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员工奖惩办法》.doc
XXXX矿业安全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草 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 第三章 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的宗旨和根据】 为规范XXXX矿业安全检测检验有限公司的员工奖惩管理,健全员工奖惩制度,强化员工激励机制,促使员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范,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XX矿业安全检测检验有限公司所有的员工奖惩管理。公司从事与本办法相关的活动,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员工奖惩的基本原则】 公司员工奖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奖有惩,奖惩分明,赏罚有度; (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三)公开、公平、公正,准确、及时。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奖励的种类】 公司员工奖励设置下列种类 (一)全勤奖; (二)服务年资奖; (三)记功; (四)记大功; (五)授予荣誉称号; (六)质量监督奖; (七)总经理奖、董事长奖; (八)技术比武奖。 第五条 【奖励的标准】 各种类的公司员工奖励应当根据下列标准实施 (一)全勤奖,按每个自然年度,并于本年十一月份至次年一月份之间,根据公司效益及员工工资收入水平颁发一定数额的奖品或者奖金;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二)服务年资奖,根据河北省当年下达的煤炭工业三十年荣誉金标准执行,不计入工资总额; (三)记功,填写奖惩通知单记入本人档案,每记功一次,按所在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三十为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四)记大功,填写奖惩通知单记入本人档案,每记大功一次,按所在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六十为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五)荣誉称号,获得市、省、国家级劳动模范、标兵荣誉称号的员工,根据市、省、国家对劳动模范、标兵的奖励标准执行;获得公司上一级劳动模范、标兵荣誉称号的员工,年底可以获得一次性奖金一千元至三千元,并可以获得适当的培训、休养机会;获得公司级标兵荣誉称号的员工,年底可以获得一次性奖金八百至一千八百元,并可以获得适当的培训、休养机会;获得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员工,年底可以获得一次性奖金五百至一千五百元,并可以获得适当的培训或者休养机会;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六)质量监督奖;获得优秀质量监督奖的员工,年底可以获得一次性奖金三百至八百元;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七)总经理奖、董事长奖,其奖励额度分别为八千元、一万元,获此奖励的员工可以于次年获得一次国内或者国外休养或者培训的机会。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第六条 【获得全勤奖的条件】 员工出勤率经公司人力资源部统计,全年每月都能达到规定工数,可以获得全勤奖。 第七条 【获得服务年资奖的条件】 井下员工为煤炭企业服务满二十五年的,井上男员工在煤炭企业服务满三十年的,女员工在煤炭企业服务满二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获得员工服务年资奖。 第八条 【获得记功奖的条件】 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获得记功奖励 (一)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施行或者其建议对节约资金降低消耗卓有成效的; (二)发现职责外的事故隐患,予以速报或者妥善处理防止损害发生的; (三)检举违规或者损害公司利益行为,避免事故发生或公司利益受损失的。 第九条 【获得记大功奖的条件】 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获得记大功奖励 (一)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发明、创新,成效卓著的; (二)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超出计划业绩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遇有意外事件或者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而减少公司损失的; (四)维护员工安全,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冒险执行任务,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确有功绩的; (五)年内记功二次以上的。 第十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条件】 员工在生产、安全、经营以及公司其他活动中表现优秀,业绩突出,足以作为员工榜样的,可以获得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获得质量监督奖的条件】 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质量监督活动并在日常质量监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可以获得质量监督奖。 第十二条【获得总经理奖、董事长奖的条件】 员工在公司生产、安全、经营、管理和技术创新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并为公司创造价值或者降低成本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不含五十万元)的,可以获得总经理奖。 员工在公司生产、安全、经营、管理和技术创新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并为公司创造价值或者降低成本五十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得董事长奖。 第十三条 【获得技术比武奖的条件】 员工在公司组织的技术比武活动中成绩优异的可获技术比武奖。 第十四条 【获得其他奖励的条件】 员工在公司生产经营和其他方面取得成绩的还可以获得公司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安全奖和效益奖。奖励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奖励办法规定范围。 第十五条 【全勤奖和服务年资奖奖励程序】 全勤奖和服务年资奖奖励应当根据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人力资源部对员工出勤工数或者工作年限情况进行统计; (二)由人力资源部根据统计结果发放奖品或者奖金。 第十六条 【记功和记大功奖励程序】 记功和记大功奖励应当根据下列程序实施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员工,由所在部门或单位填写奖惩建议申报单,报人力资源部; (二)人力资源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会议讨论决定; (三)人力资源部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填写奖惩通知单三份,一份记入个人档案,一份发给员工个人,一份交员工所在部门。 第十七条 【荣誉称号奖励程序】 荣誉称号奖励应当根据下列程序实施 (一)年底由公司在全体员工中组织开展评选活动; (二)对评选活动中获得荣誉称号的员工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奖励程序】 (一) 年底由技术质量管理部统计质量监督活动记录; (二) 技术质量管理部根据统计结果提供名单; (三) 公司经理层讨论通过后发给奖品或奖金。 第十九条 【董事长奖和总经理奖奖励程序】 董事长奖和总经理奖应当根据下列程序实施 (一)每年底由各科室向人力资源部提供董事长奖和总经理奖提名,并出具相关材料报;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筛选后初步确定人选,向总经理提名; (三)经总经理对提名予以确认提交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的董事长奖或总经理奖获奖名单需经董事长同意并将结果在公司范围内予以公示; (四)公示结束后,对获奖人员公开予以授奖。 总经理奖和董事长奖每年评选一次,每一奖项每次获奖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两人,无恰当人选可以空缺。同一人同一年度不能同时获得总经理奖和董事长奖两个奖项。 第二十条 【技术比武奖奖励程序】 (一) 由公司某部门定期组织各种技术比武活动,评选出优胜者。 (二) 对评选出优胜者颁发奖金。 第二十一条 【获奖员工的公开表彰】 公司对获得以上奖励的员工,应当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公开表彰。 第二十二条 【奖励的撤销和责任追究】 在奖励员工的过程中或者奖励员工之后,如果发现主要事迹虚假、失实,或者发现其他可以证明奖励不当的事实,应当由人力资源部办理撤消奖励的手续,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章 处 罚 第二十三条 【处罚的种类】 公司员工的处罚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理两种。 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对员工的行政处理包括除名和辞退。 对员工进行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的同时,可以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经济处罚包括减发或者取消奖金、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扣发部分工资、停发工资改发生活费。 第二十四条 【处分的依据】 员工犯有下列错误之一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无故完不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理取闹,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影响正常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者使公司财产受到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损坏仪器设备或造成检测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或者由于本人渎职、失职,使公司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者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赌博、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尚不够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的; (八)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欺骗他人,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搞不正之风,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品质恶劣,道德败坏,破坏他人家庭和睦,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 (十)犯有其他错误,应当受到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留用察看处分及其经济处罚】 员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两年。员工在留用察看期间认错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的,到期可以恢复为正式员工。如无悔改表现的,应当予以开除。员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停发其工资和奖金,只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可以根据员工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和家庭经济情况具体确定,但最低不能少于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恢复为正式员工后,在不高于原工资级别的情况下重新评定工资级别。 第二十六条 【开除处分】 员工由于经常旷工受到行政处分,在十二个月内又连续旷工十五日以上或者累计旷工三十日以上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经济处罚】 员工受到警告处分后的三个月内,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后的六个月内,受到撤职处分后的一年内,一般给予扣发其奖金的处罚。其中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可以酌情给予一定数量的罚款。 员工受到降级处分的,降级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员工在降级期间本人表现良好,六个月后可以恢复原工资级别。实行岗效工资后,可以降低一个岗位等次,同时将档案中的技能工资也作降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济处罚】 员工由于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出现差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无论是否受到行政处分,都应当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的金额,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能迅速改正错误,有好的表现,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第二十九条 【辞退】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有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教育或者有关行政处分不足以处罚其错误的,可以予以辞退 (一)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因服务态度差,损害客户利益,严重损害公司声誉的; (四)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社会秩序,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三十条 【除名】 员工的除名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旷工天数为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或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者,可予以除名。 第三十一条 【处罚的程序】 实施警告处分,应当由当事人的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填报奖惩建议申报单,再经经理审核签字后生效,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实施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应当由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填报奖惩建议申报单,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再由经理审核签字后生效。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室应当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填写奖惩通知单三份,一份记入个人档案,一份发给员工个人,一份交员工所在部门,并对处罚情况予以公告。 对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须经用人单位提出,经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后,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然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填写奖惩通知单两份,一份通知给员工本人、一份记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处罚的审批时限】 对员工实施处罚应当受到时效的限制。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三条 【证据和材料】 对员工实施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应当重证据,有关材料应当齐全。 认定员工旷工,应当有旷工情况以及对其批评教育的记录等材料为证据。因员工判刑而开除员工,应当有判决书为证据。认定员工其他错误或者违法行为,都应当附有调查核实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受处罚员工的申诉】 员工对所受到的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十五日内,向通知本人受到处罚的部门或者有关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诉。有关部门或者负责人应当受理受到处罚的员工所提出的申诉,并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处罚确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纠正。员工因为错误的或者不当的处罚而受到经济或者其他方面损失的,有权获得赔偿。 员工提出申诉期间,对员工的处罚决定未作更改之前,仍然根据原处罚决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XXXX矿业安全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奖惩建议申报单 附件2XXXX矿业安全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奖惩通知单 附件1 XXXX矿业安全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奖惩建议申报单 单位 年 月 日 被建议人姓名 职务(工种) 奖惩种类 奖惩措施 事实说明 (此页不足可另附页) 部门意见(盖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部意见(盖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经理意见 经理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XXXX矿业安全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奖惩通知单 科室 年 月 日 姓名 工号 职务(工种) 奖 励 惩 罚 奖励级别 奖 励 内 容 惩罚级别 惩 罚 内 容 备注 人力资源部意见(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第 17 页 共 1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