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标准.doc
安全生产管理标准 1 目的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本厂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安全有序地进行,对生产过程中各种不安全因素及环境因素进行控制,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厂。 3 职责 3.1 厂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厂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3.2 生产厂长负责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工作。 3.3 安全环保委员会负责对全厂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 3.4 安全环保科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3.5 政工办负责做好安全环保宣传、劳动保护监督和“青安岗”的实施管理。 3.6 调度室负责及时传递、交流安全环保信息,并在安全前提下组织生产。 3.7 尾矿工程科负责工程施工安全、“三坝二库”安全技术管理。 3.8 机动科负责设备安全技术以及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3.9 劳动人事科负责职工培训和劳动纪律教育与检查。 3.10 财务科负责安全生产资金的管理。 3.11 保卫科负责现场的安全生产保卫工作。 3.12 其他科室做好安全生产的协调管理工作。 3.13 工段(站)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实施。 4 内容与要求 4.1 安全环保组织机构的设立 4.1.1 设立安全环保委员会。 4.1.2 安全环保科在生产厂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厂日常安全环保的监督、管理工作。 4.1.3 工段(站)设专、兼职安全员,其工作接受厂安环科的监督指导。 4.1.4 班组设兼职安全工,协助班组长搞好本班组安全工作,并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 4.2 安全环保工作按照安全环保工作安排执行。并根据不同时期的安全工作特点,布置阶段性工作安排。 4.3 建立各种安全生产标准,做到有章可循,并根据生产的发展、工艺流程的改变,设备工具 的更新以及事故的教训,修改或补充安全规程,并监督执行。 4.3.1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3.2 建立安全教育标准。 4.3.3 建立安全检查标准。 4.3.4 建立安全学习标准。 4.3.5 建立检修安全管理标准。 4.3.6 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标准。 4.3.7 建立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4.3.8 建立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4.4安全技术管理 4.4.1 厂房建筑主要安全要求 a.厂房建筑要结构牢固,采光通风良好,防止过度日晒,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b.厂房建筑与高压电线、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应有足够的安全间距。 4.4.2 工艺布置主要安全要求 a.符合防火防爆和工业卫生要求。 b.应考虑过道和运输消防通道畅通。 c.设备排列应有安全距离,考虑工人操作安全方便,不受外界因素影响。 4.4.3 设置安全装置 a.防护装置。在设备的危险部位加隔离防护,对操作者起保护作用。 b.保险装置。当设备在操作中出现危险状态时,能自动作消除危险状态的装置。 c.联锁装置。对设备的操作步骤进行一定的次序和制约。 d.信号装置。利用各种方式发出信号,使操作者了解设备运行情况或提示有关人员注意。 e.危险牌示,即安全标志牌。包括说明标记,用于帮助人们迅速辨别情况,提出需要遵守的主要安全要求。 f.其他安全装置。 4.5工业卫生技术管理 4.5.1对不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设备、场所,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作业环境,使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5.2定期对生产现场进行工业卫生检测,向有关部门提供现场工业卫生技术参数。 4.5.3健康检查。定期对接触职业性有害物质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档案。 4.6“三坝二库”安全渡汛 4.6.1尾矿工程科制定“三坝二库”安全技术标准,并负责标准的实施管理。 4.6.2安环科、尾矿工程科负责编制防洪渡汛预案。 4.6.3厂调度室负责防洪渡汛的日常协调指挥。 4.6.4工段(站)、科室按照防洪渡汛预案的要求,做好现场的具体实施工作。 4.7事故管理 根据事故类别,有关业务科室按照工伤事故管理标准组织好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4.8 职工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行为要求 4.8.1 上班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 4.8.2 特种作业必须执证上岗。 4.8.3 危险作业必须经过审批并有专人监护。 4.8.4 高空作业必须具有登高作业证,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4.8.5 严禁擅自拆除安全装置、损害设备安全功能和毁坏安全警示标志。 4.8.6 严禁在易燃易爆品部位动火。 4.8.7 严禁酒后上岗。 4.8.8 建立互保对子。 5 相关/支持性文件 5.1 管理职责 5.2 安全操作规程 6 相关表单/记录 6.1职工伤亡月报表 6.2伤亡事故月报表 6.3安环学习记录本 6.4安环检查记录本 6.5危险作业审批单 6.6职工安全教育登记表 6.7三违检查汇总表 6.8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6.9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材料 6.10检查通报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标准 1 目的 为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确保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厂属各工段(站)、科室和个人。 3 职责 3.1 安环科负责安全教育的监督与管理及三级安全教育中的厂级教育。 3.2 劳动人事科负责全厂安全培训的具体实施。 3.3 工段(站)负责工段、班组级的安全教育的具体实施。 4 内容与要求 4.1 三级安全教育 4.1.1 三级安全教育的第一级为矿级(管理职能属矿安防部),第二级为厂级,第三级为工段、班组级。 4.1.2 三级安全教育的对象 a 新入厂的员工。 b 厂内调换工种、单位的人员(可免于矿级教育)。 c 脱产一年以上重新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可免于矿级教育)。 d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人员(可免于矿级教育)。 e 定岗的临时工、劳务工。 4.1.3 安全教育的时间和内容 a 厂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其内容为本单位生产特点,劳动安全卫生状况,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注意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主要防范措施;与本单位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强制性标准;本单位历年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及发生事故时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本单位生产工艺、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等安全技术要求;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b 工段、班组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其内容为岗位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典型事故案例及预防事故的措施;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生产设备的性能、特点,常见故障的排除,安全装置的用途及使用方法;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及工作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1.4 三级安全教育的组织实施 a 厂级安全教育由安环科负责组织实施。 b 工段、班组安全教育由工段负责人、班组长组织实施。 c 进厂职工必须持有“三级安全教育卡”和劳动人事科书面通知到安环科接受厂级安全教育。 d 考核合格后,安环科要认真填写个人“三级安全教育卡”。 e 劳动人事科要验检个人“三级安全教育卡”,确定厂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分配至工段。 f 工段接到人事调令后,应认真组织岗前培训,凡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作业。 g 对厂内调换工种、脱产一年以上重新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工段应检查是否进行过安全再教育。凡未进行厂、工段两级安全教育的一律不得安排其上岗。 h 搞好安全教育档案管理工作。各工段(站)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卡”由统计核算员保管。 i 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均采用笔试。 4.2 新技术、新岗位安全教育。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投产前,必须制定出安全操作规程,对新岗位的操作进行专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4.3 学徒期间的安全教育培训 4.3.1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与师傅签订师徒合同,并报厂安环科认定、备案。合同中必须有安全责任内容,师傅对徒弟学徒期间的安全负责。 4.3.2 学徒期间的安全教育及安全操作技能由师傅负责。 4.3.3 新员工上岗三个月后,由厂安环科、工段、班组负责对其进行安全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现场操作考试或考核,若不合格,则必须重新进行脱产学习。 4.3.4 新员工学徒期满转正时,安环科必须对其进行安全技能鉴定,若不合格,则延期转正3~6个月(延期满后再组织鉴定)。 4.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4.4.1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上级政府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4.2 培训、考试、取证等工作,统一由矿职工培训中心、矿安全防尘部联合组织实施。 4.5 违章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4.5.1 对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或违章作业的第一次提出批评并对其进行工段、班组级的安全教育;第二次对其进行厂级的安全教育,第三次报矿进行安全教育。 4.5.2 对厂内曾发生轻伤以上事故的重复性违章行为,不论是初犯还是再犯,由厂安环科负责对其进行三天(含)以上的安全教育。 4.5.3 班组违章指挥,由厂安环科对其进行三天(含)以上的安全教育;工段长以上干部违章指挥,报矿安全防尘部对其安全教育。 4.6 班组安全活动日 4.7 其他形式安全教育 4.7.1 班前班后安全教育。正常生产活动或临时性工作,带班者都必须召开班前会,进行安全讲话。在布置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具体布置安全工作,落实本班次的安全措施;班后会上要总结分析当班安全情况。 4.7.2 有条件的情况下,厂、段(站)应组织以安全生产为内容的竞赛、演讲、讲座和报告等,增强全厂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 4.7.3 建立安全教育室,经常对职工进行系统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能培训。 4.8 来厂参观、学习人员及外委施工(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4.8.1 来厂参观、学习人员由接待部门指定专人组织进行本厂的有关安全规定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安全教育。 4.8.2 委外施工(检修)人员由乙方负责统计、组织,聘请我厂人员授课、考试。所有参与检修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后,乙方才能与我厂签订安全协议,开始检修工作。教育内容应包括我厂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事故教训,检修安全措施及应急措施等。 4.9 在岗的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安全技能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安环科负责制定全年详细培训计划,人事科负责组织实施。 4.10 建档 4.10.1 各工段(站)、科室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试(考核)情况。 4.10.2 对于其他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参照相关的规定执行,由负责组织教育培训的部门建档备案。 5 相关/支持性文件 6 相关表单/记录 6.1 职工培训记录 6.2 厂级安全教育记录 6.3 工段、班组级安全教育记录 6.4安全学习记录 安全检查管理标准 1 目的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发现现场事故隐患或问题,落实整改措施,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厂属各工段(站)、科室。 3 职责 3.1 生产副厂长负责厂级安全检查的组织。 3.2 主管副厂长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专项安全检查的组织。 3.3 安环科负责厂级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的实施,并负责厂属各工段(站)、科室安全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的监督和考核。 3.4 所属各工段(站)、科室负责本单位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检查与专项安全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3.5 所属班组(机台)负责本班组(机台)安全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4 内容与要求 4.1 安全检查内容 4.1.1查领导。检查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情况,以及“三同时”、“五同时”的执行情况等。 4.1.2 查思想。检查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岗位责任心,以及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情况等。 4.1.3 查制度。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4.1.4 查管理。检查各工段(站)、科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4.1.5 查隐患。检查生产作业现场是否符合无隐患管理要求。 4.1.6 查整改。检查安全设施和隐患整改项目的落实情况。 4.2 安全检查形式、方法 4.2.1 定期安全检查 4.2.1.1 矿级安全大检查。由矿安委会组织,每季一次,厂积极配合。 4.2.1.2 厂级安全检查。由生产厂长组织,每月一次。由安环科、机动科、尾矿工程科、调度科、生产科、人事科、工会、团委组成检查组,其他厂领导视情况参加。 4.2.1.3 工段级安全检查。由工段(站)主要负责人组织,每周一次。由工段(站)管理人员、安全工和班组长组成。 4.2.1.4班组级安全检查。由班组长组织,机台负责人参加,每日一次。 4.2.2专业性安全检查 4.2.2.1 电气专项检查、特种设备专项检查,由机动科负责,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4.2.2.2 厂内交通专项检查,由供应工段负责,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爆破安全、电气安全、交通安全、边坡安全等专业性的安全检查,原则上每季组织一次,必要时可随时进行。 4.2.2.3 消防专项检查,由保卫科负责,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4.2.2.4 危化品专项检查,由安环科负责,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4.2.3 季节性安全检查 4.2.3.1 防洪度汛检查,由尾矿工程科负责,汛期每月一次。 4.2.3.2 防雷检查,由机动科负责,安排在上半年。 4.2.3.3 防暑降温检查,由安环科负责,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4.2.3.4 防寒防冻检查,由安环科负责,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4.2.4 节前安全检查。节日前进行安全生产、消防、综治保卫、文明生产等综合性检查。 4.2.5 经常性安全检查 4.2.5.1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到生产现场检查和处理问题时,必须同时检查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2.5.2各级专职安全员(工)应根据不同季节和生产特点,有目的、有重点对生产现场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4.2.5.3班组长班中巡回检查要重点检查现场安全设施和纠正违章行为。 4.2.5.4现场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在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和设备等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始作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随时掌握周边安全生产状况,确保安全生产。 4.3 检查记录。 各级安全检查都要认真做好记录,必要时形成检查通报,参加检查人员需在安全检查记录表上签名。 4.4 隐患整改 4.4.1对查出的隐患或问题,能立即整改的必须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凡查出的隐患在未彻底解决前,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分别列入技措、安措和检修计划限期解决。 4.4.2厂级安全检查。以检查通报形式下发,各工段(站)、科室应对查出的隐患或问题,按“三定四不推”原则(三定定具体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四不推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工段、工段能解决的不推给厂、厂能解决的不推给矿、矿能解决的不推给上级)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到安环科。对本厂不能解决的隐患由安环科上报矿安委会及有关部门。 4.4.3工段级安全检查。以检查生产现场事故隐患为主,做到边检查、边落实、边整改,并形成书面检查结果。对本工段(站)不能解决的隐患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 4.4.4班组及安全检查。坚持班前、班中、班后的“三检查”, 查隐患、查违章、查安全设施。对查出的隐患原则上应在当班完成整改,对本班无力解决或不能及时解决的应及时向工段(站)汇报,并在交接班本上注明和向交接班者说明情况。 4.4.5 其他形式安全检查。坚持谁组织检查谁负责督促整改的原则,努力消除现场隐患。 4.5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现存在随时有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先停止作业,立即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 5 相关/支持性文件 5.1 管理职责 6 相关表单/记录 6.1 安全检查通报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管理标准 1 目的 为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的落实与管理,不断改善职工劳动条件,防止人身、设备事故,减少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发生,特制订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厂安全措施的日常管理。 3 职责 3.1 安环科负责安全措施监督管理。 3.2 工段(站)、科室负责安全措施的落实。 4 内容与要求 4.1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依据 4.1.1 国家发布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劳动保护制度及标准。 4.1.2 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 4.1.3 预防火灾、爆炸、工伤、职业病及职业中毒需采取的技术措施。 4.1.4 组织生产所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员工提出的有利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4.2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范围 4.2.1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2.2 以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 4.2.3 劳动保护科研、劳动安全卫生检测、安全宣传教育等设施及安全图书资料和教材。 4.2.4 以防止火灾、爆炸、工伤为目的的一切措施。 4.3 立项和审查 4.3.1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由工段(站)、科室提出工段(站)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编制计划、方案报厂技术部门审查汇总。 4.3.2 技术部门负责编制厂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意见,列入年度计划报主管厂长审核。 4.3.3 厂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审核后,报矿批准实施。 4.3.4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说明项目名称、措施内容、投资金额、所需材料和设备、预期效果、完成期限等。 4.4 项目管理。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必须严格按设计方案施工,有关工段(站)、科室负责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4.5 验收和使用 4.5.1 在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竣工时,厂组织有关人员参与矿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接收使用。 4.5.2 在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交付使用前,安全部门须制定具体可行的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学习。 4.5.3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应纳入正常管理。 4.6 已批准或启用的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改变或废弃;若需修改时,应经主管厂长或主管部门同意。 5 相关/支持性文件 6 相关表单/记录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管理标准 1 目的 为,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厂属各工段(站)、科室。 3 职责 3.1 安环科负责对“三同时”的安全监督与考核。 3.2 有关科室负责对“三同时”原则的具体实施。 4 内容与要求 4.1 凡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2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等项目的设计,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4.2.1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 4.2.2 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属于甲、乙类物品和易燃品、剧毒品,必须有所在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书。 4.3 审查初步设计或方案时,应有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参加评审工作,凡未经上述部门签署同意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4.4 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 4.5 施工过程中,应有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缺陷。 4.6 安全、环保、消防等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经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均不能验收。 5 相关/支持性文件 6 相关表、单/记录 伤亡事故管理标准 1 目的 为加强伤亡事故管理,杜绝各类重大、重复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实现长周期的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厂。 3 职责 3.1 安环科负责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及汇总、统计。 4 内容与要求 4.1 事故的管理原则及范围。 4.1.1 事故管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4.1.2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4.2伤亡事故等级划分 4.2.1 一般性人身未遂事故可能导致人身受轻度伤害或惊吓的未遂事故。 4.2.2 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可能导致一人或多人受重伤甚至致死的未遂事故。 4.2.3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4.2.4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拌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2.5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导致职工死亡的事故。 4.2.6 急性中毒事故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导致死亡的事故。 4.3事故报告程序 4.3.1 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事故单位领导和调度室报告,并进行力所能及的抢救工作。 4.3.2 工段和调度室接到报告后,视事故严重程度按如下内容要求报告重大人身未遂事故、轻伤事故当日(或当班)下班前报安环科和主管厂长,急性中毒事故、重伤事故、工亡事故立即报告安环科、主管厂长、厂长,由安环科或调度室立即报矿相关科室和矿调度室,由矿按不同情况报当地有关部门。 4.4 事故现场处理 4.4.1 工段(站)领导、调度人员、安环科、厂领导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前往事故现场,组织并帮助抢救。 4.4.2 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要尽量保持原状。 4.4.3为抢救伤员、扑灭火险、排除险情、疏通交通时,应尽量保护重点部位,使现场不受破坏;需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记,注明变动前状况或进行现场录象。 4.5 事故调查内容 4.5.1工伤事故由安环科统计报告,厂安环科汇总后报生产厂长审阅。 4.5.2收集和整理事故的事实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伤害人、肇事者和见证人基本情况;工作环境条件;个人防护措施情况;与事故有关的因素等。 4.6 事故分析 4.6.1事故原因分析。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确定事故的原因。从事故的直接原因入手,找出事故的全部原因,并从全部原因中找出起主导作用的事故原因,即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4.6.2 事故责任分析。根据事故原因,对照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所规定的职责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从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过程的作用、地位确定主要责任者。 4.7 事故处理和结案 4.7.1划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主要调查处理责任事故。 4.7.2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付的责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7.3按规定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组织防范措施的实施及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 4.7.4一般人身未遂事故由工段(站)负责调查、结案,重大人身未遂事故、轻伤事故由厂负责调查、结案,急性中毒事故、重伤事故、工亡事故由矿或上级部门负责调查、结案。 4.8 事故资料归档 4.8.1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4.8.2 职工死亡、重伤调查报告及材料 4.8.3 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8.4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4.8.5 物证、人证材料。 4.8.6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4.8.7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4.8.8 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证书。 4.8.9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4.8.10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4.8.11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4.8.12 注明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5 相关/支持性文件 5.1管理职责 6 相关表单/记录 6.1职工伤亡月报表 6.2伤亡事故月报表 6.3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6.4调度值班记录 6.5事故分析记录 安全生产奖惩标准 1 目的 根据“安全奖励、违章教育,事故处罚”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厂属各工段(站)、科室和全体员工。 3 职责 3.1 厂安委会负责本标准的贯彻、落实、检查和监督。 3.2 安环科负责本标准的具体实施、检查与考核。 3.3 厂属各工段(站)、科室负责本单位、部门的安全工作中的奖励与考核。 4 内容与要求 4.1本标准实行“安全奖励、违章教育,事故处罚”的原则。即对安全工作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违章人员进行教育,对事故单位及事故责任者给予经济考核和行政处分。 4.2 奖励 4.2.1 对在日常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经年终总结评比获得安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将给予集体和个人一定的物质奖励。 4.2.2 对在安全生产理论研究和宣传方面有突出成绩者;对在安全技术和改善劳动条件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获得较好效果的;对在发生事故险情时,及时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或控制事故发生和扩大方面有较大贡献者,由工段(站)、科室申报,经安环科核实后,报主管厂长审核,经厂长审定,给予40-200元的物质奖励。对在安全工作中有重大贡献者,除厂奖励外,并向矿安委会申报予以嘉奖。对抢救事故有功人员及在工作中及时发现和报告重大隐患者、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和国家重大财产损失者给予特别奖励,金额50500元。 4.2.3 实现全年安全工作目标,厂年终嘉奖安环科300元。 4.3 事故考核 4.3.1 发生工亡事故,矿所扣罚奖金总额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全部承担。对事故责任人的经济考核和行政处罚,按照事故结案批复执行。 4.3.2 发生重伤事故,矿所扣罚奖金总额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全部承担。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的经济考核和行政处罚,按照事故结案批复执行;对事故单位的党政领导考核400元;对事故班组班组长考核400元。 4.3.3 发生轻伤事故,矿所扣罚奖金总额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全部承担。对事故主要责任者考核500元;对事故次要责任者考核300元;对事故单位的党政领导考核200元;对事故班组班组长考核200元。 4.3.4 发生重大未遂或一般责任事故,每起扣罚发生事故单位500元。对事故主要责任者考核500元;对事故次要责任者考核300元;对事故单位的党政领导考核200元;对事故班组班组长考核200元。 4.3.5 机动车交通肇事。经交管部门处理,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扣罚机动车所在工段(站)和科室200元;无证人员驾驶机动车,一经发现和查实,当事人进厂安全教育室教育,并扣罚车辆所在工段(站)和科室主管领导50元。发生事故的,从重处罚。 4.3.6 发生火灾事故而未造成大的经济损失的,按一般责任事故处理;如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将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4.3.7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延报的工段站和科室,一经发现和查实,扣罚事故责任工段站和科室1000元,同时扣罚该单位党政第一领导200元。 4.3.8 发生工亡、重伤、轻伤、重大未遂以及一般责任事故,除对事故责任者和当事人进行处理外,同时扣除有关领导当月部分或全部奖金,并在年终综合目标管理责任状中扣除相应比例的目标责任奖。 4.3.9 对各类检查的考核按厂专业检查考核标准执行。 4.4 奖罚管理 4.4.3本标准考核部分的扣罚款纳入安全专项奖励基金。 4.4.3 厂安全专项奖励基金由安环科严格控制使用。 4.5 以上奖惩标准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5 相关/支持性文件 5.1 管理职责 5.2 无隐患管理标准 6 相关表单/记录 安全标准化建设管理标准 1 目的 为规范我厂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促进安全标准化建设活动持续有效开展,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厂属各工段(站)、科室。 3 职责 3.1 安环科负责全厂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日常管理。 3.2 各工段(站)、科室负责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具体实施。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安全标准化建设具体分三个层次安全标准化班组、安全标准化工段、安全标准化工厂。 4.2 安全标准化建设内容有管理标准化、现场标准化、操作标准化。 4.2.1 管理标准化。主要有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职业危害管理;制定和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厂年度防洪预案等。 4.2.2 现场标准化。主要有作业现场警示标志、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要求;作业照明符合要求,实行定置管理;起重设备管理、用电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符合要求。 4.2.3 操作标准化。主要有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按规程作业,做到无违章、冒险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4.3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记录。 各工段(站)、科室必须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教育记录、安全学习记录、安全会议记录、事故资料、消防记录、职业病档案、重点部位登记表、特殊工种人员登记表等。记录要求填写规范、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4.4 安全标准化班组、工段验收 4.4.1 安全标准化班组验收。由班组向工段(站)提出标准化班组的验收申请,工段(站)收到班组的申请后,由工段(站)组织人员参照安全标准化班组评分表对班组进行内部评审综合评分在90分(含)以上为达标单位;80分以上至90分以下为待观察单位,需要继续完善;80分以下为不达标单位,需进行整改。 4.4.2 安全标准化工段(站)验收。由工段(站)向厂提出标准化工段(站)的验收申请,厂收到工段(站)的申请后,由厂组织验收小组参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段评分表对工段(站)进行内部评审综合评分在90分(含)以上为达标单位;80分以上至90分以下为待观察单位,需要继续完善;80分以下为不达标单位,需进行整改。 4.5 安全标准化建设持续改进。 工段(站)应对班组进行每年一次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安全标准化班组称号;厂应对工段(站)进行每年一次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安全标准化工段(站)称号。 5 相关/支持性文件 6 相关表、单/记录 6.1 精尾综合厂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厂管理标准化评分表 6.2 精尾综合厂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厂现场标准化评分表 6.3 精尾综合厂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厂操作标准化评分表 6.4 精尾综合厂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厂尾矿库评分表 6.5 精尾综合厂安全质量标准化班组评分表 6.5 精尾综合厂安全质量标准化工段评分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标准 1 目的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人员。 3 职责 3.1 安环科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3.2 有关工段(站)、科室负责危险化学品厂内运输、储存、使用等日常安全管理。 4 内容与要求 4.1 本标准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有 4.1.1 压缩气体氧气、乙炔。 4.1.2 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机油。 4.1.3 腐蚀品硝酸、硫酸。 4.1.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物品。 4.2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 4.2.1 运输、装卸应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4.2.2 搬运、装卸人员要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品,工作完毕应清洗和消毒。 4.2.3 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 4.2.4 不得人货混装或不同性质、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混装。 4.2.5 氧气瓶、乙炔瓶在运输前应拧紧瓶帽,并保证防震圈完好,装运时应妥善加以固定,夏季防止暴晒。 4.2.6 严禁烟火。 4.3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 4.3.1 危险化学品应专库或专辟地点存放,按不同性质分间、分类保管,符合每种危险化学品储存要求。 4.3.2 存放处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4.3.3 存放处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4.3.4 气瓶放置应整齐,佩戴好瓶帽,空瓶与实瓶分开放置。 4.3.5 必须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管理,认真记录进出数量、使用途径和领用人。 4.3.6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4.4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4.4.1 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监测手段、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4.4.2 使用者必须知道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具备安全操作知识,使用时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4.3 使用气瓶时,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上,夏季应防止暴晒。严禁将气瓶从高处滑下或在地上滚动,严禁使用起重设备直接吊运气瓶。 4.4.4 严禁敲击、碰撞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容器。 4.5 发烟硝酸罐区的管理 4.5.1 硝酸罐防护围池内属硝酸罐区,硝酸罐区严禁摆放与硝酸设施无关物品。 4.5.2 硝酸罐区醒目位置应悬挂安全标志。 4.5.3 硝酸罐区严禁吸烟及擅自使用明火,检修动火前必须制定防火措施,并办理动火审批程序。 4.5.4 硝酸罐区建立防泄漏专用池,罐区附近应设置清水源,操作岗位配备2-5的碳酸氢钠溶液,以便硝酸烧伤时进行现场急救。 4.5.5 硝酸最大储量不大于贮罐容积80。 4.5.6 硝酸发生火灾,不能用直流的水扑灭,以免引起酸液发热飞溅。 4.5.7 硝酸罐区设专人负责,实行双锁管理。 4.6 硝酸作业的管理 4.6.1 按规定穿戴好专用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护眼镜,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4.6.2 进行酸洗作业前,必须对硝酸罐及管道进行全面检查,保证液位计、排气阀常开。 4.6.3 发现硝酸管道及附件有泄漏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在事故阀处挂好警示牌,用清水冲洗泄漏处,并及时向工段汇报。 4.7 硫酸罐区的管理 4.7.1 硫酸罐防护围池内属硫酸罐区,硫酸罐区严禁摆放与硫酸设施无关物品。 4.7.2 硫酸罐区醒目位置应悬挂安全标志。 4.7.3 硫酸罐区严禁吸烟及擅自使用明火,检修动火前必须制定防火措施,并办理动火审批程序。 4.7.4 硫酸罐区建立防泄漏专用池,罐区附近应设置清水源,操作岗位配备2-5的碳酸氢钠溶液,以便硝酸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