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煤矿核定生产能力总则说明.doc
第二讲 煤矿核定生产能力总则说明 一、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必要性 煤矿生产能力标志着一个独立完整的煤炭生产系统正常的产出水平,是反映煤矿技术经济特征的基本指标。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是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基础,是指导煤矿科学组织生产重要依据。建国以来,我国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基本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建国初期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煤矿生产能力管理主要是以设计生产能力为依据,各类生产煤矿一般只有一个能力,即设计生产能力或矿井建设规模。这个能力是在矿井可研和初设阶段,依据矿井的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储量、矿井生产建设的内外条件及当时的科技水平,通过多方案比选,综合平衡后确定的,根据这个能力来建设矿井,矿井建设投产后又要根据这个能力来组织生产。一般来讲,矿井从建设、投产到关井报废,这个能力是一成不变的。有的矿井根据情况重新立项进行改扩建,也必须按改扩建确定的设计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二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到本世纪,为了挖掘煤矿生产能力,提高煤炭供给水平,我国开展了核定生产能力工作。这一时期,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国家曾多次组织过生产能力核定,一方面利用国家有关扶持煤炭发展的政策,把部分资源枯竭、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矿井核消了设计生产能力,变为无能力矿井。另一方面,由于有些矿井通过技术改造,矿井科技水平、技术装备水平均有了大幅度提高,采煤工艺发生了自大变革,矿井各生产系统的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矿井在建设时所确定设计生产能力已不能代表矿井的真实生产情况,国家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国有煤矿中开展了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并且规定每五年进行一次,这也就是矿井的第二个能力。这对搞清煤矿生产能力状况,指导煤矿科学组织生产,挖掘潜力,保障经济发展的煤炭供给发挥了重要作用。二十余年来,全国各类依法生产矿井基本是依据核定的生产能力或设计能力组织生产,进行考核。 三是2000年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煤矿生产能力处于一种比较普遍、经济的变动中,原来的生产能力管理方式与新的形势越来越不适应,特别是市场的拉动,有的煤矿长期以来超强度、超能力开采,严重影响了矿井的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对此,全国各地结合煤炭生产的实际,对新形势下生产能力管理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全国没有统一的核定标准,缺乏正常的管理体制和机制,致使生产能力变化得不到及时核定和认定,依法生产缺乏依据,也使超能力生产行为无从准确认定,煤矿超能力、超强度生产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 经过近几年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理论与实践的不断探索,最近,国家发改委、安全监管部局、煤矿安监局印发了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明确了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新体制、新机制的基本要求和框架,明确了生产能力核定的统一标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从我国煤矿生产的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解决了生产能力核定中出现的各类重要问题,对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具备的条件、资源储量、服务年限,到提升、排水、供电、运输、采掘、通风、地面以及选煤厂等各系统(环节)的核查、核定的内容、标准、公式和核定表格作了全面规定,形成了一套宣判的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体系。从目前全国煤矿生产实际分析,制定并实施这个新标准非常及时,非常必要,解决了近年来生产能力核定中标准不统一、依据不明确的问题,不仅是增强政府对煤矿的监定力度,依法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的需要,也是查清矿井各生产系统现状及问题,促进煤矿企业提高科技装备水平,优化生产结构,确保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涉及矿井各主要生产系统和方方面面,是一项政策极强,工作复杂的系统工程,一定要按照标准中提出的“实地测定,统计分析,科学计算,实事求是,客观实际”的二十字要求,严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以达到促进生产,保证安全,推动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制定的主要依据 1、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国务院令第446号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文)等国家有关煤炭产业政策; 3、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选煤厂安全规程(AQ1010-2005); 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2005)和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2005); 5、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2544号文); 6、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核定矿井(露天)选煤厂生产能力实施意见; 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文); 8、原煤炭工业部制定的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工业计划和统计常用指标计算办法和关于核定矿井(露天)洗煤厂生产能力实施办法; 9、煤炭工业在实践中经实测、统计、分析、整理,总结出的并已取得合法依据的有关技术参数。 10、其它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的范围 标准规定,我国国内所有证照齐全、合法生产的矿井,包括中央直属煤矿、省属煤矿、市县属煤矿、乡镇煤矿及个体煤矿等各类管理体制的矿井,均要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但对以下几种情况要区别对待 1、新建矿井在建设期间不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矿井建成投产后,按依法批准的矿井初步设计所确定的矿井设计能力为矿井生产能力。 2、经依法立项的、正在进行改扩建建设的矿井,不重新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改扩建期间,矿井正常生产系统仍以原核定的生产能力或原设计能力为矿井生产能力。改扩建工程竣工投产后,按依法批准的扩建设计所确定的矿井设计能力为矿井的生产能力。 3、矿井技术改造或整全改造工程施工期间,不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矿井生产能力仍以原核定的生产能力或原设计能力为矿井生产能力。矿井技术改造、整全改造工程竣工投产后,按依法批准的技术改造、整全改造设计所确定的矿井生产能力为矿井的生产能力。 4、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已列入关闭的矿井不再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关井前严格按原批准的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不得突击生产。 5、凡是一矿多井的煤矿,具有独立生产系统的都要单独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并要按每个独立矿井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6、矿井在停产整顿期间暂不进行生产能力核定,待整顿合格恢复正常生产后,方可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 7、矿井生产许可证年检基本合格且尚未进行整改仍不合格的矿井,暂不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待年检合格后再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 8、矿井存在重大不安全隐患,年度安全评估为C类的,暂不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待隐患整改合格后再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 四、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条件 标准中第二条提出了矿井核定生产能力必备4项条件,这对于一个合法正常生产的矿井是起码应具备的条件,也是基本的条件。其中,第一款是对“三证一照”的要求,即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执照要齐全有效,这是硬性条件,这是矿井是否为合法矿井的证据,“三证一照”不全的矿井不得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第二、第三、第四款的规定,是正常生产矿井应具备的条件,在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时应重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但一般不做为核定生产能力的否定备件处理。如技术人员的配备不足、个别设备完好有问题、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针对性不强等,可做为问题与建议在核定能力报告书中给予提出,作为以后矿井整改的内容。 五、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主要规定 1、矿井核定的生产能力为“年”生产能力。 2、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最小计算单位“万吨”。 3、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中,各生产系统能力计算所采用的基础数据,一般情况下为矿井前三年或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数。同时标准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某些计算数据的取值办法。 4、矿井核定生产能力年工作日按330天,每天工作时间为16小时。规定矿井主提系统若是采用定量装载和直径2.0m及直径2.0m以上的数控绞车,提升时间可按18小时/日计算。这是结合我国煤矿科技发展水平和生产实际,对原核定能力标准的重大修改完善。 5、在矿井核定的各生产系统能力中,以最簿弱的生产系统能力为矿井核定的生产能力。 6、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档次划分为30万吨/年以下矿井以1万吨为档次,30-90万吨/年矿井以3万吨为档次,90-600万吨/年矿井以5万吨为档次,600万吨/年以上矿井以10万吨为档次。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原则确定,不实行四舍五入原则。 7、核定的矿井生产能力为矿井年度生产煤炭产量的最大值,这一条规定了煤矿企业依法组织生产的标准和依据。一般情况下,矿井月度生产能力,应为年核定生产能力除以330天后的日平均能力,再乘以月度生产天数;全年各月度生产天数之和不得大于330天;月度煤炭产量可根据生产现场实际有一定的浮动,但不得高于月度生产能力的10,全年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六、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方法与主要内容 1、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对照有关技术规范。在严格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实地测定,统计分析,科学计算,实事求是地对矿井各主要生产环节能力进行认真核定。 2、煤矿企业要委托经过培训合格并获得资质的中介单位来完成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3、要按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有关规定,编制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报告书。报告书要章节齐全,内容全面属实,图表清晰美观,实事求是地提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结论意见,并附有必要的相关依据材料。 4、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实行分级负责、两级审查确认。其中,中央直属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结果报国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确认;省属煤矿、市县属煤矿、乡镇煤矿和个体煤矿的生产能力核定结果,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各集团公司、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确认。 5、矿井核定生产能力要全面真实地确定各主要生产系统能力,展现矿井真实的安全生产面貌,其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主要内容为①煤炭资源保障程度、②主井提升系统、③副井提升系统、④井下排水系统、⑤供电系统、⑥井下运输系统、⑦采掘工作面部署及能力⑧通风系统、⑨地面生产系统等九个主要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监测、监控等系统能力、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井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其能力应当满足核定的矿井生产能力的需要。 选煤厂核定生产能力的主要内容为①原煤、产品煤运输系统、②除杂、筛分、破碎系统、③选煤系统、④排矸系统、⑤原煤产品储存与装车外运系统、⑥煤泥处理回收系统。 露天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主要内容①剥采能力、②穿孔爆破环节能力、③采装环节能力、④运输环节能力、⑤排土环节能力、⑥原煤生产能力。 6、需重新核定矿井生产能力的条件是 ①矿井主要生产系统及环节发生较大变化。 ②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 ③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 ④新建矿井、实施改扩建工程,技术改造工程,整合改造矿井工程竣工投产三年后,如果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要变更工程设计确定的设计生产能力的。 ⑤其它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变更生产能力的。 矿井发生上述变化致使综合生产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后60天内,应委托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进行重新核定。但一般情况下,矿井生产能力应一年以上重核一次。 七、核定煤矿生产能力需提交的图纸及附件资料 1、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提交如下图纸①井上下对照图、②采掘工程平面图(包括后3年的采场接续安排),③矿井通风系统图,④矿井运输系统图,⑤矿井排水系统图,⑥供电系统图,⑦地面生产系统图,⑧选煤厂选煤流程图。 2、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提交如下附件 A、必备的附件 ①采矿许可证,②生产许可证,③安全生产许可证,④工商营业执照,⑤核定矿井生产能力单位资质证明,⑥年度安全评价结论意见,⑦核定生产能力合同书,⑧提供资料承诺书,⑨上一年度矿井资源储量报表,⑩各集团公司、各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 B、应附的依据资料 ①依法认定的勘探报告或资源储量核实(检测)评审意见书,②矿井改扩建、技术改造、整合改造等设计批文及竣工验收批文,③通风系统检测定资料,④主要设备测定资料,⑤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环节)的情况、原因及相关证明文件等,⑥改变采掘生产工艺的原因、技术论证、批准文件,⑦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和证明材料,⑧其它有关的依据资料。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