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审批程序及流程chat.doc
探矿权审批程序及流程 设置审批预核准 登记审批 探矿权登记审批 探矿权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预核准 探矿权延续登记审批 探矿权变更勘查范围(勘查矿种或增加坑探工程)预核准 探矿权转让审批 探矿权变更登记审批 探矿权保留登记审批 探矿权注销登记审批 说明1、设置审批只发批文不发证,其本质是资源配置。登记审批发证,其本质是确认权属; 2、根据国务院240号令规定,探矿权登记审批最长不超过三年;每次延续或变更登记最长不超过两年。我省近几年来一直执行的是所有探矿权登记许可只发一年,其中从2007年10月起规定普查阶段只可有三年工作时间,过期不再办理普查阶段勘查项目延续登记,以避免圈而不探。 3、探矿权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预核准分三类①根据鄂土资发〔2006〕109号文规定,以申请在先方式确定探矿权申请人、无偿出让探矿权项目;②根据鄂土资发〔2006〕109号文规定,以协议方式定向有偿出让探矿权项目;③根据鄂土资发〔2006〕109号文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项目。 4、无论设置审批还是登记审批均由厅报件大厅收件(包括电子件和纸质件两套),分别经规划处、地勘处、资源处会签后,由矿管处提出汇总意见,报厅会审会审查(会审会由厅长主持,除上述会签单位外,另还请厅报件大厅和监察室主要负责同志参加讨论)。 5、设置审批和登记审批之间,需完成以下工作①申请人提交勘查设计并通过省厅审查确认(省厅委托省矿业联合会组织专家审查,由省厅对专家意见进行确认);②勘查设计中由坑探工程的,必须编制坑探设计,并通过审查确认。同时坑探设计必须通过安监部门的安全预评价认定;③需招拍挂和协议出让的,需完成探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和招拍挂工作,缴纳探矿权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