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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审批程序及流程 设置审批 登记审批 采矿权登记审批 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 采矿权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审批 探矿权转让审批 采矿权注销登记审批 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 说明1、设置审批只发批文不发证,其本质是资源配置。登记审批发证,其本质是确认权属; 2、根据国务院241号令规定,采矿权登记有效期大型矿山不超过30年,中型矿山不超过20年,小型矿山不超过10年。由于近期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开展,以及受采矿权有偿化工作的滞后,我省近几年来一直执行的是所有采矿权登记许可只发一年。其中从2007年10月起规定,未完成有偿化处置的,过期不再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 3、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分二类①探矿权转采矿权项目;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项目。 4、无论设置审批还是登记审批均由厅报件大厅收件(包括电子件和纸质件两套),分别经规划处、环境处、资源处会签后,由矿管处提出汇总意见,报厅会审会审查(会审会由厅长主持,除上述会签单位外,另还请厅报件大厅和监察室主要负责同志参加讨论)。另外,我处起草的关于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申报审批登记程序的暂行规定(讨论稿),为保证矿山土地复垦工作落实到位,今后登记审批中还需增加耕保处。 5、设置审批和登记审批之间,需完成以下工作①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并通过省厅审查确认(省厅委托省矿业联合会组织专家审查,由省厅对专家意见进行确认);编制地质灾害影响评价报告并经过省厅认定(环境处负责);编制土地复垦报告并通过省厅认定(耕保处负责);②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并通过安监部门的安全预评价认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通过环保部门认定;③需招拍挂和协议出让的,需完成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和招拍挂工作,缴纳探矿权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