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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地质科技档案资料借查阅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地质科技档案、资料的作用,推广地质科技档案、资料的共享与社会化服务,规范本站地质科技档案、资料的借阅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地质科技档案、资料的查阅与借阅,实行审批与权限借阅相结合的原则。资料查阅与借阅流程见附件1。 第二章 查 阅 第三条 凡本站在职职工从事科技、地质项目活动或没有确定的项目工作,经所在处(室)、分站负责人同意,填写资料借(查)阅审批条(资料借(查)阅审批条见附件2和附件3)后可查阅工作区范围内与工作内容相关的公益性、非公益性地质科技档案及资料。查阅工作区范围以外的公益性、非公益性地质科技档案及资料,须经所在处(室)、分站负责人和技术负责审批并填写资料借(查)阅审批条。信息室负责管理资料的人员凭资料借(查)阅审批条进行资料查阅,查阅仅限于在资料阅览室内浏览、摘抄。 第四条 外单位人员除持有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外,还必须持有所在单位开具正式编号的查阅地质科技档案、资料的介绍信或公函,并注明查阅人姓名、查阅资料范围、名称、密级及用途,经信息室管理资料人员审核同意,请示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站长并办理有关查阅手续后,方可查阅本站公益性地质科技档案、资料。外单位人员查阅本所非公益性地质科技档案、资料,还须经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站长批准。 第五条 外单位人员查阅地质科技档案、资料,除原地质科技成果资料汇交单位人员外,均要收取一定的地质科技成果资料费,并且仅限于在资料阅览室内浏览、摘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 第三章 借 阅 第六条 本站在职职工经所在处(室)、分站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同意,根据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项目工作委托书等有效证明材料),填写资料借(查)阅审批条,凭资料借(查)阅审批条借阅工作区范围内的地质科技档案、资料。借阅工作区范围外的地质科技档案、资料,须经总工程师或分管领导同意。借阅秘密、机密级地质档案、资料,须经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站长批准。 第七条 借用地形图、航片等测绘资料,事先必须提出用图计划,并说明用图理由和图幅名称及份数。没有任务书(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外借地形图、航片等测绘资料。特殊情况要外借的,须经总站站长和总工程师批准,并由信息室与之签定协议,在资料管理人员监督下使用。 第八条 电子文档(光盘、磁盘、磁带等)资料一律不外借,只可在资料室内阅览或使用。特殊情况要外借的,须经总站长或总工程师、分管副站长批准,并在资料管理人员监督下使用。 第九条 所借地质科技档案及资料要速用速还,借阅的最长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可续借一次。地形图、航片等资料借用时限不得超过项目任务书(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限。每人借阅的地质科技档案及资料最多不得超过5份(件)。 第十条 本站职工在办理退休(养)、调离或因脱产读研、进修等长期离站手续前,必须还清所借的全部地质科技档案及资料。否则,人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还要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四章 保密与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所借的地质科技档案及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严禁私自转借或转让他人使用,严防损毁、丢失。 第十二条 严禁在借阅的地质科技档案及资料上进行标注、涂改等,否则将视为人为损坏地质科技档案及资料。 第十三条 所有借阅秘密、机密级地质科技档案及资料的人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各项保密制度,严守国家秘密,并切实做好所借秘密地质科技档案及资料的防火、防潮、防虫、防盗、防特工作。 第十四条 需借用地质科技档案及资料进行野外工作时,不得携带原件,只能携带复印件(地形图除外),并有专人保管。携带地形图等保密资料进行野外工作时,必须有相应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必须携带专用资料箱等,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禁携带秘密、机密级地质科技档案、资料参观游览、探亲访友、出入公共场所等。 第十五条 各处(室)、分站和各项目组应定期进行保密检查,一旦发现秘密、机密级地质科技档案及资料丢失、被盗或因其它情况泄密时,必须立即向站领导及站保密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立即组织查找。在野外工作期间,还应就近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借阅的地质科技档案、资料,仅限借阅者本人和项目工作组内部使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法、专利法及版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许可,不得转借、转让国家科技秘密和本所商业技术秘密,也不得用于任何经营、咨询活动。 第五章 复 制 第十七条 地形图、航片等测绘资料严禁复制。地质科技档案和资料未经许可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确因工作需要,由借阅资料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工程师和分管副站长批准,由信息室负责管理资料人员按批准范围及内容负责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复制的地质科技档案及资料须同原件一样保管,用毕交信息室统一销毁,禁止乱放、乱扔或卖给废品收购者。资料复制费用由资料使用者承担。地质科技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档禁止全套复制。 第十八条 外单位人员复制地质科技档案和资料,除依第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须收取相应的工本费,其具体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第六章 处 罚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者,暂停其借阅资格,同时按每天每份(件)人民币五元的标准,收取资料占用费。 第二十条 凡损毁、遗失地质科技资料的,视情节轻重,处以每份(件)资料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凡损毁、遗失地质科技原始档案的,视情节轻重,处以每份(件)档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人为损坏加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凡遗失秘密、机密级地质科技档案和资料以及私自转借、转让国家科技秘密和本站商业技术秘密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本站有关保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报告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收取的占用费和处罚金由资料管理部门确认,经总站站长审批后,由财务管理部门直接从相关人员工资中扣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提到借(查)阅资料需处(室、分站)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总站站长、总工程师、副站长等签字时,如相关人员外出不在单位,由借(查)阅人在资料室电话请示是否同意,事后由资料管理人员补全资料借(查)阅审批条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分站借(查)阅资料的,审批权为分站领导和资料管理员,保存于分站的各地质资料原则上一律不对外单位借(查)阅,特殊情况需借(查)阅的,须请示总站站长或总工程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总站信息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总站以往资料借阅规定自行废除。 附件1 广西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地质科技档案资料借查阅流程图 总站或分站领导审批 借查阅资料 出示项目任务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资料管理人员审批批 资料借查阅人 填写资料借查阅审批条 部门领导签字 10 附件2 广西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资料借查阅审批条 NO 拟借查阅资料名称* 所用项目名称或用途* 资料密级及类别 拟借查阅数量 借查阅期限 借查阅单位* 借查阅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签字 借查 阅人签字 是否有项目任务书或 合同等有效证明材料* 资料管理人员意见 资料管理员(签字) 年 月 日 总站领导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带*号栏目须由资料借查阅人填写;总站领导审批意见一栏由资料管理人员按总站资料借查阅暂行规定确定是否需要总站 领导审批,如不需要应在资料管理人员意见中注明,资料管理人员意见中还应注明是查阅或借阅。此审批条由信息室资料管理人保管。 附件3 广西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分站资料借查阅审批条 拟借查阅资料名称* 所用项目名称或用途* 资料密级及类别 拟借查阅数量 借查阅期限 借查阅单位* 借查阅人签字 是否有项目任务书或 合同等有效证明材料* 资料管理人员意见 资料管理员(签字) 年 月 日 分站领导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带*号栏目须由资料借查阅人填写;分站领导审批意见一栏由资料管理人员按总站资料借查阅暂行规定确定是否需要分站 领导审批,如不需要应在资料管理人员意见中注明,资料管理人员意见中还应注明是查阅或借阅。此审批条由分站资料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