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事故隐患排查制度.doc
荥凤煤司发[2007]20号 签发人龚明清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实际要求和国务院2005(446)号令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最大限度地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消灭死亡事故,减少轻重伤事故发生,做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式 1、公司每月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和安全生产委员会,重点分析和排查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2、公司坚持每月2次对全矿井及地面单位部门进行安全大检查。 3、矿属各部门组织的安全巡查组坚持每周2次对全矿井各单位、部门现场巡回检查。 4、安监科、生产科等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的管理员每天对全矿作业点及各系统进行监察、督促。 5、安监科安监瓦检员24小时/天跟班作业,对现场安全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并汇报情况。 6、各生产单位行政负责人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管理员对本单位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自查,单位现场管理员24小时/天跟班作业,对现场安全工作随时自查,并现场落实整改。 7、纪律要求各级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否则按照安全巡查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主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2005(446)号令来对照排查我公司矿井的主要安全生产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2、瓦斯超限作业。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7、超层越界开采。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荥经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