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及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doc
土地开发整理及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管理,根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永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责任单位为耕地保护股和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地质环境治理攻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责任单位为矿管股。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实施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项目立项、设计 第三条项目申报立项,每年4月份前,各国土资源所将本辖区内的项目, 报县局责任股室。5月份前项目责任股室会同相关部门选址踏看完毕,属占用林地开发耕地的,须会同林业部门现场踏看。6月底前,经县局确定后报省、市立项。 第四条 经省市批复确立的项目,责任股室牵头做好或协助做好项目测量、项目设计、项目评审、资料收集等协调工作。 第五条 设计单位必须深入现场作全面调查,保证项目设计的准确性和实用性。项目设计中,责任股室提供必要的工作协助。 第六条 项目建设任务书正式下达后,责任股室将立项资料、规划设计文本及工程预算书等资料收集齐全,及时安排技术人员踏看项目现场,为开工做好准备。 项目招投标 第七条 责任股室根据省市下达的项目文件和项目设计资料,及时作出工程招标方案和项目管理方案,经局工程领导小组研究后予以实施。 第八条 项目施工费在30万元以上的,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施工费在30万元以内的采取邀请招标。招标工作必须在财政、纪检监察、招标办、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九条 招标中发现前三年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听从责任股室管理、工程质量差、结算提出无理要求、不及时提供竣工资料,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和承包人员,不得参与投标。 工程管理、验收 第十条 责任股室负责项目技术和现场管理。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监管,控制工程投资,对工程质量、进度严格把关,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即时收集项目档案资料,定期向市局相关部门汇报项目情况。 第十一条 严格项目工程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履行合同要求,严格按工程图纸施工。确需变更的,施工单位须出具报告,经责股室书面批复,否则,增加工程量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安排足够的技术员、施工员和施工机械,保证项目工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做好施工日志,工程施工情况实时记录在案备查。 第十三条 项目规模面积必须按设计要求完成,不得随意减少。否则,扣除未开发面积所需费用外,另处施工单位施工费5的罚款,结算时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一周内施工单位向责任股室提交经监理审核的竣工报告、竣工资料。不提供竣工资料或不符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十五条 责任股室接到施工单位竣工报告,3天内安排测绘好竣工图,10天内组织局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对竣工工程数量和质量验收。现场测绘和工程数量质量验收,施工单位、责任股室、工程监理人员必须到场,并在验收表格上签字认可,作为工程结算依据。验收工程量数据不得涂改,涂改无效。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必须按有关技术要求制作图件。不得简化图件内容,更不得弄虚作假扩大竣工面积。及时提供标准化的图件3套。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按合同技术要求加强工程监管。不得随意签字确认施工单位工程量。隐蔽工程确需认证的,必须经责任股室共同签字同意,否则,不予认可。工程竣工自验合格后,监理单位及时向责任股室,提供3套完整监理资料。 第十八条 责任股室在工程结算和工程审计程序完成后,向财务办理财务决算手续,整理好相关文字和图件资料,移交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 责任股室接到项目竣工资料,及时会同地籍、信息有关股室,做好土地台账和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图)变更。整理好申请验收资料,及时申请省、市验收。 第二十条 省市对项目验收合格和下达耕地指标确认书15日内,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做好向村组移交工程设施工作,耕地保护股做好向村组移交项目管理后续工作。 工程结算、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工程自验后10天内,施工单位依据验收工程量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编制好工程结算书。责任股室接到施工单位工程结算书10天内作好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如对审查结果有异议,责任股室可将其意见一并提交县审计部门审计。工程结算款以审计结论为准。 第二十二条 严格项目资金管理,非特殊情况,不得增减项目合同资金。工程资金按进度、质量要求拨付,在自验前资金拨付不得超过预算施工费的65;在审计未完成以前,资金拨付不得超过预算施工费的80。资金拨付手续不全的,财务拒绝付款。 第二十三条 预知工程施工费出现超合同金额甚至超预算时,责任股室必须报告超资金的理由和数量,提交局工程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根据讨论意见下达书面批复。否则,超出资金不予认可。 内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局成立项目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局长为工程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中心、耕保、矿管、财务、监察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项目工程领导小组决定项目招标、管理、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本局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工程的招投标或入股承揽工程;工程验收人员必须严把验收关,规范、真实地丈量统计工程量,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实行责任到人,补助、奖励与项目好坏情况挂钩。项目一次性通过省市验收合格的,项目管理人员可享受有关待遇,未通过的降低责任人20经济待遇,并年终不得评先评优。 第二十七条 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作好本职工作。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按规程办事、监管不力,造成项目资料丢失、工程久拖不能完工甚至工程损失的,轻者给予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农土资金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