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区综采2008年管理制度.doc
2008年采煤战线管理制度 采煤区 2007年12月 序 为促进采煤工作面现场管理,提高综采设备管理水平,落实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推动采煤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上新台阶,使采煤战线的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结合集团公司、矿有关制度与采煤战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隐患排查制度 第二节 现场管理制度 第三节 一通三防及防突管理制度 第四节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节 工程质量达标 第二节 工作质量达标 第三章 回采率考核管理制度 第四章 材料管理制度 第五章 工资管理制度 第六章 采煤战线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节 综机设备库日常管理制度 第二节 设备检修验收制度 第三节 备品备件管理制度 第四节 综机工厂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第五节 安装回收设备管理制度 第七章 干部入井考核制度 第八章 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节 顶板监测 第二节 技术管理 第九章 煤质管理制度 第十章 战线会、碰头会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 职工入井、升井、报岗制度 第十二章 支护材料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隐患排查制度 第1条 各单位设专人负责本单位隐患排查工作,否则对单位罚款500元/天。 第2条 各单位当天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按矿统一规定以书面形式上报采煤区,每天下午500之前必须送到,否则视为当天缺报,每缺报一次对单位罚款1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元。 第3条 所有排查必须写清楚时间、班次、查找人、填报人不得缺项,否则视为当天缺报。 第4条 各单位所报安全隐患要与队建立的隐患排查台帐相吻合。否则每发现一条不对照对单位罚款200元。 第5条 对当班或当天处理不完的隐患,上报采煤区后,队要进行跟踪落实,并将整改情及时上报采煤区备查,否则对单位罚款200元~500元。 第6条 各单位所报隐患要结合现场实际,不能有应付思想,一经发现,视为当日不报隐患。 第7条 严格按(2006)84号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节 现场管理制度 一、采面安全出口与动压区支护 第1条 超前支护必须使用单体液压支柱配铰接顶梁架走向棚子,禁止用Π型梁或工字钢代替铰接顶梁;支护长度和支护形式达到作业规程规定。 第2条 超前支护长度及超前支护范围内高度达到作业规程规定或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示范化的标准。 第3条 超前支护的支柱初撑力不低于11.5Mpa(用测压枪测量),凡是支柱钻底超过100mm、两巷压力大、推进度慢的都必须加垫大柱鞋或尼龙柱鞋,所使用单体柱必须采取防倒柱伤人措施。 第4条 采面上下出口必须畅通、无杂物,高度要达到平均采高的70%,但最低不得低于1.8米。机头尾大梁必须成对使用,一梁三柱,迈步前移,支柱初撑力≥11.5Mpa。 第5条 采面按作业规程规定做超前缺口,并按规定进行支护。 第6条 两巷切顶排密集柱不少于三棵(不含基本支架的支柱),切顶线以里的锚盘、锚索头必须去掉。 违反上述规定的,每处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30元。 二、液压支架 第1条 液压支架初撑力有表显示时不得低于25Mpa,若无表以复升时活柱升不动为准。否则每架对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5元。 第2条 支架要排成一条直线,拉线检查时其偏差不超过50mm。煤墙侧片帮宽度超过340mm必须拉超前架,超前架也要成一条直线。中心距按作业规程要求偏差不超过100mm。 第3条 不准用护帮板代替顶梁支护顶板,当顶板出现问题来不及维护时,可以做临时支护顶板之用。但在交接班时必须收回,用单体柱配木(铁)梁在煤壁进行护顶。否则每架对单位罚款1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5元。 第4条 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支设,其最大仰俯角<7(即每米仰俯高度小于123mm)。顶梁接顶严密,顶梁上的浮渣要及时清理,不得超过100mm。否则每架对单位罚款1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5元。 第5条 相邻支架间错差不超过顶梁侧护板的2/3,否则每架对单位罚款1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5元。相邻支架顶梁任何部位严禁相互叠加(咬架),否则每架对单位罚款3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10元。 第6条 支架侧护板活动量不得少于30mm(少于30mm视为挤架),架间空隙不超过200mm。否则每架对单位罚款1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10元。 第7条 支架要垂直顶底板,歪斜<5,各队要根据采面实际坡度计算出立柱与垂线之间的每米最大允许偏差值,并在验收制度中明确规定。超过允许范围(采面坡度5时允许偏差为0~176mm,12时允许偏差为123~306mm,19时允许偏差为249~445mm,34时允许偏差为554~801mm)视为倒架,否则每架对单位罚款3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10元。 第8条 支架要与溜子垂直,大坡度工作面严禁出现支架后尾下摆,其上下偏差沿走向每米不超过100mm,否则视为架不正,每架对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10元。 第9条 采高大于3.0米或倾角>15时,机头和机尾支架必须各安设两根防倒防滑千斤顶,坡度大于25的采面机头支架四连杆处和条件变化的地段要及时增设防倒防滑千斤顶。 第10条 支架应及时伸缩加高段,要求小班承担此项工作,不允许推到大班去干。活柱最大伸出量应小于其最大行程100mm,最小伸出量不少于150mm(3.7m以上支架不少于200mm)。否则每架对单位罚款3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10元。 第11条 工作面遇地质构造放炮时,必须对放炮地点的立柱、电缆等进行保护。可用旧皮带绑在立柱卡环处,皮带长度以掩护住整个活柱为标准,宽度以包住活柱2/3为标准,四角打孔。不准用钢丝绳、链子绑在活柱上拉运物料,否则每架对单位罚款1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5元。人为损坏立柱镀铬层和其它千斤顶每根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3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20元。 第12条 采面机头、机尾各两架和炮采需要人员进入煤壁作业的地段,支架护帮板液压管路中必须安装截止阀。生产过程中,运输机和煤壁侧严禁行人或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在煤墙作业时,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并将工作范围上、下各五架的高压截止阀、护帮板截止阀关闭,该区域支架内不准有人进行其它操作。 第13条 支架不得出现漏液(成滴不成线)、串液和自动卸载。不准使用高压油管冲支架或其它设备。 第14条 工作面阀组的操作手把位置要严格统一,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操作位置,严禁随意拆卸、倒换支架液压管路。阀组及手把锈蚀或失灵,要及时处理,严禁用铁丝等物品捆绑手把。支架操作完毕后应及时将手把打到零位。严禁把手把打在动作位置等待开泵或长时间供液。 第15条 支架的各种圆销、扁销、开口销、卡环、B型销必须齐全,且插到位。各种规格高压管的连接件,必须由同规格的“U”型卡固定牢靠,严禁“U”型卡单腿使用或用铁丝等其它物品代替。 第16条 支架编号要统一,液压支架编在顶梁立柱窝前端,支架编号必须醒目、清楚,否则每处对责任人罚款10元,对单位罚款500元。 第17条 发现用钢丝绳、链子绑在活杆上拉运物料罚款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镀铬层损坏每根千斤顶对单位罚款1000~3000元。 违反上述规定的,每处(明确规定罚款标准的例外)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30元。 三、刮板输送机 第1条 工作面输送机头与转载机搭接合理(机头链轮切线与转载机上帮齐),搭接高度不低于500mm;大坡度采面可以放宽,但必须铺搪瓷槽,底链不拉回头煤。 第2条 采面溜子机头和转载机头的喷雾必须固定在准确位置,有开关手轮,形成的水雾能有效降尘,具体由机电检修班长和小班溜子司机负责。 第3条 双速电机必须高低速设施齐全,开车时必须低速启动,高速维持,禁止高速直接启动和长时间低速运行。电机和减速机不得被浮渣埋压,影响散热。 第4条 输送机必须保证平直,其最大水平和垂直弯曲度每4节槽分别不超过125mm和314mm。具体由队长和技术副队长负责。 第5条 输送机缺刮板、断刮板、坏槽子、断哑铃、缺连接板、链子松、双链不平衡、各部位螺丝松动或缺少、减速机缺油等必须及时处理,断刮板或弯刮板不及时更换、缺刮板一块罚款100元;电缆槽缺连接销、有浮煤(矸),每节罚款30元。运输机上、下机头落后或超前,每节罚款50元;中部不直每节罚款50元。运输机、转载机各部螺丝松动或缺少,每条罚款50元。 第6条 输送机电机风道不畅,电机不按规定供冷却水,浮煤、浮碴埋住电机罚当班司机50元,罚当班班长20元。 第7条 采面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或开动信号装置,否则对单位罚款500元。 第8条 行人通过的输送机机尾不加盖板,对单位罚款300元。转载机配有破碎机时不加保护栅栏,对单位罚款500元。 第9条 采面输送机上窜、下滑量大于100mm,每次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技术副队长罚款100~200元。 违反上述规定的,每处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明确规定罚款标准的例外),对责任者罚款10~30元。 四、采煤机 第1条 采煤机各部件螺丝不得松动、缺失,各部位不得缺油,发现漏油必须及时处理。对滑靴、行走轮、齿条、滚筒等部件必须班班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处理后方可生产。 第2条 采煤机大件联接螺栓缺少或少一条,罚单位500元,因螺丝不紧固掉滚筒的,罚单位100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3条 采煤机滚筒除螺旋头外不得缺截齿,无合金片的截齿必须当天更换,每缺一个截齿罚单位100元,责任者罚1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5元。 第4条 采煤机重负荷停车、起车,每次罚采煤机司机30元。 第5条 采面遇到岩石必须放松动炮,严禁采煤机硬割岩石(以暴露岩面有完整齿痕为准)。硬割岩石长度超过5米加倍罚款。 第6条 采煤机闭锁运输机的装置必须灵敏、可靠,禁止不安装闭锁或闭锁失灵时强行生产。 第7条 采煤机检修、处理故障或交班时必须打开离合器、切断电源。 第8条 采煤机喷雾的水量、水压必须符合要求,喷嘴齐全畅通,形成的水雾能有效降尘。 第9条 采煤机必须割平,滚筒卧底量符合要求。超挖或飘刀不能超过50mm,不允许经常吊溜子。牵引部的液压系统在井下进行检修时,必须搭防止矸石、煤块掉落的布棚。 第10条 采煤机的摇控装置要制作专用袋子背在身上进行操作。 第11条 电牵引采煤机的心脏及关键部位各单位要进行特护,落实到个人,并对特护人员实行特殊津贴和奖励,否则对单位书记、队长罚款100元。 违反上述规定的,每处(明确规定罚款标准的例外)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30元。 五、乳化液泵站 第1条 乳化液泵站和液压系统完好,有压力表、糖量计,不漏液,管路系统杜绝跑冒滴漏。 第2条 泵站压力不低于30Mpa(炮采不低于18 Mpa),否则必须立即调整泵站压力。 第3条 乳化液无析油、析皂、沉淀、变色、变味等现象;乳化液浓度不低于3--5,并经常检查添加乳化液,液面在液箱的三分之二高度以上,不得出现水漫泵箱。开清水泵加倍罚款。 第4条 乳化液箱和油桶(油壶)必须有盖并盖严,乳化液箱和过滤器要定期清洗(更换)。 第5条 各传动部位螺丝要紧固。泵站、电机、乳化液箱要清洁卫生,物露本色,周围无积水杂物。 第6条 乳化液泵的曲轴箱内必须用稀机油润滑,在停泵状态下油面要高于油标下线、低于上线,高压钢套上方油池或注油杯按规定注油,柱塞油池油量合适。 第7条 乳化液卸泵卸载频繁,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违反上述规定的,每处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30元。 六、绞车 第1条 绞车必须完好,声光信号齐全,灵敏可靠,并符合“三个四、一个五”的规定,做到“行车红灯亮,停车红灯灭”。 第2条 绞车钢丝绳不准有打结、磨损、断股、断丝严重等不合格现象。 第3条 斜巷一坡三挡设施不全或损坏的,联车必须使用专用三坏链,专用销子。 第4条 绞车窝内清洁,无杂物。 第5条 斜巷轨道缺地辊造成钢丝绳摩擦轨枕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单位书记、队长、主要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违反上述规定的,每处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30~50元。 七、电气 第1条 电气设备必须包机挂牌管理,各种保护必须齐全、灵敏可靠,整定值符合要求,甩掉保护加倍罚款。 第2条 移动变、开关列车和其他超过3台电气设备(含3台)的地点必须按规定安设局部接地极,且安设质量合格。 第3条 各种型号的开关必须上架,电缆吊挂整齐,煤电钻电缆要盘在距煤壁20米外顶板完整的地点。 第4条 加强电缆保护,动压区内的活动电缆必须用皮带包扎(或使用铁制电缆盒)。用钢丝绳牵引,皮带与钢丝绳之间用单股12铁丝扎结,每米一个扎结点。拉损、挤伤电缆加倍罚款。 第5条 各种开关(综变)的保险丝必须按要求正确使用,严禁用其它导线代替或使用超过规定容量的保险丝。 第6条 采面所有的电器设备内必须加防潮剂,备用的电机等电气设备也必须上架。 第7条 水冷电机的冷却水必须正确接通,水阀门必须安装在进水侧,水量符合要求,开车时必须先开水,后运行,严禁无水或水量不足时开车。 第8条 采面所有的电机、电缆等必须至少每周摇测其绝缘值一次并上报采煤区,绝缘值低于0.5MΩ必须处理或更换。 第9条 电缆拉断、挤破、放炮,每处对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第10条 各队必须设立防爆电工一名,每天检查电气防爆,并建立防爆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喇叭嘴缺挡板、密封圈,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电气失爆的对责任单位一处罚款单位2000元,对防爆电工罚款200元,对机电付队长罚款100元。 第11条 损坏电缆编号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不经采煤区书面同意不准截断电缆,否则按所截电缆价值的50对单位罚款。 第12条 电机上有浮煤(矸),每台对单位罚款200元。电气设备被水淋而无遮盖,每台对单位罚款200元。 第13条 电气设备操作机构按钮、手杷不灵敏、不灵活,每处罚款50元。 违反上述规定的,每处对单位(明确规定罚款标准的例外)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30元。 八、油脂 第1条 综采队必须设一名专职或兼职油脂管理员,负责本队油脂管理、检查、取样、报送、更换等工作,每月必须按时将油脂样品送采煤区,不按规定时间送油脂样品,每次对油脂管理员罚100~200元,对单位罚款500元。 第2条 严格执行“四专五定”(四专专库、专桶、专过滤器、专加油工具;五定定润滑点、定量给油、定时加油、定人负责)以防油脂污染,油桶必须挂牌,加盖防尘盖,各类油脂必须使用专用油桶(油壶)和油抽子,保证油质合格,油壶和油抽子也要挂牌管理。 第3条 井下要有专门的储油地点,有注油图表,各种机电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定期检查油质、油量,并按规定注油,并做好记录备查,否则,一处不合格,对单位罚款200~500元,对责任者罚款30~50元。 违反上述规定的,每处对单位(明确规定罚款标准的例外)罚款100~5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30元。 九、防治水 第1条 巷道有积水地点必有水泵窝,泵窝规格为2m1.5m0.8~1m, 水泵窝四周要进行固化。仰采工作面转载机尾泵窝可适当缩小,但必须满足需要),有窝必有泵,巷道不准有积水。 第2条 采面或老塘水严禁进入转载机,必须在转载机尾至机巷下帮挖出水沟,水沟深度以水面低于转载机溜槽为准。 不按上述规定进行排水,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30元。 十、爆破管理 第1条 炮采工作面不坚持留煤垛放炮的,对单位罚款300~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2条 放炮撤人距离不附合规定,放炮不按规定安排警戒人员,对责任都有罚款50~100元。 第3条 火药、雷管不执行返库制度,火药、雷管乱扔乱放,对单位罚款500元。 第4条 炮眼不按规定封满炮泥,每发现一个炮眼无封满炮泥对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5条 严格按(2006)159号文集团公司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若干规定执行爆破。 第三节 一通三防及防突管理制度 一、一通三防 第1条 采面两巷净化水幕、架间喷雾、各转载点喷雾不齐全完好的,每少一个喷雾对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2条 不按作业规程规定配备沙箱、黄泥箱、灭火器,每少一个对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3条 隔爆水棚数量不够、水量不足或不能有效覆盖全断面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承包区域责任人、队长、书记分别罚款100元。 第4条 爆破前后工作面20m范围内未洒水降尘的,每次对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5条 一通三防管理方面未尽事宜按矿有关文件对单位进行处罚。 二、采煤工作面防突管理制度 一、现场管理 第1条 严格按防突措施规定在采面指定范围内直接布置前探、卸压、抽放、注水孔。 第2条 现场检查打眼角度不够,不能打到软分层 。 第3条 现场检查打眼孔间距不符合措施规定 。 第4条 孔每打完一个,进行联网抽放一个,打孔后不及时进行联网抽放的。 第5条 抽放完毕后进行煤体注水,注水压力不小于8Mpa,达到煤壁挂汗或临近孔出水为止,最后一个孔的联网抽放时间不得小于1小时。 第6条 每个班施工队都必须派专人随时检查抽放管末端,检查抽放管末端不得吸住风筒、编织袋或其他杂物等,保证抽放管末端始终处于开口抽放状态。 第7条 用于采面进行浅孔抽放的8寸埋吸管不得压扁变形,封孔器不得被煤粉封堵,始终保持采面的抽放管畅通。 第8条 在打钻前,必须在工作面每台轻便钻机处配备两台灭火器及适量的沙箱及黄泥,并将堆放在工作面的闲杂铁器处理干净,以避免正在钻进的钻杆与工作面的其他铁器发生碰撞而产生火花; 第9条 打钻前,必须在所打措施孔孔口位置加设孔口灭尘装置,执行措施时,做到先开喷雾后开钻机; 第10条 打钻时,工作面必须具备铜锤及铜锹(或木锹),在上紧(或拆除)钻杆的连接销时,严禁用铁器敲打连接销(钻杆), 第11条 在打钻时,必须在每个正在打钻的钻孔上方挂便携, 第12条 跟班干部为当班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分工必须明确,指定专人指挥、专人开机、专人停电、专人观山,保证安全执行措施孔,并严格按照设计的措施孔参数进行布孔。 第13条 施工单位指定专人对压风管路进行检查,确保管路不漏气及压风自救完好,并及时移动压风自救,保证压风自救与回采工作面保持合适的距离,要对气水分离器进行及时的放水,保证管路畅通和风流清洁。 第14条 采煤区建立高突工作面现场检查专项记录本,升井后进行填写,同时及时向施工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单。 第15条 落实专人携带钻孔参数表、皮尺、半圆仪等工具,负责按防突措施要求对三孔(措施孔、预测孔、效检孔)进行施工和注水,并协助防突测试工搞好防突参数测定,支持其工作; 第16条 牌板填写制度技术措施牌板由施工单位根据措施规定填写,若措施修订后,牌板要及时补充、修订,防突管理牌板中预测(效检)和异常情况描述由防突队测试工填写,措施执行情况和小班进尺及小班剩余允许进尺由施工单位当班班长填写。 第17条 打钻班进行分工,每组设一名固定组长,从人员上保证措施孔能够执行到位。 第18条 采煤区包面人员对采面措施孔深度进行抽查,发现不合格,令其重新补打,并对单位及责任人进行罚款。 第19条 打钻班实行定位、定钻、定人管理,如在生产中发生因为钻孔质量问题导致瓦斯超限或者频繁引起掉闸停电,追究该段打钻人员和班长责任。 第20条 加强断层处的瓦斯治理工作,对出现断层地段,由原来的两排孔增加到三排,预测只要超标,继续执行措施,直至测试不超为止。 第21条 加强现场顶板管理,支架工移架后升架时间不低于10秒,直至达到支架初撑力要求。对片帮超宽地段除拉超前架外,还要进行临时支护,防止大面积空顶造成掉顶形成瓦斯超限事故。 第22条 现场检查,每一处不合格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负责人及队长、书记每人50元。 (二)、工资分配 第23条 为调动打钻人员的劳动积极性,采煤区对打钻部分的工资与队原煤产量脱钩单独核算,每月补助队20000元,同时,根据所打钻孔数再加发奖金和工资。 第四节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1条 发生机电事故必须立即组织处理,并向调度室,采煤区汇报,本队处理不好的事故,由本单位提出口头申请,采煤区组织综机工厂检修人员帮助处理。 第2条 对于发生事故单位的处罚,按照影响原煤生产的吨煤单价的20~50对单位罚款,对于在事故中损坏的设备按其设备原值的1~2倍进行罚款,对责任人的罚款按对单位罚款的5~10进行处罚,但责任人最低罚款不少于50元。 第3条 发生影响生产1~3小时的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追查,必要时采煤区有关人员参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采煤区同意,两天内写出事故报告交采煤区。采煤区不同意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由采煤区组织追查,并按照本章第2条规定加倍罚款。 第4条 发生影响生产3小时以上事故或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事故,两天内由采煤区组织,事故单位相关人员参加,本着四不发过的原则,对事故分析追查,对于事故单位不配合采煤区组织追查每推迟一天对单位罚款1000~3000元的罚款。 第5条 事故单位及时写出事故报告,按时报送采煤区等有关单位,逾期不交的,超一天对单位罚款500元,累计计算。 第6条 对事故责任人的罚款一律交现金,交到采煤区统一管理,否则对单位按照对个人罚款的20倍以上罚款,对事故单位书记、队长按照对个人罚款的2倍以上罚款。 第7条 对于发生其它事故的处罚按(2007)2号文八矿2007年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节 工程质量达标 第1条 采面投产后,一个月内必须达标,二个月建成示范化工作面,并实现动态达标。建成公司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作面,奖励单位5000元。达不到要求的对单位书记、队长各罚款300元,对单位罚款5000元。 第2条 每月月末对各单位下达下月质量达标分数,每月3号、13号、23号分三次进行安全质量验收,其中,上中旬各占30,下旬占40,综合评分,达不到规划的分数按矿规定扣质量结构工资。 第3条 各单位针对本队成立的达标领导小组要落实责任,层层深入,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都管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每月一规划、一总结,各单位达标领导小组要安排技术副队长负责将全月质量达标工作进行总结,于每月28号前报采煤区。否则每少报或晚报一次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技术副队长罚款100元。 第4条 各单位针对现场实际,每月17号上午12点以前,各单位将本单位下月的质量达标计划报采煤区。否则每推迟1小时对单位书记、队长各罚款20元,对单位罚款500元,并按照推迟时间进行累计计算。 第5条 井下使用的每一台设备都必须包机到人,挂牌管理,否则每台设备对单位罚款100元,对个人罚款20元 第6条 采面支架上浮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否则每架对单位罚款50元,责任人罚款5元。 第7条 风、机两巷每有一处积碴对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元。 第8条 两巷积水超标一处对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9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文明生产区域划分管理制度,每一段巷道都要明确责任人(原则上以队“五大员”为主)对责任区内的文明生产保持工作负责。井下生产单位没有建立文明生产区域划分管理制度的,对责任单位书记、队长各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1000元。 第10条 各单位在接到战线下发的文明生产整改通知单后,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处理完毕,每推迟一天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队长、书记、签字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11条 采煤工作面没有管理牌板或管理牌板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承包区域责任人、队长、书记分别罚款100元。 第12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元,对承包区域责任人、队长、书记各罚款50元。 1、设备没有包机人或不挂包机牌及设备标志牌的; 2、设备不及时清理、打扫,有浮尘的; 3、机头或其他看工具等地点搭建有“安乐窝”的; 4、风巷照明灯连续出现三组以上(包括三组)不亮或者一条巷道内有三组不亮不及时处理或严重积尘的; 5、电缆线、信号线、管路的吊挂,有缺钩、脱钩以及私拉乱扯现象的; 6、隔爆水棚没有管理牌板或牌板内容与实际不符的; 7、牌板破损、歪扭或内容不清晰的; 8、处理掉道车后没有及时把所用方木和小板等物料清理运走的; 9、照明灯、信号灯、牌板、标志牌不及时擦试,不清洁、不明亮,有浮尘的; 10、管路出现滴水、漏风、有响声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 11、巷道旷帮空顶没有刹实背牢的; 12、风门前后5m范围内有杂物的; 13、采煤工作面支架没有拉线打直的。 第13条 本单位文明生产区域内每发现一根小板、一个矿泉水瓶、一根小棍、一片纸屑、一块大岩石块(200mm200mm)等及其他杂物对单位罚款100元,对责任人、书记、队长分别罚款20元。 第14条 闲置的单体柱必须整齐码放在安全、干燥、清洁的地方,按规格、好坏分类挂牌放置,否则每发现1根对单位罚款50元,对责任人罚款5元;闲置的铰接顶梁要层层十字码放,否则每发现1根对单位罚款20元,对责任人罚款5元。 第15条 风、机两巷停采线以里金属支架存放不得超过30根,铁道、铁管存放均不得超过10根,因外运不及时超过规定数,每超过1根对单位罚款20元,对责任人罚款5元。 第16条 井下物料摆放不整齐、乱扔乱放视为丢失,按照物料原值对单位罚款。 第17条 严格执行八〔2007〕4号八矿2007年质量达标、文明生产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工作质量达标 第三章 回采率考核管理制度 第1条 采面采高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每降低100mm,罚款1000元。 第2条 采面浮煤回收不净,每留100mm厚面积超过2m2浮煤,罚款1000元。 第3条 对于采面收尺的规定。 1、测量时测尺要垂直于煤层,不歪斜以保证准确度。 2、当采面过地质构造时,构造地段按作业规程或补充措施规定的采高为准。(高于规定采高时,扣除高出部份。) 3、当采面复合顶挑掉时或由于其它原因掉顶的,不能算入采高内。 4、当发生顶板事故,或其它原因无法测量测点处的采高时,以离测点最近处测量采高为测点,全采面的测点不能少于规定值。(测点为5架、15架N*105架) 5、当采面有浮煤时扣掉浮煤的实际高度。 6、为测量方便,测量时以运输机的中部槽面测起,在加上运输机槽高度。 (1)使用830/750运输机采高为335mm测值 ;(2)使用764/400(500)运输机采高为312mm测值;(3)使用630/264运输机采高为250mm测值 ; 7、进尺以地质测量点为基准,按实际进尺数为准,参加联合验收。 8、采高测量的原始数据必须由单位跟班干部签字,否则视为无效采高。 第四章 材料管理制度 第1条 为严格控制材料严重超支和浪费现象,对各单位严格按照吨煤材料费核定指标进行考核,没有特殊原因不得超支。 第2条 采煤战线实行材料费抵押考核办法,各单位参与抵押人员书记、队长、材料员。抵押金额每人每月300元。 第3条 单位每月材料费不超过吨煤指标,材料费抵押金全额兑现。 第4条 单位每月材料费超过吨煤指标5以内,材料费抵押金不予兑现。 第5条 单位每月材料费超过吨煤指标5-10,材料费抵押金不予兑现并减扣本金50。 第6条 单位每月材料费超过吨煤指标10-15,扣除本金,重新抵押。 第7条 单位每月材料费超过吨煤指标15,扣除本金,重新抵押外,对超过材料费吨煤指标15的额外费用,对单位书记、队长、材料员按照超出金额的6进行处罚,平均每人承担2。 第8条 对材料费超支单位,按照超支比例相应扣减单位当月百分考核。 第9条 对材料费节约单位,除兑现材料费抵押金外,分别按照材料费节约金额的6对书记、队长、材料员进行奖励,平均每人奖励2。 第10条 单位外修的立柱、千斤顶等配件、设备有战线承担少量的维修费用,提取的费用纳入战线材料费统一调控,检修的费用在当月的材料费指标划拨。当月材料费超指标的,单位提出申请可在下个月材料费指标中划拨。 第11条 材料费管理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12条 对于特殊条件下的材料费用,各单位要及时打报告,报有关领导审批,便于及时调整吨煤材料指标。 第13条 采煤区每周一次报表,各队各种材料领取情况,材料费超节情况,报战线领导,以便领导审批。战线是否打报告申请增加材料费。 第14条 采煤区每周一次报表,各队各种材料领取情况,材料费超节情况,报各队队长及时掌握本队材料费支出情况。 第15条 各队建立材料领发台帐,账目不清或不对照,扣除抵押金。 第16条 如发现有冒充领导签字或本队领导不知道的,扣除抵押金。 第17条 本队因超支,采取急用条批料,报告必须加盖公章,队领导签字。 第18条 战线材料费超支由采煤区长打报告,增加材料超支材料费。 第19条 急用材料报告,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领导签字。 第五章 工资管理制度 第1条 各采面吨煤单价原则上每季度核定、公布一次,采面出现严重影响生产的因素,单位要及时书面申请调整吨煤单价。 第2条 每月末采煤区对综机下达加工、检修计划,并定单价,按完成任务的多少支付综机工厂工资。综机工厂按照战线的要求能够积极处理机电事故,每月对工厂奖励1000~2000元。 第3条 生产单位需要外单位支援时,由采煤区现场进行定单价,按照工作量和难易程度,由被支援单位和战线按一定比例进行支付给施工单位工资。 第4条 战线内部的单项工程,日常工作量由现场跟班干部签字认可;月末必须出具正规单项工程结算单,由被支援单位书记或队长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工章,交采煤区包面人员签字认可后,交采煤区区长或书记签字方可支付工资。 第5条 机电事故应急处理工资支付规定 1、事故单位使用综机工厂机电事故处理应急小组人员处理一次机电事故,对事故单位罚款200~1000元,并同时对综机工厂对等奖励(包括对处理事故人员奖励100元/次)。 2、综机工厂成立以书记、厂长为组长的机电事故处理应急小组,每天24小时有三机组和液压组及电气组人员在工厂值班,接到处理事故的命令后,立即下井处理机电事故,综机工厂必须把下井处理事故人员名单及时报采煤区,否则取消对综机工厂奖励。 3、要求处理事故人员下井前到采煤区登记,到现场后要及时向采煤区报岗,事故处理完后升井前向采煤区报岗,否则每少报一次岗对综机工厂罚款500元,对事故处理人员除不奖励外并罚款50元。升井后向分管副区长或区长详细汇报事故原因及处理过程,否则取对个人的奖励。 4、采煤区分管副区长对机电事故处理进行考核,月末对综机工厂开正规结算单,由区长或书记签字后给综机工厂支付工资。 第6条 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管理规定。 1、经组干科分配的技术人员(包括机电技术员和采煤技术员),第一年实习期,不得值班跟班,月出勤(入井)要在20~22个,效益工资拿技术副队长的50。(实习期满,值班跟班按矿上规定执行,效益工资拿技术副队长的60~80)。根据完成工作情况,由队考核。 2、实习技术员(包括机电技术员和采煤技术员),不具备值班跟班资格,要求跟大班或小班,分到班组内跟班作业,效益工资拿技术副队长的50。 3、入井工数要求,技术副队长及技术主管18个以上,其他技术员20~22个。 4、效益工资与入井工数挂勾,完不成上述规定入井次数,少一个工扣减100元工资,完不成50入井次数的不给效益工资。 5、实习的采煤技术员和机电技术员必须在一年内写出实习报告交采煤区,以确定实习期是否任用。 第六章 采煤战线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节 综机设备库日常管理制度 第1条 综机设备库实行分区挂牌管理,库房内自东向西分别划分为每间一个区。 第2条 综机设备库建立设备、配件出入库台帐,注明设备或配件的名称、型号或规格、厂家、数量、出入库时间、出入库单位、单位经办人、批准人、用途、入库存放位置、入库设备小件丢失情况等。 第3条 综机租赁设备建立设备租赁电脑台帐和普通台帐,台帐注明设备的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调入日期、调出日期、在矿使用单位和采面编号、调入经办人、调出经办人、调出批准人等。 第4条 对设备配件实行电脑化管理,便于设备配件落实查找,由分管副区长负责,微机员具体操作。 第5条 库房管理员负责所有设备和配件的出库、入库验收存放工作,验收存放工作包含(1)出入库设备的数量和检修质量;(2)出入库配件、小件数量和质量,设备配件的挂牌管理。 第6条 库房管理员根据采煤区领导批示的手续负责校对库房管理员的台帐,并落实和监督库房看管人员工作。 第7条 需交综机设备库的设备和配件由库房管理员,库房看管人员、基层单位经办人三人联合对所交设备、配件验收过数,库房管理员向入库单位签发入库单,入库单必须注明小件丢失情况,由三人签字后并上入库报表,入库单一式三份,入库单位、采煤区、库房各存一份,采煤区由分管副区长存放。 第8条 库房管理员在审批领导签署的设备配件最后回收日期的第二天,要及时向区领导汇报没有回收的设备配件,采煤区每月末对综机设备库出入库台帐盘点一次对不按规定及时回收的给予处罚。对于丢失设备、配件按照原值处罚。 第9条 采煤战线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领取综机库设备配件时,单位提出申请,或直接办理综机设备出库单,由单位正职干部签字,加盖公章后送采煤区,由采煤区分管副区长签字同意后,设备配件由库房管理员清点数量检查质量合格后方可出库,没有签字严禁发放。夜里或节假日因生产急需配件,可单位申请,值班干部签字,经采煤区值班人向分管业务的副区长或上一级领导汇报后,经同意方可签字发配件, 但第二天必须补齐出库手续。 第10条 库房管理员每天出设备配件出入库报表,报表要注明设备小件损坏和丢失情况,报表一式两份,采煤区、库房各一份。采煤区的报表由分管副区长负责存放,库房的报表由当月库房管理员存放,月底交采煤区整理装订成册,作为普通台帐由采煤区存档备查。各分管业务的副区长要根据出入库报表摸清分管设备实际情况,及时安排设备配件的检修工作。 第11条 升井设备、配件或调入设备、配件必须经过入库验收,直接转综机工厂的,库房管理员到现场验收或由库房管理员负责验收,办理入库单,综机工厂同时补办出库单。 第12条 出矿设备由经办人办理各种手续,要求出矿设备配件要求办理四联单,战线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