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doc
关于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 信息类型最新文件信息发布时间2005-11-4信息浏览次数92 浙土资发〔200582号 关于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 各市国土资源局 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是国土资源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地质环境监测是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的技术支撑。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省已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并列入全省六大社会公益监测网之一,在浙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履行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地质环境的政府职责,现就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地质环境监督管理职能 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地质环境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提高对加强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地质环境监测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各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职责要求,加强对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在全省监测规划指导下,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大力加强地质灾害调查、监测与评价,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继续做好地下水动态和地面沉降监测,及时做好地质灾害和地下水情预测预报工作,进一步扩大监测研究领域,逐步增加监测内容,全面提升地质环境的监测、预警预报能力。 二、建立健全地质环境监测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方和行业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35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30号)关于“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健全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的精神,杭州、温州、湖州、绍兴、衢州、丽水等市已先后建立了市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其他各市要积极与政府、编办请示和协商,采取措施加快市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在地质灾害多发、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县(市、区),也应根据情况建立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暂不具备建立监测机构条件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有专人负责开展监测工作。 三、进一步明确市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是协助政府履行地质环境管理职责,承担日常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从事技术服务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直属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和本辖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需要,组织实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2、承担或组织实施地下水环境、地面沉降、突发性地质灾害、土壤环境、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等地质环境要素的监测、调查和评价工作,及时掌握各地质环境要素的动态变化。 3、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 4、承担地质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负责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的接收汇总、分析和处理,及时提交监测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负责监测设施的建设、管理、保护和维修。 6、参与辖区内地热水、矿泉水监测,监督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 7、承担上一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安排的监测任务和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上述职能的要求,市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一般为510人,县(市、区)级机构人员编制为3-5人,人员应以水工环、地质、计算机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在业务管理上,采取分级分网的管理方式,同时接受上一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按规定及时向上一级监测机构和本级政府汇交监测资料。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和任命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意见。 宁波、温州、嘉兴、金华、台州等市地质环境监测站成立后,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设在该地的监测站与专业技术人员,统一划归上述市国土资源局,其地下水动态监测、地面沉降监测等工作职责和资料一并移交给相关市国土资源局。 四、加快全省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 地质环境监测网络是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基础,关系着监测资料的准确性与时效性。要在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加快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一是要健全以城市为中心,沿海平原及金衢盆地为重点的全省地下水环境动态监测网络,及时掌握水环境动态变化规律。二是要建立和健全杭(州)嘉(兴)湖(州)、宁(波)奉(化)、温(岭)黄(岩)、温(州)瑞(安)平原地面沉降监测网,为防治缓变型地质灾害提供决策依据。三是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网络,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引发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四是尽快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省的各类地质环境要素监测信息系统,及时向政府、社会提供各类地质环境要素监测信息。 五、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监测水平 目前我省地质环境监测研究技术人员缺乏,监测装备落后,与承担的任务不相适应。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重视加强人员培训,营造良好的聚人、育人、用人环境,引进和培养高素质的人才。要引进新的思路,应用和发展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科技含量;要加快高精度计算机、资源卫星、遥感系统、GIS系统、GPS技术、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等技术在地质环境监测领域中应用。 六、保证经费投入 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履行地质环境监测职责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各级政府部门年度财政预算。要在保障日常监测工作经费投入的同时,根据当地监测工作发展的需要,安排适当的专项资金用于监测工作。要加大监测设备、仪器等装备的投入,以确保监测成果的质量。鉴于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在野外进行,涉及范围广、流动性大和技术难度大,每个监测机构应根据监测任务配备性能好的计算机、专用越野监测车。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地质环境 监测 意见 抄送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5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