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职业危害预防制度.doc
荥凤煤司发[2007]24号 签发人龚明清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加强对尘毒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冶法,制定本制度。 一、 管理机构与职责 1、 安全、卫生及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尘毒防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 制定通风规章制度,负责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资料管理,绘制相关图表,鉴定主扇工况、矿井通风指标。 2、 负责制定矿山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除尘、毒设备、仪器、材料计划。 3、 测定、报告作业场所尘毒浓度以及其它职业危害情况。 4、 开展尘毒作业现场横检查、管理、指导工作,有权制止、处理违章作业。 5、 负责职业病查体时和人员的确定,协调安排职防、劳资等部门组织体检、复查等工作。 6、 负责职业病患者的脱尘和管理工作。 7、 负责接尘、接毒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8、 负责制定矿井火灾时的通风方法。 9、 负责产生尘毒危害作业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 职工医院负责在公司职业病防治与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 负责执行本单位职业病患者检查、冶疗、疗养管理等实施办法。 2、 贯彻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 3、 按规定负责协助、组织职业病患者的健康检查工作。 4、 参与矿山职业病患者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 5、 组织开展职业病防冶教育工作。 6、 协调办理与各部门的有关专业工作。 二、 职业病防冶 1、 职业病是职工在生产环境中,由于生产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各种疾病的总称。矿山职业病按国家规定种类执行。 2、 公司招录新工人,上岗前职工医院必须按本岗位职业危害的范围进行规定内容的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严禁录用。 3、 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检查,矽肺病患者应定期复查,检查时间为 1、 矽肺观察对象和各期矽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亦可与定期检查一同复查。 2、 对接尘工龄超过矽肺最短发病工龄(15年)者,脱尘后每四年检查一次,连检三次无症状者再检时间由职业病防冶部门确定。 3、 离岗退养职工接尘工龄不是15年的,于办理退养手续的当年或次年安排查体,无症状者,今后不再安排查体。接尘超过15年的第14条规定执行。 4、 其它职业危害可根据情况不定期检查。 5、 职业危害的健康检查由安全生产部门、职工医院及生产单位提出名单,经审查合格后组织进行检查。未经公司审查安排查体、自身查体的检查结果无效。 6、 职工退养后继续人事有关原职业危害相同的作业,造成职业病或加重病情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 职业病范围与冶疗规定 1、 职业病范围 按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规定的,与所从事的职业危害相差的职业病病种执行。 2、 冶疗规定 1、 对已确诊的各期矽肺病例人均应立即调离接尘岗位,实行冶疗或疗养。 Ⅰ期安排脱尘工作 Ⅱ期、Ⅲ期(含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及代偿机能乙、丙者),照顾安排脱尘工作。 2、 对于职业病患者,要积极开展治疗工作,脱离原职业危害,适当照顾安排工作,医疗终结确诊为残废或医疗无效死亡时,应按上极有关规定处理。 四、 必须保证职业病患者正当医疗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对违章者费用自理。 五、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职工,制度中如有与国家现行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现行法规为准,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荥经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