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4).pdf
- 1- 鲁煤安监字〔2007〕154号 关于印发山东煤矿瓦斯治理 专项监察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 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 [2007] 42 号) 要求, 山东煤监局制定了 山 东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活动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 ) ,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山东煤矿安全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察局 2 山东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继续打好瓦斯治理 攻坚战,通过专项监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 动进一步深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事故隐 患和薄弱环节得到有效治理,有效防范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确 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时间安排 2007 年 10月 15 日至 11 月 10日。 三、专项监察内容 1、通风系统重点监察矿井“一通三防”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 设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所有采掘作 业地点风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无风、微风作业问题。 2、瓦斯先抽后采和煤与瓦斯突出防治重点监察应抽采矿井 是否按规定进行先抽后采,做到不抽不采;瓦斯抽采率是否达到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是否实现抽采平衡;是否按 规定开展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煤与瓦 斯突出矿井是否落实了“四位一体”防突措施,防突机构和队伍 是否健全。 3、 瓦斯监测监控 矿井是否按规定装备了瓦斯监测监控系统, - 3- 井下传感器数量和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 标校;省属煤矿企业集团和重点产煤县(市)是否实现区域联网, 是否建立安全测控仪器区域技术服务机构;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和 操作人员以及传感器调校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4、设备安全性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设 备;提升、主通风机、排水和空压机等重要设备是否按规定定期 检验合格;掘进工作面是否按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 。 5、 重大隐患整改情况 重大隐患整改是否落实了责任、 计划、 措施、资金,是否按规定内容和进度进行了整改。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高度重视此次煤矿 瓦斯治理专项监察工作,按照国家局煤安监技装[2007]42 号文 件和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煤矿实际以及三项监察计划、安 全程度评估,制定实施方案,组织专业监察力量,开展专项监察 工作。 2、切实开展好瓦斯治理专项监察。此次专项监察工作要在 11 月 10 日前完成,在煤矿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分局一定要把高瓦 斯、煤与瓦斯突出、有高瓦斯区或瓦斯异常区矿井作为监察对象 开展重点监察,山东煤监局将按国家局要求的矿井比例选取 10 处 矿井进行重点抽查。各分局要在 11 月 15 日前将专项监察报告和 煤矿瓦斯治理基本情况汇总表一并报山东煤监局安全监察处。 3、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监察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行 4 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于符合瓦斯抽放条件而不 进行抽放,瓦斯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瓦斯超限作业,采掘工作 面经常出现瓦斯报警,监控系统运转不正常,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矿井,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于通风系统 不合理,通风设施不可靠,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不符 合要求,存在不合理串联通风的,一律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和行政 处罚;对于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设备,提升、主 通风机、排水和空压机等重要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验合格,掘进 工作面未按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的,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和行 政处罚。 4、促进隐患治理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通过监察,督促煤矿落 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隐患及问题的整改,对一时难以治理 的安全隐患,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责令其 限期整改;对隐患治理不力或责任、措施不落实,严重危及安全 生产或造成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联系人李学勇,联系电话0531-85685104 电子信箱lixy - 5- 主题词印发瓦斯方案通知 抄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07 年10 月 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