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13).pdf
- 1 - 鲁煤安监督字〔2010〕147 号 关于印发 山东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 设计审批资料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作 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施行) ,山东煤矿安监局制定了山 东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计审批资料备案暂行办法现印发给 你们,请转发辖区各煤矿企业,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2 山东煤矿建设项目 职业危害设计审批资料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建设过程中职 业危害前期预防,根据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 制订本 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山东煤矿新建、扩建、改建和资源整合建设项目建 设设计及竣工验收阶段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计审批资料备案,按照煤 矿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属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和山东煤监局管理的建设项目、各监察分局负责分 局管理的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计审批资料的备案。 第四条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计及竣工验收时应由煤矿 建设单位将下列职业危害设计资料送交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一)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 政部门审核同意并通知建设单位后,于30 日内将预评价报告连同 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意见各一份,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在设计阶段,职业危害防治专篇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同意后, 于30日内将设计书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意见各一份, 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 3 - (三)在项目建设完工、竣工验收前,将职业危害控制效果 评价报告和卫生行政部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各一份,送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上述备案资料中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意见和验收批复意见 可以是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第四条第四条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许可大厅负责受理山东煤监 局负责的备案资料;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综合室负责受理煤监分局负责 备案资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送执 法监督处(监察室)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或书面告之申请单位 补齐有关资料后再行受理。 第五条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收取备案资料后,应在 7 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时,签署备案回执。备案回执一式两 份,加盖印章后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保留一份。 第六条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受理备案资料不受取任何费用。 受理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受理工作,并 有义务对建设单位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第七条第七条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执法监督处及所属各分局根据 职责,对煤矿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职业危害防治设计和审批资料 备案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计审批资料备案回执表 4 山东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计审批资料备案回执 编号编号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建设性质设计能力设计能力 wt/awt/a 备案项目备案项目 评价评价((设计设计))单位单位 评价评价((验收验收))结论结论 卫生行政部门审卫生行政部门审 查查((验收验收))文号文号 建设单位意见建设单位意见 签章签章 年年月月日日 备案机构意见备案机构意见 签章签章 年年月月日日 此表一式两份分别交提交备案资料的单位和存档。 - 5 - 主题词煤矿职业危害 备案通知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10 年10 月 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