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doc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管理,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办法和本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第三条 保证金原则上实行属地收存管理制度。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矿区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工作。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工作。 对大型矿山企业,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工作。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保证金缴存银行,并与指定银行签订保证金缴存管理协议。 保证金及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不得将其用于担保抵押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保证金,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五条 保证金的应缴额由采矿登记许可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办法规定的缴存标准及影响系数表确定。 多种矿种同时开采的,以主采矿种计算;多种采矿方式并存的,以其中最高系数计算。 第六条 保证金缴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矿登记机关准予采矿权申请人采矿登记的,应当根据办法的规定,核定采矿权申请人应当缴存保证金的数额,明确缴存期限,制作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通知书,与准予采矿登记决定书一并送达采矿权申请人; (二)采矿权申请人根据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通知书的要求,到采矿登记机关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承诺保证金缴存的数额和缴存的期限; (三)采矿登记机关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发出保证金开户和缴存通知书; (四)采矿权申请人根据保证金开户和保证金缴存通知书到负责保证金缴纳机构指定银行开设帐户,缴纳保证金; (五)采矿权申请人凭银行缴款回执和其它有关资料,到采矿登记机关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七条 办法施行前已领取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原采矿登记机关应当在2008年2月28日前,向采矿权人发出关于办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核定手续的通知,通知采矿权人依法缴存保证金;采矿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采矿登记机关申请核定应缴存保证金数额,并按照采矿登记机构的保证金开户和保证金缴存通知书的规定,缴存保证金。 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办理。 第八条 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准予转让的,受让人应当重新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缴存承诺书。 转让人和受让人凭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及原保证金缴存机关的保证金过户通知书,到银行办理保证金过户手续。 第九条 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经验收合格或符合提前支取条件的,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保证金支取通知书,到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保证金管理台帐,逐矿建立登记卡片,每季度与银行核对,并于每年1月底前对上一年度保证金收存和支取情况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国土资源厅和同级财政部门。 附件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开户管理协议 附件2关于办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核定手续的通知 附件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保证金缴存承诺书 附件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开户和缴存通知书 附件5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过户通知书 附件6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支取通知书 附件7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登记卡片 附件8市(县)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存支取明细表 附件1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开户管理协议 甲方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乙方银行 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缴存、过户、支取等管理工作,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在本行政区域内,甲方只能指定采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人在乙方开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专用帐户,不得在其它银行开设。 2、采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人凭甲方出具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开户通知书和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保证金缴存通知书到乙方办理保证金开户和缴存手续。 3、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专户,每月5日前向甲方报送各采矿权人保证金缴存情况明细表。 4、采矿权人缴存的保证金不得随意过户和支取,只能凭甲方出具的保证金过户通知书和支取通知书办理保证金过户和支取手续,否则乙方不得办理。 5、根据招标协议,2008年保证金存款利率为 (国家调整利率时,进行同幅度调整)。 6、本协议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经采矿权登记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考核合格后,可延续协议。 7、本协议一式三份,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银行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银行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办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核定手续的通知 编号 (采矿权人) 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请你于 年 月 日前,携带采矿许可证副本、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开采设计等资料到我局核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数额手续,缴纳保证金,并出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保证金缴存承诺书,否则,我局将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国土资源局 年 月 日 附件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保证金缴存承诺书 采矿权人名称 开采矿种 采矿方式 矿区面积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或剩余期限) 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 矿应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元。为切实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作出如下承诺 1、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活动,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矿产资源,减轻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程度。 2、依法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首期缴存为应缴存总额的 ,计 元,余款分 年缴纳。平均每年缴纳 元,于 年 月 日前缴纳。 3、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进行延续或变更时,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的标准继续缴存保证金。 4、若转让采矿权时,已缴保证金一并转让,并由受让人承担所有治理义务; 5、在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并经验收合格。 6、如未按规定期限缴存保证金,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同意采矿许可机关终止采矿权人的采矿权,注销采矿许可证。收回采矿权后,并不免除采矿权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采矿权申请人 (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开户和缴存通知书 编号 (采矿权申请人) 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和准予采矿登记决定书( 号),现核定你矿应缴纳保证金总额为 元,请于 年 月 日前到 银行开设保证金专用帐户,缴纳保证金 元,凭银行缴款回执到我局领取采矿许可证。余款分 期于每年 月 日前缴存。 特此通知。 国土资源局 年 月 日 附件5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过户通知书 编号 (采矿权转让)人 你申请转让 采矿权,省国土资源厅已经批准,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请你于 年 月 日前与受让人到银行办理你矿已缴纳保证金过户手续。再凭银行的保证金过户凭证来我局办理采矿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国土资源局 年 月 日 抄银行 附件6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支取通知书 编号 银行 (采矿权人名称) 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已验收合格(或正在开展治理工作符合提前支取条件),同意其支取保证金 元。 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13 附件7 矿矿山地质环境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登记卡片 开户银行 帐号 计算单位平方米元 采矿权人 许可证号 矿区面积 有效期起止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通信地址 保证金核定记录 矿种系数 采矿方式影响系数 面积系数 剩余年限 应缴总额 首缴额 分期缴存额 所分期数 核定时间 备注 保证金缴存、支取记录 期次 日期 摘要 缴存额 支取额 累计余额 记录人 年检情况记录 年度 年检情况 1 2 3 4 5 注本卡片为一矿一页,采矿权每延续、变更一次时,保证金重新核定,更换新页登记,并结转登记上一页“保证金缴存、支取记录” 附件8 矿山地质环境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明细表 收存单位 计算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许可证号 矿山名称 开采矿种 采矿方式影响系数 矿区面积 有效期限 累计应缴总额 当年缴存额 累计缴存额 当年支取额 累计支取额 余额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保证金缴存、支取流程图 国土、财政部门共同确定保证金开户银行 通知采矿权人办理保证金应缴额核定手续 国土资源部门对保证金应缴额核定,下达缴存通知 符合提前支取条件的申请提前支取 治理工程结束申请验收并合格 停产闭坑或分期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采矿权人开户、缴存保证金 采矿权人提交恢复治理与缴存承诺书 转让采矿权的申请办理保证金过户手续 领取采矿许可证或办理采矿权年检等手续 下达保证金支取通知书 银行支取保证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