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保证金缴存承诺书.doc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保证金缴存承诺书 采矿权申请人名称 开采矿种 采矿方式 矿区面积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或剩余期限) 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 矿应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万元。为切实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作出如下承诺 1、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活动,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矿产资源,减轻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程度。 2、依法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首期缴存为应缴存总额的 ,计 万元,于 2008 年 9 月 30 日前缴纳。余款分 年缴纳。平均每年缴纳 万元,于每年 9 月30日前缴纳。 3、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进行延续或变更时,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的标准继续缴存保证金。 4、若转让采矿权时,已缴保证金一并转让,并由受让人承担所有治理义务; 5、在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并经验收合格。 6、如未按规定期限缴存保证金,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同意采矿许可机关终止采矿权人的采矿权,注销采矿许可证。收回采矿权后,并不免除采矿权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采矿权申请人 (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2008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