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矿部地质环境管理司关于.doc
地矿部地质环境管理司关于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的有关通知 地环发[1997]15号 各省(区、直辖市)地矿厅(局) 1994年以来,已有铁道、交通、建设、水利、化工、地矿、有色、冶金、煤炭等12个部、委系统近300个单位获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资质等级证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把住了参加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队伍的素质关,对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质量起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大大促进了防治工程队伍的技术改造、正规化建设和整个队伍素质的提高。为深化资质管理,现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年度检查暂行规定发给你们,即日起执行。 拟定于1997年6月15日前,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承担单位资质证书进行一次统检(包括地发[1994]211号、地发[1996]030号、地发[1996]288号文中所列各类资质证书副本。)逾期不送检查,证书自行失效。 为便于资质管理,各省(区、直辖市)地矿厅环境处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信息库建库说明规定格式,于8月1日前将电子文件磁盘交部环境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地质环境司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年度检查暂行规定 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年度检查时间暂定每年4~6月。 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质年度检查由国务院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持证单位将送检资料报省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国务院地矿行政主管部门。 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质受检单位按规定时间向地矿行政主客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质年度检查表(附表1、附表2)。 2、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含勘查、设计、监理、施工证书副本)。 3、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及过去1年的生产情况和财务决算年报表、完成的主要工程,各类工程、经济技术人员及项目经理变化情况等资料。 4、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业务手册。 5、自证书颁发之日起或上1次年检后,一年来能表明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及违法行为情况的证明文件。 四、国务院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了有关资料后,应对受检单位资质年检做出结论,记录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质等级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并加盖“地质矿产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质证书专用章”(简称“专用章”)。 五、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3种。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等级“升”、“降”级的依据。其资质等级变更标准按有关规定办理。 1、单位资质条件完全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1年内未发生伤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无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2、单位资质条件基本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指有1项指标达到80%以上,其它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1年内未发生过4级以下伤亡事故或3级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无重大违法行为的,为“基本合格”。 3、单位的资质条件与所定资质差距较大,或过去1年发生过3级以上伤亡事故或2级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或发生两起以上4级伤亡事故或两起以上3级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 六、没有申请资质年检的单位,经主管部门提出后仍不申请,视为自动歇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七、本规定对获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施工4种资质等级证书单位均适用。统检、复检、抽检也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年检中“伤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直接经济损失分类”参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地发[1996]211号文)。 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严重程度分类(地发[19996]211号)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按伤亡人数事故分为1、2、3、4级4个等级 1、特大伤亡事故(1级) (1)1次死亡7人以上 (2)1次重伤14人以上 (3)1次死亡3~6人,重伤80~13人以上 2、重大伤亡事故(2级) (1)1次死亡3~6人 (2)1次重伤8~13人 (3)1次死亡1~2人,重伤4~7人 3、伤亡事故(3级) (1)1次死亡1~2人 (2)1次重伤4~7人 4、重伤事故(4级) 1次重伤1~3人 二、按直接经济损失分为1、2、2级2个等级 1、经济损失特别重大事故(1级)1次造成不含因人员伤亡所致的直接经济万元以上的事故。 2、经济损失重大事故(2级)1次造成不含因人员伤亡所致的直接经济损失30~100万元的事故。 3、经济损失较大事故(3级)造成不含因人员伤亡所致的直接经济损失5~30万元的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以当地劳动,公安(交通、消防)部门批复结案的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数字为准。不经劳动、公安(交通、消防)部门批复结案的事故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认定。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