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制度.doc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印章实行分类管理,印章分两类一是业务类印章,包括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检测检验专用章;二是行政类印章,包括行政专用章、法人印章。 第二条 业务类印章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编号登记,各科室分别管理,各科室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行政类印章由综合办公室集中管理,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坚持谁批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业务类印章由各科室负责直接对外使用,科室负责人对使用后果负直接责任。 行政类印章的使用要坚持严格的用印签批手续和程序。 第四条 行政类印章由综合办公室经理管理或由其他人专管,保证各科室及时用印。 第五条 印章的刻制、启用、注销必须符合有关部门管理规定或要求,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 第六条 业务类印章的刻制,由各科室提出申请,经公司副经理签批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刻制事宜。行政类印章的刻制,由综合办公室提出,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公司经理签批后方可办理刻制事宜,任何人不得私自刻制印章。 第七条 公司印章的启用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行文通知有关单位,同时要作印记,印模除留底外,还要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公司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变更或注销旧印章的,旧印章应停止使用,交由综合办公室保存或销毁,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留旧印章。 第九条 本制度有未尽事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从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