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申请审批程序及要件.doc
探矿权申请审批程序 审查人按下列顺序进行审查 (一)申请勘查区块内的矿权设置情况审查 1、对于新立跨省项目和变更登记申请扩大勘查范围的项目,重点审查在申请的区块范围内是否有已经设置的矿权存在(需向省地矿厅或有关机关核实)。 2、对于涉外勘查申请项目,商请军事部门说明在申请区块范围内是否准许外国人进入进行勘查工作。 3、对于海域勘查申请项目,商函国家海洋局,确认在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内进行勘查是否会对已有的海洋设施或海底设施造成影响。 上述矿权设置情况审查待有关方面回复意见后,视情况通知申请人是否予以受理申请。受理申请的,由审查人通知申请人将登记费100元汇入指定帐号;不予受理申请的,由审查人向申请人发 探矿权申请不予受理通知,说明原因,及时退回全部申请资料。 审查人需要申请人修改补充资料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请补报资料通知。审查人认为申请人出具的材料有问题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省国土资源厅或有关机关核实。补充完善资料或核实资料的时间不计入规定的40日审批期限内。 (二)探矿权申请人条件审查 (三)申请登记书及区块范围图填写内容审查 (四)申请登记文件和资料审查 审查人向有关司局发送会审材料。 (五)会审司局 规划司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 资源储量司审查探矿权申请人的地质资料是否按规定汇交 地质环境司审查勘查范围是否属地质生态环境保护区 矿产开发司审查勘查范围是否已受理、设立了采矿权 耕地保护司矿区范围、供地状况审查 财务司审查资金证明、财务报表、使用费缴纳及出让价款处置情况 政策法规司审查勘查区块范围是否有正在审查的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复议事项 执法监察局有关举报。 (六)审查人汇总会审情况,并报请主管部领导召开会审会。 (七)主管部领导主持会审会议,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知、缴费与发证 经审核、复核、到会审会议后领导签发的当日,对经审查准予登记的,由审查人负责向探矿权申请人发出“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经审查不予登记的,向探矿权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请不予登记通知“,并退回申请登记的全部资料。 探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为第一至第三勘查年,每平方公里每年100元;从第四勘查年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500元。 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发证一览表“上签字,由审查人为探矿权申请人颁发勘查许可证 。 四、备案、公告 1、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审查人应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以“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的形式,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2、由审查人负责将一份申请登记书、附件及其审批资料立卷存档,一份申请书交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一份申请书返还申请人。 3、勘查登记部门在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在国土资源部网上进行公告。探矿权网上公告信息包括探矿权人、探矿许可证号、项目名称、经济类型、所在地理位置、矿种、矿区范围坐标、许可证号有效期限、勘查单位、勘查资格证号等信息。对经办的勘查登记发证情况,每年予以1~2次的不定期公告。 五、地质调查项目受理、审批 1、跨省、区(市)的地质调查项目由勘查登记处或委托调查面积较大的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 登记。 2、登记程序参照勘查登记程序执行。 探矿权申请审批要件 审 批 要 件 1.探矿权新立申请 ⑴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3份经评估确认的采矿权价款。 ⑵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 ⑶ 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涉外项目探矿权申请人的非法人营业执照,公民申请为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复印件,1份); ⑷ 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 ⑸ 勘查计划、合同(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⑹ 资金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⑺ 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⑻ 交通位置图(1份); ⑼ 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⑽ 合作勘查项目申请还应提交合作合同(复印件,1份)。 2.探矿权变更申请 ⑴ 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3份); ⑵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 ⑶ 勘查许可证(原件); ⑷ 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 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申请应在评估基准日起半年内提交,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⑴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 ⑵采矿权评估报告原件; ⑶确认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按变更类型不同,还应提交如下文件 ⑴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的,应提交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1份); ⑵变更勘查主矿种的,应提交勘查年度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1份); ⑶探矿权人改变名称(包括法人代表易人)或改变地址的,应提交 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变更前原探矿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⑷转让探矿权的,应提交 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1份); 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勘查计划、合同(原件或复印件,1份); 资金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3.探矿权延续申请 ⑴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3份); ⑵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 ⑶ 勘查许可证(原件); ⑷ 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 ⑸ 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复印件,1份); ⑹ 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复印件,1份); ⑺ 资金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4、探矿权保留申请 ⑴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3份; ⑵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 ⑶ 勘查许可证(原件); 首次申请保留的,还应提交 ⑴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复印件,1份); ⑵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复印件,1份)。 5、探矿权注销申请 ⑴ 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1份); ⑵ 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⑶ 项目成果资料汇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⑷ 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⑸ 勘查许可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