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煤矿地测防治水规范.doc
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 地测防治水工作规范 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 地测防治水工作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目录 0 总则 1 地测防治水管理机构 2 地测防治水装备 3 技术培训与交流 4 地测防治水机构主要职责 5 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基础工作 6 工作规定 6.1 地质工作 6.2 测量工作 6.3 防止治水工作 6.4 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6.5 地质环境灾害工作 6.6 矿业权管理 6.7 地测信息化管理 6.8 其他 7 附则 0 总则 0.1为进一步加强矿井地测防治水基础工作,健全地测防治水机构,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地测防治水在安全生产的作用,根据煤炭安全规程(2007版)、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测量规程等,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0.2本规范适用于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所属集团公司及矿井的地测防治水技术工作和管理。 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川煤集团”。川煤集团所属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集团公司所属或管辖的矿井,包括称为公司的矿井,以下统一简称为“矿井”。 0.3下列规范、标准、条例、规定、办法等的最新版本通过本规范引用成为本规范条款。本规范根据相关最新标准、规范等对其的修改,以本规范为准。其他与其不符的,从其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 矿井地质规程 矿井水文地质规程 煤矿水文地质测绘规程 煤矿测量规程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 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1 地测防治水管理机构 1.1 公司必须建立与安全生产需要相适应的地测防治水管理机构,配备必要数量和素质的地质、测量专业技术人员。 1.2 公司、矿井应配备相应地测技术负责人,并由相应总工程师直接管理。公司、矿井对地测防治水技术负责人及地测机构负责人的任命要征得相应公司、矿井总工程师的同意。 1.3 矿井必须根据井型、地质构造、防治水的难易程度建立相应的地测防治水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必要的地测从业人员。 1.3.1具备下列条之一的矿井,应设立地测专门机构,如地测科等 a. 矿井年产量30万吨及以上; b. 地质构造复杂或极复杂; c. 煤层不稳定或极不稳定; d.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 其他矿井,结合自身实际,在满足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可设专职地测人员,不设地测专门机构。 1.3.2 地测从业人员应具备正规院校相关专业学历或经过专业培训。技术员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总数的60。 1.3.3 矿井地测防治水从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矿井地测防治水从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要求表 (人) 矿井规模 万吨/年 ≤30 60 90 150 ≥300 备 注 地质 2 3 4 5 6 ①防治水人员不另计。 ②矿井规模不在表中时,参照就近偏上规模确定。 测量 2 3 4 5 6 矿井达到本条规定确有困难的,可在两年内达到,但应制定详细计划报公司批准,并报川煤集团备案。 2 地测防治水装备 2.1 公司必须配备表2中规定数量的地测防治水装备,且其性能应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表2 公司配备的地测防治水设备要求 设备类型 必备设备 备注 名称 单位 数量 物探设备 坑透仪 直流电法仪 台 台 1 1 探水设备 探水钻机 台 1 测量设备 手持GPS 台 2 2.2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上述表2中的直流电法仪、探水钻机至少配备一台。有突水危险或潜在突水危险的矿井探水钻机不少于两台。 2.3 矿井应配备全站仪(2〞)、经纬仪(J2)、水准仪(S2)各至少一台。 2.4 其他地测防治水设备由公司根据地质、测量、防治水等工作需要配备。 2.5矿井应制定地测防治水设备、工具的使用、保管、发放、检验制度,保证设备的性能合格、稳定、正确使用。 2.6鼓励采用经过鉴定或工程验证的地测防治水新设备。 试验未经鉴定或工程验证的地测防治水新设备,应制定和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 3 技术培训与交流 3.1 矿井每季度组织一次对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培训。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受雨季影响的矿井应适当增加次数。 3.2 公司年初应制定年度地测防治水人员技术培训和交流计划。 公司每年组织矿井地测防治水人员至少进行两次技术培训。 3.3 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地测防治水工作总结,并报川煤集团备案。 3.4 川煤集团每年组织公司地测防治水负责人外出学习,了解和掌握新的地测防治水技术、方法。 3.5 川煤集团每年召开1~2次地测防治水业务会议。 一般情况下,在每年3月、9月各召开一次。 4 地测防治水机构主要职责 4.1 川煤集团生产技术部 a. 审查矿井(矿区)补充勘探规划、方案、勘探报告; b. 审查审批规定的资源储量转换、注销、损失及报损报告; c. 审批矿井隔离煤柱变动方案,审批重大防治水措施调整方案; d. 审批储量枯竭矿井关闭报告; e. 审批15km以上的贯通测量方案。 f. 审批公司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审查审批矿井(矿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方案。“重大”是指治理费用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 g. 督促、协助公司进行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三证”)管理。 4.2 公司地测部门职责 a. 指导、制定矿区矿区(矿井)补充勘探规划、方案。对较大范围的生产补充勘探,负责对外委托设计和施工;勘探工程管理; b. 组织地质物探工作,审查矿井改扩建、水平延伸、技术改造工程地质报告、重大水文、工程地质报告及综采工作面地质报告; c. 编制年度资源储量动用方案和利用调整方案;审查审批权限内的资源储量转换、注销、损失及报损报告; d. 审批重大贯通测量工程方案,审批重要联系测量、控制测量方案; e. 审批矿井隔离煤柱方案;审批水平隔离煤柱变动方案; f. 编制公司地测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审查年度计划及矿井防治水应急预案及矿井防治水的方案、措施调整方案,定期检查实施情况; g. 编制地测防治水标准化实施细则及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参与矿井地测防治水标准化考核; h. 编制地质环境灾害处置规划和计划,组织灾害调查,编制或审查环境地质保护方案,组织和检查实施情况; i. “三证”管理按照分工,做好“三证”基础资料管理,按照要求进行“三证”的申办、延续、变更、换证、补办、年检等工作; j. 小煤窑管理; k. 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和岗位练兵,进行技术交流和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l. 本级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报告、设计、文件、报表的审批和上报。 m. 检查矿井地测仪器、设备管理情况,审查购置计划。 n. 地测信息化的管理。 o. 编制公司地测科技中长期规划,组织上报科技成果; p. 地测防治水国债项目的申请、实施; q. 其他地测防治水业务管理。 4.3矿井地测部门职责 a. 本矿的矿区地质、水文地质、矿山测量工作。查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及影响生产的其它地质因素。 b. 提供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和掘进巷道的地质资料,编制水平延深、储量重算或修改地质报告。 c. 局部范围的生产勘探设计,采区地质说明书、采后地质总结的编制和上报审批。 d. 矿井煤炭资源储量管理。负责测算、统计、上报矿井的资源储量、采出量、损失量、损失率等,掌握矿井各类资源储量的动态及其变化情况,分析总结提高回采率的技术措施。 e. 井下防治水工作。掌握矿井充水性情况、涌水量及变化情况、监督防治水措施落实;协助有关部门编制防治水工程设计。 f. 矿井联系测量、控制测量、贯通测量和井巷施工定位、给向、大型固定设备安装的测量工作,参加矿井各种地质物探的测量工作。 g. 绘制各种测量矿图,负责矿井“四个煤量”的测算和上报。 h. 定期进行地测防治水质量标准化自检。 i. 矿井地测信息化基础资料的及时数据实施。 j. 矿区地质环境灾害的调查、监测预报。 k. 小煤窑监控。 5 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基础工作 5.1 公司、矿井必须加强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建立健全领导及机构的责任制,建立健全以公司、矿井负责人为首的行政管理体系和在公司、矿井负责人领导下,以总工程师直接管理地测技术的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体系。公司、矿井总工程师对公司、矿井负责人负责,地测技术负责人和地测机构负责人对总工程师负责,地测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对重大地测技术问题提出方案和措施,经公司、矿井审定或上级审批后,由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 5.2 地测防治水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监督,强化培训,必须明确部门职责范围和人员职责、权限,并严格检查和考核。应建立健全的主要制度 5.2.1 组织管理 a. 地测机构(部门、班组)职责; b. 地测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 c. 地测人员(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其他)岗位责任制; d. 地测设备、仪器、工具使用、保管、发放、检验制度; e. 地测工作业务联系制度; f. 安全生产联系制度; g. 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h. 地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制度; i. 资料定期分析、总结制度; j. 资料归档、使用、销毁制度; k. 地测质量标准化达标管理制度; l. 地测资料定期更新制度; m. 地测信息化管理制度。 5.2.2 技术管理 a. 矿井地质工作规定; b. 矿井测量工作规定; c. 矿井水文地质工作规定; d. 矿井水文监测预报制度; e. 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f. 小煤矿调查与监控制度; g. 矿井水害隐患排查与处理制度; h. 矿井防治水工程技术审批制度; i. 矿井排水系统检查、维护制度; j. 矿井资源储量管理制度; k. 矿井资源回采率检查考核制度; l. 矿井接替即“四量”管理制度; m. 地质环境灾害监测预报制度。 5.3 矿井、公司必须全面实行地测质量标准化,制定地测防治水标准化达标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严格按川煤集团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执行,并结合实际逐步完善标准、健全检查和考核制度。 5.4 公司、矿井应认真编制地测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要保证需要的资金、工程、设备仪器、人员等。 受水害威胁的公司、矿井,除防治水规划、防治水年度计划外,还必须编制水害应急预案、雨季“三防”计划等,并认真落实。 重大地测工程,如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矿井防治水、地面控制网测量、航测地形图、大型及特大贯通测量、岩层与地表移动观测、采后地面塌陷治理等,应根据生产和安全的需要列入年度计划。 5.5 矿井地测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编制各种图纸、台帐、原始记录资料等,并做到填绘、修改及时准确,内容齐全。按有关规定定期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填报各类报表、资料及图纸,实行交换图制度(可用电子版),接受监督和检查。 5.5.1 矿井应建立和健全以下基本图件 5.5.1.1 测量矿图 a. 井田区域地形图(15000或12000); b. 工业广场平面图(1500或11000); c. 采掘工程平面图(11000或12000); d. 井上下对照图(12000或15000); e. 主要保安煤柱图(11000或12000); f. 井筒断面图(1200或1500); g. 井底车场平面图(1200或1500)。 5.5.1.2 地质图 a. 井田区域地质地形图(15000或12000); b. 地质剖面图(15000或12000或11000); c. 水平切面图(15000或12000或110000); d. 煤层底板等高线图(15000或12000);急倾斜煤层立面投影图。 e. 地层综合柱状图(11000或1200); f. 煤岩层对比图; 5.5.1.3 水文地质图 a. 矿区充水性平面图(12000或15000); b. 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c. 矿井排水系统图; d. 矿区综合水文地质图; e. 中等及复杂水文条件矿井的水文地质柱状图、剖面图,主要含水层等位线图,断层两盘含水层对接补给关系图等。 5.5.1.4 资源储量图 a. 矿区资源储量计算、分布图 b. 资源储量动态图 c. “四量”计算图 5.5.1.5 矿权图 a. 矿区小煤窑分布图 b. 矿区下煤窑开采动态图 5.5.1.6 地环图 a. 矿区地质环境灾害地质图 b. 矿区地质环境灾害分布图 5.5.2 矿井应建立健全以下资料台帐 5.5.2.1 地质资料 a. 地质编录台帐 b. 地质构造台帐 c. 煤层厚度及结构、产状资料; d. 地质预报台帐。 5.5.2.2 测量资料 a. 导线观测、计算、成果台帐 b. 施工测量及交接台帐 c. 移动观测台帐 d. 煤柱留设台帐 5.5.2.3 防治水资料 a.矿井涌水量观测台帐 b. 气象台帐资料 c. 地表水观测台帐 d. 钻孔水位及井泉动态观测台帐 e. 抽放水试验成果台帐 f. 矿井突水点台帐 g. 井下水文地质钻孔台帐 h. 水质分析成果台帐 i. 封闭不良钻孔台帐 j. 相邻矿井积水情况台帐 k. 水闸门(墙)观测台帐。 5.5.2.4 资源储量 a. 历年末矿井资源储量 b. 矿井资源储量采出量 c. 矿井资源各类损失量(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报损) d. 矿井资源转换量、增减量 e. 月末“四量” f. 工作面、采区、矿井回采率 5.5.2.5 地质环境 a. 原始地质调查 b. 原始地质灾害 c. 采矿引起的地质灾害 d. 灾害治理及效果 5.5.2.6 地测信息化 a. 更新资料 b. 上传资料 c. 下载资料 d. 打印资料 5.5.2.7 矿权资料 a. 邻矿调查资料 b. “三证”信息 5.5.2.8 地测设备资料 a. 地质设备型号、台数、性能、价值 b. 测量设备型号、台数、性能、价值 c. 防治水设备型号、台数、性能、价值 d. 制图设备 其他图件和资料台帐,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 5.6 地测部门要为矿井设计、施工及时提供准确的地测资料。 5.6.1 矿井生产地质报告8-10年必须修编一次,并经公司审批。 5.6.2 矿井改扩建、开拓延深及技术改造工程时,应在设计前3-5年通知地测部门,地测部门应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补充地质勘探,在设计前半年向设计部门提交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应程度的地质报告。 5.6.3 采区设计所需要的地质资料,应在1-2年前通知地测部门,地测部门要在设计前3-6月提交采区地质说明书。 5.6.4 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地质预报、水害预报和透老空预报等应在巷道掘进前15天提出。 5.6.5 采煤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应在工作面开出后7天内提出。 5.6.6 地质报告或说明书编制的内容应符合矿井地质规程规定。 5.7 地测部门为井巷施工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地质预报、水害预报和透老空预报后,在巷道掘进突然遇到地质构造或突水等情况时,应派地测人员立即深入现场,根据观测和调查资料及时编制有关图件,提出分析处理意见,并向矿井地测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汇报,研究处理。巷道开口要提前标定中腰线,掘进中要定期校核,及时延长。当巷道掘进即将透巷或进入危险区时,必须按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向施工、通风和安监单位发出通知单。 5.8 地质测量部门提供的工作面地质说明书,要预测工作面范围内的隐伏断层、陷落柱、冲刷带等构造以及受水威胁情况,厚煤层分层工作面还要按规定探测煤层厚度。 5.9 地测部门在设计、开拓、回采阶段应对资源储量和回采进行全面的动态管理和监督。发现不符合规程要求或可能丢煤时应及时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报送有关领导及部门。 5.10 受水害威胁的矿井,要采取各种物探、钻探、化探、水文试验等先进的综合探查措施,查清矿区或采区等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技术论证和评价,并根据结论制定综合性的治理措施。 5.11 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管理体系。矿井防治水工作由公司负责人、矿长负责,公司、矿井总工程师具体主管,应配备技术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矿井水害监测制度,健全水害隐患分析及排查制度。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提出防治措施,报矿井总工程师或上级批准后,由安监部门监督实施。防治水工程由矿井编制工程设计,报公司批准后列入安全工程计划,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实施;重大的项目必须报川煤集团批准后实施。 5.12 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查清水文地质情况后,进行分析和论证,提出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在确认无透水危险时,方可掘进或回采。 5.13 严格隔离煤(岩)柱管理。矿井边界的隔离煤柱必须按有关要求留设,并在矿井、采区和工作面设计时一并提出报批。未经上级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采动和破坏。变更矿井边界时,必须按上述规定重新留设边界煤柱,并编制设计报有关部门批准。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强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导水陷落柱时,必须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 当发现因开采破坏,煤(岩)柱尺寸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经审批的隔离煤(岩)柱应及时在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标注。 5.14 公司、矿地测部门应对矿区、井田内及周围的小煤窑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掌握小煤窑的采掘范围,及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对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小煤窑,应及时向矿、公司领导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采取措施,协同有关管理部门处理。 5.15 地测部门应对矿区范围内及周围(矿界外至少100m内)开采、积水情况(积水位置、范围、标高、时间、水量等)进行调查和分析,并及时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充水性图上。开采水淹区域下的煤层或废弃的防水煤柱时,必须编制设计和安全措施,经公司审查报川煤集团批准后实施。 5.16 公司、矿井必须完善井下排水系统,水泵、管路、闸阀、水沟、水仓、供电、防水闸门和水闸墙等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且有专人管理,并建立健全检查和维修制度。每年由分管矿长负责组织两次防水闸门的关闭试验,雨季前开展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17 受煤与瓦斯突出威胁的矿区,矿井地测部门必须与防突机构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可与采掘工程图合用)。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火成岩侵入、突出点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地应力参数等地质资料,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有条件的公司、矿井地测部门应对有突出威胁的矿井或作业区域进行地质动力分区与地应力测试,并绘制出矿井或区域的地应力等值线图,为通风和防突机构确定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和无突出威胁区提供依据。 采掘工作面距保护区边缘30米以前,矿井地测部门必须向有关采掘区(队)提交采掘工作面邻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告矿井总工程师。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测部门必须定期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5.18 进行“三下”采煤时,必须先进行试采。试采前要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试采时,要设立观测站观测地表移动与变形,总结移动规律。试采结束后,要提出试采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进一步完善防范措施。 5.19 加强矿区环境灾害原始地质调查研究和监控。定期开展矿井地面、井下原生地质调查,绘制矿区环境地质灾害分布图,分析、评价地质环境灾害状况,并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制定针对性的规划、计划、措施。建立环境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机制,遇地质环境灾害发生的诱因(降水、开采等)显著时,及时完善措施,加强对灾害的监测监控,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5.20 建立地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健全矿井、公司、川煤集团地测信息化管理制度,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实现地测信息的快速传递、利用,最大限度发挥地测信息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保障、基础、指导作用。 5.21 公司、矿井应结合实际,积极采用先进地测防治技术,提高地测防治水工作质量、效率,逐步实现地测防治水办公自动化。 6 工作规定 6.1 地质工作 6.1.1 认真执行矿井地质规程、固体矿产勘查地质规范总则、煤、泥炭勘探地质规范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等技术标准、规范,采用各种先进矿井勘查手段,及时查清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各种地质因素,进行地质编录及资料整理和分析,编制地质说明书(地质图件),为设计、生产提供基础地质资料。 6.1.2 搞好矿井地质勘查,获得可靠地质资料,增加可采资源,查明影响生产和建设的地质因素。 矿井地质勘查应根据勘查性质(建井、生产、补充、工程、老区找煤等)、已知的地质、物性条件及技术经济合理性等综合考虑,合理选择勘查手段,并遵循物探先于钻探;井下先于地面;钻探先于巷探;物探、钻探、巷探相结合的原则。应积极引进先进的勘查技术,提高勘查效率、质量,降低成本。 6.1.3 认真搞好井下地质编录,做到经常及时、准确全面、系统统一和重点突出。要注意与采掘工人及采掘、测量技术人员密切配合。 6.1.3.1 下列工程需要进行地质编录 a. 穿层井筒、暗井、石门、斜井是研究煤系、煤层及其顶底板的重要场所,必须进行地质编录。 b. 顺层巷道能观测煤层及其顶底板,是研究煤层厚度、结构、特征及变化的良好场所,应进行地质编录。 c. 回采工作面是观测地质构造、煤层厚度、结构及其变化,顶底板岩性,煤层产状及其他影响回采的地质因素的理想和直接场所,是保证回采工作面持续均衡生产的关键,必须进行地质编录。 d. 井下钻探是查明煤层、构造、岩浆岩和水文地质的重要技术手段,必须进行地质编录。 6.1.3.2 要对井下的编录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和分析,建立原始地质资料台帐。 6.1.3.3 地质编录的主要内容 a. 地层层位、分层标志; b. 各煤(岩)层颜色、成份、结构、厚度、产状; c. 地质构造(褶曲、断层、陷落柱、裂隙、层理、火层岩)及产状; d. 涌水情况(淋水、滴水及水量)。 可将上述信息以卡片建目录备用。 6.1.4 规范编制地质报告或说明书(统称地质说明书)。 a. 地质说明书目的应明确,针对性提供影响设计、施工的主要地质信息。 b. 地质说明书的地质资料应清楚、准确。清楚阐明地质构造,煤厚,煤质,顶底板岩性,火成岩侵入、陷落柱分布,井下水、火、瓦斯、地温、地压情况,井上下关系,地质研究程度,开采历史等。准确描述断层位置,煤层产状,底板标高,剖面位置,探煤厚度,资源储量,预计涌水量、瓦斯量,钻孔分布及封孔情况,井上下位置等。 c. 地质说明书应形式简捷,重点突出。采用规范图表,阐述影响安全生产的地质问题清楚,附图准确、清晰、适用。 d. 矿井开拓(水平)延深、采区、回采工作面及地质构造复杂,煤、岩层位不易掌握,设计要求较高的开拓、采区、工作面等巷道掘进设计前必须提交地质说明书。矿井开拓(水平)延深、采区、综采工作面设计,及改扩建设计前必须编制地质报告,并需经公司审批。 e. 采区、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简称“三书”), 各公司结合实际制定“三书”编制规范,明确主要内容(文字、图表)及要求。 6.1.5 健全地质预报制度。 6.1.5.1 地质预报应做到月有月报,年有年报。需要时作临时预报或“一工程,一预报”。 6.1.5.2 地质预报必须包括地点、范围、对生产的影响、建议采取的措施、注意事项等。各公司可根据实际增加具体要求。 6.1.5.3 地质预报应采用规范文字和图表,力求简洁、清晰、适用。 6.1.5.4 地质预报经地测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送生产、安全、技术负责人,送达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安监、生产技术等部门,并存档保存。 6.1.5.5 地质预报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妥善保存。 6.2 测量工作 6.2.1认真执行煤矿测量规程、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及国家测绘规范、标准等,为采矿生产过程中各阶段(勘探、建设、采矿等)解决从煤层到围岩、从井下到地面在静态和动态的各种空间问题提供保障、监督、指导服务。 6.2.2 矿井(区)应采用统一测量坐标系统(平面、高程)。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非国家统一测量坐标系统,但要注意使用成果(坐标、方位、高程、图纸)的修正。 6.2.3 测量工作前,要结合实际编写经济合理的技术设计书。施测前必须按规定对使用的仪器工具进行检校。施测过程的观测必须校核。起算数据、记录、计算成果必须严格检查或对算。存储介质、计算软件等必须经过鉴定,并注意备份、检查。重要测量工作结束后要编制技术总结。 施工测量前必须认真检查、验算、核对测量有关数据和标志等,确保图上与实际的坐标系统、几何关系、设计一致,确保使用的测量基点稳固。 6.2.4 矿井测量资料(测量图、测量原始资料和测量成果计算资料)应按档案化管理。各种测量资料应有测量、记录、计算、检查签字和开始、完成时间。 6.2.5 加强贯通测量技术管理。 6.2.5.1 3km以上的贯通测量、立井或暗立井贯通测量必须编制测量技术设计;3km以下的贯通测量可不编制测量技术设计,但应编制施工设计。贯通测量完成后应进行技术总结。3km以上的贯通测量、立井或暗立井贯通测量总结应按规定审批。 6.2.5.2 贯通测量设计及总结的审批权限 a. 6km以下的贯通测量、立井或暗立井贯通测量设计及总结由矿井审批; b. 6-15km的贯通测量设计及6km以上的贯通测量总结由公司审批。 c. 15km以上的贯通测量设计由产业集团审批,总结备案。 d. 贯通测量设计应在施工前10日完成审批,技术总结应在贯通后10日内提交,在提交后15日内完成审批。 6.2.5.3 贯通测量、立井或暗立井贯通测量作业前应对使用的所有设备、工具(如全站仪、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水准尺、小钢卷尺、电子记薄等)进行检校。必要时,送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自检资料和送检的检校报告要妥善保存、备查。 6.2.5.4 贯通测量施工要严格按照设计和有关规范进行,实事求是的观测、记录、计算等,认真对每一检查条件进行检校。 6.2.5.5 贯通测量内业计算至少应有两人对算校核。必要时,应进行第三方检核计算。采用的计算软件应经过鉴定或工程验证,且至少要有两种方式,以供检查。可人工计算作校核。 6.2.5.6 贯通测量的起始数据应认真检核,且经第三方复核无误后方可。中间计算使用以前的成果也应按起始数据校核。 6.2.5.7 贯通测量的起始点应进行现场检核,确保其与起始数据对应一致、位置未发生移动。中间测量利用以前点位时,要有检查其稳定性和确认点位的措施并严格落实。 6.2.5.8 贯通前(岩巷20-30m,煤巷30-40m,综掘50m)应将贯通通知单发送施工、矿井分管领导(总工、生产矿长、安全矿长)及技术、安全、通风、调度等部门,并报告主管矿长和总工程师。 6.2.5.9 贯通工程贯通后,应及时进行联测,测量贯通偏差,编写技术总结。 6.2.5.10 各公司根据实际,应制定贯通测量技术管理细则。 6.2.6 科学开展“三下”开采研究和开采。 根据矿井实际,按照“合理开采、煤炭资源优化利用、安全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原则,统一规划,选择有代表性的位置建立岩移与地表移动观测站。通过观测、分析、总结本矿岩移与地表移动规律及有关参数,为本矿区“三下”采矿设计、留设保护煤柱及开采沉陷治理提供技术资料。 岩移与地表移动观测必须编写设计,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加强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技术工作管理,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规定进行煤柱留设、压煤开采设计、采动损害鉴定,以及申报、审批、变更等管理。 6.3 防治水管理 6.3.1 认真执行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矿井水文地质测绘规程、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98号)等标准、规范。 6.3.2 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责任制,保证有关措施的落实。 6.3.2.1 公司根据矿井水害类型、严重程度、技术水平及装备等,建立矿井水害防治体系,必须明确矿井水害的预测预报、治理、监督管理等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权限、检查、考核制度,以及管理决策、监督和应急准备、救援等工作制度。 6.3.2.2 矿长对矿井水害防治全面负责,要加强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要在人员、设备、设施、资金、措施(“五落实”)上对水害防治工作给予保证,组织落实重大水害防治安全技术措施。 矿井总工程师或地测技术负责人在矿长领导下,对矿井水害负技术责任,定期专门研究、解决水害防治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水害防治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等,对重大水害防治问题提出方案和措施(经总工程师或上级审批后实施)。 矿井防治水机构或部门负责矿井水害防治的具体实施和水害防治技术日常管理,包括水文地质调查、相邻或相关小煤矿调查和监控、矿井水害动态监测与预报、防治水措施编制、完善及报审、日常技术指导和检查等。 施工或生产单位负责按审批的矿井水害防治方案或措施组织实施。遇现场实际发生变化时,立即报告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其他单位,如物资材料、计划、供应、救护等,根据审批的矿井水害防治方案,按照分工,各负其责。 6.3.2.3 公司要切实加强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矿井水害防治工作“五落实”。公司总工程师或地测技术负责人对公司水害防治技术负责,负责重大水害防治技术及管理,包括组织研究、解决水害防治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审查措施,检查水害防治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及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等。 公司防治水机构或部门负责公司水害防治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公司其他单位,如物资材料、计划、供应、救护等,按照分工,加强矿井对应业务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水害防治的工作的落实。 6.3.2.4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严重的矿井必须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需要数量和素质的防治水技术人员。 6.3.2.5 公司、矿井结合实际需要,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制度,并加强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水害防治的责任、措施的落实。 6.3.4 建立健全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川煤集团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试行),参见附录A。 各公司结合实际,制定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细则,报川煤集团备案。 6.3.5 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6.3.5.1 认真编制矿井水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应急预案,经审查后,由相关部门和人员落实,并加强管理的监督、检查、考核。 a. 矿井每年3月前制定防治水年度计划和水害应急预案,经公司审批后实施。 b. 公司每5年组织矿井制定矿区(井)防治水规划;每年5月前制定公司防治水计划,经审批后实施,并报川煤集团备案。 c. 川煤集团根据防治水需要,制定防治水规划。 d. 根据实际情况,公司、矿井必须在每年5月前制定雨季“三防”工作计划,落实机构、人员、项目、资金、时间、考核标准等,并组织实施。 6.3.5.2 公司、矿井根据审批的水害防治规划、年度水害防治计划、年度水害应急预案、“三防”工作计划等,制定落实“资金、工程、设备仪器、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落实。 6.3.5.3 结合实际,采用物探、钻探、化探、水文试验先进的综合措施,查明矿井或区域水文地质条件。 a. 查明与本矿及其附近地表河流、湖泊、水库(坝)的位置、标高、洪水流量及水位标高,以及上述水体与矿井采掘工程之间的关系和能否通过采矿导水裂隙(带)、地表裂缝、老空、或相邻矿井等通道进入本矿井。 b. 查明本矿与相邻矿井的老空和废弃井巷的出水点、积水区位置、范围、标高、积水时间和积水量,以及未固结的灭火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硐室等。 c. 查明本矿与邻矿可能与地表水体、地下溶洞或强含水层由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陷落柱。 d. 查明本矿与邻矿间的隔离煤柱是否完整、尺寸是否合理及存在问题。 e.查明与矿井地面有关水体、井下含水层及老空积水的水质类型、水质特征。 6.3.5.4 矿井必须定期收集、调查核实本矿及邻矿的老窑,建立矿井水动态观测系统,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图矿井水害避灾路线图,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正、完善。 6.3.6 建立健全矿井水害监测预报系统。 6.3.6.1 生产矿井必须建立水文观测系统,并定期观测。 水文观测系统应根据矿井水文地质复杂程度、地面降水、矿井涌水对安全生产的影响程度等进行设计,并编制设计说明书及相关图表,明确观测点位置、观测内容、观测周期及要求等。必要时,要考虑对涌水进行水质分析。 6.3.6.2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涌水变化大、对安全生产影响较大的,应建立水文自动的动态观测系统。有条件的,应建立与调度监控系统联网的水害自动报警系统。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简单矿井可参照执行。 6.3.6.3 矿井应认真对水文观测资料进行整理,建立涌水量观测台帐及有关台帐,绘制井下涌水量与地面降水、采空区面积、地质构造等的关系图,分析矿井涌水规律。 6.3.6.4 矿井必须根据矿井水文特征、水害特征等编制矿井防治水方案,报公司审批实施。经审批的矿井防治水方案,必须严格执行。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编制方案,报原审批单位审批。重大矿井防治水方案调整须报川煤集团审批。 6.3.6.5 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开展水害因素分析及水害预测工作,其他矿井可参照执行。水情水害预报应包括周分析、月预报、季预报、年预报,并根据实际及时进行补充、修订。经过地测技术负责人审批水情水害预报应报送生产、安全、技术负责人,送达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安监、生产技术等部门,并存档保存。 6.3.6.6 水情水害预报应采用文字与规范图表结合,内容齐全,定性、定量描述准确,重点突出,措施有针对性,审查审批手续齐全。 6.3.6.7 生产计划变更时,要提前5天将存在的水害隐患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安全、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 6.3.6.8 水情水害分析、预报及总结要装订成册保存。 6.3.7 建立和完善矿井水害隐患排查制度。 6.3.7.1 矿井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水害隐患排查。雨季、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特殊条件,应适当增加排查次数。 6.3.7.2 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水害隐患排查。雨季或特殊时期,适当增加。 6.3.7.3 矿井水害隐患排查应包括 a. 地面 a1. 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 a2. 井口工业广场的堤坝、沟渠或其他排水设施及上部地表情况; a3. 矿区及附近地表有无裂缝、老窑洞、岩溶塌落、不良钻孔等; a4. 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方有无矸石、垃圾等。 b. 井下 b1. 各类防隔水煤柱情况; b2. 周边小煤窑开采情况,重点是矿界以外至少100m范围内邻矿(包括生产、废弃)的井田位置、开采范围、积水情况等; b3. 与地表河流、湖泊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利联系的断层、裂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