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用防爆灯具(1).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MT 221一 91 煤矿用防爆灯具 1 主肠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用防爆灯具的产品分类、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与标志、 包装、 运输、 贮 存。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甲烷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矿井下工作面、 巷道、 桐室以及移动式设备上作照明用 的灯具等 简称灯具 、 不适用于矿用安全帽灯。 2 引用标准 G B 9 9 8 低压电器基本试验方法 G B 1 4 1 0 固体电工绝缘材料绝缘电阻、 体积电阻系数和表面电阻系数试验方法 G B 1 4 4 4 螺旋式防爆灯座 G B 1 4 9 7 低压电器基本标准 G B 2 4 2 3 . 4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D b 交变湿热试验方法 G B 2 4 2 3 . 5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E a 冲击试验方法 G B 2 4 2 3 . 1 0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F e 振动 正弦 试验方法 G B 3 8 3 6 . 1 爆炸性环境用防 爆电气设备 通用要求 G B 3 8 3 6 . 2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隔爆型电气设备“ d “ G B 3 8 3 6 . 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增安型电气设备“ e ” G B 7 0 0 1灯具外壳防 护等级分类 G B 7 0 0 3 灯具电 镀、 化学覆盖层 G B J 7 0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Z B K 6 3 0 0 3 牵引电器 基本试验方法 3 产品分类 3 . 1 型式 矿用隔爆型; 矿用增安型。 3 . 2 型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 9 9 1 一 0 1 一 1 5 批准 1 9 9 1 一 0 3 一 O 1 实施 MT 221 - - - 91 回 口 口 巨 乙 口 }三 设计序号 辅助特征代号 功率/ 电压 w/ V 第二特征代号 第一特征代号 一产品类型代号 第一特征代号 隔 爆型灯具代号用“ G “ , 增安型灯具代号用“ z “ . 第二特征代号 移动式设备用灯具代号用‘. Y , 巷道、 酮室用灯具代号用“ s, 采掘工作面用灯具代 号用“ C “ , 固定式用灯具代号用“ G “ 补充特征代号 荧光灯具代号用“ Y “ , 白 炽灯具代号用“ B “ , 钠灯具代号用“ N “ , 汞灯具代号用“ G “ , 设计序号 用括号的大写汉语拼音字母 A B C . . . ⋯依次表示。 3 . 3 荃本参数 3 . 3 . 1 额定电压 1 2 , 2 4 , 3 6 , 4 8 , 9 6 , 1 2 7 V o 注 括号内不宜采用。 3 . 3 . 2 照度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 1 序号名称 照射距离, m灯具照度, lx I 电机车灯具 4 0 2 2 钻车、 掘进机械灯具 1 0 妻1 0 3 巷道. 炯室照明灯具 3 1 0 4 采掘工作面灯具 2 5 4 技术要求 4 . 1 灯具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 . 2 本标准未涉及的内容, 必须符合国家或能源部颁发的现行标准或有关规程、 规范的规定 4 . 3 结构与 制造 灯具结构与制造应符合G B 3 8 3 6 . 1 , G B 3 8 3 6 . 2 , G B 3 8 3 6 . 3 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4 . 4 介电强度 灯具导电部分之间, 导电部分与外壳之间的介电强度用频率为5 0 H z , 试验电压 有效值 历经1 m i n 而无击穿或闪络现象应符合表2 的规定。 表 2 额定绝缘电压‘工频耐压试验电压值, v 1 1 . 6 0 6 0 11 , 廷1 2 7000000 4 . 5 绝缘电阻 不同极性的带电部件之间及带电部件和壳体之间最小绝缘电阻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MT 2 21 一 91 表 3 额定绝缘电压1 , , v绝缘电阻值, M 6 2 1 , 簇6 0 l 6 0 I S 簇1 2 7 1 . 5 4 . 6 电压波动 电源电压在额定电压的7 5 一1 1 0 范围内波动时 气体放电灯为8 5 一} 1 0 0 o 灯具应能点亮。 4 . 7 表面温度 灯具在环境温度为一2 0 -4 0 ℃工作时, 如表面可能堆积粉尘时, 表面温度不得超过 1 5 0 C0 车8 照度 灯具所产生的照度应分别符合表 1 的有关规定。 车9 耐振性能 4 . 9 . 1 移动式用灯具应装配完整通电后, 按本标准5 . 7 . 1 条进行试验, 试验结束后, 灯具通电仍应正常 工作, 零部件不得损坏, 紧固件应无松动脱落。 4 . 9 . 2 固定式用灯具应装配完整后, 按本标准5 . 7 . 2 条进行试验, 试验结束后, 灯具通电后仍应正常工 作, 零部件不得损坏, 紧固件应无松动脱落。 4 . 1 0 冲击性能 4 . 1 0 . 1 固定式用灯具在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方向各冲击三次, 峰值加速度3 0 0 m / s , 脉冲持续时间 1 8 m s , 脉冲波形; 正弦波B试验结束后, 灯具通电后仍应正常工作, 零部件不得损坏, 紧固件应无松动脱 落 。 4 . 1 0 . 2 移动式用灯具在纵向和横向二个方向进行 2 m i n 频率为5 0 H z , 最大加速度为3 0 m / s , 的正弦 振动, 灯具径冲击试验后, 灯具仍正常工作, 零部件不得损坏, 紧固件应无松动脱落。 4 . 1 1 外壳耐水压性能 铸件、 焊接件的外壳在精加工后进行。 . 6 M P a 的水压试验保持1 m i n , 试验结果以不连续滴水 每间 隔大于1 0 s 滴水 1 滴即视为不连续滴水 , 而且外壳不应有影响防爆性能的明显变形为合格。 4 . 1 2 耐湿热性能 灯具应能承受严酷等级为高温十4 0 “C、 试验周期为1 2 的交变湿热试验, 也可相应采用强化试验, 高 温5 5 C 、 试验周期为6 的交变湿热试验, 试验最后一个周期结束后3 0 m i n 内进行介电 性能试验, 1 m i n 应无击穿或闪络现象。 试验电压有效数值应符合表4 的规定, 绝缘电阻值应符合表3 的规定。 夫 4 额定绝缘电压, p ,工频耐压试验电压值, v U ; 6 0 6 0 U . 簇1 2 7 4 . 1 3 防爆性能 隔爆型灯应能承受本标准5 . 1 3 条规定的强度试验和隔爆性能试验。 4 . 1 4 增安型灯具外壳防护性能 外壳防护性能应达到G B 7 0 0 1 防护等级为I P 5 4 的规定 4 . 巧电缆引入装置的夹紧及密封性能 引入电缆或导线, 须采用压紧螺母式引入装置, 应能承受本标准5 . 1 5 条规定的夹紧及密封性能试 验 4 . 1 6 连接件的扭转性能 灯具的连接件须能承受本标准5 . 1 4 条规定的扭转试验, 试验结果连接件与绝缘套管不得转动和损 MT 221 一 91 坏0 4 . 1 7 外壳抗冲击性能 铸铁、 铸钢、 铝合金、 塑料及厚度在3 m m以下的钢板外壳应能承受冲击能量为2 0 的冲击试验。 今1 8 塑料外壳 4 , 1 8 . 1 能承受热稳定性试验, 试验后不得影响样品的防 爆性能。 4 . 1 8 . 2 表面绝缘电阻不得大于 1 X 1 0 s 5 2 , 4 . 1 9 透明件耐热剧变性能 透明件应能承受 5 . 1 7条规定的热剧变试验, 试验后均不得损坏。 4 . 2 0 透明件抗冲击性能 有保护网罩的灯具应能承受冲击能量为4 7 , 无保护罩的灯具, 透明件应能承受冲击能量为1 0 的 冲击试验 4 . 2 1 橡胶密封圈须采用邵尔氏硬度4 5 - - 5 5 度的橡胶制造, 橡胶材料须能承受本标准5 . 1 9 条规定的 老化试验。 4 . 2 2 增安型灯具的螺口式灯座 灯座须符合G B 1 4 4 4 的有关规定, 操作寿命不低于5 0 0 次 4 . 2 3 零部件外观质量 4 . 2 3 . 1 橡胶塑料制品零件 表面平整、 无飞边、 裂纹、 起泡、 缺料和未经塑化的夹杂物。 4 . 2 3 . 2 冷冲制品零件, 表面光滑, 无裂纹、 皱折及毛刺等缺陷。 4 . 2 3 . 3 表面电镀零件 表面光泽均匀、 无斑点、 起泡、 脱皮等缺陷; 镀锌厚度不小于1 0 u m , 镀铬厚度不 小于6 N .二 , 镀铜厚度不小于3 0 N m , 4 . 2 3 . 4 所有由黑色金属制成的外壳, 精加工后进行磷化处理后喷漆或表面处理后, 涂漆或喷漆, 但漆 膜须平V、 光泽不得有皱裂起泡等缺陷。 5 试验方法 5 1 防爆结构检查 5 . 1 . 1 隔爆型结构参数按G B 3 8 3 6 . 1 , G B 3 8 3 6 . 2 , G B 3 8 3 6 . 3 等有关规定逐项检查。 5 . 1 . 2 增安型结构按G B 3 8 3 6 . 1 , G B 3 8 3 6 . 3 等有关规定逐项检查。 52 介电强度试验 灯具装配完整后放在耐压试验台上, 用本标准4 . 4 条规定的电压和频率, 容量不小于I k V A的交流 电源施加于 导电部分之间, 导电部分与外壳之间, 历时1 m i n 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 . 4 条规定。 5 . 3 绝缘电阻试验 热态 灯终装配完整后应进行绝缘电阻测试, 用 2 5 0 V兆欧表测量, 试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 4 . 5 条的规 定。 5 . 4 电压波动试验 调格电源电压在额定电压的7 5 一1 1 0 范围内波动时 气体放电灯为8 5 一1 l o 灯具应能点 亮 5 . 5 表面温度测定 按G B 3 8 3 6 . ] 第2 4 . 1 条规定进行测定。 5 . 6 照度试验 灯妓在没有任何光源干扰的暗室里, 灯具接入额定电压士0 . 5 环, 额定频率土。 . 5 电源, 待灯具工 作稳定后参照实际使用条件按本标准4 . 8 条规定, 用照度计测量。 5 . 了 振动试验 5 . 7 . 1 移动设备用灯具 按Z B K 6 3 0 0 3 中第6 . 5 条规定进行试验, 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 . 9 . 1 条规定 MT 2 21 一 9 1 5 . 7 . 2 固定式灯具, 按G B 2 4 2 3 . 1 0 试验F e 振动 正弦 试验方法中的扫频试验方法进行, 被试产品 不 包装、 不通电、 扫频频率范围1 0 - 5 5 H z , 加速度2 g , 每轴线上的扫频循环次数为5 次, 每轴线方向试 验完毕后, 进行外观及灯具性能检查, 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 . 9 . 2 条规定。 5 . 8 冲击试验 按G B 2 4 2 3 . 5 冲击试验方法进行, 产品不包装, 不通电, 在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方向 各冲击三次, 峰 值加速度3 0 0 m / s , 脉冲持续时间1 8 m s , 脉冲波形 半正弦波, 试验结束后, 检查其外观及灯具性能应符 合本标准4 . 1 0 . 1 条规定。 5 . 8 . 1 移动设备 上用的灯具按Z B K 6 3 0 0 3 第6 . 7 条冲击试验方法进行。产品不包装, 不通电, 在承受 2 m i n 频率为5 0 H z , 最大加速度为3 0 m / s , 的正弦振动模拟冲击试验, 试验应在纵向横向两个方向进行。 试验结束后, 检查其外观及灯具性能应符合本标准4 . 1 0 . 2 条规定。 5 . 9 外壳耐水压试验 按G B 3 8 3 6 . 2 附录A有关规定进行。 5 . 1 0 耐湿热试验 按G B 2 4 2 3 . 4 规定进行, 严酷等级与试验周期应符合本标准4 . 1 2 条的规定。 5 . 1 1 防爆性能试验 按G B 3 8 3 6 . 2 第 1 9 , 2 0 条规定进行。 5 . 1 2 外壳防护试验 增安型灯具按G B 7 0 0 1 中第 4 . 4 条及5 . 4 条规定进行。 5 . 1 3 电缆引人装置夹紧及密封性能试验 按G B 3 8 3 6 . I 第2 7 . 1 条和G B 3 8 3 6 . 2 第2 1 . 1 条规定进行。 5 门4 连接件扭转试验 按G B 3 8 3 6 . I 第2 3 条规定, 试验结果应符合4 . 1 6 条的要求。 5 . 巧 外壳抗冲击试验 铸铁、 铝合金、 塑料及厚度在3 m m以下的钢板外壳, 按G B 3 8 3 6 . 1 第2 1 . 1 条规定进行试验。 5 . 1 6 塑料外壳性能试验 5 1 6 . 1 热稳定性试验 按G B 3 8 3 6 . 1 第2 4 . 1 条进行。 5 门6 . 2 表面电阻测定 按G B 3 8 3 6 . 1 第2 5 条进行。 5 . 1 7 透明件热剧变试验 按G B 3 8 3 6 . I 第2 4 . 3 条进行。 5 . 1 8 透明件抗冲击试验 按G B 3 8 3 6 . 1 第2 1 . I 条规定 进行。 5 门9 橡胶密封圈 按G B 3 8 3 6 . 1 第2 9 条进行。 5 . 2 0 螺口式灯座操作试验 在额定负载下. 灯座须承受与灯座相应的灯头接通和断开5 0 0 次的操作试验, 灯座不应出现零件松 动、 弹簧失效、 螺口歪扭开裂和绝缘零件碎裂等影响正常使用的现象。 5 . 2 1 外观检查 5 . 2 1 . 1 用目测法检查第 4 . 2 3 . 1 条内容。 5 . 2 1 . 2 用目测法检查第 4 . 2 3 . 2 条内容。 5 . 2 1 . 3 用目测法检查第4 . 2 3 . 3 条内容。 5 . 2 1 . 4 川1 1 A 」 法检查第 4 . 2 3 . 4条内容。 MT 2 21 一 91 6 检查规则 6 . 1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6 2 检查内容 出 ‘ 检验和型式检验内容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表 5 序号检验 出厂类别型式备注 表中对应格内丫者为 应进行的试验项 目 训丫侧甲丫丫甲甲侧训 甲丫 丫甲丫丫丫甲侧丫了丫甲 { 一; }; 检验项目 外观检查 整机防爆结构检查 透明件抗冲击试验 外壳抗冲击试验 橡胶密封圈老化试验 连接件扭转试验 电缆引入装置夹紧及密封性能试验 透明件热剧变试验 外壳防护试验 塑料外壳性能试验 外壳耐水压试验 防爆性能试验 照度试验 振动试验 冲击试验 螺I 1 式灯座操作试脸 表面温度测量 介电强度试验 绝缘电阻试验 电压波动试验 耐湿热试验 阳20划 6 . 3 出厂检验 每台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 不合格品不得出厂。 6 . 4 型式检验 6 . 4 . 1 有下 述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 正式生产后、 如结构、 材料、 工艺有较大改变, 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型式检验满五年时; d . 产品停产超过一年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 . 4 . 2 产品合格判定, 型式检验每次试验二台 MT 2 21 一 91 a . 所有检验项目均合格, 判该产品为合格品。 b . 有 一 台一项检验项目 不合格, 则加倍复查, 复查中所有检验项目 均合格则该产品为合格, 如仍 有 一 项不合格, 则该产品为不合格。 标志、 包装 、 运输和贮存 了 . 1 标志 7 . 1 . 1 须在产品的明显位置牢固地设置铭牌、 警告牌和永久性凸纹标志“ E X “ , 在接地螺栓附近应设有 接地符 号“ 全” 。 7 . 1 . 2 铭牌与警告牌应采用厚度1 m m的黄铜板制造。 7 . 1 . 3 铭牌内容 名称和型号; b . 额定电压; c . 额定功率; d . 重量; 防爆合格证号; f . 防爆标志,“ E X “ , 9 . 防爆型式; h . 出厂年月或编号; i . 制造厂名; j . 生产许可证号。 7 . 1 . 4 警告牌内容为 “ 断电 源后开盖” 。 了 . 2 包装 7 . 2 . 1 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连同技术文件和附件一起装入塑料薄膜袋中. 然后装入合适的包装箱中, 打包紧固。 了 . 2 . 2 随同产品提供的技术文件和附件。 e . 合格证书或质量保证书; b . 具有配光曲线和效率数据的使用说明书; c装箱单; d . 附件袋或附件盒。 7 . 2 - 3 产品的包装应满足运输及装卸的要求, 应保证产品在正常运输过程中不遭受损坏。 1 . 2 . 4 产品包装箱外表面的字样与标志内容 产品名称及型号; b产品主要技术特征; c . 装箱 数量; d . 净重与毛重; e . 包装箱的“ 长X 宽X 高” 尺寸; f . “ 灯具” 、 “ 小心轻放” 、 “ 切勿受潮” 、 “ 向上” 等发货作业字样或标志。 B . 包装年月; h生产厂名及厂址、 邮政编码; 1 . 收货单位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及到站。 了3 运精 运输过程中包装箱不得倒置、 倒放、 不得遭受强烈的颠簸、 震动、 碰撞及雪、 雨的侵袭。 了 . 4 贮存 MT 2 2 1 一 91 7 . 4 . 1 产品应贮存于没有雨雪侵入, 良好的通风条件, 空气中不含有酸、 碱等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场 所。 7 . 4 . 2 存放期超过三年的产品出厂或使用前应逐台检修, 更换锈蚀的元器件并重新进行出厂检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技术发展局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 北京建井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炳祥、 汪长平、 李绪展。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负责解释。