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doc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 办法 发布时间2012-04-08 发布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文章来源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采矿活动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而缴存的备用资金。 第三条保证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缴存保证金的代理银行,由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五条保证金的缴存标准,依据采矿许可证批准面积、有效期、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以及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计算方式、标准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保证金可以一次性缴存或者分期缴存。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含3年以内的,采矿权人应当一次性全额缴存。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以上的,可以分期缴存。其中10年含10年以下的,首次缴存金额不少于保证金总额的40;10年以上的,首次缴存金额不少于保证金总额的30;余额部分逐年平均缴存,并在采矿许可证届满前1年全部缴足。第七条采矿权人进行矿山建设前,应当持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缴存保证金通知,在代理银行缴存保证金;向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矿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在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时缴存保证金。 第八条代理银行应当将采矿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缴存保证金的数额、时间等情况,书面告知出具缴存保证金通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采矿权人进行矿山建设前,应当与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书;向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矿许可的,采矿权人应当自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与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书。采矿权人在开采过程中,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第十条向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矿许可,未获得准予的,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已缴存的保证金及孳生利息全额返还采矿权申请人。采矿权人分阶段或者一次性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可以向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环保、监察、煤炭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矿山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合格的,其保证金按照下列规定返还 一实行分阶段治理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 财政部门,按治理面积向采矿权人返还保证金及孳生利息; 二实行一次性治理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保证金及孳生利息全额返还采矿权人。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不予返还保证金,并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治理恢复。 第十一条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可以向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取部分保证金 一实行分阶段治理,治理费用超过应缴存保证金总额50的,可以提取已缴存保证金总额的30; 二实行一次性治理,治理费用超过应缴存保证金总额50的,可以提取已缴存保证金总额的40。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提取保证金申请之日起20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不同意提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返还保证金或者准予提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书面告知缴存保证金的代理银行,并向采矿权人出具支取保证金通知。 第十三条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或者主采矿种的,采矿权人应当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书,并按重新核定的保证金数额缴存保证金。 第十四条采矿权人依法转让采矿权的,已缴存的保证金及孳生利息可以一并转让,由受让人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保证金不转让的,采矿权转让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保证金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采矿权受让人应当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书,并缴存保证金。 第十五条停办、关闭矿山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停办、关闭矿山之日起6个月内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需要延期的,可以向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情况加强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向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保证金监督管理制度,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未按照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者经责令限期治理恢复后仍未达到标准的,由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通知代理银行将其已缴存的保证金及孳生利息划入财政非税收入归集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超过保证金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剩余部分,返还采矿权人。 第十九条采矿权人未按照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缴存标准核定采矿权人应缴存的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返还或者准予提取保证金的; 三侵占、挪用保证金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因基础设施或公益事业建设开采砂石、粘土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采矿权,仍在采矿 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的,采矿权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书,并缴存保证金。 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缴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7-13 发布单位政策法规处文章来源 新国土资发〔2009〕20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新财建〔2008〕483号要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编制了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和支取工作程序,决定于2008年7月启动国家和自治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 一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申请时,一并办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手续。 二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权转让申请时,已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一并转让,后续保证金由受让人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申请时负责缴存。 三2009年12月31日后到期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2009年9月1日-11月30日每周三、周四在厅办文大厅集中办理。各地要积极协助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做好此项工作,负责将厅2009年7月31前制作并下发的关于办理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核定手续的通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开户和缴存通知书,在2009年8月31日前送达至采矿权人。 四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采矿权人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并办理矿山保证金缴存工作。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支取 一保证金原则上在采矿权人阶段性或一次性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后,方可支取已缴存的部分或全额保证金及滋生利息。 二采矿权人分阶段或一次性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前,须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各地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转发至所在地各矿山企业并依据办法中规定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权限,参照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和支取工作程序,立即启动地、州、市和县市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工作。 四、各地要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缴存保证金的矿山,依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进行处罚。 附件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和支取工作程序 二OO九年七月三日 附件 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缴存和支取工作程序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缴存程序 一采矿权申请报件汇签时,计算各矿山应缴存的保证金金额,作为采矿权申请审查内容之一,提请厅长办公会或专题会审议。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批准后,对新立、延续、变更矿山制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开户和缴存通知书、转让矿山制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过户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一式3份,经主管厅领导审签后送财政厅汇签,并加盖双方公章,1份财政厅留存,1份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存档,1份交厅办文大厅过户通知书财政厅不汇签、不留存,1份抄送交通银行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同时制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文本一式2份,交厅办文大厅。厅办文大厅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通知书和承诺书。 三采矿权申请人凭通知书到交通银行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办理保证金缴存或过户手续。 四采矿权申请人将1份承诺书签字盖章后交厅办文大厅并凭银行缴存或过户凭证等有关要件领取采矿许可证。 二、保证金的支取程序 一采矿权人分阶段或一次性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后,以书面形式向国土资源厅提出验收申请。 二国土资源厅接到申请后,会同财政厅对治理恢复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20日内制作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支取通知书以下简称支取通知书一式4份,经主管厅领导审签后送财政厅汇签,加盖双方公章,1份财政厅留存,1份送达采矿权申请人,1份国土资源厅存档,1份抄送交通银行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三采矿权申请人凭支取通知书到交通银行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办理保证支取手续。 四验收不合格,国土资源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矿权人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仍按以上程序办理保证金支取手续。 乌鲁木齐市 截止2012年4月,乌鲁木齐市发证矿山190个,其中市发证矿山113个,已缴存保证金矿山88个,未缴存矿山25个,缴存比例77.9缴存金额约1383.8万元;各区、县发证矿山77个,已缴存保证金矿山57个,未缴存矿山20个,缴存比74,缴存金额约639.6万元,全市累计缴存金额2023.4万元,累计缴存比例76.3。 阿勒泰地区 缴存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83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