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运输管理制度.doc
第四部分 运输管理制度 第四部分 运输管理制度 1.大巷轨道运输管理制度 2.斜巷及采区运输管理制度 3.小绞车管理制度 4.钢丝绳管理制度 5.矿车(人车、平板车)运输管理办法 大巷轨道运输管理制度 为加强轨道大巷运输管理,减少运输事故发生,确保大巷行人安全,结合陈四楼矿实际,制定大巷轨道运输管理制度。 一、 采用机车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 2. 机车运行中严禁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3. 电机车司机必须待机车停稳,刹死闸后方可上下,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机车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4. 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不具备条件的机车不准运行。 5. 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不准顶车操作。确需顶车时,跟车工必须站在所顶车最前端,离车垂直距离1.5米,吹哨子与机车司机联系。 6. 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如果需要行驶时,必须经井下运输调度站同意。 7. 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的地段,以及前面有车或者障碍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8. 列车通过弯道时,弯道处应装设弯道报警器,并能灵敏发出声光信号。 9. 二机车或二列车在同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 10. 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米,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米。列车制动距离试验应有记录。 11. 机车运送矿车数量规定 拉矸时及设备材料时10T电机车20 辆 7T电机车 15 辆 5T电机车8 辆 2.5T电机车5 辆 拉空车及设备材料时10T电机车35 辆 7T电机车25 辆 5T电机车15 辆 2.5T电机车10 辆 违反上述规定每次罚款100元。 二、 对机车检修的规定 1. 机车必须有专职检修工进行检查,对机车维修工实行包机制,每台机车必须明确维修责任人。每天必须将机车闸、灯、警铃、连接装置、制动装置等仔细检查一遍,发现隐患立即处理。 2. 司机每班接班开车前,应将闸、灯、铃、连接装置等检查一遍,发现隐患及时通知检修工进行处理。 3. 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撤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否则每发现一次对电机车司机罚款100元,对维护人员罚款50元。 三、 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每班发车前应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 2. 运送人员时,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料车、设备车等。 3. 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米/秒。 4. 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应安设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5. 人车停车场上下人时,严禁其它车辆进入乘车区域。 6. 乘车人员应听从司机及跟车工的指挥,开车前必须挂上防护链,跟车工必须将各车门防护链检查一遍,看是否挂上。 7. 人车行驶中,乘车人员严禁将头、手、脚等伸出车外。人员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等严禁露出车外。 8. 列车在行驶或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或在车内站立,否则按严重三违论处。 9. 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二车之间搭乘人员。 10. 严禁超员乘坐。 11. 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12. 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一经发现开除矿籍。 13. 司机在行车途中,应经常发出警号(喇叭)。 14. 违反上述规定,每次罚款50元(8条、12条除外)。 四、 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大巷人力推车时,必须经井下运输调度站同意,并开具行车证,否则按严重三违论处。 2. 一次只准推一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时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米。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3. 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峒室出口时,推车人员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4. 严禁放飞车。 5. 推车时至少为二人以上,必须有一人注意前后有无影响。 违反上述规定,每次罚款200元。 五、 大巷行走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行人一律走在水沟上,不得走在道心上(无水沟盖板者除外)。 2. 遇有机车通过时,行人要在水沟上停止行进,待车辆通过后方可行进。 3. 大巷行走时,严禁嬉笑、打闹。 4. 手提长工具行走时,严禁肩扛,应手提,以免触及架空线。 违反上述规定,每次罚款50元。 六、 轨道运输大巷轨道铺设质量应达到下列要求 1. 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间距不得大于2mm,高低和左右差不得大于0.5 mm。轨道接头必须使用合格的鱼尾板和4棵螺栓固定,消灭无眼道,零部件齐全、紧固。 2. 直线段两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差都不得大于5mm。 3. 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 下偏差为-2mm。 4. 在曲线段应设置轨距拉杆。每间隔0.5m铺设轨枕。 5. 每根道轨接头两侧加一组轨距拉杆,可用工字钢镶嵌。 6. 轨枕间距为700mm,偏差不超过50mm,轨道接头两侧轨枕焊接间距30kg/m470mm,22kg/m440mm,轨枕应与轨道垂直。道碴的粒度为大石子,厚度不小于100mm,轨枕下应捣实,轨道和轨枕不得有悬空现象,轨枕应露出三分之一。 7. 道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8. 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9. 轨道使用期间应有专人维护,定期检修。巡道工要加强巡回检查力度,制作轨道专用螺栓紧固工具,严禁各部位紧固螺栓松动。每半月对轨道及轨枕各部螺栓滴油一次。 10. 轨道道岔与长轨的连结接头间距,内错差,上下错差除要符合上述要求外,必须保持水平、圆顺,轨道道岔严禁高于或低于之连接的长轨,长轨与道岔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 11. 轨道道岔扳道器必须齐全完好,大巷内严禁使用简易道岔。 12. 道岔处无积水、无杂物。 13. 两条平行轨之间,每隔50米应连接一根断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其它具有等效电阻的导线。 14. 线路上所有钢轨接缝处,必须用导线或采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连接后两个接缝处的电阻不大于0.0002Ω. 15. 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式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以绝缘。第一绝缘点设在两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不回电的轨道上,其与第一绝缘点的距离必须大于一列车的长度。对绝缘点应挂牌管理,经常检查维护,保持可靠绝缘。二级绝缘电阻的测试,每月进行一次,月底运输队将测试结果报机电科运管组。 16. 在与架线电机车轨道相联通的轨道上有钢丝绳、钢制管路跨越时,钢丝绳、钢管不得与轨道相接触。 违反上述规定,每处每次罚款50元。 七、 电机车架空线应达到下列要求 1. 在行人的巷道内、车场以及人行道与运输巷道交叉的地方,悬挂高度不得小于2.3米。 2. 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人车场的悬挂高度不小于2.2m,在不行人的巷道不小于1.9m.。 3. 巷道内有钢丝绳、管路、电缆跨越架空线时,钢丝绳、钢管等不得与架空线接触,必须用胶管加以保护。 4. 架空线与巷道顶或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m。悬挂绝缘子距电机车架空线的距离每侧不得超过0.25m.架空线悬挂点的间距不得超过5米。 5. 电机车架线必须“之”字型架设,档与档之间必须平直无死弯,横档线锈蚀严重的应及时处理。 6. 电机车架线吊线绝缘子、横档线绝缘子、各分区绝缘板不得有积尘,要求运输队每月必须清理积尘一次。 7. 大巷轨道的分区开关、自动停送电开关必须设置在1800mm600mm350mm的壁龛里,分区开关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2m,开关外壳必须接地,开关的动静触头不得有弧光烧结的痕迹,不得有积尘、淋水、锈蚀现象。 8. 除电机车司机或检测人员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摸分区开关,在处理拉线绝缘子和吊线绝缘子以及分区绝缘板时,必须停电验电后方可进行处理,否则一律按违章处理。 八、 其它规定 1. 轨道大巷变形,巷道与轨道安全距离小于400mm时,必须对巷道进行处理,确保安全距离,人员不得在此处停留。 2. 巷道顶板裂缝、开裂时,应及时安排人员除掉浮矸,人员通过时应绕行。 3. 大巷打眼或其它施工时,施工人员必须带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工具、机具与架线有接触可能时,必须将该段架空线电停掉。 4. 在大巷施工时,两端应设专人警戒,发现机车时,立即通知人员停止工作。 5. 大巷内不得存放钢管、工字钢、道轨及其它杂物。否则按隐患进行处理。 6. 大巷停送电开关应设专人检查,每月检查一次线路绝缘状况,发现问题立即更换。 7. 大巷管路悬挂时,管路下边距大巷底板高度不小于1.9米,离架空线横挡线的距离不得少于0.2m。 8. 各车场与大巷相通处,严禁存放车辆。各单位不经允许不得将车辆从车场推到大巷轨道上。大巷轨道上严禁存放闲杂车辆。 9. 任何机车必须有司机和跟车工。跟车工与司机联系信号为一声停,二声前开,三声后开。 10. 任何车辆不能用钢丝绳或其它柔性材料连接,超长车辆连接时,必须用钢性长连接装置连接。 11. 在处理机车、矿车掉轨时,必须停掉该区间的架线电源后,方可进行复轨工作。严禁使用小绞车、电机车生拉硬拽进行复轨,必须用专用复轨工具或采用人工复轨方式,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 12. 轨道大巷与各联络巷的交叉口必须设有声光报警信号,电机车司机在行至交叉口附近或遇道岔,必须减速慢行并鸣笛,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 13. 电机车司机在把各车场的车运至轨道大巷时,必须提前发出红灯信号并鸣笛,当行至距离大巷交叉口20m处时必须鸣长笛,直至列车全部行至大巷为止,且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0m/s,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 14. 使用矿车,只准用矿车运送皮带托辊、砂石、水泥、矸石和细碎杂物,装车高度四周不得超过车箱高度,车箱中间不得超过100mm,运送长料(管子、单体、电缆、工字钢、轨道、U型钢、木料、钢丝绳、钢带、锚杆等)必须使用花架车,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花架车车帮。运送扒矸机、皮带机头架、液压支架等大型机电设备时必须使用平板车,严禁超高、超宽。装车不符合要求的,由运输队上报机电科对责任单位处罚,每车100元,并限期当天整改。运输队不制止,将车拉出的对运输队按每车100元进行处罚。 斜巷及采区运输管理制度 为加强斜巷运输管理,减少运输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率,提高运输标准化管理水平,结合矿井实际,制定陈四楼斜巷运输管理制度。 一、 斜巷管理制度 1、 斜巷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维护、谁管理的原则执行。 2、 斜巷上车场、各甩车场、底车场应悬挂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安全标志牌板。 3、 斜巷轨道各车场联络信号必须声光具备,每个斜巷轨道入口处都应设置行车红灯和“行车严禁行人”的标志牌。 4、 斜巷绞车司机、信号工、把钩工必须固定,上车场必须有专职把钩工,下车场必须有专职信号工。 5、 斜巷轨道把钩工,要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做好监督把口工作。 6、 行人进入斜巷轨道必须征得把钩工同意,同时应走人行道,并不得在巷道中停留或走在道心。发现有红灯信号时,要及时躲在躲避洞内,待绿灯亮后方可行走。 7、 斜长超过30米的斜巷必须制作行人台阶,行人台阶宽度不少于700mm,距道不小于500mm距离。 8、 斜巷安装的风水管至轨面下高度应不低于1.7m,并不得侵占安全设施的空间位置。 9、 斜巷安装的电缆悬挂高度到轨面上应不低于1.5m。 10、 严禁斜巷轨道作为停(存)车场,在斜巷轨道上处理掉道车时,车的下方严禁站人,绳要保持拉紧状态,严禁脱钩处理,违者按“三违”论处。 11、 斜巷内安设局扇时,一般不应安装在人行道一侧,离道间距不小于500mm,条件不允许时,局扇必须吊挂一定高度,确保人行道畅通。 二、 斜巷绞车管理制度 按陈四楼矿小绞车管理办法执行。 矿车掉道硬用绞车拉,按“三违”论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三、 斜巷安全设施要求 1、 斜巷水平上车场,必须装有灵活有效,自动复位的阻车器。阻车器安装坑应保持干净,不得有杂物、积水。 2、 变坡点以下略大于一列车长度处装设一道常闭挡车栏。1.2米以上绞车装设自动联锁挡车栏,1.2米以下绞车装设手动梯形挡车杠。 3、 各斜巷中部车场及上部车场入口处要设置防止车辆误入的梯形挡车杠。 4、 上部车场挡车栏到中部巷道之间必须设置一道自动防跑车装置,根据巷道变化情况,坡度较大段可增设一套自动防跑车装置。 5、 各种安全设施应刷红白相间的防锈标志漆,每道间距为200mm。 6、 斜巷安全设施要实行编号管理,挂牌管理,明确日常维修人员,每天检查一遍,确保灵活可靠。 7、 各种挡车栏、阻车器必须经常处于关闭状态,行车时方可打开,每发现一次不常闭罚责任者100元。 8、 阻车器、挡车杠因操作不当造成挡车设施损坏的,必须按价赔偿,使用维护单位必须在8小时内恢复,否则每拖延一天罚款200元,并追究队领导责任。 9、 斜巷提升应使用标准三环链和连接销子,并做特殊标记,发现一次不正确使用,对责任者罚款200元,联责队长罚款50元。 10、 斜巷专用连接装置在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两年应送检验部门进行拉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由机电科运管组负责。 11、 机电科、运输队要建立车辆连接装置台帐和检查记录,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12、 私自拆除安全设施的按破坏生产论处,由矿组织追查处理。 13、 掘进施工工程结束后,需移交后续单位使用的各种运输安全设施,在移交巷道时,由机电科运管组参加一并移交后续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数量不够或损坏的,由原使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配齐。 14、 需拆除的运输安全设施,由拆除单位会同机电科运管组移交给机修厂维修,维修完好后,交机电科库房。 15、 机电科运输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库存运输安全设施情况,及时通知并安排机修厂加工补充。因机电科运输管理人员未安排加工而造成影响的,由矿追查机电科输管理人员的责任。因机修厂加工不及时而影响使用的,由机电科追查机修厂的责任。 16、 梯形挡车栏安装技术要求 (1) 挡车栏上部与巷道固定用锚杆固定牢固,下部挡车栏要平直,中心与轨道中心线一致。挡车栏放下时,与轨道距离不大于250mm。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50元。 (2) 操作部分采用标准配重(矿统一加工),重量和拉绳长度适宜,加设导向滑轮,固定牢固,操作安全方便,不挤绳、不卡绳。配重应吊挂在巷道一侧,与轨道距离大于600mm,在行人道固定的,不得影响行人通过,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四、 斜巷及采区轨道质量标准要求 1、 轨道的轨距误差在5mm之内。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元。 2、 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偏差不得大于2mm。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10元。 3、 两根轨道水平差不得超过5mm,直线巷道两轨保持同一水平,消灭阴阳道。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10元。 4、 轨道接头必须使用合格的道夹板和4个螺栓固定,消灭无眼道,零部件齐全,紧固,无撑棍,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元。 5、 轨枕间隙为0.8m,并与钢轨垂直,轨枕规格质量符合标准,规格1.0m0.14m0.12m,应采用松木,供应科按此标准供应道木。岩巷工作面轨枕端头应成一条直线。接头处轨枕间距为440mm,轨缝一边为220mm,离工作面迎头100M以外应全部为永久轨枕,不准有浮枕,轨道与巷道平行,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 6、 绞车巷道内地辊要齐全、灵活可靠,地辊之间一般间距为15米,以轨枕、道木无明显磨痕为准,巷道内变坡点处应增加地辊,每缺一处罚款50元。 7、 加强地辊管理,地辊坑应清洁无杂物,地辊转动灵活,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30元。 8、 现场检查发现钢丝绳磨地板或磨轨道的一处罚款20元(一米长度为一处)。 9、 加强井巷流水、淋水治理,必须对巷道淋水段采取堵水、搭遮水棚、导水等措施,防止淋水、流水流入轨道,否则每处罚款20元。 10、 加强巷道水沟的维修,清挖。保证水沟畅通无阻,杜绝流水浸入轨道、地辊坑,否则每处罚款20元。 11、 斜巷内不得存放杂物,干净整洁,不得有大于5cm的石块、矸石等,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元。 12、 轨道必须按巷道中腰线铺设,做到平(轨道水平)、直(一条直线)、严(无缝)、圆(弯道圆滑)、净(运输环境干净)。 13、 服务年限超过1年以上绞车道的道岔,均使用标准搬道器,严禁使用非标准道岔,否则罚款200元/处。 14、 主绞车道应铺设22kg/m轨道,采区小绞车可铺设18kg/m的轨道,并采用与轨道型号相符的道岔及零部件进行铺设。 15、 同一巷道内轨型要一致,严禁在有杂拌道现象,否则一处罚款200元。 16、 开拓巷道每形成一个联络巷,必须使原轨道铺设达到永久轨道标准,否则工程质量不能按照合格品进行验收。 17、 水平巷道拐弯处每间隔0.5m铺设轨枕,在拐弯处用标准拉丝固定,否则每处罚款20元。 18、 道岔处必须铺设轨枕,轨枕间距为0.5m,单道道岔处轨枕一端平齐,另一端成圆弧状,每根轨枕长度差依次为200mm,否则每处罚款20元。 19、 工程竣工后的轨道线路由矿组织验收,并由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交接。 凡达不到以上标准,限期整改,超过规定期限整改不合格的,由机电科运管组对责任单位按标准进行罚款。 20、 投入的新轨道由供应科安排加工,加工时要按标准加工,按5m/根截齐,并按标准孔(∮16mm)和标准孔距(100mm)加工,每发现一根不齐或眼孔距不符合标准,使用单位有权拒绝领用,并追查供应科有关人员的责任,按照10元/根对责任人进行罚款。 21、 加工新道轨时要锯齐,钻标准孔,不得随意用氧气割眼。 22、 供应科要经常保持有500米轨道铺设的备用轨道及相应配套材料,数量不足时及时补充,并根据生产计划及时安排加工轨道。否则影响生产的一次对供应科负责人罚款100元。 小绞车管理制度 为加强运输管理,正确合理高效地使用小绞车,减少运输事故的发生,更好服务于生产,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陈四楼煤矿小绞车管理制度。 一、小绞车领用与审批 1、 使用单位需要安装使用小绞车时,必须提前五天持生产科下达的标明有使用地点有关技术参数(巷道长度、坡度)的通知单到机电科填写小绞车领用审批单;不经审批,设备组不得发放设备,如遇特殊情况需经分管矿领导批准。 2、 小绞车领用审批单的内容包括绞车型号、编号、使用地点、安装时间、钢丝绳规格、长度、巷道长度、坡度、技术要求、审批日期等内容。 3、 审批单必须经机电科审批编号后,由使用单位持审批单到设备组办理领用手续。 4、 机电科设备库要发放符合完好标准的绞车,否则使用单位有权拒绝领取,影响生产的对设备管理员罚款50元/次。 5、 无领用审批单及未经审批的,不得擅自下井安装绞车,否则罚安装、使用单位及机电科设备库各50元,若发生事故要追究安装和使用单位责任。 二、 小绞车安装验收 1、 绞车安装后,由安装单位向机电科运管组提出书面申请,由机电科分管运输负责人,组织运管组、安检科、安装、使用单位等部门验收。 2、 验收合格由运管组填写验收合格单,张贴在绞车处,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由运管组开具整改单,注明存在问题和解决时间,并由运管组复查,验收人员进行签字,合格后发放验收合格单后方可投入使用,不经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否则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对使用不合格绞车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队长联带罚款100元。 3、 因安装不合格或整改不及时影响生产的,追究安装单位责任,如安装与使用是同一单位的责任自负。 4、 验收新安装的绞车时,必须检查一坡三档设施是否齐全,小绞车制度牌板、轨道质量、红灯、信号灯等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列入整改内容,限期整改,符合规定后方可投入运行。 三、 小绞车交接管理 1、 绞车使用单位将不使用的绞车移交给其他单位或拆除升井时,必须到机电科办理交、接或升井手续。 2、 使用单位应移交完好无损的绞车。否则,视实际情况对原责任单位进行罚款。 3、 绞车移交时,其绞车制度牌板、完好牌等设施应一并移交给接收单位。 4、 绞车新接收单位要明确包机人,以便管理。 5、 对不使用的绞车,机电科向使用单位下达通知单,限期拆除升井入库。否则,按陈四楼机电设备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四、 小绞车操作使用管理 1、 小绞车按设备帐归属由所属单位使用,操作和维护管理。 2、 小绞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否则按违章论处,一经发现罚款500元/次。 3、 外单位人员操作非本单位绞车按严重三违论处,罚款200元/次。 4、 开车前必须先检查小绞车的固定是否牢固,制动闸是否灵敏可靠,声光信号是否灵敏清晰,否则不准开车,并及时向队领导汇报。 5、 操作前必须检查小绞车零部件是否齐全,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可靠,钢丝绳有无损坏超标现象等,否则不准开车,并及时向队领导汇报。 6、 操作前应先由挂钩工检查钢丝绳与矿车连接、矿车与矿车连接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无误后,发出开车信号,司机在接到把钩工信号后方可开车。 7、 司机操作绞车时,要严格遵守小绞车操作规程。 8、 司机开车时注意力要高度集中,严禁断电松闸、放飞车;在下列情况下严禁开车有松绳时、排绳乱时、绞车不完好时、绞车固定不合格时。 9、 对拉小绞车使用时的几点要求 ① 必须使用对拉信号。 ② 现场必须悬挂有对拉运输专用的正规操作制度,明确信号如何发送及两司机如何配合等要求。 ③ 对拉绞车的保险绳要正常使用。 ④ 对矿车的连接装置要使用合格的连接销子、连接环。 10、 不准把斜坡作为停(存)车场。 11、 在斜巷内处理掉道车时,车的下方严禁站人,严禁脱钩处理掉道车。绞车司机必须停车刹死闸,抬上道上提时,必须确认前后人员撤离轨道后方可发信号。司机在接到并确认信号准确后方可提车。 12、 严禁使用一部绞车双向提升。 13、 小绞车使用钢丝绳及提车数量必须按附表中规定的要求执行。凡违反要求者,罚款200元/次。 若不按以上412条操作,均按违章论处,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次。 五、 小绞车维护检修 1、 使用单位检修工必须定期对绞车作全面检查、调整更换修理刹车装置,紧固连接部件。 2、 检修工定期补充或更换润滑油,清理绞车表面。 3、 检修工定期对绞车的固定、钢丝绳、保险绳、生根绳、信号、照明和矿车连接销子、连接环等进行认真检查,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 绞车维护单位必须实行日检制,做到每天有人负责日检,有检查有记录。机电科不定期进行抽查,每发现有一次不记录或记录不详的,罚责任人50元。 5、 当班司机要认真检查绞车的固定是否牢固,钢丝绳有无断丝损坏现象,做到操作前排绳整齐、不爬绳、挤绳、咬绳,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6、 闸及闸把的要求 ① 闸把及杠杆系统动作应灵活可靠,施闸后闸把位置应与水平位置成15夹角,但两闸把施闸后,闸把位置角度要一致,严禁有不一致现象,否则罚款100元。 ② 拉杆螺栓、叉头、闸把、销轴无损伤变形,拉杆螺栓应有背帽紧固,定位螺栓要齐全,各类销子严禁用异物代替,否则罚款100元/处。 ③ 绞车司机侧的金属挡板应齐全,不允许变形,否则罚款100元/次。 7、 钢丝绳在滚筒上固定不少于2道卡子,且有防松垫圈,滚筒上应留有5圈余绳,对有鼻子的多余钢丝绳要截去。 8、 钢丝绳中间严禁用绳卡连接,确需连接时应插接,插接长度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200倍,否则罚款200元/处。 9、 掘进下山施工时使用小绞车禁止用滑轮导向提升。 10、 上山掘进使用滑轮导向提升时,严禁用开口滑轮,滑轮的直径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固定滑子的霸王桩不得有明显弯曲,严禁将滑子固定在扒矸机和棚子上。固定导向轮的钢丝绳直径不小于15.5mm。 11、 不准使用不合格的销子、连接环,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六、绞车的安装及要求 1、小绞车安装地点必须满足设备摆放、方便检修和便于安全操作的要求。绞车设备与巷帮的有效间距不少于0.3m,绞车后部应不小于0.5m,小绞车安装在轨道一侧时,距轨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5m,若不足0.5m时,煤巷可在两棚之间扩帮,满足0.5m以上,岩巷根据现场情况而定。 2、 绞车的固定 (1)用锚杆固定的绞车,必须用硬质的符合标准的方木压固绞车基础,锚杆必须是打入深度不少于1.8m,直径不小于18mm的高强锚杆。 (2)用木质压车柱固定的绞车,压车柱直径不得小于200mm,数量不少于4根,两根前戗柱(按顶板法线前倾30角),打在顶板柱窝内,要牢固可靠,并且角度一定要一致,但压柱不得妨碍司机操作和影响司机的视线。 有不符合上述规定者,罚款50元/处。 生根绳小绞车除压柱外,必须有生根绳,生根绳要用直径为15.5mm以上的钢丝绳。接头处用不少于3个绳卡子卡牢,用不少于两根锚杆固定,锚杆有效深度不少于1.5m,严禁固定在棚腿上或其它地方,否则罚款100元/处。 3、绞车的调整 小绞车要装在轨道中心线位置,提升中心线误差不大于50mm,其过卷距离不少于3m,否则在绞车前方必须设置牢固的车档或霸王桩,小绞车在轨道一侧安装时,要保证绞车运行时,盘绳整齐、不爬绳、不咬绳。严禁用其它异物强行盘绳,条件不允许时,可用导向滑轮导向提升。 4、绞车钢丝绳的勾头,应用鸡心环,连接绳卡不少3付,绳卡之间的距离为100mm。 5、斜巷绞车的每个钩头,都必须配有符合要求的保险绳,保险绳应同主绳直径相同,用不少于3付绳卡卡紧,绳卡距离为100mm,保险绳长度和提升车数相适应,不宜过长,对保险绳不符合标准的要立即更换。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 七、 小绞车责任牌管理制度 1、小绞车在投运前必须悬挂责任牌,责任牌包括绞车司机操作规程、绞车司机岗位责任制、绞车司机交接班制和小绞车责任牌。无牌或内容不全,绞车不准投入使用。 2、绞车使用单位将绞车移交给其它单位时,要将责任牌一同移交,并到机电科运管组办理交接手续。 3、责任牌有损坏、变形的由使用单位按同样规格形式更换,否则罚款50元/块。 4、绞车需升井时,原使用单位应将责任牌交机电科设备库统一管理,以便下一次安装使用,不按期交回按丢失处罚。 附小绞车使用钢丝绳及提车数量规定 平巷使用绞车时 绞车名称 规格型号 提升钢丝绳直径(mm) 一次提升矿车数(个) 备 注 调度绞车 DJ11.4 12.5 5 必须使用标准链环和插销进行连接 调度绞车 JD25 15.5 8 调度绞车 JD40 18.5 10 调度绞车 JD55 21.5 10 斜巷提升时使用绞车时 绞车名称 规格型号 提升钢丝绳直径(mm) 一次提升矿车数(个) 备 注 调度绞车 JD11.4 12.5 1 斜巷倾角≤16 调度绞车 JD25 15.5 2 斜巷倾角≤18 调度绞车 JD40 18.5 2 斜巷倾角≤18 调度绞车 JY4 (55kW、75kW) 21.5 3 斜巷倾角≤18 钢丝绳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钢丝绳的管理, 提高钢丝绳使用寿命,减少运输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陈四楼矿钢丝绳管理制度。 一、 各使用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月编制钢丝绳需用计划,将所需钢丝绳的规格、型号、抗拉强度、使用长度等有关参数分别报机电科和供应科。 二、 供应科根据各单位计划向供应处进货、催货,各单位因使用周期变化应及时通知供应科确保急需。 三、 供应科购置的新钢丝绳必须有出厂合格证、验收试验证明书,煤矿安全标志牌等资料,资料不齐全的钢丝绳,领用单位有权拒绝使用,如影响生产由供应科负责。 四、 主、副井绞车用钢丝绳,使用前由供应科将所有出厂资料交机电科保管,悬挂前机电科按规定取样到钢丝绳检测站检测,检测合格,方可更换使用,检测资料机电科存档保存。 五、 供应科要始终保持库存一盘ф21.5mm钢丝绳、一盘ф18.5mm钢丝绳、一盘ф15.5mm钢丝绳、一盘ф12.5mm钢丝绳,以备生产急用。主、副井钢丝绳悬挂后,一个月内备用的新绳应到位(至少存放在供应处)。因钢丝绳缺少影响生产的由供应科负责,按生产管理规定对供应科处罚。 六、 井下各地点使用钢丝绳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 开拓、掘进队在施工中需用绞车时,必须向机电科出具由生产科提供的斜坡巷道参数(坡度、运输长度),设备布置图,经机电科计算选型后配发钢丝绳,办理领用手续。 2、 新工作面安装时,安装单位必须按生产科、机电科的运输设计安装施工。 3、 绞车需要更换钢丝绳时,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绞车原使用的钢丝绳向供应科提供钢丝绳的型号、长度等参数,并按此领用,否则,出现问题由安装或使用单位承担责任。 七、 钢丝绳的领用发放、回收 1、 钢丝绳的审批由机电科负责,钢丝绳发放由供应科负责。 2、 安装或增加设备使用钢丝绳时,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按第六项第1、2条要求程序办理,持领料单经机电科设备组签字、记帐后,到市场办办理审批手续。领料单上应清楚标明设备安装地点、安装增加字样,供应科按审批后的领料单发放钢丝绳。 3、 任何单位不经审批不得擅自从供应科领取钢丝绳,否则,对使用单位、供应科各罚款100元(生产急需除外,但第二天必须到机电科补办手续)。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供应科承担。供应科应按机电科审批的数量进行发放,否则,费用由供应科承担。 4、 各单位更换钢丝绳时,一律实行交旧领新制度,旧绳交机电科指定地点。 5、 机电科设备组对更换钢丝绳审批时,开具回收单,领用单位对更换下的旧钢丝绳必须按回收单回收日期交机电科指定地点,拖延一天不交对领用单位按每天1元/米进行处罚,直到交回为止。 6、 钢丝绳按去除10消耗进行回收(采煤工作面用回柱车及开拓工作面耙矸机用钢丝绳按30消耗),超过规定每米罚款2元。 7、 工作面结束时,使用单位在设备回收同时,将钢丝绳回收升井,回收要求按本款第五、六条执行。 8、 现场检查井下工作地点有旧钢丝绳按每米5元处罚。 八、 新绳使用一个月内出现问题,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机电科和供应科,共同分析原因、追究责任,属质量问题的由供应科负责索赔。 九、 井下各类绞车使用的钢丝绳,经机电科与安检科共同鉴定后,确认已不能使用的,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更换,否则,每迟一班罚100元。 十、 钢丝绳的使用、检查与保养 1、 使用中的钢丝绳必须由专人进行定期检查,JD-40以上绞车提升钢丝绳每天检查一次,安装用绞车钢丝绳每班检查一次,其它绞车每两天检查一次,对勾头处、易损坏、断丝或锈蚀较多的一段要停车仔细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钢丝绳检查记录本内。缺少一次或不填写记录罚款20元,(对于采掘工作面钢丝绳记录放在队部,升井填写)。 2、 钢丝绳检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按标准要求检查,查出的问题及时向队值班人员汇报。 3、 使用单位的机电副队长对钢丝绳负管理责任,必须每天审阅钢丝绳检查记录,并有签字,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安排处理,否则,出现事故追究责任,出现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检查记录少一次签字罚款10元。 4、 在用钢丝绳在检查中发现下列问题禁止使用,必须立即更换。 (1) 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绳断面积之比达到25时,可以公称直径为准进行判定。如下表1 结 构 619 公称直径(mm) 26 24.5 21.5 18.5 15.5 12.5 不合格丝数(根) 28 28 28 28 28 28 (2)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的断面积与钢丝绳总断面积之比达到10时必须更换(提物料),换算到断丝数量如下表2, 结构 规格(mm) 最多断丝根数 619 26 11 24.5 11 21.5 11 18.5 11 15.5 11 12.5 11 (3) 各种股捻钢丝绳直径减小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如下表3 单位mm 公称直径 26 24.5 21.5 18.5 15.5 12.5 最小直径 23.4 22.05 19.35 16.65 13.95 11.25 (4) 钢丝绳在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必须立即更换。 (5) 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必须立即更换。 (6) 钢丝绳受挤压变形达到直径1/2时,必须更换。 十一、钢丝绳使用期限规定如下 1、 采区上、下山使用液压绞车的钢丝绳,使用期限12个月。 2、 370上山绞车钢丝绳使用期为18个月。 3、 井下采煤工作面轨道运输巷绞车钢丝绳使用期限为8个月。 4、 开拓工作面上、下山巷道运输使用绞车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为6个月。 5、 掘进工作面车场及上下顺槽绞车钢丝绳使用期限为8个月。 6、 运输队副井井口、井底使用绞车钢丝绳使用期限为6个月。 7、 地面矸石山1.6米绞车钢丝绳使用期限为10个月。 8、 临时安装绞车钢丝绳回收时无损伤,仍可继续使用。 9、 皮带机涨紧绞车钢丝绳使用期限为10个月。 10、 耙矸机用钢丝绳使用期限为3个月。 十二、对超欠规定期限使用的钢丝绳按下列规定奖罚(自规定期限起逐月奖罚,最高奖罚每根绳不超过2000元)。根据使用地点规定的使用期限,按比例进行折合奖罚(主、副井绞车不考核,皮带队联络巷绞车不考核)。 十三、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的钢丝绳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达不到规程规定必须更换的钢丝绳根据使用期限进行处罚。 十四、绞车移交时,钢丝绳相应移交,钢丝绳存在问题由交方负责,达不到要求按第十二条处罚,剩余使用期限划转到接方。 十五、绞车停用时,钢丝绳使用期限顺延。 十六、钢丝绳使用管理规定 1、 加强轨道及地辊管理,清理轨道两侧障碍物,清理地辊坑内杂物,保证矿车运行平衡,地辊应由专人每周检查一次,保证转动灵活,否则,每处(次)罚款30元。 2、 地辊按规定数量配齐,每15米配一个地辊,(以钢丝绳不磨轨道为准)少一个罚款50元。 3、 现场检查发现钢丝绳磨地板、磨轨道一处罚款50元。 4、 加强井巷流水、淋水治理,必须对井巷淋水段采取堵水、搭棚遮水、导水等措施,防止淋水、流水落入轨道,否则,每处(次)罚款20元。 5、 加强井巷两侧水沟的维修,保持水沟畅通,杜绝水浸入轨道地辊坑,否则,每处(次)罚款20元。 6、 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挂钩人员、信号人员的管理,防止发生矿车压绳、绳打结。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矿车(人车、平板车)检查考核办法 为加强运输管理,提高矿车的完好率周转率,确保开拓进尺的完成。特制订矿车(人车、平板车)检查考核办法。 一、 矿车完好标准 1、 轮对 (1) 矿车运行平稳,在水平轨道上四个车轮有一个不与轨面接触时,其间隙不大于3mm。 (2) 车轮不得有裂纹,轮缘磨损余厚不得小于13mm。踏面磨损余厚不得小于7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