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机械通风意见(修改).doc
关于加强非煤地下矿山机械通风 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非煤地下矿山机械通风安全管理,推动非煤地下矿山机械通风安全整治工作,保障矿井机械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护矿山井下员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止中毒窒息事故,依据矿山安全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规定,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1.矿井机械通风是利用矿井通风机的动力作用,使进、出风井井口空气产生压力差而促使空气流动的通风方法。矿井通风系统包括向井下作业地点供给新鲜空气,排出污浊空气的通风动力、通风网路和通风控制设施。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地下开采矿山,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三同时”的规定,按审查通过的设计建立机械通风系统。 3.已建立了机械通风系统的矿井,应进一步完善通风系统。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根据井下生产变化和发展,及时调整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和做好风量分配,并绘制全矿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应标明风流方向和风量、与通风系统分离的区域、所有风机和通风构筑物的位置等。 4.凡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的矿井,矿山企业应当抓紧编制矿井通风专项整治方案设计,必须于2008年底前实现机械通风。 二、通风安全管理 5.矿山企业应设置通风安全专门机构,配备专职的通风技术人员。大、中型企业应在安全生产机构之下设立通风科(组),小型企业可设置安全通风科(组),均要配备一名主管通风技术工作的负责人。 6.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通风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对通风安全工作具体负责。 7.企业在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同时编制通风安全规划和计划;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评”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应“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评”通风安全工作;在安排生产和技措计划的同时,必须安排好通风安全工程、通风设备设施更新和技措费用。 8.企业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87号)的规定,依法提取安全费用,并由通风安全机构安排使用通风安全专项费用,并不得挪用。 9.企业应当支持和鼓励通风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积极采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技术和装备,提高通风安全防尘的科技含量。 10.企业应建立健全通风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通风安全工作检查,及时排查处理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10.1 建立健全矿山企业通风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通风工段各级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和工人岗位责任制(主扇工、局扇工、通风设施工、检查维修工等),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10.2 建立健全矿井通风系统检查测定制度。 10.3 建立健全主扇运行管理制度(包括主扇运转、检修、事故记录等)。 10.4 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停电、反风、火灾、中毒窒息、其他),编制井下避灾路线图。 10.5 主要通风设备设施技术文件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11. 企业应定期对通风安全设施、井下作业环境进行检测检验,创造条件逐步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防尘、有毒有害物质等检测检验仪表及有关分析仪器,并按国家规定定期校准。 11.1 每两年测定一次矿井通风系统的有效风量率。其值应不低于60%。 11.2 每年至少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其反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 三、矿井通风系统建设管理 12. 地下开采矿山建设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有通风安全的内容;在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时,应有通风安全的内容和对策措施建议。 13.矿山开采初步设计中应有通风方式、通风系统选择方案比较。根据安全规程要求,确定矿井风量和风压,包括风量计算、矿井漏风系数、通风网路及风量分配、风压计算、局部通风、通风设施等方面的内容,并进行通风安全可靠性分析。 14. 凡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的矿井,要编制矿井通风系统专项整治方案设计(设计要求见第13条的内容),并绘制通风系统图。 14.1 有能力承担矿井通风系统专项整治方案设计的矿山企业,可根据矿床赋存条件、生产布置特点及采矿方法等情况,自行编制与之相适应的矿井通风系统专项整治方案设计。 14.2 其他矿山企业,可委托有质资的设计单位或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编制矿井通风系统专项整治方案设计。 15. 地下开采矿山通风设计应报安监部门进行审查备案。 15.1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矿山企业初步设计报省安监局进行审查。省安监局组织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经中介机构、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后,报省安监局批复。 15.2矿井通风系统专项整治方案设计由矿山企业组织专家组审查通过后,报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备案;通风系统整治完成后,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将检测检验报告和专项整治方案设计一并报省安监局备案。 16. 矿山企业必须按通过审查备案的设计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16.1 主要通风机、电缆、配电柜、电器开关、电控装置等配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16.2 主扇安装,主扇机房,反风装置,主要进、回风井巷的断面,通风构筑物的设置等要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17. 矿山企业建立矿井机械通风系统并经试运行后,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要求进行通风系统检测,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凡经检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及时整改到位,并由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18. 新、改、扩建项目矿山企业应在竣工试运行达到设计指标要求,经委托相关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向省安监局书面申请验收。矿井机械通风系统专项整治完工后,经委托相关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由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报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备案。 四、矿井通风管理 19. 矿山企业应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主要进回风巷、主扇、通风构筑物、局部通风设施、检测检验仪器仪表等均有专人(兼职)负责管理和维护。 20. 矿井风量、风速和风质必须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0.1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主扇应连续运转;当井下无污染作业时,经分管负责人同意后,主扇可适当减少风量运转;当井下无人作业时,要制定相关措施,并经分管负责人同意批准后,可暂时停止机械通风。 20.2 当主扇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立即报告生产调度部门和分管负责人,生产调度部门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撤离所有井下作业人员。 20.3 在矿井进风口100m范围内,不得存放容易引起火灾的物料。 20.4 恢复机械通风前,必须检查主扇机房设施及主要构筑物的安全状况;恢复机械通风后,应检测井下作业点的风质、风速、风量,达到要求后,方可恢复井下作业。 20.5 放射性矿山的出风井与入风井的间距,应大于300m。 20.6 主要回风井巷不应用作人行道。 20.7 井下炸药库和充电硐室均应有独立的回风道,所有机电硐室都应供给新鲜风流。 20.8 采场形成通风系统之前,不应进行回采作业。 20.9 采空区、废旧或暂时不用的井巷,应及时封闭。采场开采结束后,应封闭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 20.10 矿井主要进风风流,不得通过采空区和塌陷区,需要通过时,应砌筑严密的通风假巷引流。 21. 矿井通风设备设施必须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1.1 每台主扇应配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完好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 21.2 所有主扇应安设反风装置,使矿井风流在10分钟内反向和反风量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主扇或通风系统反风,应事先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反风时,按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并有试验记录。 21.3 主扇机房应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并建立相关记录台帐,详细做好记录。 21.4 调度室至主扇机房应设有可靠的通信系统。 22. 矿山企业应及时对矿井机械通风系统组织检查维修。 22.1有专人负责对通风系统的全部巷道进行经常检查,每月不少于二次;主要进风井巷和回风井巷不应堆放材料和设备,发现塌陷、堵塞或漏风应立即清除。 22.2 所有通风构筑物(风门、风窗、风桥、导风板、风幛、挡风墙等)必须有专人负责进行日常检查、维修,保持完好严密状态,并做好检查、维修记录。 22.3 不得擅自拆除井下通风设施,需拆除的,必须经通风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局部通风管理 23.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并加强局部通风安全管理。 24. 局部通风设施的安装,应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执行,其安装位置必须恰当。 24.1 局扇应放置于风机架上,安装平稳牢固,上部无松石、无滴水、不影响运输车辆和人员通行。 24.2 采用压入式通风的局扇,应安装在有新鲜风流的巷道中,并应距巷道口靠近风流上侧10m以上。 24.3 采用抽出式通风的局扇,其出风口应安装在有贯穿风流的巷道中,并应距巷道口靠下风侧10m以上,污风并能直接进入回风巷道。 25. 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包括接地保护、防护罩等,其开关箱的上部不应有巷道滴水或设在十分潮湿的地方。 26. 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26.1 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10m。 26.2 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5m。 26.3 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10m,抽出风筒的入口应滞后压入风筒的出口5m以上。 27. 风筒应吊挂平直、拉紧吊稳、接头严密、拐弯平缓,避免车碰和炮崩,百米风筒漏风率不大于10%。 28. 长距离独头巷道掘进,掘进工作面风速达不到0.25m/s时应采用节能高效的对旋风机,也可采用混合式通风。 29. 混合式通风中,抽出式局扇的风量应大于压入式局扇风量的15-20%,风筒直径的大小应与局扇相匹配。 30. 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扇进行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作业前或爆破后必须先开动局扇,排净有毒有害气体后,方可进入作业。 31. 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的采矿场、独头上山、天井及独头井巷,应及时设栅栏和识别标志,防止人员进入。如需重新进入,必须先进行通风或空气成份分析,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六、作业场所安全卫生管理 32.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和管理工作,建立矿井防尘管理系统,严禁干式作业。要将矿山作业场所安全卫生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行之效的以风、水为主,采用风、水、密、护、革、管、教、查综合防尘八字方针,即采用通风除尘、湿式作业、密闭尘源、个体防护、技术革新、科学管理、宣传教育、定期检查等综合防尘措施,确保作业场所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33. 企业负责人应注重对所有从业人员的个体防护工作。要对从事尘毒作业的从业人员防护信息建立档案,定期组织体检,并组织岗前防尘防毒知识教育和培训,按时发放合格的防尘用品,经常性检查接尘人员正确配戴和使用。 34. 按规定对矿井通风系统、风速、风质、风量、供水量、水质、作业地点的粉尘浓度、气象条件进行定期检测。达不到标准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限期整改。 34.1 矿井风量、风源质量,应每季测定一次。 34.2 作业面的风速、风质、风量日常检测。 34.3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 34.3.1 总粉尘含量凿岩工作业面应每月测定一次。 34.3.2 呼吸性粉尘含量采掘工作面接尘人员每三个月测定两次;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一次。 34.3.3 作业地点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34.3.4 空气中放射性元素的作业地点,粉尘浓度应每月至少测定三次;氡及其子体的浓度,应每周测定一次,浓度变化较大时,每周测定三次。 34.4 每月至少测定一次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温度、湿度、风速和气压等)。 34.5 矿井空气中有害气体的浓度,应每月测定一次。测定地点主要包括作业点、主要巷道、重要机房等。 34.6 井下空气成分的取样分析,应每半年进行一次。 35. 防尘用水中的固体悬浮物及PH值,应每年测定两次(采用生活用水防尘可不作测定)。 36. 严禁干式凿岩。凿岩机最低供水量手持式凿岩机3L/min;支架式及向上式凿岩机5L/min;中深孔、深孔钻机10L/min,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37. 建立检测检验台账、存档和分类整理归档。并将34、35、36项的测定结果,逐月进行统计分析,并告之相关从业人员。 38. 矿井通风安全设施应设置警示牌,各主要进风巷和回风巷道中应建立测风站、设置测风牌。 39. 坚持合理的采掘顺序,各采掘工作面之间,不应采用不符合井下空气质量O2、、CO2、尘源、所需风量、风速、温度等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风流进行串联通风。溜矿井至少保留10m高的矿(岩)不得放空,防止污风循环; 溜矿井、主要运输巷道口要安装喷雾洒水装置或采取其他降尘措施。 40. 井下使用的内燃设备必须要有空气净化装置,排放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井下机电硐室和内燃设备安装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有干砂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