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处理制度.doc
事故处理制度 第一章 事故分类 第一条 人身安全事故包括职工出差或检测检验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交通伤亡事故;检测检验过程中现场环境的危险因素造成人员伤亡事故;职工在工作中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人身安全发生危害的事故。 第二条 设备损害事故包括办公场所发生失盗、失火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事故;检测检验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造成检测检验仪器设备损坏的事故。 第三条 泄密事故包括中心职工违反保密制度所发生的秘密泄密的事故;职工的无意行为客观上造成泄密的事故。 第四条 文件资料的丢失、损坏。 第五条 外出人员发生现金、支票、仪器、设备丢失事故。 第二章 事故分级 第六条 按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情况将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第七条 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在0.12.0万元者,称为一般事故。 第八条 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称为重大事故。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和所应承担的责任,上报公司经理。 第十条 由他人造成的事故,事故见证人也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事故发生情况。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由公司副经理委派专人组织调查,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经公司副经理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由公司副经理负责组成调查组,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主任批准实施。重大伤亡事故由公司经理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 事故责任人必须如实事故现场的各种情况。如发生隐瞒,谎报情况,一经发现,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 事故责任人应负法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