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管理规定.doc
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1、每位职工必须按照排定休班休假,原则上不准调休,调休一个罚款20元,必须由班长签字。 2、旷工一个罚款60元,事假罚款40元/个,病假罚款20元/个,事假工区只能有权签3天,3天以上的报请劳资或矿上签字方可生效,病事假如果没有工区签字,一律无效,不准许事后补假,要做到有事先请假,病事假条签过字以后,一律交于办事员处。 3、如有婚、丧另行考虑。 4、对于消极怠工,出勤不出力,寻畔滋事的人员,班长有权停班,当班算旷工,并且写出书面检查,在当班班前会进行检讨,方可上班。 5、对点名不下井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 6、对本工区出现三违人员,责任一律自负、工区一概不承担。 7、对于工伤、病号、工伤30天以上发给基本工资,病号一个月发基本工资60,对于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每月按10的百分比下降。 8、点名迟到一次罚款10元,岗位工资每月按24个班进行考核,如果少于24个班,少上一个班就相应的减去一个班的岗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