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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相关的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等 一、什么是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的类型 地质灾害的类型,有些科学家划分为12大类48种,国土资源部编著的地质灾害分类分级(送审稿)则分为8类33种,地质灾害类型和划分目前还不统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6种。 广西的地质灾害主要有4种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 根据广西的实际情况,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工作中还有危岩、基坑突水、矿坑突水、巷道冒顶、巷道塌邦、膨胀土地基胀缩变形、地基不均匀沉降、坝基渗漏、海水入侵、地下水污染,等。 三、地质灾害发生前的一些前兆 (1)滑坡发生前的一些前兆 ①滑坡前缘出现裂缝,土体隆起,出现小崩小塌; ②滑坡后缘裂缝急剧加大加宽; ③岩体因摩擦错动出现声响,裂缝冒热气或冷气; ④泉水复活或干枯,水位突变; (2)崩塌发生前的一些前兆 ①有小崩小塌发生; ②裂缝加大加宽、或出现新的裂缝; ③岩石崩塌前有时可听到摩擦声、撕裂声、错碎声; ④出现热、气、水等异常; ⑤动植物有异常。 (3)地面塌陷发生的前兆特征 ①井、泉水位骤升或骤降,突然浑浊或翻沙、冒气; ②地面出现环状裂缝并不断扩展,局部产生地鼓或下沉; ③地下有响声。 (4)泥石流发生前的一些前兆 ① 河沟床中正常流水突然断流或洪水突然增大并夹有较多的柴草、树木 ; ② 上游山谷中传来轰鸣声 ; ③ 有轻微的振动感; ④ 动物有异常。 四、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条文 1、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3年国务院第394号国务院令,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了具体明确规定,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法律依据。 条例确立了三项原则、五项制度以及各级政府必须采取的五项防灾措施,“三五五”是条例的要领与精华。 三项原则 一是“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大量的地质灾害属于自然灾害,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随着科技不断发展和防灾减灾经验的不断积累,一些地质灾害的前兆,是可以被人们捕捉到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这些信息,预报预警地灾,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是“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灾害治理投入大,工期长,条例明确自然灾害治理由各级政府承担,中央政府以及灾害所在地的各级政府,都负有治理的责任。人为引发的灾害,不仅仅是“谁引发、谁治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条例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项制度 一是地质灾害调查制度。条例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二是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部门发布。 三是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 四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条例规定,凡是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都必须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 五是与建设工程配套实施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三同时”制度。条例规定,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 项 措 施 1)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公布实施;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公布实施; 4)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统一协调相关部门,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 5)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 2、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06年3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该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中有相关条款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了明确规定。 3、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关的其它法律法规还有一些,这里不一一列举,工作中注意学习使用。 例如防洪法第十三条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的地区以及其他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划定重点防治区,采取防治措施。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五、熟悉上级文件规定及上级领导指示 主要有 国务院文件、 国土资源部文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有关领导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有关 指示、要求。 1、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35号文,2001年5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 其中对“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加强监测、建立群测群防预警系统”、“排查隐患,制定防治规划 ”、“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力度 ”、“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资金投入”、“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与要求。 2、2002年12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办发[2002]205号文的形式给各地(市)、县(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强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该文件同样强调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严格执行防灾预案、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情速报制度等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列举的国务院2001年35号文件和自治区政府2002年205号文件,这两份文件都是国务院及自治区政府第一次比较全面地、具体地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出相关规定(从责任制、监测预警、巡查、规划、资金投入、培训等方面都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也是我们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常用参考及依据。 3、 2006年国土资源部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75号),该文件对地质灾害的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做了具体的规定。包括速报范围 、速报时限 、速报内容 、月报内容和时限 、月报填报要求 、月报上报表格格式 等要求。 4、上级有关领导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有关指示、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2002年8月13日批示“对可能发生山体滑坡的地区要加强观测。” 温家宝总理2002年7月26日指示“对有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群众安全的地方,要特别重视加强调查和防治工作。这要作为地质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据初步统计,近年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讲话、批示多达50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给了我们极大的鼓舞,是我们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力量源泉。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领导同志也非常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每年汛期,自治区人民政府都要召开全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议,强调与布置汛期巡查、应急预防地质灾害等工作。 近年来,自治区领导曾多次在不同场合对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了比较具体的要求,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务必做到责任到位、预案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即“四个到位”。落实“四个到位”也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具体责任之一。 一是履行职责,实现责任到位。各地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体系,制定汛期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要签订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书,将每一处滑坡、泥石流、崩塌等隐患点的防灾责任落实到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地质灾害隐患点预防、监测工作的责任区。一旦灾情发生,应有针对性地、有条不紊地完成各自的职责任务,真正做到责任到位。 二是从实际出发,做到预案到位。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完善工作。在制定应急预案时,要从实际出发,对于辖区内已发现的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编制隐患点应急预案,明确预报预警方式、躲灾避险路线和自救互救方法,落实到受灾单位和受灾户。对已编制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市、县要根据已经变化了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使之更具操作性。 三是人员到位。主要是指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包括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关的各方面的人员,如监测人员、村委(街道)及乡镇(社区)干部、预警预报人员、抢险救灾人员、有关责任人员等到位。发现有地质灾害的前兆特征,出现了险情,有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或者发生了地质灾害,上述人员要立即到位,各司其职,按照防灾预案中规定的程序与工作内容开展相应防治工作,尽可能把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四是措施到位。主要是指各项防治措施,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灾预案中的各项措施进行逐项落实,如截排水沟修建、对隐患点的监测监控、临时搬迁和避让、预警预报体制的落实与演练、两卡的发放、对群众进行地质灾害知识普及教育等。 六、灾情、危害性的确定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灾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已经发生的)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对潜在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尚未发生)的灾害的危害性分级,可参考以下 特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 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下的; 中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七、群测群防工作管理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办发(2001)35号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群测群防的网络,切实执行地质灾害年度预案编制、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已开展过地质灾害调查的县(市),要认真落实群测群防的措施。” 在加强地质灾害科普宣传的基础上,利用群众对生活、活动场所周围的地形、地貌比较熟悉,对地形、地貌的变化比较敏感的特点,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群测群防工作,是目前条件下,投资少、覆盖面广且比较有效的手段。 近年来,群测群防工作取得很大实效,例如,2005年全国各地通过监测预警、群测群防和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共成功预报地质灾害500起,比2004年增加了135,避免了11376人的伤亡,减少财产损失3.41亿元。 群测群防体系建立以后,要加强管理,保持其正常运行,按要求进行监测监控,对已经明确的责任制度、预警方案、避让方案、防治措施等要一一予以落实,保证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异常时能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在临灾前及时组织受灾群众撤离避让,减少损失,达到减灾防灾的目的。 对群测群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负有领导的责任;市(地)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有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的责任;县、乡人民政府、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基层群众组织(村),负有组织实施的责任。 群测群防日常工作管理主要有监测人员管理、监测工作的管理、质量检查、监测资料收集汇总、实战演练、宣传教育与培训、向上一级汇报、发布警报、组织群众防治与避让、组织抢险救灾等。 要特别强调监测人员管理包括落实人员、掌握监测人员的分布、人员变化(各级的人员一览表) 、因人员变动(去打工、外出等)有欠缺的应马上增补人员。 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要求有关人员达到“四应知”、“四应会”。 ①“四应知” 应知辖区内灾害点数、具体地点、灾害规模、影响户数与人数; 应知各灾害点的转移路线和具体应急安置地点; 应知灾害点发生变化时如何上报; 应知各监测阶段的时间与次数。 ②“四应会” 应会在灾害点的主要位置设置监测标尺和标点,实施监测; 应会简易监测方法,利用简易监测工具进行测量; 应会记录、分析监测数据,并初步判断; 应会采取措施进行临灾时的应急处置。 八、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地质灾害的发生往往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因此,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应急工作就是地质灾害发生后或出现险情(包括已有的隐患点出现险情及新发现隐患点等情况)后,应该立即采取的各项防治行动措施。 (一)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原则 工作原则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管理、综合协调、快速高效。 特大型地质灾害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全力配合; 大型地质灾害由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中型地质灾害由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与配合。 小型地质灾害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组织机构主要有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指挥部、应急分队。根据需要应相应地建立健全。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统一领导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协调解决地质灾害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 (1)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任务; (2)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特大型、大型和某些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协调指挥部各组成机构的工作; (4)下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负责配合上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的工作。 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分队。应急分队的职责是 (1)按照同级指挥部的安排,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参与抢险救灾; (2)及时向同级指挥部通报现场情况,处理现场各种临时情况; (3)负责组织现场应急调查、处置工作; (4)负责协调与其它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5)负责应急调查报告的编写和上报; (6)承担同级指挥部交办的其它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 (三)应急准备 (1)抢险救援人员的准备、抢险救援知识培训;抢险救援定期演练;临灾应急状态时( Ⅲ级以上)应急队伍值班待命。 (2)物资、装备的准备。物资保障县乡予以统筹安排。计划保障县乡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协调各成员单位,制定各项计划,细化、量化各种应急救助装备和物质。工作保障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配备专门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 (四)灾情(险情)发生(出现)后处置 1、灾害发生后处置(有灾情的情况) ①确定灾情,接到地质灾害发生的信息后,立即确定灾情,灾情级别按照条例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 ②立即启动地质灾害防灾应急预案,并立即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受灾害威胁的居民及时避让,安置和疏散灾民,组织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 。 ③根据灾情危害性等级,逐级或同时越级上报有关部门。 ④密切跟踪灾情,并组建地质灾害救灾现场指挥部,必要时,请求驻军调派部队支援,部署指导协调灾区政府和救灾各专业组进行救灾工作。 ⑤接待安置救援人民及救灾物资、资金使用和监督,平息灾害谣传和误传,解除群众恐慌心理,维护社会安定。 2、出现险情后的处置(灾害尚未发生) ①地质灾害出现险情后,根据预测地质灾害的危害和规模大小和上级地质灾害防灾领导小组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②同时通报同级地质灾害救灾领导小组各专业组做好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③密切注视和跟踪灾情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④加强监测,随时掌握灾情变化趋势,根据灾情发展,组织避灾疏散。 ⑤做好宣传教育,平息谣传或误解,保持社会安定。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