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审批制度.doc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促进神华新疆公司建立健全矿井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新矿集团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1、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生产矿井下发的有关安全技术的各种文件及编制的各项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如矿井设计、水平接替、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安全技术的会议记要、安全培训和教育、安全评价等都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逐级进行审批。 2、没有得到审批的各种文件和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进行传达和贯彻实施。 3、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的文件不得作为实施和安全投入的依据,违反规定的按新矿集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下属单位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审批意见认真进行整改落实。 5、实行安全技术逐级审批制度,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各负其责”的原则。 安全检查制度 为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对我矿安全检查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每旬对采、掘、机、运、通五大专业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月由分管领导对地测、二堂一舍、调度、标准化管理、地面消防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采掘机运通五大专业查出的问题,由分管职能科室会同标准化办公室汇总、分类,按责任单位落实处理,安监站监督落实。其它专业由职能科室落实处理。但所有检查材料统一交标准化办公室保管。 三、查出的隐患由安监站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落实到单位及个人,并明确整改时间。 四、检查的情况要在矿下午的生产调度会上进行公布。 五、查出的问题要按矿文落实处罚。 六、旬安全检查的情况及问题隐患汇总后必须交矿长、分管矿领导及有关科室、责任单位各一份。 七、第月要对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总结,然后打印发到有关单位及矿领导。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了做好安全技术审批工作,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一、凡用于施工生产的图纸、技术通知、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不经审批的图纸资料,不准用于施工,无措施的及图纸资料不全的工程严禁开工。 二、采区设计、区域设计、水平设计和图纸及资料必须进行会审。单项工程设计按程序进行审签。 三、重要检修、安装工程、通防措施、采掘作业规程都要进行会审签字。补充修改及临时措施可按规定进行审签后下发。 四、用于生产的各种资料、技术通知单、安全通知单、内业资料必须按程序传阅、审批后下发。 五、煤矿安全规程明文规定的审批要求,必须按规定审批,否则不准施工。 六、凡需上一级部门审批的必须报上一级部门审批,不经审批的不准施工。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一、为强化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二、矿属各单位的每一职工都负有隐患排查上报的义务和权利,凡在矿区内发现的隐患都应及时向矿责任单位汇报,重大隐患应向安监站及矿分管领导汇报。 三、矿群监、青岗网络必须认真收集各类隐患信息,每日调度会提请会议安排解决。 四、区队、班组对区域内的生产环节,设施等各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分析,查出隐患及时上报,并严格执行旬隐患排查制度,将排查结果与当月3、13、23、日报矿安全监察站。 五、十项专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现场,检查专业内的不安全问题。并与当月5、15、25日专业内召开碰头会,对发现的隐患及时上报专业管理办公室,并在月度专业例会汇报整改情况及重点防范措施的制订。 六、矿职能部门管理人员要盯住现场,发现隐患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要有措施,及时上报,并与每日碰头会汇报,分析各类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解决。 七、矿安全监察部门及时将各类隐患分解,提出整改意见,责令责任单位整改,并向有关领导汇报,督促落实整改。 八、矿安监部门每旬必须把安全隐患征集、汇总、筛选,C级隐患下整改通知单到责任单位落实,B级隐患汇报矿有关领导安排落实,A级隐患汇报矿领导制定措施报公司备案,落实整改。 关于雨季“三防”有关规定 一、矿成立“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雨季“三防”工作的领导。 二、组建“三防”队伍,成立防洪抢险救灾分队,在矿“三防”领导小组调度指挥下开展工作,提高抢险抗灾能力。 三、明确灾防重点,落实救灾物资储备。 1、防灾重点 主、副井口;主副井绞车房;两风井;地面变电所;供应科仓库;煤翻滚笼;矸石山翻滚笼。 2、救灾物资 排水泵4台(备用两台);铁锹50把;条筐50只;杠子50根;雨衣20套;蛇皮口袋1000只和其它救灾物资。 四、雨季“三防”工作要求 1、各单位都要对职工进行雨季“三防”知识教育,统一认识。“三防”值班室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并和上级防汛部门保持正常联系。值班人员要及时收听天气预报,掌握汛情变化,超前做好救灾分队的人员调度和救灾物资准备。 2、机电科对井上、下供电、通讯设备、线路水泵及排水系统设施、避雷装置在雨季前完成检查、检修、测试工作,组织好水泵联合试运转,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确保安全渡汛。 3、生产科应落实好-390水仓及水沟清理,并确保每年五月底前完成。 4、地面排洪管道由矿组织清挖,分段包干,责任到人,保证按时完成任务。对流水隐患地段必须重点加固。 5、“三防”备用物资由供应科在汛期前配齐,并设专人保管。 6、矿“三防”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召开例会,认真排查“三防”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制定相应防患措施。 7、强化抢险救灾分队责任制。防讯期间分队长离矿外出前一律向“三防”领导小组组长请假,否则,按“三违”从严处理;尤其在关键汛期,抢险救灾分队应严格控制人员休班,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召之即来。 8、加强矿级值班制度,同时机电科、供应科必须保持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以确保设备物资及时到位 机电、提升、运输 要害场所管理规定 一、机电要害场所包括下列单位地面变电所,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井上下绞车房、主水泵房、电话总机、抽风机房、锅炉房、镀灯房、化验室以及其它机电要害场所等。 二、下列人员进入场所必须进行登记矿领导、机电科领导、机电设备检查和技术人员以及固定设备检修人员。上级领导和兄弟单位要求进入场所的,必须由矿、机电科领导陪同进行登记。其它人员进入场所必须有保卫部门签章,持证明方可登记进入。 三、凡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时,每次进入场所不得超过10人,在交接班和处理事故时,不得进入参观学习。 四、要害场所设备的安装、检修的项目、内容、时间、参加人员及施工安全措施等,必须经矿领导批准。参加检修人员必须落实施工安全措施、技术要求。 五、要害场所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应及时汇报上级部门,根据发生事故性质情况要切实保护好现场,做好记录,如需进行抢修、抢救时,首先进行抢救,不得使事故漫延、扩大。 六、要害场所不经批准不得摄影、绘图、抄录技术数据。 七、要害场所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熟悉设备性能掌握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执行规章制度,提高警惕,防止坏人破坏。值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和擅自带入非工作人员以及孩子等。 八、要害场所不得带入或放置与设备无关的物品,如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自行车以及污染环境的其它杂乱物品等。 九、要害场所按照质量标准化要求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建牌建板上墙。 十、必须健全所有记录薄,进入场所进行检查、维修、试验等均应认真填写。 十一、要害场所必须存放充量的合格的消防器材。 安全供电管理规定 一、高压供电 1、为了加强高压供电管理,高压线路和设备均由机电科负责,机电科要设有一名技术员专管,供电维护班、电工班,具体负责高压供电系统的检查、调整和试验。 2、地面高压架空线路、井上下高压电缆、高压配电装置都要统一编号,要注明规格、长度、容量等数据。机电科要有以下图纸。 ⑴地面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和位置图。 ⑵高压供电系统图。 ⑶井下高压电缆和高压设备安装位置图。 ⑷高压供电设备牌板和台帐。 ⑸高压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资料和检修记录。 3、高压供电设备,按规定检修周期和电气设备的检修标准进行检修。检修后,要进行验收并做好检修记录入档。 4、架空线路每年要进行不少于二次的登杆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定期巡视,每年雨季前进行一次全面检修,遇有大风暴雨和严重结冰等特殊情况要及时检查。 5、井上下高压电缆每月要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每年一次防锈、防腐处理,在电缆设施处进行其它施工时,施工单位要制订措施,按程序审批后,由机电科现场核准、落实后,方可进行施工。 6、电器设备使用绝缘油,要进行定期试验。直接启动设备的操作开关半年一次,其它每年一次,因短路掉闸三次者,必须补加一次试验,对试验不合格者,要及时处理和更换。 7、井上下高压线路和设备的安装必须有合理的设计并经有关单位审批后,方可进行。高压电气设备在安装检修后,运行期间要根据煤矿电气设备绝缘试验的规定,进行定期试验和接地电阻的测定,不合格者,要及时处理。 8、防避雷保护要按照“高压保护规程”进行安装,根据煤矿电气设备试验规定进行试验和测定。 9、地面变电所,出线上要装设过流和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井下中央变电所及采区变电所的高压开关,要装设过流及无压释放的保护装置。上述保护要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装设、整定、校验和调整,每年不少于一次,应在雨季前进行。遇有越级跳闸、保护失灵和仪表不准等要立即进行检修或更换,保护整定值不经过主管技术员批准,不准任意变动。 10、有人值班的地面变电站,井下中央变电所,都要设置事故照明或报警信号,井上下变电所都要设有不少于两只灭火器、0.3m3的灭火黄砂,并备有钎子、铁铣等灭火工具,上述灭火器材都要设置在机房和硐室的入口明显处,并妥善保管。 二、井下低压供电管理制度 1、机电科要设有专职井下低压供电技术员,配备防爆设备维护人员,具体负责低压电器设备的检修工作。 2、各采区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要有设计,设计中要包括供电系统图、变压器容量、开关型号、电缆截面、电缆长度、过流保护整定值;二相短路电流值等技术数据;然后方可安装。在投入运行前要检查过流、漏电、接地三大保护装置是否与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相符,否则不准投入生产。 3、井下装设零星电器设备,安装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书写用电申请,经专管电气技术员批准,在指定的地点和部位搭火,以防变电压和电缆干线过载。不经申请私自搭火,供电维护班有权拆除,由此影响生产和出现事故由私自搭火人负责。当设备和线路需要拆除时,向变电所值班员提出停电通知,并汇报调度室。在拆除开关一端下口电缆出线时,拆除电缆的开关接线口用合格的钢板堵死,防止开关失爆。 4、井下变电硐室的漏电继电器必须使用,每天进行一次动作试验,每月进行一次远方试验。127V系统要安装综合保护,每天要进行一次动作试验,由各区维护班长负责试验,其它变电所由供电维护班负责试验。上述试验,都要详细记录漏电继电器检查记录薄内,发现继电器或开关跳闸不灵敏时,要及时检修或更换。 5、井下变电所内的电气设备,机电科资料室都要有相应的低压供电系统图,在图上要注明设备型号、规格、电缆线截面、电缆长度、过流整定值、二相短路电流值等技术数据,并妥善保管。 6、井下低压防爆开关的过流保护,要根据设计和低压供电系统图中标定的整定值进行过流整定和装设保险,不经专管井下电气技术员批准,不得任意改动。过流继电器由井下供电包机人负责,每周检查核对一次。 7、接地保护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8、矿用低压橡套电缆要由机电科负责统一管理、统一领取、统一建卡编号、统一分配、统一维修。使用中的电缆要吊挂整齐、四线分开,禁止铁丝吊挂,要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缆在安装和回收过程中,不准任意割断,特殊情况需机电科批准。 9、每旬进行一次井下低压供电检查,重点检查设备完好情况,电缆吊挂情况,小型电气状况,要求防爆设备装备率达到百分之百,防爆设备失爆率为零,电气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0,低压电缆合格率不低于90,小型电器合格率不低于85。 三、停送电管理 1、井上下低压电气设备安装和检修必须停电时,由施工单位写出停电申请报告,并制订出专项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当不影响安全生产时,由机电科审批。当影响安全生产时,由主管电气的技术员报安全、生产部门审批,矿领导批准。调度室、施工单位各持一份。停送电报告必须提前一天交调度室;35KV停电报告提前二天报供电局审批;无停电报告,严禁停电。 2、对需要停高压的停电报告,必须填写“操作命令票”。 3、高压停送电操作,由专职电板工负责,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者要站在绝缘垫上,戴上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停电后,要将停电开关的把手闭锁,锁上专锁或专人看管,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停电警示牌。送电时,由申请单位施工负责人通知送电。 4、停电工作人员到现场后,要检查设备和路线,停电后要执行验电、放电、三相短路接地等安全措施,并检查有无反送电的可能性,联系停送电要有专人联系。 5、停电工作完毕后,要检查施工现场,当同一线路有几处工作时,每处都要检查,然后方可联系送电。检修后,送电操作要先试验一次,无误后再正式送电,一切正常后方可离开现场。 6、高低压停电时,和恢复正常送电后,均必须汇报调度室,特别是影响扇风机供风的区域。必须由调度室采取相应布署措施后,方可停送电。 防爆电器设备检验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防爆电器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爆性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国家标准汇编和煤矿机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别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爆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非防爆设备处理 1、新到货的防爆设备,没有防爆标志、生产许可证号、检验合格证和防爆设备到货验收单等。 2、防爆设备失去防爆性能,没有防爆标志,经修复而不能达到防爆性能者。 第三条防爆设备在安装前必须进行下列检查,凡有故障或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设备禁止安装 1、电器设备铭牌规定数据是否与接线电压和使用机器设备的容量相适应; 2、设备的外形结构是否完整,防爆性能是否良好; 3、设备内部是否损坏; 4、检修记录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完整。 第四条防爆设备安装地点,不应有积水和滴水,特别在淋水很大的采掘工作面安装设备时,禁止乱放与防爆设备安全运行和验修无关的杂物,设备的安装要稳固可靠,合乎产品说明书上的规定安装要求,不准有倾斜或震动现象。 低压开关在安装后应平正牢固,磁力开关的最大倾角不提超过15。 设备与设备之间或与墙壁之间,要留有足够的距离,以便检修。 高压防爆开关的安装位置必须平整,电缆与开关连接时,必须通过进线装置,进线装置必须灌注绝缘胶、封堵严密。 第五条防爆设备安装后应符合防爆性能的要求。 1、各处螺丝和弹垫必须齐全完整拧紧,防爆接合面的间隙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防爆面不得锈蚀,如锈蚀应作以处理。 2、接线工艺符合“完好标准”要求。 3、闭锁装置应牢固可靠。 第六条高压设备两台以上的开关组合使用时,其连接器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第七条矿用变压器在安装前检查有无漏油和损坏的现象,在井下加入变压器油时,应防止灰类、杂物和水滴入变压器中,变压器油的耐压在运行中是25千伏,新安装的是30千伏,其它性能也必须符合规定。电缆与变压器连接应通过接线装置,接线要牢固,并将电缆卡紧。 第八条防爆电气设备安装、检修后必须经主管电气技术员、设备组、施工单位,按防爆电气设备安装与检修细则的标准进行验收,主要供电场所必须机电矿长、总工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准运行。防爆电气设备日常检查原则是谁使用谁负责,由各单位维护员和司机负责,每班至少一次,检查内容 1、防爆设备及周围环境是否保持清洁,有无淋水积水和妨碍设备安全运行、检修的杂物。 2、防爆设备是否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外壳是否遭受外力损坏。 3、设备安装是否牢固可靠,有无倾斜,歪倒及震动现象。 4、防爆设备的外形结构,是否符合防爆性能要求。 5、设备的接地装置是否完整牢固。 6、设备各部声音和温度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声音。 7、电缆吊挂是否牢固、整齐,有无破损和被挤埋的现象,工作面电缆有无被炮崩的危险。 8、电缆接头是否松动、过热,是否符合要求。 9、检漏继电器指示的绝缘电阻是否正常,低于规定应及时处理。 第九条低压防爆开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1、缺少消弧罩,或消弧罩的电压等级低于接入电压者; 2、使用无熔断器管的裸露熔丝(片)者; 3、磁力开关的磁力系统失去作用,利用力即可“起动”、“停止”者; 4、防爆性能破坏或闭锁失去作用者。 第十条煤电钻 1、铝金属外壳必须完整无缺,机械传动部位必须灵活。 2、各部螺丝垫圈必须齐全拧紧。 3、引入电缆心线必须连接在防爆线座上,严禁与原接线连接。 4、煤电钻必须由综合保护装置供电,综合保护装置必须每班至少检查试验一次,严禁停掉不用。 5、插销的插座必须在电源上,插头接在电钻侧。 第十一条煤电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1、缺丝少件,各防爆面间隙过大,开关连接盒间隙大于0.2mm操作手把间隙超过0.3mm者。 2、进线装置不完整,防爆面有损伤之处,凡电缆进线口的接线座缺少,外壳破裂者。 3、风叶与外壳碰撞,缺少风叶者。 4、其电阻值低于1兆欧。 第十二条五小设备的检修,由大修厂五小电气设备修理组统一修理。 1、修理质量标准符合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20.1至20.4条规定。 2、检修好的五小电气设备,由大修厂技术员、机电科技术员和设备管理有关同志验收,合格后发给电气设备修理验收单,方可入库备用。 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节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矿机电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转,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订沛城矿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第二条我矿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全矿机电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坚持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精心维护、正确使用、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以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 第三条健全组织机构,矿设有分管机电工作的矿长,机电总工程师,机电科有分管设备的科长,技术员和专职设备管理人员;采、掘、运等单位有分管机电的区长,兼职设备管理网员,在机电矿长和机电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全矿形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机电科是机电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矿的机电业务实行统一领导,建立正常的机电工作秩序。 机电科必须健全机电设备、配件管路台帐卡片、图、牌、板、设备手册和特种设备的单列分帐和设备固定次产台帐。 第五条由机电矿长、机电总工程师组织,机电科负责编制全矿机电设备大修计划、维检和更新改造计划,每月统计汇总全矿机电“三率”编制报表及时上报公司机电业务部门。 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机电科每旬组织一次由各单位设备网员和机电维修人员、职能单位管理人员参加的设备质量检查,每月汇总检查结果兑现奖罚,机电科长、技术员应参加每周一次的定期检查,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及时处理。 第六条机电矿长每月必须组织召开一次机电工作会议、研究、布置、检查机电设备管理工作。 机电科长每周召开一次采、掘、运、机电区长各区队维护班长例会,总结经验布置工作。 二、设备选型,保管和使用 第七条机电科应根据矿井机电设备的技术性能和生产发展,编制年度设备维简更新改造计划和月度设备购置计划报机电矿长和总工审核,矿长批准。设备选型应坚持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原则,禁止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大型固定设备选型、设计应经公司审查、批准。 第八条新购设备到货后,供应科负责通知机电科、企管科共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单入库。防爆设备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安全标志”。机电科负责登帐、编号和图纸资料保管;财务科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供应科负责设备和随机部件的妥善保管。验收中如发现质量问题,由供应科负责退贷或向对方提出索赔。 第九条设备必须入库保管,大型设备必须下有衬垫,上有遮盖,严禁露天存放,日晒雨淋,库存设备应定期对库存设备进行检查保养,严禁拆卸配件使用。 第十条机电设备、电缆,配件等由机电科统一检查试验领发,设备的领用必须由各单位维护员到机电科办理领用手续。 重大机电设备、预防性紧急备用设备或配件须经机电矿长、机电总工签字同意,对于特殊情况下,矿值班签发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在两天内到设备组办理领用手续,交仓库保管人员。 三、设备的安装与使用 第十一条设备安装前,必须检查,保养和试验,设备下井必须持有“设备下井合格证”否则井口把钩工不得准许下井。 第十二条采掘运等流动设备的安装,生产技术部门必须一日前提出设计和安装计划,安装单位必须按设计安装,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与机电设备安装质量标准,严禁未经检修的设备安装,及设备倒装。 第十三条安装机电设备的巷道,硐室等井巷工程,必须经过机电、生产、技术科联合验收。符合安装要求,方能进行机电设备安装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竣工后,应由机电矿长、机电总工程师、生产科、机电科以及工程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共同验收并进行试运转,合格后办理设备移交手续,交付使用。否则,不得移交生产,并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如遇特殊情况或因生产急需,经矿领导同意,设备急需投入运行,但又有客观条件或缺少材料、配件,一时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而又不影响安全生产的设备可先交付使用,办理临时交接手续,接收单位不得推诿,由设备管理员记好所存在的问题,由安装单位承担设备不完好的责任,并待条件具备后继续处理,直到合格办理正式手续移交为止。特殊情况下,机电科、生产科进行裁决,设备投入运行后,使用单位要加强管理,安装单位要催促供应部门落实材料、配件,不得无限期的拖延时间,造成不必要的扯皮和机电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在用中的设备应实行包机制,包机组可按单台设备、系统或机组为单位承包,并由各班司机、维护员组成,一般的设备管理、维护、保养、检查、维修和故障排除由使用单位负责,重要检修与故障排除由机电科配合解决,包机人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承担。 四、设备后期管理 第十六条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更换。 1、管理范围原则上是谁使用谁管理,谁保养、谁维修,包括检查排除故障,更换等。 2、电气设备单头面以变电所的尾端开始,多头面以本头面第一台馈电开关开始到迎头,由使用单位管理。以上部分均由机电科管理,机械设备、井上下口及大巷运输设备由运输工区负责;主运输机巷溜子由溜子队负责;单头掘进由工区负责;大型固定设备由机电科负责。 3、设备的更换由使用单位负责,特殊情况下由使用单位向机电科提出报告,机电科汇同生产部门研究解决。 4、为促进各区队维护人员认真学习技术,奖勤罚懒,凡请外单位帮助本单位处理设备故障的,根据时间长短,一次交被请单位20-60元,确属技术难题者除外。 新进设备或新型设备,确因使用单位水平低,需机电科协助处理的,使用单位维护员积极配合机电科进行处理,此种情况只限1-2次,其后均按有偿服务处理。新型设备使用后,机电科必须及时对使用单位维护员进行专项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各单位对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有专人负责,严禁设备频繁起动、带病和超负荷运行。要经常保持设备和工作地点、场所的清洁、整齐,搞好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各单位对使用的设备不得损坏、埋没、丢失、否则按设备的价格及损坏程度折价赔偿。 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换、拆套设备,确因生产需要需拆除和移交设备的,提前通知机电科,并到设备组办理拆除手续、移交手续,否则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各工区要加强设备的润滑管理,建立润滑“五定”(定人、定质、定点、定量、定期)制度,严格执行加油、换油制度,并有记录。确因设备润滑不到位,造成设备损坏者,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设备发生事故,机电科应汇同安监站等有关部门和矿领导,认真追查、分析,按煤炭工业企业机电运转事故管理办法严肃处理,并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对该事故要查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处理的建议或意见,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加重处罚,严格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设备的检修分为日常检修、中修及大修理三种。 ㈠日常检修由使用单位维护员在生产间隙或尽量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随时进行,主要提升设备执行每天两小时强制性检修。如因设备日检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设备管理奖罚条例执行。 ㈡设备的中修、大修要按计划进行,此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前两个月向机电科申请,经矿长鉴定意见后报公司审批,计划审批后交矿生产部门纳入年、季、月生产计划统一安排,并提前七天将计划下达到施工班组,确保设备修理顺利完成。 第二十二条本矿设备的大,中修及停产检修,各修理部门必须按机电科及生产部门的计划安排进行。对回收上井能在地面,车间检修的设备,检修单位一定要与机电科联系,开票领取,不得擅自与使用单位联系修理。电器设备大中修由大修厂负责;运输设备由运输工区、溜子队负责;其它机械设备由机电科负责。 第二十三条移动设备大、中修理应在地面进行,使用单位回收的设备必须交大修厂,由设备组签字同意后,大修厂方可检修。使用单位维护班长负责到设备组具体办理送修的验收手续。设备其零部件损坏,严格按设备奖罚条例执行。固定设备的大中修必须有检修报告和开工报告。内容包括检修项目、施工时间地点、材料、备件需用情况,经批准后由检修单位技术员编制检修施工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劳动组织,报机电科、生产科、安监站、机电总工、矿长审批,施工前必须传达到每个施工人员,施工负责人严格按施工措施组织施工。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开、竣工报告制,坚持一工程两报告,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编送矿长、公司审批;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及时向机电科送交竣工报告,机电科再按一定的程序办理送交手续,否则不得开工。 第二十五条设备大修后的验收 (一)设备大修后,检修单位要及时通知机电科负责技术的工程师、技术员牵头,汇同设备管理人员、检修单位负责人或技术员,使用单位的技术员、维护员要按检修质量标准严格验收、试运转和性能测定,坚持以仪器、仪表测定数据为标准,严把质量关。因技术、仪器、仪表所致无法测定的以安全运行三天为合格。 (二)验收后,机电科技术员要将检修内容详细记入设备档案,并将设备检修记录、试验记录及验收单一并收入归档,妥善保管。 (三)参加设备验收的人员秉公办事,认真验收严禁不合格的设备入库或投入使用,否则追究验收人的责任,对造成设备事故严肃处理。 (四)大型固定设备大修后,施工负责人提出竣工申请,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总工程师、分管设备的工程师、施工负责人、生产科、安监站、企管科按照质量检修标准和开工报告编制的检修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竣工。 设备大修后,经实际审核所用费用(包括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由大修理专项资金支出。 对检修中,采用新工艺,提出合理建议,修旧利废,降低消耗,将观其效果和节资情况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设备的出矿修理 (一)本单位无能力检修的设备(包括五小设备)由设备组汇同机电科技术员、企管人员和使用单位技术员共同对所修设备做出签定。然后由设备组提出申请,经分管矿长同意后,再联系处委,凡出矿修理的设备及外调、外借、出售等需出矿的设备、电缆等必须经分管矿长批准到设备组备帐并签发机电设备出门证明,企管科审批后方可出矿。 对修好回矿的设备,仍有设备组汇同原签定人员共同签定,合格者签发验收合格证入库保管。如外委修理的机电设备未经机电科验收,而入库使用的,造成后果,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外委检修的设备,验收人员要坚持标准秉公办事,不准假公济私,营私舞弊。 (三)财务部门应见到验收合格证方可付款。 第二十七条设备的报废 在每年一次设备大清查后,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科、财务科、企管科组成鉴定小组共同鉴定,提出确凿的技术数据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属于非固定资产的由机电矿长批准,属于固定资产的报矿长及公司批审。各单位不经批准都不得将所用设备随便列入报废之列。对报废的设备统一存放妥善保管,以便于利用备件等。 设备的封存 暂不需用和连续停用六个月以上的设备进行封存,凡要封存的设备必须登记造册,按检修质量标准进行检修后封存,封存设备要妥善保管,定期检查不经设备组同意任何人不得启封和拆卸封存设备。 设备的更新改造 设备的更新及改造每年由机电总工程师同机电科根据设备实际运行状态和长远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矿研究批准后实施。 更新改造要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保证更新改造后,设备安全、可靠、先进、节耗和增值。 第二十八条安装后的设备移交与回收 (一)设备的一次性安装,按照生产设计和所需设备的规格、要求安装。安装后的设备移交前由安装单位负责从安装之日起,试运转三天开始交接。移交时,由安装单位联系使用单位并通知设备组共同验收交接,一次交接不符合安装质量标准者,罚安装单位50元。第二次交接仍不符合安装质量标准罚150元。每拖一天加罚100元。 移交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回收。回收的设备把回收条交设备组以便核实。各区队、采掘面电源总开关(馈电开关)到采区变电所的设备(包括电源开关、电缆及五小设备)均由机电科负责维护及回收。 (二)凡回收的设备,缺丝少件的应在回收单注明,损坏的配件应齐全。否则按设备不完好处理,同时罚所缺配件的4-5倍,由使用单位负责,其它种类设备损坏按设备奖罚条例执行,。 (三)设备的非一次回收,(包括4mm2以上的电缆)原则上谁使用谁管理,谁回收,特殊情况下回收工作,由生产科,机电科临时安排。 (四)凡井上下不用的又需及时回收的特种设备(重配设备乙炔器、压力容器、工业泵等)及电器设备应及时回收,由使用单位负责。对该回收而不回收的,按设备管理奖罚条例执行。不回收造成丢失和被拆盗、损坏的,按设备的4-5倍价赔偿。 (五)设备回收后应及时到设备组办理回收手续,并按设备组指定的地点存放,严禁乱扔乱放。使用单位把回收的设备交大修厂,由大修厂开接收单,交设备组。由设备组、使用单位、大修厂共同验收,设备组开验收单做好记录,处罚条款按奖罚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设备的内外调拔与外借 (一)凡本矿单位之间的设备调拔,根据生产需要,由机电科设备组协调办理。 (二)机电设备需调出,调入本矿的,经矿批准后按调拔手续由设备组具体办理。 (三)矿原则上不对外租借机电设备,经矿长批准对外租借的机电设备,必须由机电科、财务科和租借单位共同签定机电设备租借合同租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三个月内按原价3核收租金,超过三个月每月按原价5核租金。 五、设备目标管理 第三十条井下设备的检查应按设备完好标准严格进行。为确保设备完好,稳定“90.5.1”目标,应奖罚分明。矿机电专业质量标准化每月三次的检查综合完好率保持在90及以上。设备无失爆、无重大机电事故的单位,维护班长、各项分管机电的区长、技术员,凡每月参加三次安全例会、三次下井进行设备检查,奖励50元。而设备完好率低于90的单位,除不得奖励外,罚款同奖数。经全月三次检查验收,全矿总评质量综合率达90.5.1及以上,无重大机电、运输事故,矿机电设备质量领导小组成员每人奖50元,否则同额罚款。每月三次检查,由设备组汇总各组检查情况,由领导小组研究后执行奖罚。 第三十一条为提高各区队维护人员的业务和现场处理事故能力,矿每年举办一次机电设备故障处理,接线工艺及理论比赛,每年举办一次维护员培训工作。 六、五小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五小设备(接线盒、电铃、按钮、防爆灯、煤电钻)由机电科统一管理及发放、统一检查,并根据计划和生产需要进行调配。设备组、使用单位均要建立使用台帐和卡,做到帐卡物三对号。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使用的五小设备要做到数量清,状态明,要有专人维护,检查,不合格的要及时处理,回收的五小设备按企管科下发奖罚条款执行。 五小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要消灭失爆。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使用率要达到100。 加强防范措施,严防五小设备被盗,对因保管不善或因失职造成丢失者,按原值罚款。对隐瞒不报者,加倍罚款并严肃处理。 第二节技术管理 一、配件管理 第三十四条机电设备配件年、季、月计划由机电科组织有关人员汇同供应科分管配件计划的人员,根据消耗定额和实际情况,共同编制,并由机电科按时上报和派员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三十五条机电科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召开各单位技术管理人员会议,分析配件消耗动态,制定配件消耗定额,对易耗、易损部件,做好科学分析,以提高配件使用的效率。 第三十六条各使用机电设备的单位,允许有一定数量的配件储备,各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准丢失损坏挪用。 第三十七条各使用单位对配件的领用和保管要固定专人,要加强管理,降低消耗。替换下来的应尽量修复使用,对修旧利废工作搞的好的单位或个人,按机电设备奖罚条例应予大加表扬和奖励。 二、技术资料管理 第三十八条凡属矿机电设备方面的技术资料包括出厂说明书、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试验单、备件图纸均应由机电技术资料室整理补充建档。大型固定设备必须一机一档专人保管,不得随意租借,杜绝丢失。 第三十九条全矿各类机电工程,包括设计、安装、检修、施工与灾害预防措施以及机电事故分析等工作,均应保留原整的技术资料存设备档案中备查。 第四十一条对各类机电工程的原设计和图纸资料的变更、变动必须按有关规程、程序,执行报批手续,并将更改变化情况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设备的安装,必须根据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煤矿安全规程和设备安装质量标准等编制安装计划,制定安全措施和作业规程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四十三条每年有规律的季节性防洪、防雷、防寒、防冻等各项工作,做好电气预防性试验和大型设备的技术测定工作,要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分别制定防范措施。试验及测定结果进入设备档案。 第四十四条根据设备的性能、质量和使用情况,按规定的大中小修周期的内容,有计划的搞好强制性计划检修工作,各级技术管理人员在协助本单位制定年度计划时,一定要给设备检修安排必要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各类机电设备的检修要切实搞好人员组织工作,检修前必须制定检修计划,施工措施和检修质量标准。设备检修竣工后,质量检查人员应汇同主管技术员负责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备案。大修后的设备必须空负荷试运转,有条件的应进行性能试验,符合质量标准后方准许投入生产运行。 第四十六条各级技术负责人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的搞好专业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技术素质。 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机电设备操作人员考核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规程制度、专业知识、实际操作的学习考核。对于考核合格者,发给合格证,考核存档。 第四十八条机电科负责绘制以下几种图纸,并与实际相符,每年一季度上报公司 1、提升运输系统图; 2、排水系统图; 3、地面供电系统图; 4、井下供电系统图; 5、井下供电设备布置示意图。 第五十条机电科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全矿机电设备的技术资料,技术档案。为各区队的设备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节机电设备管理奖罚制度 一、井下设备现场管理 第五十一条各区队维护员要做到腿勤、眼勤、手勤,充分利用当班维修时间巡查,确保设备完好、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如若当班设备或电缆存在问题而当班维护员又不做好本职工作,一经查出,罚当班维护员10-50元。确因当班维护员被迫做其它工作,而不能做本职工作的,罚区队50-100元。 第五十二条各区队维护班长要加强设备的润滑管理,因润滑制度执行不力,不能按“五定”执行,造成设备损坏的,罚维护班长50-100元,使用单位赔偿维修材料费用。 第五十三条各区队维护员要严格执行设备检查记录制度,特别是采掘流动设备压风机、泵站、调度绞车及钢丝绳等检查记录,如漏检、漏记一次罚当班维护员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