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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坚持依法治矿,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矿山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全矿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矿属各单位、驻矿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属各单位、驻矿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和“煤矿三大规程”。 第二章 三违分类及处罚标准 第四条 三违分类 三违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一般五个等级。 第五条 三违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级严重三违,给予开除矿籍留矿使用或罚款 8001000 元;情节恶劣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1、因三违造成死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重大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带电作业、明火操作者或甩掉电气安全保护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4、井下供电出现老鼠洞、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破口等严重失爆而继续操 作电气设备者。 5、未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两票制度进行作业者。 6、停电作业不验电、不放电、不挂地线就触及导体者。 7、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8、随意损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风流紊乱的责任者。 9、瓦斯浓度超过3没有排放措施,强行排放的主要责任者。 10、随意停止局扇运行造成瓦斯积聚的责任者。 11、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责任者。 12、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或未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而强行 作业的责任者。 13、瓦检员空班漏检情节严重者。 14、巷道贯通无贯通措施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15、放炮不设警戒或放炮时警戒人员不负责任,把其他人员放入警戒区或不听警 戒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警戒区域的责任者。 16、因人为或管理原因造成矿井主扇无计划停风30 分钟以上、一个盘区停风60 分钟以上,且影响区域最高瓦斯浓度达到3以上的责任者。 17、放炮、烧焊、割煤、打锚杆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瓦斯燃烧的责任者。 18、故意破坏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电缆的。 19、在煤仓上下口附近或井下烧焊不检查瓦斯、不放空煤仓造成瓦斯事故的责任 者。 20、随意打开设有安全禁止的栅栏、密闭等进入盲巷者。 21、偷盗火工品者。 22、空顶、超空顶作业造成人身事故的责任者。 23、斜巷提放车辆不设警戒或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规定的 主要责任者。 24、斜巷运输警戒人员不负责任,把人员放入警戒区或不听警戒人员劝阻强行进 入警戒区域者。 25、副井跑车、主井蹲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6、车辆运输或施工撞坏瓦斯管路造成瓦斯泄漏或抽放管吸空,影响整个瓦斯抽 放系统及瓦斯利用情节严重的责任者。 27、管理不善将铁器拉入东胶及洗煤厂运煤系统造成停机的责任者。 28、各种车辆违章行驶、驾驶不谨慎撞伤人员或造成驾乘人员受伤的责任者。 29、掘进巷道中车辆运行区域未设警戒或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 业”的责任者。 30、因三违造成全矿停产6 小时以上事故的责任者。 31、其它违反煤矿三大规程、有关法规、集团公司和矿有关文件规定性质特别严 重的三违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二级严重三违,给予行政降级或罚款500800 元。 32、因三违造成局定重伤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3、特别严重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4、空顶作业或超控顶作业情节严重的主要责任者。 35、遇到地质条件变化,无措施强行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36、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末采、末放无专门措施或不执行专门措施作业者。 37、不按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或发现有透水预兆,未 积极采取措施而强行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38、恢复淹井、淹巷排水时,没有制定措施强行进行作业的指挥者和作业者。 39、处理煤仓堵塞无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的责任者,或单人处理无人监护者。 40、修复巷道不执行由外向里、先支后回逐架进行者;在失修巷道进行维修、回收、打闭墙等不设临时支护或安全出口不畅的作业者。 41、无规程措施在煤仓内施工或不按规程措施施工的责任者。 42、工程质量低劣、已下三定表的严重隐患不处理而继续生产的责任者。 43、处理冒顶、维修失修巷道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者。 44、采掘工作面过地质构造、顶板冒落区或预报前方有古窑、老窑、老空、小窑 等特殊条件下无专门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者。 45、综采工作面搬家、切眼刷大无措施作业者。 46、掘进工作面无措施贯通或未按措施执行者;无计划贯通的责任者。 47、拆碹、挑顶、开口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者。 48、在机组滚筒(截割头)上作业,不停电、不摘掉离合器造成人身事故的责任 者。 49、擅自甩掉机电设备各种保护装置的主要责任者。 50、三大保护装置、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失灵或人为甩掉,强行作业者。 51、带负荷停送电、拆除电缆连接器不停电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52、带负荷拉隔离刀闸的作业者。 53、井上下无计划随意停电、停风者。 54、机电设备各种保护装置失灵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8 55、井下大巷烧焊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者。 56、电瓶车司机不停车或车未停稳进行搬道叉的责任者。 57、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或乘坐皮带者。 58、电瓶车趟道叉或胶轮车闯红灯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59、携带非防爆电子器材(照相机、摄象机、普通干电池电子表、非防爆检测仪 表等)入井者。 60、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或“三专两闭锁”失效的责任者。 61、掘进工作面局扇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责任者。 62、局扇停风、不撤离现场而强行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63、主扇停风不打开防爆门或井下人员不及时撤到进风大巷者。 64、井下无风或微风作业者。 65、局扇停风瓦斯超限未及时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的责任者。 66、已停风的巷道或盲巷未撤除电源继续送电的责任者。 67、盗窃、破坏通风、防尘、监测监控设备设施者。 68、丢失火工品情节严重者。 69、偷盗电缆、设备、配件及工具价值在400 元及其以上者。 70、岗位上打架、戏耍造成人员伤害者。 71、因三违造成一个盘区停产6 小时以上事故的责任者。 72、各种车辆违章行驶或驾驶不慎,撞坏各种设施、材料经济损失在1-2 万元者。 73、阻挠安监人员检查,对安监人员进行辱骂、殴打性质恶劣者。 74、在皮带、溜子机头机尾检修、清煤不停机不闭锁冒险作业者。 75、重要岗位工种,如皮带、主副井绞车、主扇、主排水泵、压风机、锅炉看表 工、瓦斯泵、发电机等司机岗位睡觉、脱岗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76、其它违反煤矿三大规程、有关法规、集团公司和矿有关文件规定性质严重的 三违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三级严重三违,给予行政记过或处于300500 元罚款。 77、因三违造成严重工伤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78、严重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79、因三违造成影响一个工作面生产达6 小时及其以上事故,情节严重的责任者。 80、空顶作业或超控顶作业的主要责任者。连采工作面空顶5m 以上、空顶时间 6 小时以上造成顶板垮落事故的责任者。 81、无规程措施作业或不按规程措施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82、有发生冒顶、片帮危险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主要责任者。 83、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继续生产者。 84、有故障的设备未排除强行送电、操作者。 85、检修设备不停电、不闭锁开关者。 86、私自打开闭锁送电、送液者。 87、处理机组故障或靠近滚筒截割头附近作业不停电,不断开隔离开关的责任者。 88、辅助运输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失灵强行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89、瓦斯检查员谎报、错报瓦斯数据或不填写瓦斯牌板的责任者。 90、违章裸露爆破,放炮距离不够或警戒距离不够者。 91、未执行停送电制度的责任者。 92、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撞破电缆造成采区变电所停电30 分钟以下、瓦 斯浓度超过3的责任者。 93、各种车辆违章行驶或驾驶不慎撞坏风水管路造成一个盘区停产2-6 小时、损 坏材料价值在1 万元以下者。 94、车辆运输或施工时撞坏瓦斯管路但未影响整个抽放系统的责任者。 95、斜巷提放车辆(长度大于50m)不挂保险绳或保险绳过长未捆绑固定拖在地 上的责任者。 96、斜巷或平巷运输超重、超长、超高、超宽,没有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强行运 输者。 97、下放车辆前未认真检查、清理造成运行线路范围内有人员、材料、障碍物而 进行运输作业的责任者。 98、胶轮车运输造成撞车、追尾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99、机动车辆安全装置失灵,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100、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者。 101、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入井者。 102、损坏猴车及主要集中运输胶带机情节严重者。 103、偷盗各种电缆、设备、配件、工具、材料价值在200 元以上者。 104、瓦斯抽放孔未封堵造成瓦斯泄漏扩散的责任者。 105、管理不善造成瓦斯管路泄漏的责任者。 106、放炮崩坏风筒、抽放管路,造成工作面停工或瓦斯抽放的责任者。 107、高空作业或清理煤仓不使用防坠保护装置者。 108、井下放炮不使用放炮母线或放炮器。 109、下井、进入洗煤厂煤仓、均质混煤场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者。 110、在煤仓上下口附近烧焊不放空煤仓、不检查瓦斯的责任者。 111、随意拉掉主井皮带拉线开关造成停机的责任者。 112、群体三违的主要责任者。 113、采掘工作面皮带断带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114、巷道贯通未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造成瓦斯超限的责任者。 115、无措施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在井下作业者。 116、因管理不善、风筒漏风、放炮崩坏风筒等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者。 117、瓦斯超限不服从瓦检工命令未及时撤离超限区域者。 118、6KV 以上供电线路不按“两票”制操作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119、用绞车拖移设备备件不设警戒或警戒不负责任,将人员放入钢丝绳运行区 段造成人身事故的责任者。 120、施工设备起吊点因质量缺陷造成锚杆拉脱、设备坠落事故的责任者。 121、锚索不张拉继续向前掘进的责任者。 122、工作面存在C 级严重隐患未进行处理而继续生产的主要责任者。 123、因设计等原因造成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通的责任者。 124、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安全监测监控设施的责任者。 125、其它违反煤矿三大规程、有关法规、集团公司和矿有关文件规定性质比较 严重的三违。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四级严重三违,给予行政警告或罚款100---300 元。 126、因三违造成轻伤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127、一般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128、因三违造成影响一个工作面生产达4 小时及其以上事故的责任者。 129、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的责任者。 130、安检工、瓦检工脱岗或井下睡觉,其它工种岗位睡觉造成事故者。 131、酒后入井或地面重要岗位酒后上岗者。 132、井下生产队组不执行现场交接班的主要责任者。 133、斜巷运输超挂车辆或不带电放车的主要责任者。 134、无通行证走辅助运输大巷者或人员与运行中的车辆抢道者。 135、机动车辆加油、加水或司机离开驾驶室去干别的工作,发动机未熄火者。 136、在安装有小绞车又可能造成跑车的地方,不挂绳而下放车辆者。 137、机动车辆违章行驶撞坏风水管路、电缆造成一个以上工作面停产一小时以 上事故的责任者。 138、机动车辆安全装置失灵,继续使用的责任者。 139、胶轮车人料混装的责任者或强行乘坐非运人车辆者(铲车只允许乘坐一名 跟车工)。 140、运人车辆未停稳上下车者。 141、机动车辆前无照明,后无红灯运行者。 142、各种车辆司机在车外操作者。 143、斜巷“一坡三挡”设施失效不处理而继续提放车辆者。在运输线路上作业 两端未挂警戒牌或警戒牌的位置、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者。 144、在能自动滑行的坡度上停放车辆,而没有设置合格的阻车设施者。 145、在斜巷中处理矿车掉道,下行侧未打飞机杠,人员站在下方作业或绞车无 人看守。 146、无措施在运输大巷人力推车运行者。 147、斜巷轨道运输未安装声光信号或声光信号失灵而继续作业者。 148、小绞车运输中钢丝绳磨损断丝断股超规定或使用不合格的连接装置者。 149、绞车地锚松动、压柱松动继续使用者。或用绞车拖移设备备件不设警戒或 警戒不负责任将人员放入钢丝绳运行区段者。 150、皮带运行中清理机头机尾或用铁器处理、阻止皮带跑偏者。 151、皮带运行中在小于0.7m 的非行人侧作业者。 152、无措施用皮带或(底皮带)、溜子运输材料设备者。 153、车辆过风门用车顶开风门者。 154、下山掘进上口无防跑车装置或斜巷施工无防跑车安全措施而继续施工者。 155、耙岩机工作时进入耙岩区者。 156、连采巷道不撤人行走设备便驶入者。 157、无证驾驶井下运输车辆的责任者。 158、驾驶带隐患车辆作业的责任者。 159、其它队组的车辆进入东轨巷未办理通行证的责任者。 160、胶轮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的责任者。 161、两辆车同方向行驶车距小于50m 的责任者。 162、人员借助各种运输车辆进行巷道顶、帮的其它作业(吊挂风筒、管路、电 缆等),车辆未熄火者。 163、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者。 164、乘坐猴车睡觉、打闹戏耍或故意损坏猴车装置者。 165、扒、蹬、跳运行中的各种车辆者。 166、从人车的非人员上下车侧上下车的责任者。 167、各种胶轮车的驾驶室内超规定坐人的责任者。 168、无措施在工作面搬运1 吨以上特殊材料、设备的责任者。 169、连采工作面行走设备不停机随意进入者。 170、无措施用三轮车拉人的责任者。 171、运输车辆人、料混装的责任者。 172、钻臂左右摆动或升降时,在钻臂上下停留者。 173、锚杆机调机运行时,其他看护人员未离开机身3 米以外者。 174、锚杆机前后照明不齐全的责任者。 175、锚杆机向工作面行走时,人员乘坐锚杆机者。 176、井上下打架未造成伤害的责任者。 177、坐在火药箱上工作或休息者。 178、各种车辆违章行驶或驾驶不慎撞坏电缆、管路但未影响生产的责任者。 179、随意移动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或无计划停掉监测监控设备电源者。 180、无计划停电、停风者。 181、放电前未检查作业地点瓦斯者。 182、炮掘巷道贯通未按规定设警戒者。 183、不按规定施工造成盲巷的主要责任者。 184、各种机电设备闭锁装置失灵继续使用的主要责任者。 185、电气操作、作业不按规定程序实施安全保护措施的责任者。 186、不按措施规定起吊大型物件或不按规定搬迁、检修、检验各种设备(配件) 的责任者。 187、试验、检验人员不按规定进行试验、检验各种设备、材料、配件、装置, 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188、电气设备有明显失爆的责任者。 189、井下无安全措施随意放电的责任者。 190、不是电工而随意操作电气设备者。 191、带负荷停送电、拆除电缆连接器不停电的责任者。 192、综采工作面不闭锁溜子进入机道作业者。 193、在采掘机滚筒3m 范围内作业,未切断电源、未打开离合器者。 194、采煤机检修时,未切断电源和取下手柄者。 195、检修皮带、溜子或在皮带溜子上作业不停电、不闭锁开关者。 196、停送电、停送气违反操作程序者。 197、连续三根以上锚杆松动不处理继续作业者。 198、开掘工作面迎头连续5m 支护不合格,不处理继续掘进的责任者。 199、锚杆不按规定做拉力试验;对喷体未按规定作厚度和强度检查或无记录者。 200、连采工作面帮锚杆未及时支护距掌面超过5m 的责任者。 201、连采工作面空顶5m 以上、空顶时间6 小时以上的责任者。 202、掘进工作面不使用临时超前支护的责任者。 203、使用支护锚杆起吊重物的责任者。 204、综采工作面任意割顶、割底的责任者。 205、支架工拉架移溜与割煤平行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者。 206、没有采取有效支护措施进入煤壁机道作业者。 207、进入冒顶区或煤帮勾顶,未设专人观山者。 208、地面雷雨天气进行倒闸操作或室外检修无专门措施者。 209、高空作业(2m 以上)不系安全带者。 210、检查地沟内管道、瓦斯气小井时,有害气体超过规定未进行通风处理、未 带防毒面具或穿化纤衣服下去作业者。 211、供暖期间未停气而进地沟检查检修者。 212、新安装的瓦斯管道及灶具检修完毕后未进行皂液试漏气而用明火试漏者。 213、未停气、停水进行较大阀门检修者。 214、瓦斯管路停送气、检修、设备动火等,未制定安全措施而开工者。 215、高层建筑施工或维修不安装防护网地面不设警戒者。 216、吊装大件时所用游绳未降至人头以下,而用手摆位者。 217、地面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者。 218、班中喝酒或醉酒后上岗者。 219、在地面开挖沟壕深度超过1.5m 未采取防垮措施的责任者、操作者。装卸各 种设备材料或堆拆木垛不按规程措施作业者。 220、无措施在井口20 米范围内、选煤厂分级车间、主厂房、 皮带走廊、储煤 场(仓)等处从事烧焊作业者。 221、重要岗位工种,如各种皮带、主副井绞车、主扇、主排水泵、压风机、锅 炉看表工、瓦斯泵、综采溜子司机等司机岗位睡觉、脱岗者。 222、零星作业人员无派工单作业者。 223、上级部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影响较大的责任者。 224、私拿井下电缆、配件、材料等物资价值在100 元以下者。 225、综采工作面五措施从机头靠工作面侧进入工作面者。 226、随意开关瓦斯管路阀门者。 227、随意拆卸、移动瓦斯管路及设施者。 228、不停溜子、转载机在溜子或转载机破大块者。 229、放顶煤工作面放煤口堵塞违章放炮者。 230、作业空间内顶帮有活煤(矸)未找掉继续作业者。 231、井下和洗煤厂煤仓上下口打开电气设备前不检查瓦斯者。 232、群体三违的参与者。 233、井下随意拆卸矿灯者。 234、穿化纤衣服入井者。 235、携带超长、超重物件乘坐猴车的责任者。 236、在重要防火场所内抽烟的责任者。 237、对已查明三违事实否认或拒绝签字的责任者。 238、井下职能科室管理人员、瓦检工、安监工、小班电工、班组长等不带便携 式瓦检仪下井或所带便携式瓦检仪在井下不开机者。 239、锚杆机打钻时顶板未挂瓦检仪操作者。 240、瓦检员未按时填写瓦斯牌板者。 241、瓦检员提前在瓦斯检查本上填写出检查时间者。 242、瓦检员填写瓦斯数据“三不对照”者。 243、人员在微风条件下作业者。 244、特殊工种无证上岗或证件过期、失效的责任者。 245、放炮工不按规定联结炮线的责任者。 246、综采工作面不及时拉架、打出护帮板的责任者。 247、连采机司机未执行“先开水后开机、停水停机”制度者。 248、丢失或损坏考勤发射管者。 249、超员乘坐罐笼或将物件掉入竖井筒者。 250、其它违反煤矿三大规程、有关法规、集团公司和矿有关文件规定性质一般 的三违者。 (五)一般三违 在生产过程中,违反煤矿三大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岗位作业标准、上级安全管 理条例、规定、法规以及矿规矿纪,并且未构成严重三违者,均视为一般三违,给予 30 元罚款。 第三章 管理过失分类及处罚标准 第六条 管理过失分类 管理过失指各级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因管理不善或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的 工作失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 第七条 管理过失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级过失,给予撤职或罚款800-1000 元。 1、因管理不善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单位的正职、安全负责人、跟班 干部、当班班长、安监员、事故责任者。 2、违章指挥造成局定重伤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违章指挥或管理不善造成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违反技术政策,致使工程设计、工程施工严重失误或造成特别重大非伤亡事 故的主要责任者。 5、重大隐患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情节严重的主要责任者 6、无规程、措施安排工人作业,造成局定严重工伤及以上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 和直接责任者。 7、重大事故发生后(集团公司范围内)不采取或不落实整改措施,使同类事故 重复发生的责任者。 8、因测量失误造成巷道走偏或两巷贯通相错3m 以上的责任者。 9、私自建造、拆除或破坏一通三防设备、设施,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责任者。 10、因玩忽职守而发生工作严重失误,在集团公司范围内造成极坏影响的责任者 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 万元以上的责任者。 11、对制止、举报三违、事故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性质恶劣者。 12、其它违反煤矿三大规程、安全法规、集团公司和矿有关文件规定性质和后果 特别严重的安全管理和工作失职的责任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二级过失,给予行政降级或罚款500-800 元。 13、因管理不善造成局定重伤事故或特别严重非伤亡事故的单位正职、安全负责 人、当班班长、安监员、事故主要责任者。 14、重大未遂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15、遇到(或接到)有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水、火、瓦斯、顶板等重大事故隐患 (信息),不汇报、不撤人的责任者。 16、对重大隐患不采取措施,拒绝或拖延处理时间的责任者。 17、因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或因工作不负责任留下事故隐患而造 成严重工伤或特别严重非伤亡及以上事故的责任者。 18、因规程、措施缺陷或不按规程措施作业而造成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 任者。 19、隐蔽工程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有关责任者。 20、安排未经培训人员上岗发生事故的责任者。 21、发生重大事故后,隐瞒事故真相,破坏事故现场,或制造假象干扰事故调查 处理的责任者。 22、因测量失误造成巷道走偏或两巷贯通相错2m 以上的责任者。 23、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损失在10-50 万元的责任者。 24、其它违反煤矿三大规程、安全法规、集团公司和矿有关文件规定性质和后果 严重的安全管理和工作失误的责任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三级过失,给予行政记过或罚款300-500 元。 25、因管理不善发生严重工伤事故或严重非伤亡事故单位的正职、安全负责人、 当班班长、安检员、事故责任者。 26、无规程、措施作业或不按规程、措施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27、参与或不制止群体三违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8、局扇无计划停风,造成巷道瓦斯浓度超限,或一个点班无计划停风在3 次及 以上的责任者。 29、擅自改变或堵塞通风设施或瓦斯管路者。 30、巷道无计划贯通的责任者。 31、随意拆卸运输安全设施,或运输系统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者。 32、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损失在1-10 万元的责任者。 33、因本职工作失职造成其他单位不能正常工作或威胁人身安全的责任者。 34、隐瞒严重非伤亡及轻伤事故的责任者。 35、因设备、材料、配件等不符合规定标准,影响安全生产的责任者。 36、因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而导致发生重大未遂事故的责 任者。 37、因测量失误造成巷道走偏或两巷贯通相错1m 以上的责任者。 38、工作面存在C 级以上严重隐患不积极采取措施,继续指挥工人生产者。 39、其它违反煤矿三大规程、安全法规、集团公司和矿有关文件规定性质和后果 较重的安全管理和工作失职的责任者。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四级过失,给予罚款100-300 元 40、因管理不善发生轻伤事故或一般非伤亡事故的管理人员。 41、重大隐患不按规定时间处理的主要责任者。 42、干部违章指挥者。群体违章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 43、管理不善造成一个工作面停产达4 小时以上或产生不良后果的责任者。 44、自以为是,政令不通,不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者。 45、跟班不在现场或脱岗者。 46、编制、审批规程措施不严,造成重大隐患或事故的责任者。 47、隐瞒工伤、事故不汇报的责任者。 48、无安全技术措施作业的责任者。 49、干部不下井,记井下工者。 50、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10000 元的责任者。 51、违章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者。 52、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隐患不及时处理的主要责任者。 53、违章指挥或管理不善造成轻伤事故或局定严重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4、抢救事故不及时,或指挥错误使事故扩大化的责任者。 55、职能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不落实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6、隐瞒未遂事故不汇报的责任者。 57、管理人员到现场遇到严重三违不制止、重大隐患不安排处理而离开现场发生 事故者。 58、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上岗的责任者。 59、盲巷和临时停风的巷道未及时设置栅栏和警标的责任者。 60、不按规定安排测试、校验各种仪器、仪表、保护装置、材料、配件等的责任 者。 61、因测量失误造成两巷贯通相错500mm 以上的责任者。 62、因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不到位而发生二级及其以上严重三违的单位正职、安 全负责人。 63、其它违反煤矿三大规程、安全法规、集团公司和矿有关文件规定性质和后果 对安全有影响的失职行为。 第四章 事故分类及处罚标准 第八条 事故分类 (一)事故按形成的因素,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大类 1、责任事故是指人们在生产、建设工作中,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执行安全有 关法规,违反规章制度(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发生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以预防的,不可抗拒的,受目前科技条件的限制,技术 条件尚不能达到而造成的事故。 (二)事故按伤害的对象(即是否对人造成伤害),可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 故两大类。 1、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 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 止生命的一切事故。 2、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由于生产技术管理不善、个别员工误操 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事故。 第九条 伤亡事故分类 一、按伤亡程度和伤亡人数分为 (一)死亡发生工伤事故后,出现人员死亡的。负伤后治疗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因治疗无效且无别的病因而死亡的仍为死亡事故。 (二)局定重伤指负伤后,经医院诊断达到局定重伤程度的伤害。凡发生下列 之一的因公伤害,即定为局定重伤 1、双眼失明;双耳切除丧失听力的;鼻子切除; 2、胸、腹等内部脏器进行切除手术或大手术抢救的; 3、四肢同时有任意两肢及其以上断去或截肢的; 4、头部受伤需要进行开颅手术的; 5、其它部位受伤而造成中枢神经损害致瘫的或丧失本工种(工作)体力劳动能 力的。 6、受伤造成呆傻的、瘫痪的、植物人的; 7、其它经医院诊断认为伤势或后果特别严重的。 (三)严重工伤指负伤后,经医院诊断达到严重工伤程度的伤害。凡发生下列 之一的因公伤害,即定为严重工伤 8、单眼失明的; 9、四肢长管状骨粉碎性骨折,合并软组织损伤的; 10、全身大关节、关节内骨折可能致残的; 11、造成大拇指轧断,或食指和中指同时轧断的; 12、一般脊骨损伤,局部软组织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的; 1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并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为三度且占全 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14、需进行头部、胸腔、腹部探测手术,并确认内部器官未受伤或损害的; 15、有毒有害气体(煤气)中毒,造成严重后遗症的; 16、其它经医院诊断认为伤势或后果较严重的。 (四)轻伤指负伤后,需要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严重工伤程度的 伤害。 二、按事故生产特点分为 (一)原煤生产事故井下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矿所有从事井下生产人员(不分所有制形式、不分用工制度)在煤炭生产过 程中发生的事故; 2、生产矿井开拓延深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二)非原煤生产事故为井下原煤生产直接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生产事故,包括 以下几种情况 1、生产矿井地面工业广场原煤生产系统(商品煤外运装车前和原煤材料第一次 卸车后的生产服务系统),如矿井压风、通风、排水、供电、瓦斯抽放泵站、调度通 讯、矸石山、支架(桩)检修、矿灯房、自救器房等发生的事故; 2、煤炭洗选加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装车、化验、拉矸、排矸、坑木场、储煤 场、矿井水处理等过程发生的事故; 3、救护队在抢险救灾和处理隐患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三)地面生产事故为矿井原煤生产间接服务发生的生产事故和能独立生产产 品的地面企业发生的生产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矿直属基建、内部企业发生的生产事故; 2、锅炉使用、生活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汽)过程中发生的生产事故; 3、多经三产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事故。 (四)地面其它事故除上述外的其它事故。 20 三、按煤炭行业专业特点和伤亡事故的性质分为 (一)顶板事故指矿井冒顶、片帮、顶板掉矸、顶板支护垮倒、冲击地压等事 故,底板事故也视为顶板事故。 (二)瓦斯事故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中 毒(含有害气体中毒)、瓦斯窒息。 (三)机电事故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包括触电、机械故障伤人事 故。 (四)运输事故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如车辆撞、挤、 轧人、斜井(绞车道)跑车等伤人。 (五)放炮事故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伤人,火药、雷管爆炸等事故。 (六)火灾事故指煤与矸石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直接致人伤亡或产生的有害气 体使人中毒(煤层自燃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应算作瓦斯事故),地面火灾。 (七)水害事故指透采空区水、地质水、地表水,洪水灌入井下,充填溃水伤 人,冒顶后透黄泥、流沙等。 (八)其它事故以上七类以外的事故。 四、机电、运输事故按以下原则划分 (一)主斜井提升方面 1、钩头以上及绞车发生的事故(含断绳)是机电事故; 2、钩头以下的事故(如把钩、断肖、断链、脱轨等)是运输事故。 (二)立井提升方面 1、罐笼、罐道、绞车发生的事故是机电事故; 2、打点、挂帘、推车发生的事故,按其所在部门而定,一般应是运输事故。 (三)小绞车、井下胶轮车、防爆三轮车(四轮车) 1、安装、检修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是机电事故; 2、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是运输事故。 (四)皮带、溜子、采掘使用的扒斗机、运载机等机电设备,其发生的事故是 机电事故。 (五)触电是机电事故。 (六)不遵守运输制度,违章扒、蹬、跳车,违章抢车、抢罐,违章在禁止行 人的巷道斜坡上行走等发生的事故,是运输事故。 第十条 非伤亡事故分类 (一)重大非伤亡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 万元及以上的; 2、瓦斯燃烧或爆炸造成盘区停产的; 3、井下发生火灾封闭盘区的; 4、全矿井无计划停电30 分钟及以上的; 5、主通风机无计划停运分钟及以30 上的;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无计划中断达30 分钟及以上的; 7、井下透水淹没矿井的; 8、塔吊、井架倾覆的; 9、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50 万元及其以上的; 10、瓦斯严重超限,危及人身安全时; 11、其它认定为性质恶劣的、社会影响较大的非伤亡事故。 (二)特别严重非伤亡事故 12、直接经济损失在50 万元至100 万元(包括100 万元)的; 13、110KV 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 14、局部瓦斯燃烧或爆炸的; 15、井下发生火灾封闭采掘工作面的; 16、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60 分钟及以上的; 17、全矿井无计划停电10-30 分钟(含10 分钟)的; 18、主通风机无计划停运10-30 分钟(含10 分钟)的; 19、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无计划中断达10-30 分钟10 含分钟)的; 20、地面抽放泵站停用60 分钟及以上的; 21、井下透水淹没盘区的; 22、主井强力皮带断带; 23、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8 小时及以上的;或使采区停工72 小时及以上的; 24、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7 天及以上的;全厂供电中断2 天及以上的; 25、电梯过卷或蹲罐的; 26、锅炉、瓦斯气柜(罐)、液化气柜(罐)、氧气柜(罐)、瓦斯抽放泵站发生 爆炸的; 27、脚手架、龙门架、起重吊车倾覆的; 28、工作面发生火灾事故的; 29、瓦斯超限,瓦斯浓度超过5含5; 30、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 万元(含万 10 元)的; 31、其它认定为性质恶劣的、情节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三)严重非伤亡事故 32、直接经济损失在10 万元至50 万元(包括50 万元)的; 33、提升设备断绳、蹲罐、坠罐;主提升绞车全速过卷超过 0.5m 以上的; 34、大型物件坠入井筒; 35、主付井筒、矸井、暗斜井跑车; 36、井下盘区或集中运输巷的强力皮带断带;井下盘区或集中运输巷的强力皮带 划伤深度超过表面层、长度超过100 米的; 37、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 38、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39、井下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40、35kv 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 4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2-8 小时(含2 小时)的;或使采区停工8-72 小时 (含8 小时)的; 42、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8 小时至7 天(含8 小时)的;全厂供电中断4 小时 以上至2 天(含4 小时)的; 43、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60 分钟(含分 10 钟)的; 44、全矿井无计划停电5-10 分钟(含5 分钟) 的; 45、主通风机无计划停运5-10 分钟(含5 分钟)的; 46、安全监测监控无计划中断达5-10 分钟(含5 分钟)的; 47、瓦斯抽放泵站无计划停运30-60 分钟(含30 分钟)的; 48、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10 米及其以上、冒顶高度在1 米以 上的;掘进工作 面或巷道冒顶5m 及其以上、冒顶高度在 1m 以上的; 49、井下透水淹没一个工作面的; 50、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 51、锅炉烧干、煤气管道爆炸; 52、瓦斯超限,瓦斯浓度达到3--5含3的。 53、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10 万元(含万 1 元)的; 54、其它认定为性质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四)一般非伤亡事故 55、直接经济损失在 2 万元至10 万元(包括 10 万元)的; 56、提升设备的断股、卡罐;起吊设备断绳;主提升绞车全速过卷 0.5 米以内; 57、物件坠入井筒; 58、机动车辆碰头、追尾、车辆颠覆。 59、斜巷跑车; 60、锅炉缺水;压风机风缸捣毁;压力容器安全阀失效; 61、溜子拉翻机头或机尾;拉翻绞车; 62、井下透水,影响正常工作的; 63、局部瓦斯超限作业,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64、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 分钟以内的; 65、全矿井无计划停电5 分钟以内的; 66、主通风机无计划停运5 分钟以内的; 67、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无计划中断5 分钟以内 的; 68、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5-10m(含 5 米)、冒顶高度在1m 以上的;掘进工作面 或巷道冒顶3-5m(含3 米)、冒顶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