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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文件 黔地环发(2004)03号 关于下发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地质调查项目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项目承担(参加)单位 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地质调查项目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经局财务资产处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若存在什么问题,请你们及时向总站或局财务资产处反馈,以便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地调项目 专项经费 管理办法 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2004年4月19日印制(共印20份) 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地调项目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地质调查专项经费合理使用,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的实际,制定本办法,以规范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条 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对地调项目专项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体制。各项目承担单位直接向贵州省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单设会计账户进行地调项目成本核算。 第三条 地调项目经费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及现行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以及项目成本开支标准和范围,依法合理使用地调项目经费,实施财务监督;做好各项目经费的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竣工决算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及各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和项目主管会计职责 第五条 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财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中国地调局等制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地调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二)管理国家、地方财政投入的地质勘探费、地质事业费和其他专项资金。对拨出的财政资金特别是地调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建立跟踪检查制度,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挪用、浪费。 (三)管理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四)监督、检查各项目承担单位对地调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五) 定期汇总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地调项目经费的收、支、余情况。 (六)其他有关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会计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法规、财务制度和中国地调局、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等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管理使用地调项目经费,对地调项目经费的安全与完整负责。 (三)按照相应行业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帐务体系,及时进行地调项目经费会计核算,做到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四)按月向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报送“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支出明细表”,同时根据该表与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进行往来帐结转、核对。 (五)管理年度内地调项目经费会计核算资料,年度终了进行规范整理、登记、归档。 (六)其他有关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项目经费年度预算实行“计划管理,据实列支,结余续用,超支不补”的原则。一切支出均纳入计划,凡没有计划、预算的费用一律不予列支。 第八条 各项目的年度经费,由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根据项目任务书和设计书的总控制数,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下达。根据项目实际完工程度分批拨付到各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 各项目经费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动。如因特殊客观原因变动的,须书面报告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条 在项目总体安排的年度经费额度范围内,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根据省财政拨款进度和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将经费分批下拨至各项目承担单位。各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经费专项管理,分项核算。 第十一条 各项目的年度经费,年终若有结余不得作为节余分成,须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待项目终结决算经中国地调局批准后再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的收入包括国家地质调查拨款、省地矿局地勘费拨款、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均由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统一管理,分项使用。 第十三条 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拨付各项目承担单位的地调项目经费,不得与该单位的其他经费混合列帐,必须单设会计帐户核算,以备中国地调局在项目终结时审查。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和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工作方法和手段,按地质项目和工作项目计算成本。 工作项目包括1、地形测绘;2、地质测量;3、物探;4、化探;5、槽探;6、浅井;7、坑探;8、钻探;9、岩矿测试;10、遥感;11、其他地质工作;12、工地建筑。 各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地质项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工作项目。工作项目的设置应与地质工作中实际采用的手段、技术方法一致。 第十五条 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和各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成本支出,按经济内容与用途分为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只能支付所承担项目的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不得列支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各项费用支付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领导签字审批。 第十七条 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直接支付的一切费用(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等),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和原则 (一)直接人工费包括直接从事地质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工资性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二)直接材料费包括地质项目工作中耗用的各种材料、燃料及动力、专用管材摊销、零配件及其他消耗性物品等。 (三)其他直接费包括地质项目工作中发生的运输费、外部施工费、资料图件费,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费及使用费,野外作业拆迁安装费,土地、青苗、树木赔偿费及其他直接费。 (四)间接费用 是指各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地质项目工作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工资性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差旅费、邮电通信费、交通运输费、行政管理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以及其他间接费用。 (五)管理费用仅指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管理人员的工资、工资性津贴、职工福利费、交通差旅费、办公费、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及修理费、家具用具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等。该项支出,不得超过年度项目经费的10。 (六)其他费用包括项目立项前期调研、论证、设计审查、成果评审验收及审计等费用。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省和中国地调局有开支标准的,按开支标准执行;无开支标准的,可本着有利工作、节约费用的原则办理。 第十九条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地调项目成本 1、应在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基建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2、对地质项目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费用、投资性支出及捐赠; 3、各种违约金、滞纳金、罚款以及与地调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支付项目款项,应视不同经济业务取得相应的原始凭证及必要的相关凭证或附件,并确认其合法、有效,内容完整、手续齐备。 (一)采购各种物资、器材的现货付款,应持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人和验收人等签字或盖章证明的采购商品发票,连同银行结算(成批大额采购用)付款凭单作付款原始凭证。 预付各种订货款,以订货合同和银行结算付款单作付款凭证。 (二)职工因公出差借款、采购借款、医疗借款及其他公务借款,须填制借款单,以借款单作现金付款凭证。用银行存款支付借款的,以银行结算付款凭单和借款单作付款凭证。 (三)偿还债务支付的款项,应区别债务种类取得相应的原始凭证。 1.偿还应付器材、仪器等商品购货款和应付出包工程款,以银行结算付款凭单和债权人开具的收款收据作付款凭证。 2.缴纳应交税金,以税务机关核准的税收缴款书(单)和银行结算付款凭单作付款凭证。 3.偿还外单位的往来帐款,以银行结算付款凭单和收款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作付款凭证。 4.支付暂存款项,单人领取的应填制领款单,集体发放的应填制领款结算明细表,以领款单或结算明细表作付款凭证。 (四)各项目发生的支付款项,凡支付给外部的应取得法定有效的报销单据,连同银行结算付款凭单、费用支付证明单作付款凭证。用现金支付的以报销单据和费用支付证明单作付款凭证。 支付给单位内部的各项费用,如发放工资、津贴、补贴以及其他费用,以自制的结算帐单(如工资结算表等)作付款凭证。 (五)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付款业务,应取得足以证明付款业务合法、有效的直接凭单票据和相关附件作付款的原始凭证。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对于项目经费的收支和结转,会计核算时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和记帐规则进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处理 1、收到项目经费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专款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XX项目经费 2、实际支出项目经费时 借专款支出XX项目XX费用 贷银行存款(材料)等 3、月末根据“大调查项目支出明细表”转帐 借拨入专款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XX项目经费 贷专款支出XX项目XX费用 (二)地勘单位会计处理 1、收到项目经费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XX项目经费 2、实际支出项目经费时 借地勘生产XX项目XX费用 贷银行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材料)等 3、月末根据“大调查项目支出明细表”转帐 借其他应付款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XX项目经费 贷地勘生产等 (三)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会计处理 1、收到项目经费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国家地质调查拨款XX项目经费 2、拨付各项目承担单位经费时 借其他应收款XX单位XX项目经费 贷银行存款 3、月末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大调查项目支出明细表”转帐 借国家地质调查支出XX项目XX费用 贷其他应收款XX单位XX项目经费等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形成的地调项目经费会计核算资料(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必须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进行规范整理,单独装订、归档,以备项目竣工时送达审计。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必须符合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单位主管领导、财务机构负责人、报表编制人对会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章 财经纪律 第二十四条 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是财务会计工作的准绳和依据。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法规,遵守财经纪律,保证地调项目经费收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五条 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是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第一负责人,应依法对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地调项目主管会计须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制度,保证会计核算质量,保证大调查项目经费的安全与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地调项目主管会计由各项目承担单位指定。项目主管会计应按月向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报告项目资金运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须于每月25日结帐,每月28日前将“地质调查项目支出明细表”(用A4打印纸打印)一式一份,报送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财务科。贵阳地区以外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先传真后邮寄。 第二十九条 未尽事宜按中国地调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支出明细表 项目名称 年 月 25日 单位元 工作项目 费用项目 直接人工费 直接材料费 其他直接费 间接费用 本月合计 本季合计 本年累计 地形测绘 地质测量 物探 化探 遥感 槽探 浅井 坑探 钻探 岩矿测试 其他地质工作 工地建筑 本月合计 本季合计 本年累计 填报单位(盖公章) 项目主任签字) 制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