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缆使用管理制度2006.doc
城郊矿电缆使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为加强矿用电缆管理,提高我矿机电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机电管理标准化顺利进行,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电缆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电工手册、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有关规章制度而制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矿所有电缆使用单位和电缆管理人员。细则中电缆管理指城郊煤矿井下使用的各种各类电缆的使用管理,包括动力、照明、通信、监控、信号等电缆。 第四条 各电缆使用单位和管理、维护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 电缆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机电科是全矿电缆现场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全矿在用各种型号电缆设专人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全矿电缆的计划、调拨、审批、验收及现场使用管理等工作。供应科负责全矿电缆的供应,到货落实、入库验收、库存保管及发放工作。机修厂负责全矿电缆的修补、编号、试验工作(协助机电科试验组进行电缆测试)。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制定本部门电缆管理方面的实施细则和制度。其具体职责是 1、机电科职责 (1)机电科科长负责电缆管理业务的领导工作,负责与相关科室和使用单位的协调工作。机电科分管供电管理副职对全矿电缆进行具体业务管理,对现场管理的服务、指导、监督等。参与供电设计、电缆选型、供电系统优化技术改造、电缆预防性试验等供电系统业务管理。对全矿各单位的供电管理、电缆管理、防爆管理负业务管理职责,对事故隐患单位出具整改通知单及处理意见(或标准)。有权对违反电缆管理规定以及其他安全管理规定的任何责任单位和个人出具罚款单和停止作业命令。同时负责电缆管理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等工作。 (2)机电科供电设计人员负责全矿各单位的供电系统的设计计算,算出其所需电缆的截面和长度。并应根据实际生产过程中供电负荷的增减及时调整供电电缆,列出电缆计划及调整方案,由电缆管理人员现场落实、督促整改。 (3)电缆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应的管理素质,熟悉各种电缆的性能、用途及维护使用注意事项,配合电缆设计人员搞好电缆选型计算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矿电缆(10mm2以上)的领取、发放、回收试验等工作过程的监督检查,以及电缆的审批、调拨、检测试验、回收验收等管理工作。并建立电缆管理档案,内容包括电缆编号、型号规格、耐压或阻燃性质、制造厂家、电缆长度(原长)、使用单位、使用地点、变更情况,修补次数、修补人,损耗长度,损耗原因,建档日期等直至报废。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合理使用(可实行计算机辅助管理),每月要有电缆使用情况报表报主管领导,并有分析材料,根据电缆库存和生产使用情况及时编制电缆计划。并对机修厂(电缆维修组)的检修任务单编制下发、检修任务工作量的核实签发、检修质量的检查验收以及电缆修补技改工艺的技术指导实施业务管理。 (4)各包队人员应熟悉各种电缆性能和技术应用参数,负责各分包区队内电缆现场使用管理工作;督促各使用单位按照供电设计进行安装使用,做好电缆隐患检查和落实整改工作,并负责现场电缆安装验收、移交等现场管理工作。同时配合电缆管理人员搞好电缆档案管理。 (5)机电科定期组织电缆管理例会,通报电缆的使用状况,分析电缆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当月电缆管理情况。并针对各种电缆故障(反映较集中的故障类型)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追查、分析,并出具分析报告,上报主管矿领导以便采取电缆管理决策。 (6)重大电缆事故由机电矿长或副总组织,机电科长(或分管业务科长)参与分析追查,一般电缆事故由分管电缆业务的科长组织分析追查,写出报告,归档管理。 2、供应科职责 (1)供应科是全矿电缆库存管理单位,在电缆管理业务上受机电科管理。供应科要有电缆专用仓库和专职电缆管理员,电缆管理专职人员在业务上服从机电科管理,是全矿电缆到货落实、检验入库、发放、回收以及建立库存、发放、回收档案等库房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2)供应科库存电缆要摆放整齐,铭牌齐全,铭牌包括型号规格、长度、编号、维修人、验收人、进库日期等;仓库要具备各种抗灾能力,并做好电缆的防潮、防晒工作。 (3)电缆专职管理人员每月26日前将电缆库存情况和管理台帐向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通报,同时盘点校核电缆库存量,协助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搞好电缆计划编制和本月电缆应用情况分析工作。 (4)依据机电科编制的电缆购置计划,组织电缆购置工作。新购置电缆必须具有生产厂家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单、厂家资质证明材料煤安标志准用证及煤安标志等相关资料。电缆到货后,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验收。对有疑点的电缆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办理交接使用手续和入库证明,否则仓库管理人员拒收电缆入库。 3、机修厂职责 (1)机修厂是全矿电缆的修补单位,在电缆修理业务上受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领导。在厂长(或分管电缆修理的副职)领导下组建电缆维修组,开展电缆修理业务。 (2)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作人员组成电缆修理组,负责全矿电缆的修补(热补或冷补)、压号、封头及移交供应科等工作,并配合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完成生产间隙回收电缆的检测、验收检查等工作。电缆修理人员是全矿电缆修理安全、质量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在业务上服从机电科管理。 (3)电缆检修人员要责任心强,具备相应的电缆修理技术水平,熟悉各种电缆性能、结构和基本技术参数,并具备一定的电缆测试能力,能够对电缆进行检修试验,持证上岗。同时能够严格执行各种电缆检修制度,操作规程和试验标准。并依据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出具的编号对其进行压号、入库存放等工作。 4、使用单位职责 (1)各电缆使用单位的机电负责人(或供电管理负责人)是本单位电缆现场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电缆管理全面负责。电缆维护人员(或机电班长)是现场使用、维护的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电缆使用、维护负责和完好状态负责。 (2)各电缆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在用电缆的现场管理,并要有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各自单位内电缆的领用、敷设、现场维护、回收及移交管理工作。 (3)对电缆管理部门或上级检查机构管理人员提出的各种隐患,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处理,对电缆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不安全隐患或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及时向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进行汇报,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5、其他 10mm2以下各种型号电缆由企管科负责按小型周转材料进行管理。 第三章 电缆的审批、领用及移交管理 第六条 机电科供电设计人员要掌握全矿井供电系统的负荷增减情况,依据生产计划对新增采、掘工作面供电系统进行设计计算,经过机电副总审批后,列出电缆计划交于电缆管理人员,由电缆管理人员到供应科落实待发电缆数量。 第七条 各单位用电负荷增加或减少时,必须提前3~5天写出书面用电申请单(附件一)交至机电科电气管理人员,由机电科电气管理人员统一审批。同时供电设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在1~2天内给予各种保护整定计算,绘出供电系统图(附件二),列出每一条电缆的规格和长度,指出所接负荷的开关地点、名称和各级开关的保护整定值,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将此材料计划交给电缆管理人员。 第八条 电缆管理人员接到通知核实无误后,根据电缆的规格、长度,给使用单位出具电缆调拨单(附件三)。调拨单内容包括使用单位名称、使用地点、电缆规格型号、长度及编号(长度尽可能地与设计相符)。 第九条 使用单位持电缆调拨单到供应科办理领用手续后,领取电缆。电缆领出前要对其外观、绝缘检测检查,合格后领出,并到机电科办理电缆入井证(附件四)。否则可以拒领,要求电缆管理人员进行调整。 第十条 发放的橡套电缆两端必须有测试合格证、电缆编号,否则不得发放和领用。电缆入井时,电缆管理人员要有记录,并签发“电缆入井证”(附件四),“电缆入井证”上要有电缆测试数据,能否投入使用的结论。未经监测试验合格的电缆任何人不得发放和领用,否则对发放和领用人员各罚款50元。副井口信号把钩工负责验证,手续不全不得入井(抢险救灾除外);无证入井罚把钩工50元/次,不服从各级电缆管理人员的管理,乱用电缆者罚当事责任人500元/次。 第十一条 当应急抢险救灾急需电缆调拨和领用时,可以依据抢险救灾指挥部命令发放、调拨,但必须在供应科电缆管理人员处办理出库登记,并注明批准机构或领导;事后(或第二天)电缆领用单位的电缆管理人员必须到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处补办相关手续,否则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100元/天,机电负责人50元/天。 第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在使用电缆过程中,因电缆发生故障而需更换时,可重新领取电缆,但事后必须由电缆管理人员组织对其进行分析查明故障原因和找出责任者。并对使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损坏性质和损坏程度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因工作面转移或施工单位变更需转移的电缆,均要由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组织使用单位和接收单位电缆管理人员现场进行验收、移交。验收移交时,三方人员均要仔细检查每条电缆的两端号码是否存在,电缆护套是否完整,有无断线和损坏,若电缆完好,三方人员办理移交手续,随即更改电缆档案,交、接双方签字认可。在验收过程中,存在故障和损坏现象的电缆原则上督促原使用单位上井检修,并追查原因。不经机电科同意,私自转交电缆,对双方单位各罚款1000元。私偷其它单位电缆,按500元/次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全矿所有库存电缆统一由供应科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便外借转交电缆。必须外借时,必须经主管矿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到电缆管理员处办理手续,否则,不予发放。电缆严禁私自外借,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四章 电缆敷设、使用及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井下大巷、采区集中巷等主要巷道的电缆敷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施工、统一管理的原则。电缆挂钩的设计布置应充分考虑满足各类电缆的需要。电缆敷设施工必须前后兼顾,避免出现先施工不管后施工,后施工不管前施工的,从而导致电缆敷设混乱局面。 第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所使用电缆的敷设及日常维护;高压电缆(固定)的敷设由矿指派施工单位负责施工,日常维护由各使用单位自己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 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检查电缆敷设、使用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要求使用单位立即整改;及时督促各生产单位回收闲置电缆升井入库检修,以降低损耗,提高电缆周转率。对隐患整改进度迟缓和闲置电缆无故不按要求时间升井者要按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电缆敷设安装前,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和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结合,选择设计出最佳敷设路线,遵循电缆长度最短,敷设、回收施工便利,维护检修方便的原则进行。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要对所领用的电缆仔细外观检查、绝缘性能测试,检验合格后必须对电缆的端头重新进行封闭,防止运输、敷设过程中潮气的进入,降低绝缘性能。使用单位因搬运、存放不当致使电缆进水受潮绝缘性能降低,对使用单位罚款500元,情节严重者罚款1000元,对该单位的机电负责人罚款300元;造成事故的,将按照重大隐患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电缆在装车运输过程中,要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确保电缆的弯曲半径不超限,严禁打结、扭劲等现象。敷设过程中严禁采用机械牵引、拽拉电缆。电缆在装车运输时,严禁超宽、超长以免挤伤电缆,装车不符合要求,运输队不予运输,并通知装车单位重装。否则,罚装车单位1000元,区队负责人300元。挤伤电缆由运输队负责,并罚运输司机和押车工各100元。 第二十一条 电缆敷设完毕后,施工单位应随即把电缆悬挂在电缆钩上,不得将电缆埋、压或泡在水中,严格按下列规定进行悬挂整齐。 (1)橡套电缆在轨道运输大巷安装悬挂间距1.5米,敷设高度最低电缆钩距巷道腰线0.6m以上;在采掘工作面巷道悬挂间距为2米,高度最低电缆钩距巷道腰线0.8m以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电缆按设计进行吊挂。所有电缆不允许挂在风、水管路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及岩巷作业线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在巷道内通信、信号电缆与动力电缆在同一侧悬挂时,要按照通信和信号电缆在上、电力电缆在下的原则进行悬挂,其间距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间距不小于50mm,高、低压电缆间距应大于0.1m。一处吊挂敷设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罚款由使用单位承担50%,机电负责人承担50%。(一处指长度不超过1m) (2)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采用非燃型材料对穿墙管口进行严密封堵。电缆穿过墙壁时,没有套管保护1处罚款100元,管口无封堵1处罚款50元,罚款由施工单位机电负责人承担。 (3)电缆跨越巷道时,应采用与电缆外径相适应的Ω卡进行固定,排列整齐,严禁相互交叉。在轨道大巷悬挂敷设时,各单位应遵循先上后下的顺序进行悬挂,避免交叉;从大巷向各自工作面拐弯时,应依据现场巷道情况,顺势进行敷设,多余电缆不得在大巷内来回进行往返敷设,其它单位电缆应在此巷道口上方平直敷设悬挂。通风队在砌风门时,无预留套管罚款300元,套管不标准罚50元/个。(一般情况下一个风门一边预留5个穿墙套管,特殊情况由机电科提出具体要求;最低一个穿墙套管距腰线600mm,穿墙套管应采用φ100的钢管,严禁采用塑料或非延燃材料。) (4)各电缆使用单位应在电缆上每隔200米、有分支的地点、接线盒两端、风门墙壁两侧等处均应悬挂电缆走向标志牌,回撤时标志牌同时交回。标志牌内容包括电缆型号、规格、编号、长度、电压等级,用途及维护责任人。否则按50元/处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送电前必须对整条线路进行测试,测试合格后方可送电运行。在变电所进行送电操作时,施工单位电缆测试人员应在变配电值班员的监护下进行测试,并将测试数据真实的填写在变电所停送电记录上,经过值班员核实无误后方可送电运行,否则不予送电。对施工的线路不测试而进行送电,罚变电所值班员100元/次,施工单位责任人100元/次,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送电测试记录填写不规范的,测试数据不真实的罚测试人员50元/次,变电所值班员50元/次。 第二十三条 电缆的连接必须使用接线盒,其电压等级、电流容量必须与供电等级相符,严格接线工艺,杜绝电气失爆。每个接线盒上均要有标志牌,内容包括编号、容量、单位、责任人。高压电缆连接器或接线盒均要有合格的接地装置。每发现一处失爆对使用单位罚款1000元,机电负责人300元,接地保护安装不合格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300元,机电责任人50元。每个接线盒缺少标志牌罚责任单位维护责任人50元/个。不同型号规格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进行连接,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机电负责人100元。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管理好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电缆使用、维护,确保电缆的安全运行。 (1)机电科应对矿井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每年做1次泄漏和耐压试验。发现电缆隐患或缺陷,责令机电一队及时修复,做好记录,填写电缆试验报告和检修档案。 (2)机电一队应对管辖范围内的固定敷设电缆每季做1次绝缘和外部检查,每旬应由专责电工对其外部和悬挂情况做1次巡回检查。巡查内容包括线路状态、接线盒、辅助接地极、线路温度等,发现隐患及时申请停电处理,并做好记录,同时将巡检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机电科备案。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6日前将巡检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机电科,每推迟一天罚机电负责人50元/天,罚单位100元/次。 (3)机电一队负责立井井筒内电缆(包括动力、通讯、监测、信号电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每次检查至少有两个人进行,每季度检查一次,发现固定电缆的卡子松动或损坏应及时处理,并填好记录报到机电科,机电科要监督其检查执行情况。漏查或漏填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机电负责人50元。 (4)其它井下电缆使用单位每月应由专责电工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电缆做1次绝缘检查,采、掘、开等电缆移动使用单位每班由当班司机或专责电工对其外皮破损情况、悬挂敷设等情况进行1次检查,并做好巡检记录。对有顶板冒落或巷道片帮等危险地区,使用单位应及时安排人员对电缆采取保护措施。严禁电缆超负荷运行,发现隐患应立即停电检查处理。在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附近,电缆余下部分应按S型挂好,严防炮崩,砸压和受外力拉坏等。漏查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机电负责人50元;对发现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罚检查人员50元/次,机电负责人100元/次。 第二十五条 高、低压供电系统中的接线装置应有维护责任人每月进行一次检查,特别是接线端子的连接情况,有无松动、过热现象,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因使用电缆不当造成电缆发热,使电缆芯线氧化、绝缘老化报废的,使用单位承担电缆全部费用,并对该单位机电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二十六条 巷修、开拓施工等单位在施工作业时,要对作业区间内的电缆采取防护措施,巷道整修完毕后,应有专人及时将电缆悬挂复位。由于电缆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电缆砸伤、放炮崩坏电缆每处罚款500元,并对该队主管罚款100元,对机电负责人罚款3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电缆使用管理单位和个人严禁对带电电缆、现场备用闲置电缆采用水冲的方式清理电缆上的浮灰和污垢,一经发现对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主管队长罚款100元/次,机电负责人罚款200元/次,电缆维护人员罚款50元/次,冲刷者罚款100元/次。由此做成事故者,加倍处罚。 第五章 电缆的回收修补及入库验收 第二十八条 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要及时了解全矿井下的生产进度状况,掌握每根电缆的使用情况。当开拓、掘进、采煤工作面生产结束时,要求使用单位或负责回收设备的单位及时将设备随同电缆一起回收升井。凡不按照机电科要求时间升井的,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100元/天。 第二十九条 电缆回收单位应如数将电缆回收升井,必须安排人员进行现场交接验收,按照验收人员要求将回收电缆展开,配合检查测试。同时对电缆存在的故障类型和不完好状况进行确认,接受电缆管理部门的处罚。凡电缆两端锯割齐头或截断线鼻者,每处罚款200元,并对责任人处罚100元。不按照验收人员要求配合验收的,罚责任单位100元/次,机电负责人50元/次。 第三十条 机电科、机修厂和回收单位电缆管理人员共同对电缆进行外观检查和性能测试。检查每条电缆两端号码是否存在,电缆外观是否有损坏或缺陷,检查有无断线或绝缘损坏;各种电气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如果电缆状态完好,可直接由回收单位交于供应科电缆库存,由供应科电缆管理人员给交回单位填写收到条,并在移动卡片上注销,记载收到日期,说明该条电缆停用回库,并做好库存摆放和防潮防晒工作,完善各种标志。如果电缆不完好,由机电科、回收单位为机修厂办理电缆故障委托修理单,三方人员签字认可,注明电缆修理内容以及修理工程量。送交单位可依据此单到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处消帐。 第三十一条 交回的电缆遭到严重损坏或无故割断者,必须追查故障原因并落实责任进行处罚,写出追查分析报告,并存入电缆管理档案。违犯此条规定罚责任单位1000元/处,机电负责人300元/处。 第三十二条 机修厂电缆维修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电缆修理操作工艺进行修理,机电科负责电缆修理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电缆修理完毕后,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同维修人员一起对电缆进行试验验收,试验内容包括绝缘测试,视情况进行直流耐压(泄漏)试验,有条件时做浸水耐压试验,填写电力电缆试验报告单,建立技术档案。若机修厂不按照修补工艺修补或修补不合格,罚修补责任人50元/次,机修厂分管电缆修补副职100元/次。由此造成电缆报废或在现场使用造成事故时,罚修补责任人100元/次,机修厂分管电缆修补副职200元/次。 第三十三条 电缆试验合格后,机电科和机修厂电缆管理人员共同签发电缆合格证后,并由机修厂修理人员将合格证粘贴在电缆端头,同时对电缆的两端头采用防水胶带进行密封后,移交存放于仓库内,保持完好状态,以备生产需要。每少贴1次罚机修厂修补责任人50元/次,机电科验收人员100元/次。 第三十四条 对井下长期运行的电缆,升井后视绝缘情况,对其进行干燥处理,存放时要求库房内的湿度、温度符合规定,电缆头进行封闭以防电缆性能的降低。 第三十五条 轨道、皮带大巷通信线路、监测线路均由矿调度监控中心负责日常巡检、维护。各单位施工地点的通信、监测电缆由各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由于各使用单位维护不到位,造成监测、通信线路损坏严格按照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相关内容进行处罚。由于监控中心维护、巡检不到位造成通讯、监测信号中断、电气失爆等现象,对监控责任人罚款50元/次,维护责任人100元/次。 第三十六条 因挤压、碰撞等使电缆外皮破损露出芯线者,每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并对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三十七条 对入井安装、井下备用和回收升井的电缆两端头不进行封堵者,对单位罚款500元,对机电负责人罚款300元。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不严格按照电缆接线工艺进行施工,造成电缆不能达到使用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者,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对区队主管罚款300元,分管机电负责人罚款500元,电缆接线施工者罚款200元进行处理,由此造成事故者按照重大隐患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未经电缆管理人员同意,电缆使用单位擅自截断电缆罚款300~500元,罚机电负责人100元。 第四十条 电缆落地1处罚电缆维护人员50元,电缆一处浸泡水中罚电缆维护人员50元,电缆一处被埋在煤或矸石里罚电缆维护人员100元(1处指长度不超过1米)。 第四十一条 电缆漏电1处罚电缆使用管理单位500元,机电负责人100元,维护负责人50元。 第四十二条 严禁使用铁丝吊挂电缆,一处罚电缆维护负责人50元。 第四十三条 电缆被喷浆料严重粘附的,罚款10元/米。罚跟班队长50元。 第四十四条 为加强电缆调配使用和周转,各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库存电缆,否则,罚款10元/米。 第四十五条 使用单位丢失电缆,按原价进行罚款。发现偷剥电缆者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机电负责人300元,剥电缆者按电缆原价的10倍价钱进行罚款,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或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电缆报废管理 第四十六条 供应科电缆管理人员要安排机修厂电缆修理人员定期对仓库所存电缆进行检查检验;对破损严重、电气性能差、短节(没有修复价值)等不具备修复价值的电缆进行统计;由供应科提出报废申请,经相关机构审批同意后,按报废处理。 第四十七条 供应科电缆管理人员要建立电缆报废台帐,内容包括电缆型号、长度、报废原因、报废日期等。 第七章 电缆预防性试验 第四十八条 高压固定电缆的定期预防性试验,应按照煤矿电气设备试验规程中规定的试验项目、周期和标准执行。(见附件五电力电缆试验标准) 第四十九条 每年度预防性试验由机电科主管电气管理的工程师组织试验实施,机电一队、安装一队电工配合试验,机电科编制试验项目计划、试验方法、技术措施等相关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条 制定的试验工作计划包括试验的时间,需要停电影响的范围和主要设备,参加试验人员名单,电缆试验记录和试验电缆一旦击穿的补救措施等。 第五十一条 试验时要做好各种记录,全部试验结束后要出具试验报告,内容包括试验现场记录、历年试验结果的比较,以及对该条电缆的鉴定和评价。 第五十二条 试验中发现不合格电缆时,不应投入运行。机电科电气试验人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时应组织维修人员对其进行抢险或更换,以确保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矿『2004』111号“城郊煤矿电缆管理细则”废除。 第五十五条 本管理细则由矿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共同监督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管理细则解释权归城郊矿机电科。 2007年2月8日 25 附件一 用 电 申 请 书 申请单位 接电容量 KW 年 月 日 申 请 接 线 系 统 图 申请人 批准 编号 附件二 安 装 预 订 接 线 图 安装地点 接电容量 KW 此图订于 年 月 日 安装单位负责人 附件三 调出单位 电 缆 审 批 调 拨 单 调入单位 年 月 日 编 号 规 格 型 号 单 位 数 量 使用地点 备 注 审批 库房保管员 经办人 附件四 河南省正龙煤业有限公司 城郊煤矿电缆入井证 发证编号 电缆型号 电缆编号 使用地点 使用单位 生产厂家 检测结果 测试工具 相间绝缘值MΩ 外观检查 对地绝缘值MΩ 检测人员签字 发证单位 负责人 发证时间 有效期 附件六 电力电缆试验标准 第一条油浸纸绝缘电力电缆的试验项目和周期如表1 表1 序号 项目 周期 备注 1 绝缘电阻测定 1、新装和更换接头 2、运行中一年一次 2 直流耐压试验并测泄漏电流 1、新装和更换接头 2、运行中一年一次 3 检查电缆线路和相位 1、新装 2、新装接头或更换电缆 第二条油浸纸绝缘电缆试验标准 一、绝缘电阻测定 1、电压在1000伏以下电缆用1000伏兆欧表,1000伏以上的用2500伏兆欧表,电缆的绝缘电阻,因电缆型号、长度、接头及终端的类别不同故不做具体规定,但表2可做电力电缆(新品)每公里的绝缘电阻参考值 表2 名 称 电 压 等 级 0.7千伏以下 13千伏 610千伏 粘性浸电缆(兆欧) 10 50 100 干绝缘电缆(兆欧) 100 200 注不同长度电缆的绝缘电阻值,可与长度成比例的进行换算, 2、良好电缆的吸收比(R60/R15)不应小于2,各相绝缘电阻不平衡系数,工作电压3千伏及以下者不大于2.5,其余不大于2。耐压后的绝缘电阻值与耐压前相比不应有显著下降 二、直流耐压试验并测泄漏电流。 1、 直流耐压试验电压标准见表3 表3 电缆类型及额定电压(千伏) 试验电压 新装 运行中 油浸纸绝缘电缆 210 6倍额定电压 5倍额定电压 1535 5倍额定电压 4倍额定电压 注干绝缘电缆和不滴流电缆耐压标准有出厂规定的按出厂规定,无规定的参照油浸纸绝缘电缆标准。 2、测试泄漏电流时,应在直流耐压过程中于0.25、0.50、0.75、1.0倍试验电压下,各停留一分钟,读取泄漏电流值。 3、泄流电流值,只作为判断绝缘情况的参考不作为决定是否投入运行标准。直流耐压时,在1.0倍试验电压下1分钟的泄漏电流值和耐压终了泄漏电流值相比,不应有显著增加。 4、漏电流突然变化,随时间增长或随电压升高,不成比例的急剧上升,以及有闪络放电击穿等现象时,应尽可能查出原因加以消除,必要时可酌情适当提高试验电压或延长耐压持续时间。 5、三相泄漏电流不平衡系数,3千伏以下者不大于2.5,其余一般不应大于2,但最大一相的泄漏电流10kv及以上者小于20uA时,6kv及以下者小于10uA时,不平衡系数可适当放宽。 三、检查电缆线路的相位电缆两端相位应一致。 第三条 橡胶绝缘电力电缆试验项目和周期如表4所示 表4 序号 项目 周期 备注 1 绝缘电阻试验 1、新装和热补后 2、运行中根据需要 2 耐压试验 1新装和热补后 3 相位检查 1、新装 2、更换 接头 第四条橡胶绝缘电力电缆试验标准 一、 绝缘电阻试验 高压橡胶绝缘电力电缆绝缘电阻一般应大于50MΩ,低压橡胶绝缘电缆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 MΩ。 二、 耐压试验 电缆线芯间及线芯与铅层间,有金属护层不浸水,无金属护层浸在水中,进行耐压试验。其试验电压值有出厂规定的按出厂规定,无出厂规定的可参照表5数值。 表5 耐压区别 额定电压(kv) 试验电压(kv) 试验持续时间(min) 交流 1 3 6 2.5 7.5 15.0 5 直流 1 3 6 额定电压的3.5倍 5 注(1)橡胶电缆交流耐压和直流耐压试验可根据设备情况,任选一项进行。 (2)新安装前和热补后,应在水中浸6小时,再作耐压试验,两段橡胶电缆在连接热补后,须做负荷试验,电流为额定值的1.3倍,持续时间为30分钟。 检查电缆线路的相位电缆两端相位应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