适用年限及方案编制工作分级、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经济损益分析、提交成果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附录I、附录J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1 范围范围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的术语、定义、原则、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及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境内新建、在建、已建和闭坑矿山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 (DZ/T 2232007) 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技术要求实施细则(修订稿)(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2004)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规范(GB/T 127191991)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源部,200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源部,200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征求意见稿)(国土资源部,2007)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 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 50421-2007)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煤炭工业部,200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 (DZ/T 02202006)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DZ/T 02192006)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 2041998)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00)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UDC-TD) 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06)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2001) 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DZ/T 01331994)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 02112006) 地面沉降监测技术要求(DD 200602) 地质图地理底图编绘规范(150000)(DZ/T 01571995) 地质图用色标准及用色原则(150000)DZ/T 01791997 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GB/T 123281990) 综合水文地质图图例及色标(GB/T 145381993)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矿山地质环境 矿山地质环境是指自然因素与矿业活动影响到矿区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地质环境,包括岩石圈、水圈、生物圈和大气圈的客观实体的集合。 3.2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矿业活动与地质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和影响产生的地质环境演变、破坏和污染等问题。 3.3 矿山地质灾害 采矿活动引发的危害矿区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灾害。 3.4 矿山土地复垦矿山土地复垦 对采矿活动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与污染等所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3.5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是指根据不同任务,按照经济技术合理的原则,运用各种技术方法,揭示矿山地址环境基本状况和背景条件,为编制矿山地址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建立矿山地址环境检测体系、进行矿山地址环境治理恢复、实行矿山地址环境监督管理提供基础资料。 3.6 3.6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为促进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因矿山开发引发的地质环境问题,逐步治理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从而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专项规划。 3.7 3.7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对矿山建设及生产活动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制定保护措施并使地质环境得以恢复,达到新的地质环境平衡的技术方案的总称。 3.83.8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指在矿山周围一定范围内,布设一定数量的点和断面,按照一定的技术要求,针对采矿活动诱发的矿山地质灾害和矿石环境问题二开展的周期性和动态监测工作。 4 总则 4.1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坚持“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绿色矿业”的原则。 4.2 新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在申请采矿权之前编制,应以矿山开采项目可行性研究 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作为主要编制依据,应与矿山开发利用规划相衔接。 4.3 在建、已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依据矿山开采初步设计编制,方案的内容及精度 应与不同采矿阶段要求相适应。 4.4 停采、闭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应以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结果为依据。 4.5 砂石粘土矿如果没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预可研报告或开采设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 治理方案应依据矿山企业提供的矿山开采计划编制。 4.6 所有矿山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时均应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4.7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内容主要包括矿山基本情况、矿山地质环境现状、矿山 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土地复垦与植被重建方案、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经济损益分析、成果报告编制和图件编绘等。 5 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见下面框图。 6 方案编制区范围、方案编制区范围、方案适用年限与方案编制工作分级 方案适用年限与方案编制工作分级 6.1 6.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区范围不局限于开采区,还应包括受矿山开采及其矿业活动影响的地区。土地资源的保护与治理应以遭挖损、塌陷、压占与污染的范围为限;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治理应充分考虑小流域边界;森林、景观、地质遗迹资源应以可能遭损毁范围为限;崩塌、滑坡地质灾害防治应考虑第一斜坡带;露天采场边坡防治应根据其地质构造条件,通过稳定边坡角推算其影响范围;露天采场边坡若为潜在崩塌、滑坡其防治也应考虑至第一斜坡带;泥石流灾害防治必须考虑完整的沟道流域范围;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灾害防治区域应与初步推测的可能范围一致;地裂缝防治范围应与初步推测可能延展、影响范围一致;地下开采的大型矿山,应充分考虑疏干排水的影响范围。 6.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适用年限依据矿山服务年限和开采计划加以确定,一般以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年限为准。 6.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分级进行。根据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破坏作用大小、矿山建设规模和矿山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分为一、二、三级,见附录A。 6.4 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破坏作用大小应根据矿山开采方法、开采方式、开采深度、疏干排水等因素确定,划分为作用大、作用中等、作用小三级,见附录B。 6.5 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应分别按地下开采和露天开采归类,根据区内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矿山地形地貌、开采情况等划分为复杂、中等、简单三级,见附录C。 6.6 6.6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按矿种和年生产量分大型、中型、小型三类,见附录D。 7 方案编制技术要求 方案编制技术要求 7.1 一级方案 7.1.1 一级方案编制要求具有系统、完整、翔实的基础资料,必须具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开采初步设计方案。 7.1.2通过水、工、环地质测绘、物探、钻探、野外试验和采样测试等综合手段,查明矿山地质环境条件。 7.1.3 逐一查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和矿山地质灾害,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和地质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采用定量方式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破坏程度进行评估。 7.1.4 针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和地质灾害逐一编制行之有效的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7.2 二级方案 7.2.1 二级方案编制要求具有系统、齐全、翔实的基础资料,必须具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开采初步设计方案,或矿山开采项目可行性研究。 7.2.2 通过水、工、环地质测绘、物探和采样测试等手段,基本查明矿山地质环境条件。 7.2.3 查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和矿山地质灾害,对矿山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和地质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采用半定量-定量方式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破坏程度进行评估。 7.2.4 针对矿山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和地质灾害编制切实可行的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7.3 三级方案 7.3.1 三级方案编制要求具有齐全的基础资料,必须具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开采初步设计方案,无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的,矿山企业须提供矿山开采计划。 7.2.2通过水、工、环地质测绘和采样测试等手段,初步查明矿山地质环境条件。 7.2.3 重点查明矿山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和矿山地质灾害,对矿山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和地质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采用半定量方式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破坏程度进行评估。 7.2.4 针对矿山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和地质灾害编制科学合理的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8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8.1 基础资料收集与调查。应收集、调查如下资料 8.1.1 矿山位置与范围。 8.1.28.1.2 自然状况。包括地形、气象、水文、植被、土壤等。 8.1.3 矿山概况。包括矿山企业名称、性质、总投资、矿山建设规模及工程布局;设计生产能力、设计生产服务年限、实际生产能力;矿产资源及储量、矿床类型与赋存特征;开采历史、现状、生产服务年限、开采方式、采选工艺;尾矿及废弃物处置情况等。 8.1.4 地质背景。包括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 8.2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调查。参见附录I,查明以下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规模、分布及危害。 8.2.1 矿区土地、植被资源的占用和破坏,包括土地利用现状改变、地貌景观破坏、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碱化、土壤污染等。 a 露天采场、工业广场、采矿废弃物、尾矿库、生活设施建设等占用和破坏土地、植被资源情况; b 矿山地质灾害造成的土地、植被和地貌景观破坏; c 废液排放、堆积物淋滤液污染土壤及水土流失情况。 8.2.2 矿区地下水均衡破坏、水污染问题,包括地下水水位下降、水资源枯竭、地下水及地表水污染等。 a 矿区突水、矿井排水形成的地下水降落漏斗以及采动后上覆岩层破碎、断裂、沉降导致各含水 层贯通,造成地下水均衡改变等; b 废液废渣排放、堆积物淋滤液造成地下水、地表水污染,破坏水环境情况。 8.2.3 矿山地质灾害,包括矿山开采及其矿业活动引发的不稳定边坡、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等。 a 地下开采、露天开采引发的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开采沉陷、岩溶塌陷)、地裂缝、不稳定 边坡等。 b 矿坑疏干排水引发的地面沉降、岩溶塌陷、地裂缝等。 c 固体废弃物堆存引起的崩塌、滑坡、泥(渣)石流、不稳定边坡等。 8.2.4 其他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9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9.1 评估工作任务 9.1.1 分析评估区的地质环境背景。 9.1.29.1.2 对评估区矿山开采及其矿业活动引发的地质环境问题和地质灾害的影响与破坏程度作现状评估。 9.1.3对评估区矿山开采及其矿业活动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地质环境问题和地质灾害的影响与破坏程度作预测评估。 9.2 评估内容9.2 评估内容 9.2.1 矿业活动引发的地表水漏失、矿山地下水均衡破坏、水质污染等水资源、水环境的变化及其影响程度及发展趋势。 9.2.2 矿业活动引起的土地沙化、土壤污染、水土流失等对土地、植被资源的影响与破坏程度及发展趋势。 9.2.3 矿业活动引发的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渣)流等地质灾害及其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 9.2.4 矿业活动对重要工程设施、房屋、厂矿、各类保护区和自然景观等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发展趋势。 9.3 评估工作范围、评估工作范围、级别与方法 级别与方法 9.3.1 评估区范围为方案编制区范围。 9.3.2 评估级别与方案编制级别相适应。 9.3.2 评估工作方法 9.3.2.1 现状评估可采用界线指标法,即将测试、测量结果与相关规范中所规定的界线指标相比较,确定其影响、破坏程度。 9.3.2.2 预测评估可采用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判法、相关分析法和类比法等预测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和地质灾害的发展变化趋势及可能对地质环境造成的影响与破坏程度。 9.3.2.3 新建矿山以预测评估为主;生产矿山现状评估与预测评估并重,停采、闭坑矿山以现状评估为主。 9.4 评估技术要求9.4 评估技术要求 评估技术要求 9.4.1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应在查明矿山地质环境条件的基础上,根据矿山开采现状和开发利用方案,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 9.4.2 现状评估 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基础上,对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已有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 评估。 9.4.2.1 总结分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种类、发育程度、表现特征和成因。 9.4.2.2评估各种地质环境问题和地质灾害对人员、财产、环境、资源及重要建设工程、设施的危害与影响程度,按附录E划分出各类问题现状影响严重区、较重区和较轻区。 9.4.2.3 评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状况及效果。 9.4.2.4 评述地质环境质量状况和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防治难度。 9.4.3 预测评估在现状评估的基础上,根据矿山类型和矿山开采利用方案确定的开采范围、深度、规模和采、选、冶方法、废弃物(包括废石、矿渣、尾矿、废水)的处置方式等,结合方案编制区地质环境条件,预测矿业活动可能产生、加剧的地质环境问题和矿山建设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并对其发展趋势、危害对象、影响程度和防治难度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 9.4.3.1 预测矿业活动可能引发和加剧的地质环境问题的种类、规模和原因。 9.4.3.2 预测矿山建设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按附录E执行。 9.4.3.3预测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和矿山地质灾害对人员、财产、环境、资源及重要建设工程设施的危害与影响程度,按附录E执行。 9.4.3.4 预测矿业活动结束时方案编制区的总体地质环境质量状况。 9.4.3.5 分析矿业活动引发的各种地质环境问题的防治难度。 9.5 .5 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 9.5.1 对拟新建、扩建矿山提出是否适宜建设的结论。 9.5.2 对生产矿山提出现有的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合理性与否的结论。 9.5.3 对闭坑矿山提出是否应进行地质环境治理的结论。 10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10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 10.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总体要求 10.1.1根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人居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确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对象、目标和任务。 10.1.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土地复垦与植被重建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 10.1.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主要依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设计土地环境和水环境保护措施,以及避免矿山地质灾害发生、发展的防治措施,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主要针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所确定的地质环境问题,制定综合性治理措施;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是为掌握矿山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和地质灾害的发展演化趋势而设计的长期跟踪监测方案。 10.1.4 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保护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保护 矿山地质环境;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矿山企业行为);最少量化的原则(尽可能使采矿所占用的土地最少,开采过程造成的景观、环境质量破坏和生物群落破坏最少,使矿山废弃物生成量最少);资源化的原则(一是使受破坏的土地、水域等经过治理,能作为合格的自然资源再度具有经济价值;二是使开采活动产生的废弃物在其它工业活动中得以利用);无害化原则(一种是用化学或物理的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另一种是对有害物进行隔离与封闭);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的原则(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预防为主,全程控制的原则;保护与治理并重原则;边开采、边治理原则;经济效益服从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原则;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原则;突出重点、逐步推进原则;先设计后施工原则;在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之前实施地质环境长期监测原则。 10.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 10.2.1 新建矿山 10.2.1.1以人为本,切实做到矿山生产区和生活区分离,确保人居地质环境的安全,提高人居地质环境的质量。 10.2.1.2 从地质环境保护的角度,评价矿山开采工艺和方法的合理性,对不合理的工艺和方法提出改进或补救措施,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矿山环境问题的发生,防患于未然。 10.2.1.3 对含腐植土等松散覆盖层的露天开采矿山,要求合理、有序、安全地处置表层土的剥离、堆放和存储;矿山企业宜采取内排土和剥离-排土-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减少土地的占用、破坏。 10.2.1.4 矿山企业需按国家有关矿山设计规范,根据其生产规模,设计与之匹配的尾矿库(坝)及配套建筑设施,并在试生产阶段即建成投入使用,杜绝生产过程中废渣弃土在降雨时形成泥石流。 10.2.1.5 依据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开采设计方案中的矿山固体废弃物(排)放、堆存方案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存放、减少占地、防止污染和预防地质灾害的保护措施。 10.2.1.6 矿区应修筑排水沟、引流渠等防渗漏处理设施,防止或减少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尾矿及采矿固体废弃物贮存场所应采用完善的防渗、集排水措施,防止淋溶液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10.2.1.7明确矿山开采所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废弃物排放标准。矿坑排水、选矿废水、生活废水排放可能造成污染的,需建立污水处理工程,实行达标排放。 10.2.1.8 采取工程措施或生物措施避免或控制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 10.2.1.9 对具有重要价值的人文古迹、自然景观资源、地质遗迹,应设定保护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10.2.2 生产矿山 10.2.2.1 露天开采的矿山,应依据对表土层的剥离、堆放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按“剥离-排土-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或重新设计堆放、储存方案。 10.2.2.2 依据对矿山废弃物的堆放、存储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设计提高废物再利用率、减少占地、避免或减轻地质环境污染的技术措施,明确渣土堆稳定边坡角,必要时应采取加固、阻挡和防渗措施。 10.2.2.3 严禁采用渗井、废坑、废矿井或用净水稀释等手段存、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 10.2.2.4 对存放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液的淋浸池、贮存池、沉淀池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 10.2.2.5 露天矿山开采应根据地层条件,选择合理的坡角范围以避免崩塌、滑坡、地裂缝灾害的发生。 10.2.2.6 对地下开采的固体矿山,应按相关规范、规程要求预留矿柱、矿墙,且要求采用充填开采法将固体废渣及时回填。金属矿山的尾砂相对较多,可考虑将尾砂添加一定比例的粉煤灰和矿渣搅拌后回填,待填充凝固形成柱状支撑,再开采预留矿柱,最后将尾砂直接回填,循序渐进,提高回采率,减少地下资源的浪费,减少土地资源的占用和破坏,防止地面塌陷。 10.2.2.7 地下液体矿产开采和水溶法盐矿开采如皖东盐矿水溶法开采应确定允许开采量或加大回灌量,通过采取控制性开采措施防止地面塌陷。 10.2.3 停产矿山 依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在实施治理之前,针对影响严重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和危险性大的地质灾害,须设计、制定应急保护和控制措施。如修筑排水沟、引流渠、集水池等防渗漏、防流失措施以控制污染;采取搬迁、避让以及修建排水沟、挡土墙、防护网等防止地质灾害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等。 10.3 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 10.3.1 露天矿不稳定边坡治理 10.3.1.1不稳定边坡治理包括天然不稳定原生边坡治理和开采后残山不稳定基岩边坡治理。 10.3.1.2原生土质边坡岩土松散、坡面角大于安全稳定坡角时,应采取削坡减载等措施,使边坡达到稳定状态。具体坡角选取,一般应采用当地同一岩性稳定边坡角的经验值或现场勘查取得的数值。 10.3.1.3构造破碎造成的岩层边坡失稳,可采取人为爆破措施,清除危岩,消除隐患。也可采取避让措施,撤离危险区的一切设施、人员,划定标示出危险范围,严禁进入。 10.3.1.4 边坡加固 a 用非爆破法清除表面松动浮石,对软弱岩体或高度破碎的裂隙岩体进行表面支护。 b 对造成边坡变形增大的张开型岩石裂隙和软弱层面,可采用注浆加固。 c 对于地质条件易造成滑坡或小范围岩层滑动的岩体,须采用抗滑桩、挡石坝方法治理。 d 对深部10~100m开裂、体积较大的危岩,宜采用深孔预应力锚索、长锚杆进行加固。 e 对于岩质较软,岩石风化严重,易造成小范围塌方的边坡,削坡后低处宜用挡土墙支挡,高 处可采用框格式拱墙护坡。 10.3.1.5 边坡高度超过20m时应设置3m左右的宽平台,形成台阶形,沿台阶应设横向排水沟。 10.3.1.6 10.3.1.6 梯级边坡中的台面应微向内倾,以起蓄水防边坡冲刷作用。 10.3.1.7 10.3.1.7 边坡工程应结合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及降雨条件,制定地表排水、地下排水或两者相结 合的方案。 10.3.1.8 10.3.1.8 为减少地表水渗入边坡坡体内,应在边坡潜在崩滑区边界以外的稳定斜坡面上设置截水排水沟,边坡表面应设地表排水系统。 10.3.1.9 边坡工程应设泄水孔。 10.3.2 山体滑坡治理 10.3.2.1滑坡灾害防治措施应根据成因确定。矿区山体滑坡按触发因素可划分为采矿诱发型滑坡和降雨采动复合型滑坡。 10.3.2.2具体防治工程措施的技术要求亦应因地制宜。 a 优化采矿方案; b 降低坡高、坡角; c 抗滑桩、锚索(杆)等加固; d 在主滑段削方减载; e 在有效部位建设阻挡工程; f 设计相应的排水、防水工程。 10.3.2.3根据滑坡的危险程度和防治目标(安全标准)、滑坡规模,进一步确定工程强度和工程量,设计锚固工程、抗滑桩、排水系统、抗滑挡墙、截水沟等。 10.3.2.4在滑坡防治工程方案中,应注意避免施工中的扰动作用,例如抗滑挡墙施工中的通槽开挖。 10.3.2.5抗滑挡墙一般采用混凝土结构治理中、小型滑坡。 10.3.2.6抗滑桩一定要保证桩身有足够的强度和锚固深度,桩高和桩间距要根据滑坡体的规模、滑动层的厚度设计。抗滑桩施工方法主要有打入法、钻孔法、挖孔法三种。 10.3.2.7基岩完整、具有软弱结构面的滑坡,宜采用锚固方式进行治理。 10.3.2.8设计锚固方法应根据滑坡体的规模、岩性、危险程度、发展阶段据实际测算选择。 10.3.2.9具体滑坡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参照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 0240)执行。 10.3.3 泥石流治理 10.3.3.1泥石流物源多是人为采矿活动制造的矿渣、山皮土、尾矿泥(砂)等未能科学有序存放所致。防治泥石流灾害主要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消除或固化泥石流物源;二是消除泥石流的激发条件-水源条件。 10.3.3.2矿山的废渣弃土应采取安全存放,杂乱分布在坡岗上的泥石流物源,应填入沟谷中,造田复垦;在大量泥石流物源存在的沟谷下端,修筑拦砂坝或柔性防护网。 10.3.3.3 疏浚矿区排水系统,使暴雨洪流避开废渣弃土地段;非经过物源地段不可时,应修筑排洪明渠,设计流量应能承受百年一遇的洪流。并同时做好护坡控制水土流失。 10.3.3.4具体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参照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 0239)执行。 10.3.4 开采沉陷治理 10.3.4.1开采沉陷灾害的治理,要统筹考虑开采沉陷与地裂缝的内在关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 10.3.4.2地下坑硐已废弃的采空区出现地面沉降、地裂缝时,应采取地下回填废渣,减缓地面沉降速度;为制止地面塌陷形成,可通过地面裂缝灌注尾矿砂浆(或水泥砂浆),加快充填废渣的固化。 10.3.4.3地下坑道尚在使用阶段,地面出现地裂缝或沉降迹象时,应果断对地裂缝发育地段采取灌浆、密实等措施;应在地下坑道采取防塌措施。 10.3.4.4地下坑硐已废弃,地表形成塌陷但规模不大时,则应采取由地面自外向内将废渣填入下部,中上部用细粒尾矿充填,为覆绿打好基础。 10.3.4.5 采煤沉陷区规模相对较大,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治理,多层煤回采深层塌陷区可考虑水产养殖,建设水上公园;浅层塌陷区可采用煤矸石充填造地用作建设用地,也可采取粉煤灰充填复土营造人工林,相对较浅的沉陷区可直接造地复垦进行种植;深浅交错的尚未稳定塌陷区可进行鱼鸭混养,塌陷区周边可复垦种植。 10.3.4.6 加高、加固沉陷区河、湖堤坝,恢复至正常防洪抗涝水平,以免汛期溃坝造成巨大生命、财产损失。 10.3.5 岩溶塌陷治理 10.3.5.1制定岩溶塌陷治理方案前必须查明岩溶塌陷的成因以及与地下采矿坑道排水活动之间的关联。 10.3.5.2应采用地球物理探测方法(电法、声纳法等)探明岩溶塌陷的范围、规模、地下形态、深度。 10.3.5.3 岩溶塌陷区地下无采矿设施(巷道、斜井等),塌陷区非农田且有良好的蓄水条件时,可以发展蓄水养殖或储水用于农业灌溉。 10.3.5.4 塌陷区原为可耕地,宜回填造地,重建植被体系。 10.3.5.5岩溶塌陷区有巷道等地下采矿设施,应按有关规定采取灌浆、地下帷幕注浆隔水等防护工程措施,进行专项设计治理。 10.3.5.6岩溶塌陷治理,应充分考虑矿坑供水、排水和环境保护相结合,采取相应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塌陷的发展,合理利用水资源,改善矿区环境。 10.3.6 危、损尾矿库(损尾矿库(坝)治理 治理 10.3.6.1 对于出现潜在隐患和明显破损缺陷的尾矿库(坝),应区别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补救措施 a 尾矿库容接近极限,应新建尾矿库或扩容。并采取措施对原尾矿库进行抑尘、覆土和恢复植被; b 若坝基渗漏,需及时查明原因,采取工程措施抢救危坝; c)要确保坝体的稳定,及时排除隐患; d 疏通或修建沿坝排水沟,播植灌草保护带,防止渗水引发滑坡和水土流失。 10.3.7 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整治 10.3.7.1采矿剥离废石、废矿渣无序堆放形成的各类松散物质构成的不稳定边坡的治理措施 a 降低坡高,坡角要小于30度; b 边坡加固、衬砌护坡; c 在有效部位建设阻挡工程; d 设计相应的排水、防水工程。 10.3.7.2废石、废矿渣堆积台面整治,可根据废渣的类型及块(粒)度,将粗粒或大块的铺垫在下部,碾压密实,逐层向上回填。 10.3.7.3将含不良成分的岩土堆放在深部,品质适宜的土层包括易风化性岩层安排在上部,富含养分的土层宜安排在排土场顶部或表层。 10.3.7.4整治好的平台和边坡,应覆盖土层,充分利用工程前收集的表土覆盖于表层。在无适宜表土覆盖时,用不致造成污染的其他物料覆盖。覆盖土层厚度应根据场地用途确定。 10.3.7.5煤矸石堆治理应分层压实,粘土覆盖,快速建立植被等措施,防止矸石山氧化自燃。 10.3.7.6在采矿剥离物含有毒有害或放射性成分时,必须用碎石深度覆盖,不得出露于边坡处,并应有防渗措施,然后再覆盖土壤。 10.3.8 水均衡坡坏、水均衡坡坏、水污染治理 水污染治理 10.3.8.1 采取灌浆等工程措施,避免和减少采矿活动破坏地下水均衡系统。 10.3.8.2 矿坑排水、选矿废水、生活废水排放可能造成污染的,需建立污水处理工程;污水处理工程要根据矿区内的排污量,结合周围社区污水处理能力,通盘考虑;污水处理工程的选址、规模,工艺技术应参照有关工程设计、施工规范执行。 10.3.8.3 受污染的地下水首先应从源头上加以治理,根治污染源;其次可考虑采取 “抽污补净”的方式,在补给区适当地段回灌干净的地表水,在排泄区适当地段抽出被污染的地下水;也可考虑采取化学和生物工程治理措施。 10.3.8.4矿区内的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的处理,应参照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结合矿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10.4 土地复10.4 土地复垦与植被重建土地复垦与植被重建方案垦与植被重建方案 方案 10.4.1 土地复垦 10.4.1.1矿山土地复垦原则 矿山土地复垦原则 a 源头控制、预防与复垦相结合; b 统一规划、统一安排; c 因地制宜、优先用于农业(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尽量恢复原有土地类型。 10.4.1.210.4.1.2矿山土地复垦目标 矿山土地复垦目标 a 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的破坏土地面积; b 土地复垦面积; c 土地复垦率。 10.4.1.3矿区内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类型、数量、质量、权属和登记发证情况。 10.10.4.1.4已破坏土地的现状评价和拟破坏土地的预测评价 a 已破坏土地现状。采矿活动已破坏现状和复垦情况,重点说明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各 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范围、地类、面积和程度等。 b 拟破坏土地预测。破坏土地的预测依据和方法,测算不同时段或区段因挖损、塌陷、压占等 破坏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和程度等。 10.10.4.1.5 土地复垦可行性评价 土地复垦可行性评价 根据对破坏土地的分析预测,按照土地复垦的要求,对破坏的土地进行适宜性评价,对土地复垦进行类比分析,提出土地复垦技术路线和方法,合理确定土地复垦最佳方案。 10.10.4.1.6 土地复垦工程设计与工作计划 a 根据确定的土地复垦任务以及复垦后土地的用途和标准,对已破坏或拟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 工程设计,可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00)执行; b 测算复垦工程量,提出测算依据; c 概算土地复垦投资总额和单位面积投资额,提出测算依据; d 结合矿山生产进度安排和采矿活动对土地破坏的阶段性特点,划分复垦工作阶段,确定每一 阶段或每一区段的复垦目标、任务、计划及投资安排等。 10.4.1.10.4.1.7 矿山土地复垦的主要措施 a 整平 根据采矿后形成废弃地、占用破坏地的地形、地貌现状,按土地利用要求,并结合采矿工程特点,对破坏土地进行平整、碾压、护坡。常用的整平模式有就地整平、梯田式整平、充填式整平和挖深垫浅式整平等。 b 复土 对恢复为农、林、牧业用地的区块,整平之后还需复土,参照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等对复土层厚度、土壤肥力等要求执行。 c 培肥 通过采取各种培肥措施,加速复垦地的生土熟化。地表有土型的土壤培肥,主要是通过施有机肥、无机肥和种植绿色植物等措施,实现土壤培肥;地表无土型培肥,一般用易风化的泥岩和砂岩混合的碎砾作为土体,调整其比例,在空气中进行物理和化学风化,同时种植一些特殊的耐贫瘠性植物进行生物风化,以达到土壤熟化的目的。微生物培肥技术,是利用微生物和化学药剂或微生物和有机物的混合剂,对贫瘠土地进行熟化和改良,增加土壤肥力。 d 复绿 通过选择适宜于当地气候条件的草、灌、藤、树,采用播、种、栽等方式进行植被重建。 e 造景 按“复垦后地形地貌与当地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的原则,利用当地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 源,营造各类可供观赏的景点、景区。 10.4.1.8复垦土地用途与布局 按“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建设则建设”的原则,确定土地用途;根据待复垦土地的空间特性、区位因素、土地适宜用途、各业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要求,确定开发用地结构和布局。 a 露天采矿场复垦 视具体情况,露天采矿场修整后可用作公园、人工湖、观赏区,或直接复土复绿。采坑集水 可用于渔业养殖;场地若无滑坡、断层、岩溶等不良地质条件,视规划要求可恢复为建设用 地。 b 排土场复垦 排土场复垦包括排土场顶部、平台和边坡整治,然后视复垦后土地利用要求,恢复为农、林、 牧、渔业用地或建设用地。 c 塌陷区复垦 可用矿山废弃物充填塌陷区,根据复垦场地用途,在充填后应适当碾压,压实程度依用途而 定,必要时,可分层充填、分层碾压。用作农、林、牧业用地还需覆土、覆绿。 d 高潜水位采煤沉陷区 依据当地条件,因地制宜,保留水面,集中开挖水库、蓄水池、鱼塘和人工湖等,综合实施 沉陷土地整治与生态环境治理的总体规划。 e 中潜水位采煤沉陷区(系指局部积水或季节性积水地段) 依据当地条件,因地制宜,可综合实施“挖深垫浅“的措施。即在积水区深挖为深水塘池, 用于渔业等。“垫浅“后场地可改造为水平梯田或水田等。 f 代潜水位采煤沉陷场区(系指基本不积水或干旱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