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6722-1986爆破安全规程.doc
ICS 13.100 C72 GB 6722-2003 代替GB6722-1986等 爆破安全规程 safety regulations for blasting 2003-09-12批准 2004-05-01实施 目录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5 4.1 爆破工程分级管理5 4.2 爆破企业与爆破作业人员6 4.3 爆破设计10 4.4爆破安全评估11 4.5 爆破工程安全监理12 4.6 设计审批13 4.7 爆破作业环境的规定13 4.8 施工准备14 4.9 爆破器材、起爆方法与起爆网路16 4.10 装药20 4.11 填塞22 4.12 爆破警戒和信号23 4.13 爆后检查23 4.14 盲炮处理24 4.15 爆破效应监测26 4.16 爆破总结26 5 各类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26 5.1 露天爆破26 5.2 硐室爆破29 5.3 地下爆破37 5.4 拆除爆破及城镇浅孔爆破48 5.5 水下爆破50 5.6 金属爆破与爆炸加工55 5.7 地震勘探爆破58 5.8 油气井爆破60 5.9 钻孔雷爆62 5.10 桩井爆破63 6 安全允许距离与环境影响评价63 6.1一般规定63 6.2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64 6.3 爆破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65 6.4 个别飞散物安全允许距离67 6.5 爆破器材库的安全允许距离70 6.6 爆破器材库的内部安全允许距离72 6.7 外部电源与电爆网路的安全允许距离74 6.8 爆破对环境有害影响的控制75 7 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77 7.1 一般规定77 7.2 爆破器材的购买77 7.3 爆破器材的运输78 7.4 爆破器材的贮存82 7.5 爆破器材的检验和销毁88 7.6 炸药的再加工91 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200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爆破加工和爆破器材的贮存、运输、加工、检验与销毁的安全技术要求及其管理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民用工程爆破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从事的非军事目的的工程爆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本标准。 GB18098 工业炸药爆破后有毒气体含量测定 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 GB50154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库设计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爆破 blasting 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介质作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作业。 3.2 爆破作业人员 personals engaged in blasting operations,blasting personnel 指从事爆破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 3.3 爆破有害效应adverse effects of blasting 爆破时对爆区附近保护对象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如爆破引起的地震、个别飞散物、空气冲击波、噪声、水中冲击波、动水压力、涌浪、粉尘、有毒气体等。 3.4 爆破作业环境 blasting circumstances 爆破作业环境泛指爆区及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环境状况及其爆破安全的影响。 3.5 露天浅孔爆破surface short-hole blasting 特指露天岩土开挖、二次破碎大块时采用的炮孔直径小于50mm、深度小于5m的爆破作业。 3.6 城镇浅孔爆破short-hole blasting in urban area 采取控制有害效应的措施,在人口稠密区用浅孔爆破方法开挖和二次破碎大块的作业。 3.7 复杂环境深孔爆破deep-hole blasting in complicated surroundings 在爆区边缘100m范围内有居民集中区、大型养殖场或重要设施的环境中,一次使用1t以上炸药的深孔爆破作业。 3.8 硐室爆破 chamber blasting ,coyote blasting 采用集中或条行硐室装药,爆破开挖岩石的作业。 3.9 定向爆破 directional blasting 采用硐室或深孔装药,使爆破岩土按预定方向运动并堆积在设定范围之内的爆破作业。 3.10 拆除爆破 explosive demolition,demolition blasting 采用控制有害效应的措施,按照设计要求用爆破方法拆除建(构)筑物的作业。 3.11 水下爆破blasting in water, underwater blasting 在水中、水底或临水介质中进行的爆破作业。 3.12 高温爆破 blasting in high temperature material 炮孔孔底温度高于60℃的爆破作业。 3.13 金属爆破 blasting in metals, metal blasting 爆破破碎、切割金属的作业。 3.14 聚能爆破 cumulative blasting , blasting with cavity charge 采用聚能装药方法进行的爆破作业。 3.15 预裂爆破 Presplitting blasting 沿开挖边界布置密集炮孔,采用不耦合装药或装填低威力炸药,在主爆区之前起爆,从而在爆区与保留区之间形成预裂缝,以减弱主爆区对保留岩体的破坏并形成平整轮廓面的爆破作业。 3.16 光面爆破 smooth blasting 沿开挖边界布置密集炮孔,采用不耦合装药或装填低威力炸药,在主爆区之后起爆,以形成平整的轮廓面的爆破作业。 3.17 爆炸加工 explosion working 利用炸药爆炸的瞬态高温和高压,使物料高速变形、切断、相互复合(焊接)或物质结构相变的加工方法。包括爆炸成行、焊接、复合、合成金刚石、硬化与强化、烧结、消除焊件残余应力、爆炸切割金属等。 3.18 延时爆破 delay blasting 采用延时雷管或继爆管使各个药包按不同时间顺序起爆的爆破技术,分为毫秒延时爆破、秒延时爆破等。 3.19 单段爆破药量 charge amount per delay interval 采用延时爆破技术分段爆破时,每段爆破的炸药总量。 3.20 预装药precharge 大量深孔爆破时,在全部炮孔钻完之前,预先在验收合格的炮孔中装药或炸药在孔内放置时间超过24h的装药作业。 3.21 盲炮misfire,unexploded charge 因各种原因造成药包拒爆的装药。未能按照设计起爆的装药或部分装药。 3.22 起爆器材initiating or primingmaterials and accessaries, initiating supplies 用于引爆炸药的器材。如工业雷管、各类索状起爆材料以及起爆器具。 3.23 爆破器材 blasting materials and accessaries, blasting supplies 工业炸药、起爆器材和器具的统称。 3.24 起爆网路firing circuit ,initiating circuit 向多个起爆药包传递起爆信息和能量的系统,包括电起爆网路,非电起爆网路和混合起爆网路。 3.25 许用炸药permitted explosives 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在煤矿矿井中使用的炸药。 3.26 现场混制炸药on site explosive mixing 特指在爆破现场混制铵油炸药、重铵油炸药和乳化炸药。 3.27 爆破地震 blast seism 、ground vibration caused by explosion 爆破能量引起爆区周围介质质点相继沿其平衡位置发生振动而形成地震波,地震波向外传播途中造成相关介质质点振动过程的总和,称为爆破地震。 3.28 爆破振动 blast vibration 爆破地震引起介质特定质点沿其平衡位置作直线的或曲线的往复运动过程。 3.29 振动速度particle vibration velocity 地震波作用下,介质质点往复运动的速度。 3.30 振动频率vibration frequency 特定质点每秒振动的次数。 3.31 主振频率main vibration frequency 介质质点最大振幅所对应波的频率。 4、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4.1 爆破工程分级管理 4.1.1 硐室爆破工程、大型深孔爆破工程、拆除爆破工程以及复杂环境岩土爆破工程,应实行分级管理。 4.1.2 各类爆破工程的分级列于表1。 A、B、C、D级的爆破工程,应按相应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审批。 表1 爆破工程分级 爆破工程类别 爆破工程按药量Qt与环境分级 A B C D 硐室爆破a 1000≤Q≤3000 300≤Q1000 50≤Q300 0.2≤Q50 露天深孔爆破 Q≥200 100≤Q200 50≤Q100 地下深孔爆破 Q≥100 50≤Q100 20≤Q50 水下深孔爆破 Q≥50 20≤Q50 5≤Q20 0.5≤Q5 复杂环境深孔爆破 Q≥50 15≤Q50 5≤Q15 1≤Q5 拆除爆破 Q≥0.5 0.2≤Q0.5 Q0.2 城镇浅孔爆破 环境十分复杂 环境复杂 环境不复杂 注爆破作业环境包括三种情况环境十分复杂指爆破可能危及国家一、二级文物、极重要设施、极精密贵重仪器及重要建(构)筑物等保护对象的安全;环境复杂指爆破可能危及国家三级文物、省级文物、居民楼、办公室、厂房等保护对象的安全、环境不复杂指爆破只可能危及个别房屋、设施等保护对象的安全。 a一次用药量大于3000t的硐室爆破应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其必要性,其等级按A级管理。装药量小于200Kg的小硐室爆破归入蛇穴爆破,应遵照5.1.7的有关规定。 4.1.3 拆除爆破工程及复杂环境深孔爆破工程,除按表1规定的药量进行分级外,还应按下列环境条件和拆除对象进行级别调整。 4.1.3.1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属A级 --环境十分复杂; --拆除的楼房超过10层,厂房高度超过30m ,烟筒高度超过80m,塔的高度超过50m; --一级、二级水利水电枢纽的主体建筑、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 4.1.3.2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属B级 --环境复杂; --拆除的楼房5层~10层,厂房高度15m~30m ,烟筒高度50m~80m,塔的高度30m~50m; --三级水利水电枢纽的主体建筑、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 4.1.3.3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属C级 --环境不复杂; --拆除的楼房低于5层,厂房高度低于15m ,烟筒高度低于50m,塔的高度低于30m; --四级、五级水利水电枢纽的主体建筑、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 4.1.3.4 爆区周围500m以内无建筑物和其他保护对象,并且一次爆破用药量不超过200kg的拆除爆破,以及不属于A级、B级、C级、D级的爆破工程,不实行分级管理。 4.1.4 根据爆破工程的复杂程度和爆破作业环境的特殊要求,应由设计、安全评估和审批单位商定,适当提高相应爆破工程的管理级别。 4.2 爆破企业与爆破作业人员 4.2.1 一般规定 4.2.1.1 从事爆破设计、施工的企业应经国家授权的机构对其人员和资质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1.2 爆破企业应按允许的作业范围、等级从事经营活动,同时从事设计和施工的企业,应取得双重资质。 4.2.1.3 爆破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 4.2.1.4 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承接爆破工程的设计、安全评估、施工和监理工作。 4.2.1.5 爆破企业、作业人员及其承担重要爆破工程均应投购保险。 4.2.2 爆破设计单位 4.2.2.1承担爆破设计的单位应符合下属条件 --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爆破设计证书“; --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其经营范围包括爆破设计; --有符合规定数量、级别、作业范围的持有安全作业证的技术人员; --有固定的设计场所。 4.2.2.2 “爆破设计证书“应标明允许的设计范围及在各范围内承担设计项目的等级(一般土岩爆破,硐室爆破级,深孔爆破级,拆除爆破级,特种爆破等);只限在本单位使用,不允许转借、转让、挂靠、伪造,不允许超越证书许可范围承担业务。 4.2.2.3 承担A级、B级、C级、D级爆破设计的单位,应符合表2中相应条件;承担不属于分级管理的爆破工程设计的单位,应符合表2中D级所列条件;承担特种爆破设计的单位,应有两项以上同类设计的成功业绩。 表2 承担A、B、C、D级爆破工程设计单位的条件 工程等级 设计单位条件 人员 业绩 A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二人,持相应A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相应一项A级或两项B级成功设计 B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持相应B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相应一项B级或两项C级成功设计 C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二人,持相应C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相应一项C级或两项D级成功设计 D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持相应D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相应一项D级或两项一般爆破成功设计 4.2.3 爆破施工企业 4.2.3.1 爆破施工企业应取得“爆破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或在其施工资质证书中标有爆破施工内容。该证书应标明允许承担爆破工程的范围和等级,资质未标明者只能从事一般岩土爆破。 4.2.3.2 从事爆破施工的企业,应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段(班)长、安全员、爆破员;持有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设立爆破器材库的,还应设有爆破器材库主任、保管员、押运员,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破物品安全贮存许可证“。 4.2.3.3 承担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的施工企业,应符合表3中相应条件;承担特种爆破施工的企业,应有两项以上同类爆破作业的经验。 4.2.3.4 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应有持同类证书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工作;一般岩土爆破工程及特种爆破工程亦应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现场指导施工。 表3 承担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施工企业的条件 工程等级 施工企业条件 人员 业绩 A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持相应A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有B级以上(含B级)相应类别工程施工经验 B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持相应B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有C级以上(含C级)相应类别工程施工经验 C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持相应C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有D级以上(含D级)相应类别工程施工经验 D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持相应D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有一般爆破施工经验 4.2.3.5 施工企业的安全职责 --管理本企业的爆破作业人员,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和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者,均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交回原发证部门。异地施工应办理有关证件的登记及签证手续。 --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并承担安全责任;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 --处理本企业爆破事故。 4.2.3.6 爆破施工单位和爆破设计单位联合承担爆破工程时,双方应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并得到业主的认可;其资质条件可以按两个单位的人员、业绩呈报。 4.2.4 爆破作业人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4.2.4.1 爆破工作领导人,应由从事过3年以上爆破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熟悉爆破事故预防、分析和处理并持有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其职责是 --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爆破作业人员的资质; --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组织领导爆破工作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2.4.2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持有安全作业证。其职责是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2.4.3 爆破段(班)长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有3年以上爆破工作经验的爆破员担任。其职责是 --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制止无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4.2.4.4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2.4.5 爆破员的职责 --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 ,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4.2.4.6 取得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个月,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在高温、有瓦斯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工作,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 爆破员跨越和变更爆破类别应经过专门培训。 4.2.4.7 安全员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其职责是 --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4.2.4.8 爆破器材保管员的职责 --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并保持完备的记录; 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参加过期、失效、变质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4.2.4.9 爆破器材押运员的职责 --负责核对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和数量 ; --监督运输工具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破器材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 --负责看管爆破器材,防止爆破器材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4.2.4.10 爆破器材库主任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并应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其职责是 --负责制定仓库管理条例并报上级批准; --检查督促保管员履行工作职责; --及时按期清库核账并及时上报过期及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 --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督促检查库区安全状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3 爆破设计 4.3.1 一般规定 4.3.1.1 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均应编制爆破设计书;其他一般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 4.3.1.2 爆破设计书和爆破说明书,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编制。 4.3.1.3 爆破设计前,应对爆破区域进行地形地质勘测,对爆破对象和爆破区域周围环境、建(构)筑物及设施进行调查。 4.3.1.4 爆破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地形测量结果和地质条件、拆除物结构尺寸、材质等与原设计依据不相符时,应及时修改设计或采取补救措施。 4.1.3.5 各种爆破作业均应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实施,爆破设计书、说明书修改和补充设计文件均应编号存档,并与爆破后的效果进行比较分析和总结。 4.3.2 设计程序 4.3.2.1爆破设计分为可行性研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其各阶段设计工作深度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论证爆破方案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在经济上的合理性和在安全上的可靠性。通过与其他施工方案比较论证爆破方案的优越性,通过两个以上不同爆破方案的比较分析,推荐出最优的爆破方案; --技术设计是提交审核与安全评估的重要文件,在技术设计阶段应将推荐方案充分展开,做到可以按设计文件开始施工的深度; --施工图设计应为施工的正常进行提供详实图纸和安全技术要求;对洞室爆破还应在装药前根据硐室开挖过程中揭示的地质情况和开挖工程验收资料,提出每条导硐装药、填塞、网路敷设的施工分解图。 4.3.2.2 A级爆破工程和B级硐室爆破工程,应按3个设计阶段编制设计文件;其他B级爆破工程、C级硐室爆破工程,允许将可行性研究与技术设计合并,分两个阶段编制设计文件;其他属于分级管理的爆破工程允许一次完成施工设计。 矿山深孔爆破和其他重复性爆破的设计,允许采用标准设计。 4.3.3 设计文件编制内容见附录A,不同类别的爆破可适当增删;不同设计阶段的具体深度和内容编排,由设计单位决定。 4.3.4 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见附录B。C级、D级爆破工程,可以一次完成施工图设计与施工组织设计。 4.3.5 一般爆破工程的爆破设计书、爆破说明书也宜参照附录A、附录B编写,内容宜简单扼要。 4.4爆破安全评估 4.4.1 A级、B级、C级和对安全影响较大的D级爆破工程,都应进行安全评估。未经安全评估的爆破设计,任何单位不准审批或实施。 4.4.2 经安全评估审批通过的爆破设计,施工时不得任意更改。经安全评估否定的爆破设计,应重新设计,重新评估。施工中如发现实际情况与评估是提交的资料不符,并对安全有较大影响时,应补充必要的爆破对象和环境的勘查及测绘工作,及时修改原设计,重大修改部分应重新上报评估。 4.4.3安全评估的内容应包括 --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设计所依据的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设计方法和设计参数的合理性; --起爆网路的准爆性; --设计选择方案的可行性; --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 --保证工程环境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对可能发生事故的预防对策和抢救措施是否适当。 4.4.4 安全评估人员资质及评估组,应符合下述规定 4.4.4.1 A级、B级硐室爆破工程和其他A级爆破工程的安全评估,至少应有两名具有相应“作业范围和作业级别“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4.4.4.2 其他B级、C级和对公共安全影响较大的D级爆破工程进行安全评估,至少应由一名相应“作业范围和作业级别“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安全评估由设计审批部门组织。 4.4.4.3 评估组组长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评估连带责任由评估组织部门和组长承担。 4.5 爆破工程安全监理 4.5.1 各类A级爆破、B级硐室爆破以及有关部门认定的重要或重点爆破工程应由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爆破安全监理,承担爆破安全监理的人员应持有相应安全作业证。 4.5.2 爆破工程安全监理,应编制爆破工程安全监理方案,并按爆破工程进度和实施要求编制爆破工程安全监理细则,按照细则进行爆破工程安全监理;在爆破工程的各主要阶段竣工完成后,签署爆破工程安全监理意见。 4.5.3 爆破安全监理的内容 -检查施工单位申报爆破作业的程序,对不符合批准程序的爆破工程,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督施工企业按设计施工;审验从事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督促施工单位收回其安全作业证; --监督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或在未经批准在工程中应用的爆破器材;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的使用、领取和清退制度;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执行本规程的情况,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 4.6 设计审批 4.6.1 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设计,应经有关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不准开工。 矿山常规爆破审批不按等级管理,一般岩土爆破和矿山常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由单位领导人批准。 4.6.2 合格的爆破设计方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设计单位的资质符合规定; --承担设计和安全评估的主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资质及数量符合规定; --设计方案通过安全评估或设计审查认为爆破设计在技术上可行、安全上可靠。 4.6.3 设计审批部门应在15d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报批单位。 4.7 爆破作业环境的规定 4.7.1 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4.7.2 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岩体有冒顶危险或边坡滑落危险的; --地下爆破作业区的炮烟浓度超过6.8.1.3规定时的; --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 --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硐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或工作面支护损坏的; --距工作面20m以内的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 --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光线不足、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 --未按本规程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的。 4.7.3 露天、水下爆破装药前,应与当地气象、水文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气象、水文资料,遇以下特殊恶劣气候、水文情况时,应停止爆破作业,所有人员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热带风暴或台风即将来临时; --雷电、暴雨雪来临时; --大雾天气,能见度不超过100m时; --风力超过六级,浪高大于0.8m时,水位暴涨暴落时; 4.7.4 高温环境的爆破作业,应按5.3.8和5.6.3的规定执行。 4.7.5 采用电爆网路时;应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对杂散电进行测试;发现存在危险,应立即采取预防或排除措施。 4.7.6 在残孔附近钻孔时应避免凿穿残留炮孔,在任何情况下不应打钻残孔。 4.8 施工准备 4.8.1 施工组织 4.8.1.1 A级、B级岩土爆破工程和A级拆除爆破工程,都应成立爆破指挥部,全面指挥和统筹安排爆破工程的各项工作。 指挥部的设置及职能为 --指挥部应设指挥长一人,副指挥长若干人;指挥长全面负责指挥部的工作并对副指挥长工作进行分工。 --指挥部应设置设计施工组、起爆组、物资供应组、安全保卫与警戒组、安全监测组、后勤组等。各职能组的具体设置、人员配备其职责范围由指挥长确定; --指挥部和各职能组的每个成员,都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各尽其责。 4.8.1.2 其他爆破应设指挥组或指挥人,指挥组应适应爆破类别、爆破工程等级、周围环境的复杂程度和爆破作业程序的要求,并严格按爆破设计与施工计划实施,确保工程安全。 4.8.2 施工通告 4.8.2.1 A级、B级、C级、D级爆破(不含露天矿山爆破C、D级)和新开工点的爆破设计经批准后,开工前1d~3d应在作业地点张贴施工通告。施工通告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负责人、爆破作业时限。 4.8.2.2 装药前1d~3d应发布爆破通告,内容包括爆破地点、每次爆破起爆时间、安全警戒范围、警戒标志、起爆信号等。爆破通告出以书面形式通知当地有关部门、周围单位和居民外,还应以布告形式进行张贴。 4.8.2.3 临近交通要道的爆破需进行临时交通管制时,应预先申请并至少提前3d由交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发布爆破施工交通管制通知。 4.8.2.4 在临近通航水域进行爆破施工时,应在3d以前通知港航监督部门。 4.8.2.5 爆破可能危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线路以及运输交通隧道时,爆破前都应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8.2.6 在同一地区同时进行露天、地下、水下深孔或A级、B级、C级、D级硐室爆破时,应由业主组织协商后共同发出施工通告。 4.8.3 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 4.8.3.1 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应根据爆破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要求和场地条件,对施工场地进行规划,并根据场地规划要求开展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工作。 施工场地规划内容应涉及 --爆破施工区段或爆破作业面划分及其程序编排;爆破与清运需交叉循环作业时,应制定减少施工作业相互干扰的措施。 --有碍爆破作业的障碍物或废旧建(构)筑物的拆除与处理方案; --现场施工机械配置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进出场主通道及各作业面临时通道布置; --夜间施工照明与施工用风、水、电供给系统敷设方案,施工器材、机械维修场地布置; --施工用爆破器材现场临时保管、施工用药包现场制作与临时存放场所安排及其安全保卫措施; --施工现场安全警戒岗哨、避炮防护设施与工地警卫值班设施布置; --施工现场防洪与排水措施安排。 4.8.3.2 开始施工之前,应制定施工安全与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 4.8.4 通讯联络 4.8.4.1 爆破指挥部应与爆破施工现场、起爆站、主要警戒哨建立并保持通讯联络;不成立指挥部的,在起爆站和警戒哨间应建立并保持通讯联络。 4.8.4.2 通讯联络制度、联络方法应由指挥长或爆破工作领导人决定。 4.8.4.3 通讯联络可使用小型无线电台、无线电话或便携式对讲机,并应遵守6.7的有关规定。 4.8.5 验收 4.8.5.1 装药前应对炮孔、药壶、蛇穴、硐室进行逐个测量验收,并保存验收记录。 4.8.5.2 A级、B级、C级、D级爆破施工验收应有爆破设计人员参加。 4.8.5.3 对验收不合格的炮孔、药壶、蛇穴、硐室,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纠正,或报告爆破工作领导人进行设计修改。 4.9 爆破器材、起爆方法与起爆网路 4.9.1 一般规定 4.9.1.1 各种爆破作业均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爆破器材。 4.9.1.2 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不应穿戴产生静电的衣物。 4.9.1.3 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新仪表,应经有关部门或经授权的行业协会批准。 4.9.1.4 在潮湿或有水环境中使用的爆破器材,应作防潮防水处理;使用抗水炸药时,应对起爆器材作防水处理。 4.9.2 爆破器材的现场测试、检验 4.9.2.1 在实施爆破作业前,应 --对所使用的爆破器材进行外观检查; --对电雷管进行电阻值测定; --对使用的仪表、电线、电源进行必要的性能检验。 4.9.2.2 爆破器材外观检查项目应包括 --雷管管体不应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不应歪斜; --导火索和导爆索表面要均匀且无折伤、压痕、变形、霉斑、油污; --导爆管管内无断药,无异物或堵塞,无折伤、油污、穿孔,端头封口; --粉状硝铵类炸药不应吸湿结块,乳化和水胶炸药不应稀化或变硬。 4.9.2.3 A级、B级岩土爆破工程和A级拆除爆破工程应检测以下项目 --炸药的爆速和殉爆距离; --延时电雷管的延时时间; --导爆索的爆速、起爆能力; --导爆管传爆速度,延时导爆管雷管的延时时间; --起爆网路及其联结方式的传爆试验; --爆破漏斗试验或构件试爆。 4.9.2.4 起爆电源及仪表的检验包括 --起爆器的充电电压、外壳绝缘性能; --采用交流电起爆时,应测定交流电压,并检查开关、电源及输电线路是否符合要求; --各种连接线、区域线、主线的材质、规格、电阻值和绝缘性能; --爆破专用电桥、欧姆表和导通器的输出电流及绝缘性能。 4.9.3 起爆器材加工 4.9.3.1 起爆器材加工,应在专用的房间或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不应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爆破作业地点加工。 4.9.3.2 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带有安全防护罩,铺有软垫并带有凸缘的工作台上操作。每个工作台上存放的雷管不得超过100发,且应放在带盖的木盒里,操作者手中只能拿一发雷管。 4.9.3.3 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管应使用锋利刀具在木板上进行。每盘导火索或每卷导爆管,两端均应切除不小于5cm。 4.9.3.4 雷管内有杂物时,不应用工具掏或用嘴吹,应用手指轻轻地弹出杂物;杂物弹不出的雷管不应使用。 4.9.3.5 将导火索和导爆管插入雷管时,不应旋转摩擦。金属壳雷管应采用安全紧口钳紧口,纸壳雷管应采用胶布捆扎牢固或附加金属箍圈后用安全紧口钳紧口。 4.9.3.6 加工好的起爆管与信号管应分开存放 ,信号管应制作标记。 4.9.3.7 加工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用量。 4.9.4 起爆方法 4.9.4.1 下列情况不应采用导火索起爆 --硐室爆破、城镇浅孔爆破、拆除爆破、深孔爆破和水下爆破; --竖井、倾角大于30的斜井和天井工作面的爆破; --有瓦斯和粉尘爆炸危险工作面的爆破; --借助于长梯子、绳索和台架才能点火的工作面。 4.9.4.2 导火索起爆时,宜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 4.9.4.3 采用导火索起爆应遵守下列规定 --信号管和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三分之一; --应采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不应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单人点火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或分组一次点火的组数),地下爆破不得超过五根(组),露天爆破不得超过10根(组);导火索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多人点火(或连续点燃多根导火索)时,应指定其中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掌握信号管或计时导火索的燃烧情况,信号管响后或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均应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4.9.4.4 在有瓦斯和粉尘爆炸危险的环境中爆破,应使用煤矿许用起爆器材起爆。 4.9.4.5 城镇浅孔爆破和拆除爆破不应使用孔外导爆索起爆。 4.9.4.6 在杂散电流30mA的工作面或高压线射频电源安全允许距离之内,不应采用普通电雷管起爆。 4.9.5 起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