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体系方案.doc
安全生产培训体系方案初稿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六大支撑体系”的总体部署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安全生产培训的现状,制定安全生产培训体系。 一、建立安全生产培训体系的必要性 建国以来,我国对安全生产培训十分重视,原劳动部、原煤炭部和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安全生产培训的法规、规章,建立了一批劳动保护宣传教育中心、职业安全卫生培训中心和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开展了各个领域、各种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尤其是企业经营者任职资格培训、安全监察检查员安全工作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培训和新工人安全教育,初步形成了安全生产培训网络。 国家局成立以后,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培训的规章制度;重新认定了一批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积极做好职业安全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组织进行了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煤矿矿长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组织编写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的大纲、教材以及职业安全培训教材;开展了安全生产培训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 但是,当前安全生产培训现状还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不适应新的安全生产形势和任务的要求,迫切需要建立与完善安全生产培训体系。具体讲一是安全生产形势的迫切需要。当前重大事故频繁发生、伤亡人数居高不下、事故隐患随处可见,急需通过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人员的安全素质、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二是履行国家局职能与贯彻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需要。安全生产法规定必须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一般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三是建设高素质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的需要。市场经济体制下,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做到依法行政。四是安全生产培训现状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安全生产工作,培训制度不健全,政出多门,培训市场不规范。五是国内外安全生产培训经验说明,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培训体系,强化安全培训,提高各类人员安全素质是减少事故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二、建立安全生产培训体系的目标、原则和对象 一目标。建立安全生产培训体系的目标是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中介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作用,调动全社会积极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增强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工作水平和安全防范能力,提高监察员依法监察与行政水平;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逐步把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可靠的人力资源。 二原则。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体现“以人为本”思想; 2.坚持服务基层、方便企业; 3.发挥各级政府、行业部门作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4.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 5.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中介机构等培训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6.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培训体系。 三对象。安全生产培训的对象主要包括如下人员 1.政府公务人员,主要指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行业管理部门相关人员;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特种作业人员; 5.生产经营单位一般从业人员; 6.培训机构师资; 7.注册安全工程师及其备考人员; 8.其他需要培训人员。 三、安全生产培训体系基本框架 安全生产培训体系根据培训对象划分为三个培训系统,他们分别是政府公务人员培训系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系统、社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系统见图1。每个系统分别由法律法规建设、培训组织与机构设置、师资队伍与教材建设、考核管理、监督检查、信息管理与质量评估以及资金保障等组成,形成每个系统的运行与保障机制。 图1 安全生产培训体系 为加强培训指导工作,国家局将组建国家安全生产培训指导委员会。同时,依靠现有的职业安全培训机构、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和有关普通高等院校,建立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以满足不同对象的培训需要。培训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 总之,在国家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组织领导下,通过建立与健全相关保障机制,使各系统相互作用、相互协调地运行,全面实现安全生产培训体系的功能。 一政府公务人员培训系统。主要负责各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培训见图2。该系统培训工作在国家安全生产培训指导委员会指导下进行,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办法、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察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实行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同时,对任课教师进行资格认定,聘选高水平的教师授课。国家局统一培训规划和管理,购责煤矿安全监察员、省级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并委托国家局职业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做好培训的具体实施工作。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地市、县级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培训任务按以下分工,由一级和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 图2 政府与行业部门人员培训系统 煤矿安全监察员和国家局机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以华北科技学院、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区为依托;省级安全生产监察员培训工作以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为依托。 地市、县级安全生产监察员培训考核工作,按属地化原则,以二级培训机构为依托。 各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培训,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系统。主要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见图3。该系统培训工作在国家安全生产培训指导委员会指导下,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组织进行。国家局负责组织制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委托国家局职业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抓好中央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其他各类人员的培训按所属的省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进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发证由国家局、省局两级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与发证由省局和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图3 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系统 培训任务按以下分工由各级培训机构承担。 中央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由一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 省、地市、县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资格培训按属地化原则,分别由二级和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一般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常识、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主要由生产经营单位设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培训。没有培训能力的单位,可委托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三社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系统。主要承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师资、社会中介机构安全评价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登记注册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培训人员的培训工作见图4。 图4 社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系统 该系统培训工作在国家安全生产培训指导委员会指导下,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及教师资格认定办法和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规定,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国家局负责组织制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对象的培训要求,实行国家局和省局两级负责的考核与发证管理。担任安全生产培训任务的教师要实行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局负责一级和二级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证的认定,各省局负责三级和四级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证的认定。 各级培训机构按以下分工承担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任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师资培训,主要由一级和二级安全培训机构承担。其中一级培训机构培训二级和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师资,二级培训机构培训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师资。 社会中介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登记注册人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主要由一级培训机构承担。 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主要由普通高校和各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 四、安全生产培训保障机制 安全生产培训保障机制见图5,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指导、严格考核”的管理模式,优化一切可供利用的培训资源,按照“制定规划、健全组织、明确目标、监督检查”的方式,采取下列保障措施,使安全生产培训体系良性运行。 图5 安全生产培训保障系统示意图 一法律法规建设保障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是安全生产培训体系的基本法律保障。 已经颁布实施的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教师资格认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办法、煤炭企业主要经营者安全培训考核实施意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察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认定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定,是安全生产培训体系实施和运行的制度保障。 为完善安全生产培训体系,还需制定以下相关配套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及教师资格认定办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质量评估办法、安全生产培训信息管理办法等。 二培训组织与机构设置保障机制。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国家局负责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和全国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同时,委托国家局职业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做好有关培训的实施工作。 根据培训体系建设的需要,国家局成立安全生产培训指导委员会,其人员主要由国家局机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中介组织、培训机构有关方面的人员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提出贯彻安全生产培训法律、法规的建议,起草安全生产培训规划、相关政策,审定培训大纲与考核标准,审议与认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国际安全培训合作与交流,保证安全生产培训科学、规范进行。该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国家局人事培训司。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所辖范围内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保证国家政策的落实;各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负责安全生产培训的实施,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和办学条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各类人员按计划和要求参加安全生产培训,保证经费投入。 在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设置上,拟建立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见图6。一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负责国家局和省局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二级和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师资等安全资格培训;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负责本省区、市所辖地、市和县级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数量较少的特种作业人员,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师资等培训;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负责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培训;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负责上述范围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培训。 图6 安全生产培训基地建设示意图 一级和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由国家局负责组织认定。三级和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认定,报国家局备案。 三师资队伍与教材建设保障机制。各级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培训任务的要求,抓好教师队伍建设,保证培训质量。培训教师要实行资格制度。国家局负责一级和二级培训机构教师资格的认证,各省局负责三级和四级培训机构的教师资格认证。 培训教材是指讲义、教材、课件、指导书等教学材料,以及各类培训课程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 煤矿安全监察员、安全生产监察员培训教材由国家局组织编写、审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教材由国家局授权有关中介机构编写,国家局负责审定。 其他各类安全生产培训教材按市场需求,由中介机构组织编写出版,国家局负责指导。 国家局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材评比,推荐使用优秀教材。同时,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开发CD、VCD和远程教育教材,提高师资、教材水平。 四考核管理保障机制。按照“教考分离”原则,国家局和各省局或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对须发资格证书的各类人员要进行资格考核见图7。 图7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示意图 国家局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员、省级安全生产监察员,以及中央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指导并监督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考核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工作,国家局将委托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国家局职业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等国家级安全资格考核机构组织进行。国家安全生产培训指导委员会对安全资格考核工作进行指导。 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地市、县级安全生产监察员,以及本省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省级安全资格考核机构业务上接受国家级安全资格考核机构的指导。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一般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社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考核工作,根据不同对象和不同要求,由国家局和省局分别负责。 各级考核机构要根据国家局组织制定的考核标准、考试题库以及考核要求,对须发证人员进行资格考核。考核工作包括制定考核办法、确定考核内容、提出考核结果、审核资格证书、管理考核档案。各级考核机构由国家局和省局授权委托,业务上接受国家局和省局的领导与监督。 五监督检查保障机制。监督保障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对辖区内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机构以及有关人员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见图8。 图8 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指导示意图 1.人员资格监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根据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所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培训机构师资、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人员、危险化学品注册登记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监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的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的实施及其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的监督,尤其是技术落后、劳动密集型的私营小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监督。 3.相关机构及部门职能监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对社会中介机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各级政府部门,以及本部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检查,以加强其履行安全生产培训职责,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质量。 六信息管理与质量评估保障。国家局和省局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安全生产培训进行信息管理与分析。国家局将委托职业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信息研究院等进行培训信息综合管理,委托中国劳动保护技术学会、煤炭劳保学会等对各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及其培训工作进行质量评估。中介机构要根据安全生产培训法律、法规、标准和培训大纲的要求,制定质量评估标准。评估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评估结果要及时通过信息网络,快捷、准确反馈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见图9。 图9 信息管理与质量评价示意图 国家局和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中介的评估结果和反馈信息,及时完善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政策与标准,调整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与布局。 七资金保障。安全生产培训资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筹集见图10。 图10 资金保障示意图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经费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入一定经费用于安全生产培训。 国家财政投入。国家根据培训任务,将安全生产培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财政投入。各级地方政府根据所辖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与事故灾害防范重点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将安全生产培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工伤保险基金投入。国家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门用于安全生产培训。 国际援助和社会捐助等。 五、实施步骤 2002年,调查了解安全生产培训现状,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培训体系建设方案,组建国家安全生产培训指导委员会,制定有关规定和标准。 2003年,围绕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培训的相关规章制度,完善各类培训对象的考核标准,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中介机构的评估与认定,组织制定或审定有关教材、考试题库。 2004年,初步建立与完善安全生产培训体系,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信息管理与质量评估工作等。 2005年底以前,形成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培训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做到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健全,培训市场规范,实现安全生产培训体系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