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设备管理制度.doc
第一部分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 设备管理制度 1.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2. 机电设备包机管理制度 3. 机电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4. 机电设备修理管理办法 5. 机电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6. 机电设备管理联保责任制度 7. 机电设备运行及维修保养制度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煤炭工业设备管理规程,加强陈四楼煤矿设备管理,提高机电设备管理水平,保证设备安全运转,促进矿井的安全生产发展,结合陈四楼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设备管理规程、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进行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陈四楼煤矿所有使用机电设备的部门,对从事设备使用的单位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各使用设备的单位和操作维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设备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陈四楼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工作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开展,由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具体负责。机电科作为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全矿设备购置计划编制、入库验收、编号、技术配套、移装调拨、大修、更新、改造、租赁、报废等全过程综合管理,并参与新设备的选型设计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制订本矿设备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制度。 二 负责全矿设备(包括自购设备)计划、购置、大修计划编制管理工作。 三 负责全矿设备租赁工作。 四 负责全矿设备报废的鉴定、报批工作。 五 负责全矿设备的调配、调拨工作。 六 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矿所属各单位的设备管理,定期召开设备管理员例会,组织开展技术革新活动,推广先进经验、新技术、新工艺。 七 参与新设备的验收工作。 八 负责组织验收修理单位承修的设备。 九 负责设备维修计划的组织和措施的落实工作。 十 参与与机电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与综采设备配套设计的审查。 十一 审查确定机电安全技术改造项目。 十二 负责本部门所属范围内的设备安全、经济合理运行。 十三 协助教育培训部门对机电运输系统职工进行培训、技术考核。 十四 对特大、重大机电事故组织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机电矿长、机电科长对全矿机电设备管理负责。各基层区队长对本单位机电设备管理负责。 第七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明确一名副队长负责本单位设备管理,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具体负责建立、健全设备操作规程和责任制,建立设备运行、故障记录、包机制度、维修责任制度、定期检修制度、维护人员巡回检查制度等,做到制度落实、责任落实、材料配件落实。 第八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所属设备的领用、交接、回收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所属设备的帐本、卡片和图纸管理。单位设备管理员每月底到机电科对帐一次。 第九条 全矿机电设备管理指标是90.5.1,即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设备待修率为5以下、事故率为1以下。 第十条 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对全矿机电设备实行帐、卡、图管理。所有设备必须编号,做到属性准、用户清、状态明,帐、卡、物、图四对照。设备管理组每月组织一次设备清查,根据清查结果,及时修改相关的帐页、卡片和图纸。 第十一条 设备管理组除定期清查设备外,对各单位设备使用情况,应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设备管理组对每起人为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应组织追查分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通报。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均按设备原值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设备管理组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设备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员参加的设备管理例会,通报全矿设备使用状况,分析现场设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当月设备管理情况,布置下月设备管理工作计划。 第三章 设备计划与选型 第十四条 矿机电科根据生产需要组织编制全矿机电设备(包括自购设备)的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设备的选用,应根据生产能力和现场实际情况,由机电技术管理部门提出技术要求,进行初步设计计算并拿出多个设备选型方案,从安全、技术、经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比较,提出技术方案及选择意见,报矿机电副矿长批准。 设备选型时,尽可能选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结构合理、操作简便、高效节能的设备。同时,所选用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必须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 第十六条 设备选型方案确定后,机电科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落实设备的修理、购置、租赁、到货运输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生产单位需要使用设备时,应至少提前15日向机电科提交设备计划,由机电科负责组织设备的修理、购置、租赁、到矿运输等工作。 第四章 设备入库验收 第十八条 凡需要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通过检查验收。设备管理员应根据设备入库情况及时进行设备编号,整理设备帐页、卡片,收集合格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第十九条 新设备到货后入库验收的程序 一 新设备到矿时,凭设备分配单和调拨单,由设备组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共同开箱检查清点。开箱后,首先取出装箱单,核对随机带的各种文件、说明、图纸、工具附件等数量是否齐全相符。 二 认真查验设备状况。检查有无磕碰损伤、缺少部件、明显变形、受潮、锈蚀等情况。 三 大型设备无法入库的,验收后应摆放整齐,上有盖、下有垫,不准露天存放。 四 设备工具、附件及备件必须登记建帐,严禁擅自开箱,乱拿零件、工具等。违者严肃处理。 五 设备的图纸、技术资料由设备管理员交机电科档案管理员存档保存。 六 根据检查情况,如实填写设备开箱检查入库验收单,做好详细记录,有关人员应在入库验收单签名,设备管理员应登帐、编号、造卡。 七 开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反映,并向设备供应单位和调拨单位提出质询,通知供应单位派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修复设备入库验收的程序 (一) 设备管理组组织有关人员参加验收。 (二) 根据下达的修理任务单,修理项目逐项进行检查、试验,所修理的设备必须达到完好要求,防爆电气设备必须达到防爆标准,并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签发防爆检查合格证。 (三) 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填写验收单,发放验收合格证。 (四) 设备管理员办理入库手续、登记、建帐、造卡。 第二十一条 井下回收设备入库验收的程序 一 由设备管理员按设备领用清单逐台(件)检查清点数量,察看部件有无丢失、损坏,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包括配件和附件)应报告设备主管人员,并按规定对使用回收单位进行罚款。 二 设备管理员对入库设备零部件等进行逐项登记。 三 由回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将设备卡片和图纸交回机电科设备管理组。 四 设备管理员及时建帐、登记撤卡,并对设备分布图纸进行修改。 五 对损坏的设备应及时编写计划报科长、机电矿长审批后安排修理。 六 对需检修设备由设备管理员组织检修单位、回收使用单位进行拆检,并按机电设备检修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第五章 设备的领用、移交 第二十二条 机电科设备管理组统一管理和调拨全矿机电设备,有权调动矿内各单位的机电设备,以满足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领取设备,由区队设备管理员持本单位设备计划表、领用手册、设备卡片先办理手续,后出库(除抢险、救灾外)。没有出库手续的设备严禁出库。急用设备必须经调度室签字后可先出库,后办理手续,但第二天队设备管理员必须到设备管理组补办手续,否则每拖一天,对队设备管理员罚款20元。 第二十四条 设备领用人员负责对设备完好、防爆性能进行检查,并进行必要的试验,领用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检查是否有防爆检查合格证。设备一经出库,出现问题由领用人员负责。 第二十五条 新安装设备的领用,由安装单位凭经审批过的安装计划到设备管理组办理设备领用手续,进行领取。安装结束后,由安装单位提前一天提出验收申请,机电科组织安装单位、接收单位及矿有关部门共同对安装的设备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查出的问题限期在设备交接前处理完。设备安装单位将检查的隐患处理完后方可提出交接申请,由机电科组织交、接设备的单位到现场清点、验收设备,合格后,由交、接双方设备管理员到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正在运行的设备需变更使用单位时,由设备交出单位提前一天提出交接申请,由机电科组织交、接设备的单位进行现场交接,双方设备管理员三天之内到机电科设备组办理移交手续,对交接查出的问题由交方按规定期限进行处理整改。第二次交接时,对验收检查出的隐患没整改的按第九章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凡是无故不参加设备交接的,对单位罚款100元,联责主管队长50元;凡是在交接单上无故不签字,影响设备正常交接的对单位罚款500元,联责主管队长100元,由机电科将设备划转给接收单位。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需要更新设备时,持领料单(领料单应注明“更换”),经设备管理员审批并开出设备回收单后,到设备库领取设备。回收的设备需在规定期限升井,送交指定地点,到设备管理员处销帐,不销帐视为未交回。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领用井下新增设备,必须提前10天向设备管理组报送计划,先到机电科电管组办理“采区供电负荷申请单、整定审批单”,凭审批单、领料单(料单上应注明“新增”)到设备管理组办理领用手续。无负荷审批手续的,设备组不予发放设备,影响生产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 各单位领用的设备必须按领料单上注明的地点安装使用,不准私自变更使用地点,生产急需变更地点的设备,使用单位2天内到设备组办理转帐手续。 第三十一条 凡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做到出有凭、入有据、有设备编号、卡片、检修(防爆)合格证。设备管理员应根据设备出、入库情况及时整理设备帐页、卡片和设备的布置图。 第三十二条 设备承修单位不得私自发放设备。因生产急需,须经矿调度室签字后方可发放,第二天领用单位和承修单位到设备管理组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在结束前,必须提前三天通知机电科,由机电科现场清点设备后,方可移交或拆除。 第六章 设备的运输与安装 第三十四条 设备使用单位的每一位员工都有义务爱惜设备。在装车运输时,应选择合适的车辆,按次序轻装轻放,严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的车辆下井,严禁野蛮装卸。对于设备超宽有可能碰撞的部位应提前拆卸并加以保护,设备装车必须捆扎牢固可靠,经运输部门验收后才能运输。 第三十五条 运输队应对入井的设备严格把关,入井的电气设备必须有防爆检查合格证,使用设备的单位必须向运输队副井把罐人员交验机电科开据的设备入井证(特殊情况可由调度室安排入井,事后该单位应补办手续)。没有入井证的设备严禁入井。 第三十六条 设备的安装与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设备安装前,机电管理部门应尽早向工程设计部门提出设备安装地点的巷道、硐室、土建工程的技术要求,保证安装现场具有能满足设备最大尺寸运输及维修要求的空间。 二 设备安装前,安装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订设备安装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施工人员贯彻相关安全措施后才能开始施工。 三 设备安装施工过程中,安装施工单位必须接受矿机电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必须严格执行矿安全管理规定,按设备安装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 四 安装施工完成设备调试和检测能够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使用后,安装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施工场地、工具、材料、仪器、仪表等,保持环境整洁,缆线悬挂整齐,安全保护装置投入使用。设备安装结束,由矿机电科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参加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给使用单位投入运行。 五 安装验收后,应将安装的技术资料如安装日志、调试记录、试运转记录、验收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收集整理并归档,便于日后检查和查阅。 第七章 设备的使用与检修 第三十七条 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安全运转的设备管理原则,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正确使用、操作和精心维护、安全运转,并对其保持完好和有效利用负责。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建立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保障设备运行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与矿培训科联系培训合格的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持证上岗。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应熟悉设备性能、结构、技术特征和动作原理,按照操作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时刻保持设备完好,正确使用、操作和精心维护设备,保证设备安全运转,并负责保证设备运行环境优良。 第三十九条 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按有关规程和规定进行机电设备的预防性检查和检修,保证检修的时间、项目和质量。严禁为赶生产而拚设备。 第四十条 地面检修的设备,必须由承修单位兼职验收员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到机电科办理手续。对生产急用需修复的设备,由机电科安排有关承修单位给予修复,承修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听从安排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外借、乱拆、乱卸设备零部件。如因生产急需拆、卸设备部件的,由使用单位打借条,由机电科科长签字后方可拆卸。但使用单位必须在半月内把所拆件交回、安好。 第八章 设备的回收 第四十二条 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应随时掌握设备动态,闲置设备及时安排回收,严禁井下积压设备,回收设备应保证零部件齐全完整。设备管理员必须全面认真检查,并填好设备回收单,造成设备损坏和配件丢失的必须赔偿,个别无法当时确定的设备,可暂打封条,并在5日内由承修单位拆开,通知有关单位现场分析,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必须及时把不用的机电设备或机电科下发回收单的设备回收到井上,由设备管理组验收办理入库及销帐手续。 第四十四条 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应根据设备管理人员指定的地点和要求将回收设备摆放整齐、严禁乱堆乱放。未办理销帐手续的视为没有交回,按第九章第五十八条规定执行,直到手续补办齐备为止。 第四十五条 回收的设备必须将其配套的部件和附件(包括开关底座、水泵底盘)也一并回收,否则,按丢失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于安装的机电设备在未移交给接收单位之前,由安装单位维护看管,如发生设备及零部件损坏、丢失,由安装单位赔偿。移交给使用单位后,设备发生损坏及丢失由使用单位赔偿。设备回收,原则上谁使用,谁回收。特殊情况,安排回收单位时,必须由机电科管理人员和原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到现场清点交接,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应按机电科下发的设备回收单按期回收入库。回收设备必须保证完好,不完好的由使用单位(回收单位)按规定期限修好。否则,修复费用从使用单位(回收单位)费用中扣除。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回收的设备推到大巷口车场,写清单位、升井时间,运输队必须及时升井。 第四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包括综采工作面)使用的可收缩皮带机,在工作面推进时,收缩皮带撤下的H架,纵梁、上下托辊等要在皮带巷合适位置摆放整齐,由使用单位负责,每50米进行一次回收,上井交到机电科。每月底到机电科设备组对帐一次,设备管理员根据当月生产掘进进尺,计算应回收件数,数量不够者按丢失处罚。胶带的每次抽出长度应达到整卷(一般为100米),如确有困难的,由机电科科长和机电矿长签字,机电科查验后确定具体回收长度。 第九章 奖 罚 第四十九条 机电科每月底组织设备大检查一次,按照机电设备检查评比制度对各单位设备管理状况进行检查评比考核,奖优罚劣。机电科现场管理人员日常应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以隐患通知单形式下发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到期落实整改情况。 第五十条 每年底机电科根据全年检查情况和设备管理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对评选出的设备管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十一条 鼓励全矿所属单位和个人针对设备管理的薄弱环节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不适应安全生产的设备(部件)或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和进行改造。对于设备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和科技成果,促进矿井安全生产取得明显效果的,经有关单位鉴定后对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于没有办理手续而设备组管理员私自发放设备者,罚设备管理员20元/次。设备承修单位私自发放设备的,每台罚款100元。因生产急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发放,领用单位和承修单位未到设备组办理手续的,每迟办一天罚双方设备管理员各10元/天。 第五十三条 没有入井证的设备入井的,对运输队给予50元/台次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新安装的设备,安装结束后如验收不合格,对安装单位安装费用按80进行结算。对验收查出的隐患,设备交接时没整改的每项罚款100元,发现的新问题每条罚款50元。查出的所有问题由接收单位负责整改,根据工作量大小,安装单位按每条问题50150元支付接收单位有偿服务费,所需的材料、配件费由安装单位支付,机电科负责具体办理。接收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完毕的,按每条50元进行处罚,第二次检查验收仍没处理的,不支付有偿服务费并按服务费的数额进行对等处罚,联责队长、机电队长各100元。 第五十五条 不听从机电科设备调拨安排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对偷取其它单位生产设备的,一经查实对偷取单位罚款1000元/台,并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五十六条 对于更换的坏设备、坏配件应及时升井进行检修。如果现场检查发现工作现场存放有未及时升井的坏设备或配件,罚使用单位50元/次;如发现备用设备丢失时,由使用单位按原价进行赔偿。 第五十七条 回收的设备推到大巷口车场,写有单位和升井时间并在大巷口或大巷中存放超过3天者,对运输队罚款50元/台天,累计到升井为止。 第五十八条 应回收的设备未按规定期限回收入库(包括放到库房外不交)者,每迟交一天对电气设备罚款50元,其它设备罚款100元,并按设备租赁办法每日租赁费十倍收取计划外租赁费,直到交回为止。如因私自放到库外没有及时交库而丢失的,回收单位按设备原值赔偿。 回收的设备乱堆乱放者,罚款50元/件。随意割断皮带的单位,每个头罚款500元,截掉长度按胶带原值给予罚款(以皮带两端是否有皮带扣为准),并对该队队长、机电队长各罚100元。 第五十九条 设备损坏、丢失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 交流电机烧毁,按每千瓦20元罚款。直流电机烧毁,按每千瓦40元处罚。电机进水,绝缘值降低按每千瓦5元罚款。 (二) 电机损坏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罚使用单位 1. 运行时间超过一年烧毁的。 2. 局部匝间短路。 3. 电机安装使用后,7天之内电机轴断属安装责任,一次罚安装单位200~500元(按电机功率大小而定),队长落实到责任人。 (三) 皮带机各滚筒损坏,经检查属缺油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φ320mm及以上滚筒每个罚款500元,φ500mm以上滚筒每个罚款1000元。(新滚筒使用超过12个月、修复滚筒使用超过6个月非人为因素损坏的可不罚款)。 (四) 潜水泵因不当操作损坏的,每台罚款500元。潜水泵必须吊挂,底部距底板200mm以上,否则对机电队长罚款100元。 (五) 设备安装以后不能使用或在移交前损坏,该设备必须在48小时内升井检查,属运输中碰伤,进水等原因由运输单位负责,属安装造成的由安装单位负责,并承担罚款,非以上原因由机电科、调度室共同组织分析确定责任。不按时升井者,按安装单位的责任处理。 (六) 对野蛮装卸造成设备损坏的,对责任单位按设备原值进行罚款,并由责任单位追查出责任人,对其按单位罚款20进行处罚,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损坏电机、开关喇叭嘴的每个按200元罚款。 (七) 设备易损件的消耗按下列规定进行考核 皮带机托辊损耗率按固定皮带托辊0.5,旧托辊及修复托辊1;刮板输送机刮板损耗率为2,链环损耗率2,连接环损耗率为2。 (八) 机电设备及附件、配件丢失按原价赔偿,损坏的零部件必须由使用单位配齐。否则,按损坏件的价值给予处罚。 (九) 设备使用单位在设备使用期限内领取开关、电机、减速器、皮带滚筒、耙矸机、水泵等设备,损坏的除罚款外,由该单位支付修理费用(新设备及检修过的设备为8个月、旧设备为6个月)。 (十) 设备随机保护失灵或不使用,罚使用单位500元/次。设备无标志牌、完好牌一处罚50元,设备编号损坏涂抹一处罚款50元,设备铭牌丢失一处罚款50元,标志牌内容与实际不符一处罚款20元。设备卫生差,一处罚款50元。 第六十条 机电科及矿其他职能部门在安全检查中检查发现设备发放、领取、运输、安装、使用、检修、维护、回收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以隐患通知单形式下发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实行闭环管理。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整改期限向检查部门反馈整改结果,不按期反馈的对责任单位接受通知队长一次罚款100元。 职能部门现场落实没整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隐患升级,并联责队长、机电队长每条100元。第二次落实仍没整改的,对责任人加倍处罚,并联责队长、机电队长每条200元。 第六十一条 对本制度规定的罚款要落实到责任人,不能落实责任的由责任单位队长承担。设备回收丢失部分的罚款5联责责任单位队长。 机电设备包机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全矿机电设备的管理,确保机电设备正常有效运行,全矿所有的机电设备必须实行包机管理,责任到人。 一、职责 1.机电副矿长负责对全矿机电设备包机管理工作的领导。 2.机电科长负责对全矿包机管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3.各设备使用单位机电队长负责本单位设备包机任务的分配与管理,行政正职负责包机责任制的落实与监督管理工作。 4.各单位机电包机维修工负责所包设备的日常维护及故障处理,及时填写“设备日常检修记录”。 5.各单位包机运转工负责所包设备的操作、巡视及设备卫生的打扫。操作方法遵循对应机电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要求。包机运转工每天除按章操作、维护设备和打扫卫生外,必须经常对岗位上的设备巡回检查,对大型固定设备必须及时填写该设备的“运行及巡检记录”或“运转日志”,发现异常及时汇报本单位值班领导和矿调度室。 二、工作程序 1.各单位针对本单位机电设备及维护、操作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全部机电设备责任到人。并把包机人员的名单报给机电科。每月变更情况要及时上报。 2.机电科针对每一台设备制作“包机责任牌”下发到各区队。由各区队如实填写后,固定在设备的适当部位。“包机责任牌”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设备型号、包机人员姓名等。 3.生产过程中设备出现故障时,包机维护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如出现的故障较大,应立即通知本单位值班领导,由本单位值班领导派人协作。 4.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影响事故时,由机电科组织该单位管理人员,包机维护人员及包机操作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如是包机维护人员检查不到位或包机操作失误所导致,矿或单位酌情对包机人员严肃处理。 5.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包机维护人员应遵照执行设备的使用说明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内容,经常检查(试验)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可靠等。 6. 凡检查出的设备隐患,视情节轻重,对包机人给予50-100元的处罚。 机电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一、 设备租赁管理的考核范围 1、 全矿井下所有使用机电设备的单位 2、 结算方式以队为单位 3、 租赁设备的范围及租赁形式 租赁设备的范围井下综采队、炮采队、开拓队、掘进队等单位使用用于的采掘、运输、通风等的电气和机械设备。 租赁方式所有设备实行不定期租赁,以月租金为计价基础,每月考核结算一次。 二、 租赁程序 1、 各使用单位根据生产计划,每月25日前将设备计划以书面形式报机电科,由机电科根据生产作业计划及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各使用单位租赁设备台数,编制租赁计划。 2、 各单位因生产急需增加设备时,需经矿分管领导和生产科签字后,到机电科办理领用手续,安装后三日内需办理追加手续,否则,按计划外设备处理。 三、 设备租金的构成 1、 设备租金以日租金为计价基础,租金的计算由折旧费、修理费、管理费、租赁系数四项构成。 2、 折旧费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修理费、管理费按公式规定执行,租赁系数按1.4计算。 日租金(折旧费管理费修理费)3651.4 四、 租赁设备的维修 1、 各单位使用的设备中小修及日常维护,均由使用单位按维修要求办理。 2、 各单位使用设备不当或维修不及时造成设备或部件损坏的,按设备或部件原值进行处罚,其修理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 3、 使用完撤除升井的设备,应保证零部件齐全完整,设备完好。缺件和损坏的,由原使用单位按规定期限配齐,否则,对其罚款。 五、 设备租金的考核办法 1、 机电科每月底按各使用单位所报设备租赁计划,结合下月生产计划确定实际租赁台数,核定各单位设备租金,作为计划设备租金费用。 2、 机电科每月5日前计算上月各单位实际租金,并报市场办,由市场办对各单位进行考核。 3、 计划外领取的设备,其租赁费计入当月实际租金,如使用单位不报设备租赁计划,则视计划租金为零。 4、 设备租金从设备领出之日起计算,到设备升井交库销账为止。设备现场交接时,以设备交接清单的时间为设备租金的起止时间。 5、 设备使用期限不到(新设备为一年零二个月,修复设备为7个月)因维护修理不到位,造成损坏需更换的属计划外设备,除损坏设备租金计算到月底外,领用更换的设备从领用之日起开始计算租金。下个月只计算单台租金。 6、 井下撤除更换设备考核计划租金(小设备三天,刮板机五天,皮带机七天),过期不升井,每拖延一天按基本租金十倍收取租赁费(以销帐日期为准)。 7、 闲置设备自通知之日起,三天内不交回的,每拖一天按基本租金的十倍收取租赁费。 8、 对机电科下达的设备调拨通知单不执行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并按设备租赁单价的十倍收取租赁费。 9、 各使用单位私自调换设备的发现后除罚款外,对双方按设备租赁单价的十倍收取租金。 10、 设备升井入库,没有到设备组销帐的,其租金由原使用单位承担,直到销帐为止。 11、 领取设备部件的,按部件租赁单价收取租金。 12、 领用规定外的备用设备的,按计划外设备收取租金。 13、 使用单位私自到机修厂、修理组领取设备、拆卸部件,一经发现除按矿文件规定罚款外,设备租金从领用之日起按设备租赁单价的十倍收取租金。 14、 设备变更使用单位需移交时,由机电科组织交接双方现场交接,对交接查出的问题按陈四楼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办法设备移交规定内容执行,交接后三日内交接双方设备管理员到机电科办理设备租赁增减手续(为计划租赁费)。迟办一天对交接双方均按计划外设备收取租赁费,直到手续补办齐全为止。 机电设备修理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设备管理,提高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提高机电设备的寿命,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陈四楼煤矿设备修理管理办法。 一、 设备修理计划与安排 1、 机电科作为矿机电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机电设备修理的全过程管理,包括编制设备修理计划、核定设备修理类别、质量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 2、 根据设备使用情况,机电科向承修单位下达月设备修理计划,承修单位应按修理计划要求按期完成修理任务,不得借故推诿。 二、 设备修理程序 1、 升井设备由机电科组织原使用单位、承修单位共同拆检试验,拆检后三方填写设备拆检记录并签字。设备零部件损坏、丢失的由原使用单位自出配件费用补齐。 2、 机电科根据拆检记录,向承修单位下达设备委托修理单。修理单应注明设备修理项目及内容、质量标准、技术要求、修理工期等内容,由承修单位、委托单位双方签字。 3、 承修单位检修的机电设备检修完工后,自己组织检查、验收,并如实填写机电设备检修验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修内容、材料配件消耗情况、检修负责人、检修人员、检修日期、检修人自检情况、班组质检情况、厂部质检情况、主要参数测定及试运转情况等。 4、 承修单位持自检验收记录到机电科申请验收,机电科组织有关人员对修理设备进行竣工验收,并填写设备修理竣工验收单,验收单应注明检修内容、验收情况、材料配件费用、验收结果等。验收后有关人员签字。 5、 承修单位持竣工验收单把设备交机电科设备库房,由机电科设备库房管理员外观验收后,办理设备入库手续。承修单位凭竣工验收单和设备入库手续办理结帐手续。否则,不予结算。 三、 承修单位职责 1、 承修单位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检修标准,无检修标准的设备不准检修。 2、 承修单位严格按拆检记录、委托修理单的内容进行设备修理,据实填写设备检修记录,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机电科不定期对承修单位进行检查核实,发现与实际不符的,按零部件原值的二倍进行罚款,并扣除该台设备50的修理费用,同时罚承修班组负责人及质量检查员各30元。 3、 承修单位修复的设备必须达到完好标准,防爆设备达到防爆标准要求,并进行试运转。电气部分进行检测,并且记录有关数据。设备应进行防腐刷漆等,如不进行刷漆防腐,降低一个修理档次。 4、 承修单位对修理的设备实行保修制。采掘设备(各种低爆开关、耙矸机、喷浆机、内齿轮绞车、回柱绞车、双速绞车、乳化液泵,各种皮带机、刮扳机,各种减速机,75kW以下电机,30kW以下水泵,各种滚筒等)保修期为1个月;大型设备(75kW以上电机,30kW以上水泵,高爆开关,变压器,移动变电站等)保修期为2个月。保修期内设备出现问题,由机电科、使用单位、承修单位共同鉴定。因检修质量原因而损坏的,由承修单位免费修理,影响生产时间计入承修单位,并对承修单位罚款500元/台,联责承修班组负责人和承修单位负责人各100元;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由使用单位承担所有修理责任,并联责使用单位机电队长和责任人各100元。 5、 承修单位必须按机电科修理计划修理设备。特殊情况下安排检修的设备必须按要求完成检修任务。对机电科安排的检修任务推诿不执行的,一次罚款100元。影响生产的,追究领导责任。 6、 承修单位不经机电科同意,没有办理手续,不得擅自发放设备。特殊情况下,需经调度室同意,但第二天必须到机电科办理手续,否则,其修理费用自行承担。 7、 承修单位必须保证设备正常检修,根据检修计划及临时工作安排,抓好设备检修,保证一定备用数量,其待修率不得超过5,每超1,罚款50元。 8、 承修单位对日常检修设备的易损件应有12件库存,根据消耗情况及时向供应科报计划补充。拆检的损坏件而库房无配件的,应立即把缺件计划报供应科。承修单位应积极督促供应科进货。因无计划,或计划不全、错误,造成配件没有及时进到,影响修理设备不能按工期完成的,由承修单位负责。影响生产追究承修单位责任人责任。 9、 承修单位检修设备时,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配件。对不合格的材料配件应及时向有关领导、部门反映,并到进货部门退换。 10、 承修单位班组应配备兼职验收人员,负责本组修理的拆检、验收工作和有关记录。 四、 设备修理管理 1、 承修单位没有按设备修理程序修理设备,无委托修理单、无自检验收单、无竣工验收单的,其修理的设备不予结算,一切费用由承修单位自己承担。 2、 凡是检修设备入井安装后,因设备检修质量问题发生事故的,承修单位应派人现场处理,事故影响时间计入承修单位。影响1小时,对承修单位罚款100元,并与有关领导、验收人员、责任人联责100元。 3、 承修单位领用材料配件时,应按设备拆检记录缺、损件数量领用,且必须交旧,其费用计入原使用单位。拆检记录以外的材料配件(磨损超限零部件除外)费用由承修单位自己承担。 4、 承修单位因修理质量造成事故,影响生产,需下井或加班进行处理的,材料、修理费、加班费一概不计,由承修单位自负。 5、 使用单位升井设备应及时通知机电科,并由机电科指定交往地点,不得私自交往机修厂等修理部门。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6、 机电科负责修理工作的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承修单位修理设备,严格按制度对承修单位进行考核,不得弄虚作假,造假报表。违犯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 外委设备修理的管理 1、 矿及公司无修理能力或急用待修设备,经矿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委修理。 2、 外委修理设备修理价格由矿对外经济小组与承修单位统一谈价。 3、 外委修理设备出矿前,应由机电科设备修理人员办理拆检单,然后到机电科长处办理出门证。设备修理完毕后,返矿时,由机电科设备修理人员、库房管理员及有关人员对照拆检单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验收证明。承修单位到矿财务科结算时,必须附有设备入库单、验收证明,否则,不予结算。 机电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一、 定期检修时间 1、 保证班检、日检、定检的要求,每月应不少于24h的全矿停产检修时间。 2、 三班运转的设备,除月底定期检修外,每天应安排不少于3h的预防性检修。 3、 采煤、开拓、掘进工作面使用的移动设备实行定期轮流升井检修。 二、 定期检修内容 1、 按照煤炭工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规程规定的相关设备部件定期检修的项目和内容对设备进行小修、中修或大修。 2、 对影响生产时间较长,平时不易检修的项目应集中安排月底进行检修。对日常发生不易处理的隐患安排月底检修时间进行处理。 3、 对不影响生产的大型固定设备,使用单位每季度根据定期检修检查内容要求编制检修计划,报机电科,由机电科监督执行。 4、 定期检修包括规程规定的电气试验、远方漏电试验及其它测试试验。 三、 相关规定 1、 各单位每月16日前应把当月设备检修项目、部件名称和数量、检修所需时间、人员、影响地点和范围、检修项目负责人等内容报机电科,每月20日前机电科根据各队所报检修项目,结合生产情况,统一编制矿井月停产检修计划。 2、 各队根据所报检修项目,向供应科报送配件、材料计划。并积极督促落实材料、配件到货情况。 3、 停产检修前一天,由机电副矿长组织召开检修计划会,落实检修项目准备情况,材料、配件、工具到货情况,安排布置检修任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4、 检修项目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由检修单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后,组织参加检修人员贯彻学习,安检科负责检查措施执行情况。 5、 设备检修结束后,必须进行试运转,并对检修情况进行验收,填写检修记录。检修结束三天之内检修单位把检修验收总结报告报机电科,机电科安排专人整理后,存入设备技术档案。检修验收总结内容包括检修期间所测主要技术数据、检修期间存在问题、检修结果等。 6、 采煤、开拓、掘进移动设备定期轮流升井检修。使用单位根据设备使用情况、使用期限及时向机电科报送升井检修或更新计划,进行检修或更新。工作面结束后,设备应升井入库,严禁移装其它工作面使用。 7、 机电科根据矿井设备使用情况,按中修、大修内容安排检修。每月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报送集团公司和龙宇公司的有关部门。 机电设备管理联保责任制度 为加强机电设备管理,更进一步提高设备完好率,把责任切实落实到个人,结合陈四楼煤矿实际情况,制定陈四楼煤矿机电设备管理联保责任制度。 一、 机电矿长是矿机电设备管理第一责任人,因管理不到位而发生机电死亡事故和一级机电责任事故,追究机电矿长责任。根据事故性质,由矿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二、 机电副总工程师是机电技术管理直接责任人,矿长助理是运输管理直接责任人,因管理不到位而发生二级及以上责任事故,追究其责任。 三、 机电科长是机电运输业务管理责任人,因管理不到位而发生机电运输重伤或二级以上机电运输责任事故,追究其责任。根据事故性质,经机电矿长提议,由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四、 机电科分管业务的主任工程师、副科长、副主任工程师,因管理不到位,在分管范围内发生机电运输重伤以上或二级以上机电运输责任事故,追究其责任。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划分,经机电矿长提议,由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