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资源管理.doc
河南省地质调查院/作业指导书 编号QC 6.1-01 批准日期 2000-11-15 修订日期2000-11-30 修订状态A/1 经费资源管理作业指导书 页码1/7 经费资源管理作业指导书 1 技术文件规定、办法 1地质调查项目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要求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制度汇编,305~307页。 2地质调查项目监督审计暂行办法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制度汇编,308~309页。 3地质调查项目经费审计暂行办法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制度汇编,310~311页。 4地质调查项目统计报表制度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制度汇编,312~340页。 2 操作细则 1 QC 6.1-01-01地质调查项目经费会计核算试行办法讨论稿,河南省地质调查院。 2 QC 6.1-02-02地质调查项目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地质调查院。 河南省地质调查院/作业指导书 编号QC6.1-01-01 批准日期 2000-11-15 修订日期2000-11-30 修订状态A/1 地质调查项目经费会计核算试行办法 页码2/7 地质调查项目经费会计核算试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调查项目经费管理,规范经费会计核算,保证合理有效地使用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地质调查局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项目经费实行院一级会计核算,院属单位实行向院报账制。 第三条 在院长领导下,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全院的财务会计工作,并对院属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院属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单设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不能单设会计机构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第五条 实行内部稽核、内部牵制和岗位责任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经费拨款、费用支出、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经管现金、银行票据。单位在银行预留印鉴的有关印章实行分人保管,不得由一个人保管。 第六条 按照国家财经、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工作规范,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组织会计核算,规范会计工作秩序。 第七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单设银行账户,单独建账核算,专项用于国家地质调查项目,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八条 实行成本核算制度。按照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和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要求的规定,确定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成本费用核算。 第九条 凡工作手段及技术方法单一的地质项目,按地质项目计算成本;凡采用多种工作手段及技术方法的地质项目,按地质项目和工作项目计算成本。 地质项目计算完全成本,工作项目计算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工作项目包括1地形测绘;2地质测量;3物探;4化探;5遥感;6槽探;7浅井;8坑探;9钻探;10岩矿测试;11其他地质工作;12工地建筑。 项目成本费用包括1直接费用;2间接费用;5管理费用;6其他费用。 第十条 严格遵守国家及地调局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和成本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成本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年度项目经费的10。 第十二条 正确划分各类成本费用支出界限,下列费用不得列入成本应在事业经费、基本建设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应在收益留成中开支的各种奖金、职工集体福利支出;银行贷款本息及税金;投资性支出、捐款及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罚款等开支;与地质项目无关的其他费用。 河南省地质调查院/作业指导书 编号QC6.1-01-01 批准日期 2000-11-15 修订日期2000-11-30 修订状态A/1 地质调查项目经费会计核算试行办法 页码3/7 第十三条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等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 第十四条 待摊和预提费用,按照财务制度规定,遵循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 的原则。院属单位需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报院备案。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院设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折旧率,正确计算提取。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单位提出申请,报院批准。 第十六条 折旧按月计提,计入成本费用。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有关成本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预提的办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成本费用。 第十八条 节余,即“国家地质调查拨款”减去“国家地质调查支出”后的余额,按照国家及地调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 结余,指实际拨款数大于应结算数的余额。因未完成年度地质设计任务,或者需要跨年度延续工作的地质项目而形成的拨款结余,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因调整地质设计任务而减少工作量所形成的拨款结余,须由院报上级批准处理。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地调局、地调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编报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报告的编报,必须保证质量,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报表种类、格式、内容以及报送期限和程序符合规定;表内项目及补充资料填列齐全;数据真实、准确,不能以估计数代替实际数,更不得弄虚作假;各个时期的有关指标,应相关可比;财务情况说明书内容完整,分析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一条 定期进行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是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分析内容应包括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收支情况,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财经方针政策、财会制度执行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院一级会计核算的程序和方法。 各单位当期经济业务按规定的程序审核报销,并填制记账凭证、汇总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总账,编制会计报表。同时编制地质调查项目费用支出表(见附表),间接费用明细表,管理费用明细表,连同原始记账凭证上报院财务审核。院财务审核后,填制审核意见书一式叁份,一份附入各单位原始记账凭证,另两份分别由院和各单位财务存查。 根据院财务审核意见,各单位要及时调整有关账项;院财务要认真审核有关账项调整落实情况。 经院财务审核后的原始记账凭证和地质调查项目费用支出表,可作为院财务登记地质调查项目费用支出及其有关台账、核销各单位经费拨款的依据。 各单位上报原始会计凭证,在季度内1~2月报送一次;工作区较偏远的单位,可以半河南省地质调查院/作业指导书 编号QC6.1-01-01 批准日期 2000-11-15 修订日期2000-11-30 修订状态A/1 地质调查项目经费会计核算试行办法 页码4/7 年报送一次,至少一年报送一次。由财务人员送审。 各单位上报的原始记账凭证,由院财务审核后留存,待通过上级组织的项目经费监督审查以后,再按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地质调查院/作业指导书 编号QC6.1-01-01 批准日期 2000-11-15 修订日期2000-11-30 修订状态A/1 地质调查项目经费会计核算试行办法 页码5/7 地质调查项目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专项经费管理,有效与合理地使用经费,规范地质项目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要求中地调发[1999]29号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规定,结合我院特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项目专项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中央财政预算经费,专项用于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地质调查项目以下简称地质项目。 第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要着重加强地质项目拨款、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以及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效益的考核等。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项目经费要专款专用,由项目实施单位指地调院,下同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院及项目承担单位指地调分院、中心,下同的财务部门要正确行使财务监督职责。 第二章 拨款管理 第六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项管理,计划用款原则。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开立银行帐户、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和单独管理。 第七条 院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下达的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计划,编制年度项目经费计划。院财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供给能力,按计划拨款并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工作进度,在季度开始前十日内向院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八条 院财务部门应及时、足额转拨项目经费,不得滞留或挪作它用,以保障地质项目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款 1.未能按计划完成地质项目任务的; 2.项目经费使用中发生违规、违纪事项的; 3.项目经费开支不符合核定经费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的; 4.不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 第三章 成本核算 第十条 院及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法规及制度,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管理项目经费,正确核算成本,不得擅自扩大成本开支范围。 河南省地质调查院/作业指导书 编号QC6.1-01-01 批准日期 2000-11-15 修订日期2000-11-30 修订状态A/1 地质调查项目经费会计核算试行办法 页码6/7 第十一条 实行成本核算制度。按照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要求的规定,确定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成本费用核算。 第十二条 凡工作手段及技术方法单一的地质项目,按地质项目计算成本;凡采用多种工作手段与技术方法的地质项目,按地质项目和工作项目计算成本。地质项目计算完全成本,工作项目计算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工作项目包括1.地形测绘;2.地质测量;3.物探;4.化探;5.遥感;6.槽探;7.浅井;8坑探;9.钻探;10.岩矿测试;11.其他地质工作;12.工地建筑。 项目成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各项费用开支范围如下 1. 直接费用是指直接耗用于地质项目工作中的各项目费用,包括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费。 1 直接人工费包括直接从事地质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工资性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 直接材料费包括地质项目工作中耗用的各种材料、燃料及动力、专用管材摊销、零配件及其他消耗性物品等。 3 其他直接费包括地质项目工作中发生的运输费、外部施工费、资料图件费,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费及使用费,野外作业拆迁安装费,土地、青苗、树木赔偿费及其他直接费用。 2.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地质项目工作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工资性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差旅费、邮电通信费、交通运输费、行政管理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及修理费以及其他间接费用。 3. 管理费用是指项目实施单位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地质项目发生的应分摊的管理费用。 4. 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地质项目工作而发生的上述各项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包括立项前期调研、论证、设计审查、成果评审验收及审计等费用。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严格限制管理费用支出,地质项目的管理费用不超过年度项目经费的10%。 第十四条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成本 1. 应在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2. 应在收益留成中开支的各种奖金和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3. 银行贷款本息及税金; 4. 投资性支出、捐款及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开支; 5. 与地质项目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未完成年度设计任务形成的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未完项目工作。 第十六条 对地质项目工作所需要仪器设备的购置费用,不得列入项目经费,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与承担单位可参照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地质项目会计核算。对项目经费的拨款与支出的核算,可增设如下会计科目 1.“国家地质调查拨款”科目核算地质项目经费的拨入、退回及核销。按“以前年度拨款”、“本年度拨款”进行明细核算。 河南省地质调查院/作业指导书 编号QC6.1-01-01 批准日期 2000-11-15 修订日期2000-11-30 修订状态A/1 地质调查项目经费会计核算试行办法 页码7/7 2.“国家地质调查支出”科目核算地质项目经费支出及其转销。按地质项目和工作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按如下规定,向院报送项目经费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1. 月度终了5日前,报送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经费快速月报表表QC1; 2. 季度终了7日前,报送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经费收支明细报表; 3. 年度终了20日前,报送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经费年度决算报表; 4. 项目峻工验收后7日前,报送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竣工决算。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的直接使用者,对管好项目经费负有如下责任 1. 按核定的经费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合理与有效地使用项目经费; 2. 按本办法正确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及时向院报送规定的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3. 对项目经费使用中发生的违规、违纪事项,要及时报告、纠正和查处。 第二十条 实行地质项目年度决算审查制度。项目实施单位的年度会计决算,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查并签章。 第二十一条 院财务部门每年要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对财务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地质项目竣工内部审计制度。地质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对竣工地质项目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规定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表QC1 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经费快速月报表 编报单位 代 码 指 标 名 称 金 额千元 备 注 一、国家地质调查专项拨款 101 1.上年结余 102 2.本年累计拨入 103 其中本月拨入 104 3.上缴结余 二、国家地质调查经费支出 201 1.本年累计支出 202 其中;本月支出 203 2.已完项目本年支出 204 3.未完项目本年支出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