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2).pdf
- 1 - 鲁煤安监督字〔2010〕39 号 关于开展煤矿职业卫生情况 调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以转发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情况调查工 作的通知 (鲁煤安监督字[2009]210 号)转发了国家煤矿安全监 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职业卫生情况 调查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统计[2009]187 号) ,同时提出了山东 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调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在实施过程中反映 的问题和近期召开的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调查工作座谈会研究的意 见,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 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 (基础 WKZWA 表)填表说 明” ,经各有关单位专业人员研究,对其中部分指标的统计及填写 作出了规定,形成“ 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 (基础 MKZWA 表)填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 2 - 表详细说明” ,各煤矿按此说明进行填报。 二、对山东煤监局转发通知中“关于开展煤矿职业危害因素 检测、 评价的检测机构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规定, 另行通知。 ” 经研究,在国家煤监局未出台相关规定前,暂不实行煤矿职业危 害因素检测评价机构备案制度。山东煤监局关于委托山东煤矿 职防所等单位为煤矿安全职业卫生监察技术支撑服务机构的通 知 (鲁煤安监督字〔2006〕113 号) ,明确了山东煤矿劳动卫生职 业病防治研究所(山东煤矿粉尘监测中心) 、淄博矿业集团公司职 业病防治所、新汶矿业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所、枣庄矿业集团公 司职业病防治所、肥城矿业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所、兖州矿业集 团公司职业病防治所为山东煤矿职业卫生安全监察技术支撑服务 机构。各煤矿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时,可以优先选择委托 这些机构。选择非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机构时,在具备 相应资质的同时,入井人员必须经煤矿安全相关知识培训,凡纳入安 全标志管理目录的进入井下检测的仪器设备应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 志。 三、受委托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工作的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检测评价时,应出具相应的资质证书,严格按照 国家规定的方法、标准和采样规范进行检测评价,及时出具符合 要求的检测评价报告,并对其检测、评价的结果负责。煤矿根据检 测评价报告书统计检测点数。本年度煤矿职业危害检测、评价报告 结果只作为填写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相关数据和今后改进煤矿作 - 3 - 业现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依据。 四、请各煤监分局将此通知转发辖区各煤矿和煤矿职业卫生服务 机构。同时指导煤矿和相关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好煤矿职业卫生情 况调查工作。在进行调查时,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山东煤监察 局执法监督处联系。联系人胡民生 电话0531-85685549。 五、各煤监分局要加强其宣贯工作,确保工作时限和效果。 附件1. 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 MKZWA表) 2. 填表详细说明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煤矿职业卫生统计通知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10 年3 月 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