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斜巷行人助行装置.doc
GB/T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实施 --发布 矿用斜巷行人助行装置 (征求意见稿) GB/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ICS D97 I GB/T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型号与基本参数1 4 技术要求2 5 试验方法2 6 检验规则3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3 II 前 言 本标准全国矿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淮北恒远工程建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起草人 本标准由全国矿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年月首次发布。 矿用斜巷行人助行装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用斜巷行人助行装置的型号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矿用斜巷行人助行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985.12008 气焊、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荐坡口 GB/T 89182006 重要用途钢丝绳 GB/T 113521989 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 GB/T 94391988 灰铸铁件 GB 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3836.2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隔爆型“d” MT 1111986 矿用隔爆型低压交流真空电磁起动器 MT 6242007 煤矿用隔爆型控制按钮 MT/T818.11999 煤矿用阻燃电缆 第1单元煤矿用移动类阻燃软电缆 第1部分一般规定 MT/T818.91999 煤矿用阻燃电缆 第1单元煤矿用移动类阻燃软电缆 第9部分煤矿用轻型软电缆。 3 型号与基本参数 3.1 型号 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如下 J W G J ( ) 修改序号 A、B、C 机械式 电动机功率,kW 钢轮 无极绳 矿用斜巷行人助行装置 示例JWG-7.5J(A) 表示机械式、钢轮支撑、无极绳牵引、电动机功率为7.5 kW、修改序号为A的矿用斜巷行人助行装置。 3.2 基本参数 产品基本参数见表1。 表1 型号 JWG-5.5JA JWG-7.5JA JWG-11.4JA JWG-15JA JWG-25JA 钢丝绳公称直径 mm 12.5 12.5 12.5 15.5 25 钢丝绳运行速度 m/s 0.5~0.7 0.5~0.7 0.5~0.7 0.5~0.7 0.5~0.7 工作电压 V 380/660 380/660 380/660 380/660 380/660 控制电源电压 V 36 36 36 36 36 适用巷道长度 m ≤500 ≤500 500~1000 1000~1500 1500~2000 适用巷道坡度 ≤30 ≤30 ≤30 ≤28 ≤28 电动机功率 kW 5.5 7.5 11.4 15 25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1.2 标准件和外购件均需有合格证书,其中电动机、控制电缆、控制开关和钢丝绳应有煤安标志,方可使用。 4.1.3 铸铁件应符合GB/T 9439的有关规定。 4.1.4 焊接部件应符合GB/T 985.1的规定。 4.1.5 紧固件应无松动现象。 4.1.6 各密封部位不应有漏油现象。 4.1.7 驱动电机应符合GB 3836.1、GB 3836.2的规定。 4.1.8 在额定负荷和转速下,连续工作8 h,减速机油池温升应不超过85℃。 4.1.9 钢丝绳应符合GB/T 8918和表1的规定,其安全系数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条的规定,插接长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 4.1.10 设备开关应符合MT 111的规定,开关控制电缆应符合MT/T818.1和MT/T818.9的规定,控制按钮应符合MT 624的规定。 4.1.11 钢丝绳导向与拉紧装置 a 机头、机尾上的导向轮和上、下托轮应转动灵活; b 上支承轴上的托轮位置应可调,其调节范围为0~100mm。 c 尾座上的拉紧装置的调节范围为0~2600 mm,且应操作灵活。 4.1.13 卡绳手把应焊接牢固,并应装卸方便。 4.1.14 距机头、机尾(2000~3000)mm50mm处应设置上、下行人安全支架和防钢丝绳脱槽装置。 4.1.15 离机头200mm处的噪声应不大于85dB(A) 4.2 整机性能要求 4.2.1 产品安装后,运行应平稳,无异常声响、振动和卡阻现象。 4.2.2 钢丝绳运行速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3 产品应能两端控制开停机,并能与相关设备实现联机闭锁。 4.2.4 经1.5倍额定载荷试验后,产品应无变形和部件损坏。 4.3 外观质量要求 4.3.1 零部件表面不应有裂纹、毛刺等缺陷。 4.3.2 产品应进行防锈处理,涂漆应均匀,不应有气泡、脱皮、流痕及漏涂现象。 5 试验方法 5.1 几何尺寸、拉紧装置和上托轮调节范围测量 用量具测量。 5.2 机头空运转试验 在额定功率下,机头空运转30 min a) 用转速计测量双驱动轮转速,折算成双驱动轮线速度,即钢丝绳运行速度; b 用观察法检查有无异常声响和密封部位有无渗漏现象。 5.3 开、停机及联机闭锁检查 整机在井下安装调试并与闭锁设备联机后,两端开停机,检查开停机及联机闭锁情况。 5.4 载荷试验 加载1.5倍额定载荷,观察整机运行情况,并用温度计测量减速机油池温升。 5.5 噪声测量 用声级计测量机头噪声。 5.6 外观质量检查 用目测法检查。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6.2.1 每台产品需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见表2。 表2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类别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1 几何尺寸 4.1.1,4.1.9,4.1.14 5.1 √ √ 2 上托轮调节范围 4.1.11b 5.1 √ √ 3 拉紧装置调节范围 4.1.11c 5.1 √ √ 4 机头空运转 4.2.1,4.2.2 5.2 √ √ 5 开、停机及联机闭锁 4.2.3 5.3 √ 6 载荷 4.2.4 5.4 √ 7 噪声 4.1.15 5.5 √ 8 外观质量 4.3 5.6 √ √ 注“√”表示检验项目;“”表示不检验项目。 6.3 型式检验 6.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投产鉴定时; b)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周期检验时; c)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f)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3.2 型式检验项目见表2。型式检验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台。 6.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产品合格,如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产品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产品应在机头部位标注生产厂代号和铭牌,铭牌内容应包括 a)厂名与厂址; b)产品名称与型号; c)合格证编号及出厂日期; d 煤安标志标号; e)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7.2 产品零部件可裸装或袋装,并应符合运输要求。 7.3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防止强烈撞击和雨雪浸淋。 7.4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无腐蚀物质的库房内。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