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数据统计表填表说明.doc
矿山地质环境数据统计表填表说明 1.本表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州、盟)或县(区、市、旗)为统计单元进行数据统计; 2.生产矿山数量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截至填表之日还在生产的矿山数量总和,关闭矿山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截至填表之日被关闭或已闭坑的矿山数量总和; 3.累计已治理恢复的矿山数和本年度已治理恢复的矿山数分别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截至填表之日和本年度内,通过矿坑封闭、矸石利用、尾矿坝绿化、塌陷区治理、矿坑治理、边坡治理等方法,使矿区地质环境得以恢复或重建的矿山数量; 4.累计已治理恢复的面积和本年度已治理恢复的面积分别指本行政区域内截至填表之日和本年度内矿区已得到治理恢复的面积,包括矿区土地复垦的面积、矿山地质灾害治理面积、矿区地形地貌景观修复面积和矿区地下含水层修复面积的总和; 5.投入治理资金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资金,累计投入治理资金指截至填表之日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各类资金的总和,本年度投入治理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企业自筹和其它资金; 6.累计矿山占用与损毁土地面积和本年度矿山占用与损毁土地面积分别指本行政区域内截至填表之日和本年度内采矿活动占用和损毁的土地面积总和减去已治理恢复的土地面积; 7.矿山固体废弃物累计积存量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截至填表之日采矿活动所积存的废(土)石、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的总量; 8.矿区地下水位下降区面积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截至填表之日采矿活动导致的区域地下水水位下降的区域面积的总和; 9.本年度矿坑排水量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本年度排出的矿坑水总量; 10.本年度矿山地质灾害情况主要指本行政区域内本年度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发生次数、直接经济损失和死亡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