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doc
荥凤煤司发[2007]28号 签发人龚明清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公司员工的安全健康和公司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运行,保证“三大规程”的严格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奖惩对象是荥经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所属各处室部门、生产单位和全公司员工(含农协工、临时工)。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条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安全指导监察相结合的两线(即行政指挥执行线、安全监察督促线)制度。各单位、部门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部门第一责任人必须义不容辞地把各自分管区域的安全工作尽职尽责落实。同时必须接受安监部门的检查、指导、监督、查处、教育。不明确或不执行者处罚50500元。 第四条无故不参加安全会、调度会,处罚单位、部门行政第一责任人50元/人次。 第五条单位、部门负责人无故不参加安全大检查处罚100元/人次。 第六条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安全检查,中途退出者,处罚20元/人次。 第七条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管理“三防线”措施的单位或部门处罚50500元。 第一道防线是工人的自我保安。劳资科在招工时,原则上招采、掘、运井下熟练工,安监科进行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连队要进行岗位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的培训,作业小组要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并作好相关培训记录。必须通过上述三个环节,达到完成和提高自我保安的能力,没有做到者,予以处罚。 第二道防线是连队行政管理,掌握本单位人、财、物分配的权力;是二级制度的制订和贯彻执行安全管理、考核各项工作的关键,没有建立二级安全管理经济责任制和有效安全措施制度,是二级行政的失职行为,要给予处罚。 第三道防线是安监科。安监科是代表公司行使安全管理职能,提供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数据,为连队管理人员指挥生产提供依据。提供的防尘设施供连队防尘使用。同时另一个重要任务是对现场违反安全操作和工作不负责的工人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指导和处罚。 任何安全隐患不能突破第三道防线,必须把事故隐患消灭在第三道防线之内。违反者予以处罚。 第八条安全监察查出的隐患,工人不按期完成整改或抗拒不干造成后果,说明连队管理混乱,连队干部与工人并处,按工人罚款额分解为当班管理员负70,队干为30。处罚总金额为1001000元。 第九条安监人员要跟踪处理隐患,不处理决不罢休。同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违者处以50500元的罚金,属安监人员自身责任,由本人自付,按违章责任大小处罚。 第十条由于煤矿安全管理具有较其他行业更具有复杂性和难度性,企业为确保安全目标实现,推行重复“奖惩”制度,在安全管理中,工作突出表现好的职工、干部,可以有14级奖励,反之则可能有14级处罚,(即队级、处级、矿级、政府级),以体现国家的“重奖重惩”安全管理方针,确保煤矿安全。 第三章 劳动力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凡在荥经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工作、劳动的员工(包括农协工、城镇工、长期工、短期工、临时工和企业外聘负责人)都同时执行本“安全奖惩条例”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各单位用人,必须向劳资社保处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凭劳资社保处手续用人,严禁用人单位在公司内私招滥用员工(劳资社保处解除合同协议工人应通知用人单位),违者罚用人单位负责人50500元/人次。并因此而引起的后果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公司各单位严禁私招滥用农民协议工。发现农协工受伤者没有劳资社保处招工分配手续,安监科培训合格登记,罚该招收用人单位负责人或本人50500元/人次,发生事故单位、部门负责人按责任划分后增加一级处罚。并负责因此而引起的其它后果。 第四章 采煤、掘进工作面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每月两次安全大检查或平时的安全监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除下达定期整改通知书以外,对现场存在的因连队现场管理不到位而引起存在的通风、瓦斯、顶板、支护、电器等较大安全隐患,现场检查人员除下达整改外,同时附上对隐患的处罚决定,处罚金额在50500元/项,月终由安监科统一开收据到财务处扣款,对老隐患屡不改的,对单位处罚1001000元/条,对现场采掘工作面支柱未及时保护的,按20元/根现场处罚。 第十五条连队工人、干部必须落实安全经济责任制,将支护材料消耗、安全、质量、出勤等指标,与计件工资挂钩。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由连队内部制定岗位工资安全生产考核工资总工资考核制度。现场安全工作应当当场完成,违者处50500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采掘各连队必须将临时支护材料及永久支护材料由连队统一管理,不能下放到小组和个人,更不能以包代管,凡是因支护材料下放到小组与个人出事故,加追连队第一责任者的罚金50200元。 第十七条采掘工作面因支护或安全现场管理不到位,而造成工作面垮岩,垮岩长度在25米的,处罚连队(小组)100300元/次,在5米以上的处罚3001000元/次。影响工作面通风,导致工作面瓦斯超限,或造成人员负伤的,在上述处罚基础上增加50的处罚,责任人员负70,管干负30罚金。 第十八条采煤共用回风巷,主进回风巷必须保持生产处设计断面,先采单位使用时,应留够煤柱,保持支护完好,不得回收。后采单位应积极维护,采后回收。影响通风困难而不主动整改者,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的,分别处以单位100500元罚金。 第十九条掘进工程巷道符合设计要求,合格率达到大于或等于90者,予以签字验收,由生产处组织,通风巷道以安监科签字同意办清结算,其他巷道以生产处和使用单位签字同意,办清结算。凡办理结算的巷道维修由使用、管理单位承担,违者处以50500元罚金。 第二十条各连队担任放炮工作的职工,必须是经安监科进行爆破专业培训,并获得担任放炮工资格证书的职工担任(市县级证书)。如果发现有不具备上述资格证书的职工从事放炮工作,一次处工人、代班员、安监处现场瓦检员、队长20100元(工人20元,代班员、瓦检员50元,队长100元)的罚款。安监科通知一次,连队不落实工人培训办理相关手续,处罚该单位行政负责人205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矿灯由公司、连队、个人三级管理,工人管好、用好、维护好自己用的矿灯,连队督促编号、维修、集中充电,安监处发现不防爆矿灯就地销毁并罚款。电缆线必须完好,不能破损,灯头必须闭锁,不能松动。符合矿灯防爆、完好标准。违者按矿灯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机电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矿井主扇风机是煤矿企业的重要安全设施。风机工要每班做好运行记录,遵守操作规程,熟悉正常的负压值、电压值、电流值、轴承温度值、噪音感,如果出现异常必须向调度室、安监处、机电车间汇报,请求处理,违者处以550元罚金。 第二十三条每月按相关领导安排更换主扇风机,更换主扇风机由机电技术员、电工、机修工、安监科的监察员和操作司机配合一起完成更换,运行20分钟以上正常时,方能离开,并向公司总工程师汇报,违者处以1050元罚金。 第二十四条主扇风机因故需要修理,一般故障必须在三天内完成,修复备用。较大故障由总工程师会同有关部门专题制订抢修措施方案及完成时间。违者处责任人1050元罚金。 第二十五条采掘各队的管理人员和电钳工不得关闭所在区域的检漏继电器,发现关闭,被检举和查获,处单位负责人30100元,责任人50200元。并负责因此而引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二十六条井下三大保护检查记录,主提升系统检查记录、主提升装置检查记录、锅炉运行、检修记录等各类记录,必须按规定按时、准确记录。负责人签字,违者处责任人20100元。 第二十七条入井电气设备和缆线未经机电车间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检查便私自入井者,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20100元。 第二十八条井下电缆的悬挂和管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者,每发现一处罚款1050元/次,并限期整改,否则加重处罚。 第二十九条井下各类电气设备的安装和接线达不到防爆要求(如密封不良,封堵挡板不上或不严密,缺螺栓,少垫子,少弹簧垫圈等。接线的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每发现一处罚款20100元/次。造成事故者,要从重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电钻绝缘不良,插销失爆,开关、按钮、大小接线盒失爆,每发现一处,罚款20100元。 第三十一条井下各类电气设备的接地保护不符合规程规定,每发现一处,罚款1050元/次,芯线接地不做者取上限。 第三十二条;关闭井下投入的各类电气保护装置者罚款50200元/次,造成事故者要从重处罚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提升、运输设备不符合规程要求(如绞车基脚不牢,钢丝绳断丝数超过规定,刹车不灵,无挡车装置或不使用,机车无调速装置等缺陷),每发现一处,罚款30100元/次,造成事故者,除按规定处罚外,罚款50500元/次。违反提升、运输相关规定,违章操作和违章作业,不尽职尽责的,未造成后果处20100元,造成后果者,按事故大小和责任划分处100500元。 第三十四条机车司机车外驾驶、起动、停止不发信号,发现行人不发信号等违章驾驶行为,处1050元。 第三十五条违反机电设备操作规程,擅自操作或违章操作机电设备者,每发现一次,罚款20100元。造成事故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者要赔偿经济损失的1050。 第三十六条在井下私自动火,不经安监科同意或未落实相关防范措施的,处当事人50100元,造成后果处100500元。 第六章 综合类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通风大系统出问题,防尘系统出问题,是安监科、生产科的责任,同时也是公司经理责任,超过安全规程规定,要制订特殊安技措施,或召开一通三防专题会议讨论落实措施,不能久拖不决,造成长期隐患。安监科、生产科在开拓设计和生产管理中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和手段,保证通风、防尘大系统不能有问题,违者处两部门20100元罚金,经理及分管副经理并处。 第三十八条每年春节前后两个月份是事故易发期,应加强现场、系统管理。如果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按罚金上线执行,同时扣减单位、部门行政领导目标风险资金(重伤事故减半、死亡全减),有特殊会议明确规定不扣减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井下火工产品发放硐室。增加违章领取火工产品登记表。由供销科井下库管员执行。违者每次由安监科检查和处罚1050元。 第四十条;地面作业安全管理比井下安全管理更容易一些,如果地面单位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单位行政负责人要比照责任增加一级处罚(即一般责任上升为次要责任,以此类推)。 第四十一条每月安监科必须作一次全公司的风量测定及风量分配分析,向公司经理、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经理和上级主管部门呈报,违者处部门50100元罚金。 第四十二条凡重伤以上事故或较典型的未遂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由安监科组织追查,死亡事故按规定程序组织追查,主要责任嫌疑人逃跑了的,处单位(部门)50100元,符合法律条文规定应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若不追查事故单位或责任人员不主动配合的处1050元罚金。 第七章 奖 励 第四十三条安全奖金的发放 1、公司全年安全生产达到了年初提出的奋斗目标,公司对当年安全工作所负责任大小,对公司安全工作的有功人员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由公司召开会议确定。 2、每月进行安全目标考核,在月终吨煤(进尺)工资中,依照经济责任制的标准进行奖惩。 3、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的奖励,由安监科提名,总经理或分管副经理提出奖励金额,交安监科办理支款手续,在财务处的安全罚款中支付。财务处建立“安全奖惩收支”专户管理。 第四十四条对有下列一种情况,给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一次性奖励50500元。 1、最大限度冒着生命危险抢救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者。 2、检举揭发破坏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行为,并经调查属实。 3、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了重大事故或显著减轻了事故危害程度者。 4、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方面有改进或创新,成绩显著者。 第八章 惩 罚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三大规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 度,发生下列伤亡事故的处罚标准 一、当月发生死亡事故,或者按经济损失1050万元以上,对单位的处罚标准(公司内部处罚) 1、对触犯刑法的主要责任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主要责任者罚款200500元;次要责任者罚款100300元;一般责任者罚款50100元。同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3、发生事故小组人平罚款3050元。 4、对本单位中干、当班值班干部及安监员罚款50100元;单位人平罚款20元。 5、对所有公司级领导干部、安监科长、生产科长罚款50100元(按责任大小而定);对各部门中干(除生产单位中干外)罚款2050元;对各部门一般管理干部罚款1030元(生产处、安监处取上限) 二、对单位发生重伤事故,除按公司制定的轻重伤奖惩制度处罚外,以开事故追查会形式对相关人员处罚标准 1、故意肇事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刑法责任。 2、对主要责任者罚款1003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200元;对一般责任者罚款50100元。 3、发生事故小组人平罚款30元。 4、对单位中干、当班值班干部及安监员罚款20100元(队长100元)。 第四十六条其它违章违纪情况处罚标准 一、各生产单位、小组对上级制定的安技措施不执行,致使隐患长期存在,人为造成重大未遂事故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2050元的罚款,对行政负责人处以2050元的罚款。 二、单位、部门不开展安全活动日和矿安全活动,而且无会议人数登记和记录的,每缺一次对单位行政正职、副职、支部书记各罚款20100元。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并罚款20500元。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未造成后果的处20100元/次,造成后果按事故大小处100500元。 2、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的;处20100元,造成后果按事故大小处100500元。 3、发现事故预兆和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处20100元,造成事故按事故大小处100500元。 4、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进行谩骂、欧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视情节和相关影响处50200元。作业人员对安监处瓦检员必须实施反监督,按“三不伤害”原则精神,对瓦检员失职行为或不履行瓦斯员岗位职责行为要敢于检举、揭发,若现场作业人员不对瓦检员反监督,造成了安全隐患事故,必须视同瓦检员同等处罚。 5、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娲于人的。视情节和相关影响处50200元。 四、违反通风、瓦斯、防尘和安全监测有关规定,故意损害通风设施和防尘设施的,罚款50100元,造成后果视事故大小处1005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5080;瓦斯员空班漏检一次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的,视事故大小处100500元,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爆破材料的贮存和运输,违反易爆、易燃、有毒物品的有关规定,罚款20100元,造成后果者,处100500元,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压力容器管理、使用规定的罚款20100元,造成后果视事故大小处100500元。 七、违反爆破物品使用登记和井下放炮规定的,罚款20100元,情节严重的,造成后果处100500元,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提升、运输管理规定的(如绞车司机操作、刀把工操作、撞罐工操作、操车工操作、爬坡器操作、信号工操作、机车司机和押车员操作、摘挂工操作、平巷和斜巷运输、乘罐管理、立井提升管理、下放物料管理等),罚款20100元。如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的1060。 九、违反空压机操作规程,擅自拆卸安全装置的罚款50100元。 十、违反电气设备保护、接地、防爆、检查、维护、修理、调整和管理使用的,罚款30100元。视其情节轻重,处罚100500元,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违反机械设备的防护、检查、维修、使用管理的罚款20100元。一次无各类记录的罚款2050元。 十二、违反高空作业规程,无安全保护和安技措施的罚款20100元,造成后果按事故大小处罚100500元。 十三、电器设备、缆线未经防爆检查(无防爆合格证)、防漏检查而擅自运入井下的,发现一次罚款20100元。 十四、矿灯失爆、在井下修理矿灯和换灯泡者;擅自拆卸矿灯者一次罚款20100元,造成后果的处罚100500元。 十五、生产单位(部门)干部擅离工作岗位,违章指挥,对“三违”人员不处理,甚至为其开脱责任的一次罚款50300元,造成后果者,处100500元。 十六、特殊工种(绞车司机、信号工、操车司机、值班电钳工、配电工、锅炉工、风机工、充电工、机车司机、瓦检工、库管工等)擅离工作岗位,无证上岗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一次罚款2050元,造成后果者,处50200元。 十七、在生产、工作中吵嘴、打架者,先动嘴骂人者,处50100元,后动嘴骂人者,处2050元,导致最终打架者,先动手动脚打人者,处100300元,后还手者处50150元,并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伤药款、工时费等,先动手,负80,后动手者,负20(工时费按病假计,药费凭有效票据计),同时对单位罚主要责任者单位处100300元,次要者单位处50150元。 十八、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且本公司或非本单位人员替班、挪班者,发现一处罚责任人2050元。 十九、酒后上班,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或穿化纤衣服入井,带小孩上班者,出入井不登记者,一次罚款2050元。 二十、违反防火管理,携带烟火和易燃物品入井,在井口风井等重点防火部位20米以内用火、吸烟者,一次罚款2050元。 二十一、违反环境、噪声、尘毒管理规定的,给予罚款20100元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瓦斯监测、监控的管理处罚条款按瓦斯监控系统管理中相关条例处理。 1、 井下所有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应反映到地面,如出现故障安全监测员应立即向主管人员或主管领导汇报,主管人员或主管领导立即安排维修人员进行抢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否则出现一次处罚维修人员520元。如未汇报对值班员处罚520元,造成后果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2、 监测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进行地面调试;在投入运行前的最初两天内应进行第一次调试校正,以后每七天进行一次调试校正。地面调试不合格的严禁入井;井下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升井维修。调试校正应使用标准气样。发现一台次未按照规定校正的罚维修人员520元,使用不合格装置的罚维护人员520元。 3、 中心站每班必须有一名监测员值班。监测员应认真监视屏幕显示的各测点变化情况,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报表,并报有关领导审阅。接到报警信号后应按汇报制度立即通知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监测员班中记录不详细、打印报表不及时的罚款520元,接到报警信号后不立即通知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罚款520元,因此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 监测维修工对井下安全监测装置要进行巡回检查,每天至少进行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更换,并有记录可查。否则罚款520元。因故不能按要求装设的地点或要求布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不进行安装的地点,或新布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不进行安装的地点,应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并组织编写安全措施。 4、 按照规定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安设,因故不能安设的,应请示总工程师批准同意,否则罚维修人员1050元 第九章 其 它 第四十八条对事故单位和个人的罚款,严禁摊入成本,只能在单位获得的工资和个人工资中扣除。 第四十九条由自己违章造成本人受伤的,除按规定罚款外,不得享受住院期间的营养补助费。 第五十条生产事故按工作区域划分,造成事故按主要责任者所在单位划分,本单位(部门)职工支援外单位(部门)工作时,发生事故由被支援单位(部门)负责。 第五十一条对负伤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延迟上报者,按本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加倍处罚,并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由安全处执行,在执行中如有争议,可向公司经理和公司安委会反映,在未作出修改决定前,必须服从安全处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安全处干部、安监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办事公道,正确行使监督检查权,认真执行本条例,如发现玩忽职守和循私舞弊行为,由公司行管处、劳资社保处调查核实,分别给予罚款和行政处分。安全监察人员违规违纪由企管处、劳资处考核惩处。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若本条例与上级规定文件有抵触的,以上级的规定和文件为准。 荥经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